公司交叉持股法律風險問題研究
時間:2017-05-26 來源:www.xayqsn.com作者:lgg
一、 交叉持股概述
(一)交叉持股的基本概念交
隨著經濟的持續發展,公司之間日益密切的聯系,公司以可控制的方式,通過合資或合作的資本,從而提高雙方的競爭力正變得越來越普遍。該方法可分為兩種,即單向持股和交叉持股,本文研究的對象是交叉持股的公司。對于公司交叉持股的概念,目前國內學者從各個的角度進行了分析,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相互持有對方股份之情形1;學者沈樂平將交叉持股定義為一個公司與其他公司之間相互投資,持有對方權益而成為互相投資人2;學者李重煒則將交叉持股定義為兩個或兩個以上公司之間相互持有對方股份的行為,也被稱為公司相互轉投資3。可見國內學者關于公司交叉持股的所有權不完全同意,但縱觀各種理論,交叉持股將被分為狹義和廣義這兩種定義,狹義的定義是指沉樂平定義的交持股,兩個或者公司相互持有對方的股權的公司所有權形式;廖大鷹的定義代表的概念的廣義定義,交叉持股的概念將會輕松容納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股份,這也代表著企業的市場經濟而日益明顯的趨勢多重交叉的實踐之間相互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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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叉持股的發展沿革
隨著現代市場經濟的較快發展,公司作為市場經濟的主體,在市場經濟中扮演著市場經濟形式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重要作用,公司本身的體現為公司內涵發生了深刻變化。公司的交叉持股是為了適應市場經濟和進行重大改革的現象,公司不斷體現在經濟創新發展的做法。19世紀,公司法人人格獨立的系統,一定程度上提供了交叉持股的產生的理論依據。20世紀,在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和日益普及的規模經濟,公司交叉持股成為尋求鞏固和發展聯合常見的方式,使之更廣泛地應用于公司之間,“股東會主義”想“董事會中心”轉變的趨勢,在客觀層面上對公司交叉持股的發展起到了一定促進作用。現代公司作為企業法人,已經有獨立的人格,能夠以自己的名義獨立承擔責任。因此,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公司作為一個法人團體,具有獨立的財產。公司獨立財產是一系列公司在市場中進行經濟活動的物質基礎,是公司的債務物質保障,公司以其擁有的全部資產對自己的債務負責。另一方面,公司擁有自己的名稱。獨立的公司名稱是公司區別于其他組織的外在標志,是運營商自主產權和獨立的目的是形成了公司的獨立人格的元素,具有獨立的人格,該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單獨外責任。此外,該公司擁有獨立的意思表示,該公司代表一個獨立的意思,不是等同于股東或意向的董事之間的簡單相加,而是通過完善的法人治理機構將表達所有的個人,公司整體意志,該公司不再是簡單的個人股東資金的集合,進行經營活動,股東占主導地位,公司不僅僅是股東意志實現的工具,但要獲得同樣的權利為投資主體的自然擴展。在一般情況下,獨立的意思表示是區分公司人格獨立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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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我國公司交叉持股現狀研究
(一)我國公司交叉持股現狀
在我國交叉持股起源于90年代初。在我們公司普遍缺乏資金,建立企業交叉持股的關系,可以有效地發揮其虛增資本的作用的時候,許多大型國有企業更是憑借其在最初的充氣資本股份制改革中的作用迅速達到預期的上市資本規模,不流過上市公司集團交叉持股強調了運營商的角色,因為股份制改革可以在“公有制”的基礎上保持各種體制優勢,導致交叉持股迅速蓬勃發展。隨著現代企業所有權結構的日益復雜,公司正在進入一個并購,資本運作技巧的高發和方式是層出不窮,變化多端,尤其是在2005年股權分置改革之后,證券市場資金監管的難度不斷增加。作為一種常見的手法既是交叉持股公司的資本,是企業成長和壯大,這是在我們的經濟生活中日益頻繁的發生使用的常用工具。目前滬深上市公司交叉持股情況非常普遍,具不完全統計,滬深上市公司交叉持股為340例,上市公司參股銀行361例(上市及非上市),參股保險公司68例(上市及非上市),參股綜合類券商270例(上市及非上市),參股經紀類券商8例,參股信托公司68例(上市及非上市),參股基金管理公司20例。上海和深圳上市公司交叉持股和日本不同,更多的日本企業集團交叉持股的子公司中,和銀行控股公司的多數比例較高,銀行控股公司和比例較低的情況。股權中國(行情論壇)在短短金融公司手中多行業企業(如保險)銀行的股票,而且從視圖等金融企業的角度來看,也是如此,銀行這是由于中國的金融行業的監管所致。而且有一個顯著特征,持有中國銀行股份公司的比例是非常低的,多數不到1%,超過0.1%,中國平安僅持有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行情論壇)和東方集團4.52%的股權(股票論壇)持有民生銀行(行情論壇)4.71%的股權比例是比較高的,這家銀行和日本的公司經常舉行4%,在不同的5%的股份。由于這些企業的股本所占比例少,但這些股票對以產生對上市公司產生足夠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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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國公司交叉持股的立法現狀
我國對于公司間的交叉持股一直是采取鼓勵政策。從 1990 年 5 月國務院批轉的《治理整頓中深化企業改革強化企業管理的意見》10和 1991 年國務院批轉國家體改委等《關于選擇一批大型企業集團進行試點的請示》中的規定中可以總結出:我國早期的公司法相關法律法規側重于發揮公司采取交叉持股這一模式對經濟發展所起到的積極作用,并沒有真正意識到公司交叉持股帶來的不利后果,因此采取的是一種放任、甚至公司交叉持股的政策。從國家體改委 1992 年 5 月頒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11的規定可以看出: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人們開始意識到公司交叉持股所帶來的不利后果,相關法律法規對公司交叉持股采取了一刀切的模式,類似法國立法例的嚴格限制主義,但是對其規制相當不完善。從 1992 年 7 月通過的《海南經濟特區股份有限公司條例》12的規定中可以看出,我國法律法規對公司交叉持股這一制度的認識進一步深入,但是對其規制也處于缺失狀態。1992 年《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暫行規定》13也有關于公司交叉持股的規定。總之,上述規定總體大多是一些地方性的條例或規定,內容簡單粗暴,效力層次比較低,只側重于獨立規制某一方面而不具有完整的體系,甚至規定與規定之間互相矛盾,很難有效的對公司交叉持股合理控制。1993 年的《公司法》中與公司交叉持股相關的法律條文僅有第 12條的第 2 款,可以說當時的公司法對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規制存在明顯的漏洞。我認為這主要是以下原因造成的:(1)立法當時資本市場中的公司交叉持股現象較少,實踐經驗不足,且立法指導思想較為謹慎。(2)當時政府和某些專家將公司交叉持股視為一種加強企業間合作和聯合的手段,持鼓勵交叉持股的態度。(3)當時《公司法》采取了傳統的公司立法模式,在立法設計中是以單個公司為其典型來構建整個公司法的制度框架,在這種立法思路下,很難單獨考慮對交叉持股現象的法律規制,何況當時迫切需要解決其他更為重要的法律問題。證監會于 1997 年頒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于 1998 年頒布的《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范意見》。對公司的關聯交易做出了法律規制,與公司交叉持股存在在一定意義上的聯系。如《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七十九規定:“股東大會審議有關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不應當參與投票表決,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不計入有效表決總數;股東大會決議的公告應當充分披露非關聯股東的表決情況。”又如《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范意見》第八條規定:“股東大會就關聯交易進行表決時,涉及關聯交易的各股東,不應當參加表決。如有特殊情況關聯股東無法回避時,公司在征得主管部門同意后,關聯股東可以參加表決,同時,應當對非關聯股東的投票情況進行專門統計,并在股東大會決議中作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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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國外公司交叉持股法律規制........18
(一)以法國為代表的“嚴格限制主義”立法模式........ 18
(二)以美國為代表的“寬忍主義”立法模式.......20
(三)以德、日為代表的“區別對待主義”立法模式....21
1.德國立法例..... 21
2.日本立法例..... 23
四、 我國公司交叉持股的完善建議............. 25
(一)引入德日“區別對待主義”立法模式...........25
(二)應在《公司法》中增加關于公司交叉持股的相關條文........... 26
(三)應明令禁止母子公司交叉持股............. 28
(四)應對非子母公司交叉持股進行規制.....31
1.明確非母子公司交叉持股比例............31
2.對超額交叉持股的表決權進行限制............. 32
(五)應明確規定公司違反交叉持股規制的法律后果....33
(六)其它配套法律制度增設......34
四、 我國公司交叉持股的完善建議
從以上分析可知,我國法律法規對公司交叉持股存在許多缺陷,而完善的法律制度是經濟系統正常運行的保證,所以本文從中國的具體實際相結合的在中國的國際立法經驗,公司交叉持股規制提出以下改進建議。
(一)引入德日“區別對待主義”立法模式
通過對國外立法經驗的比較分析,對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規制模式主要分為寬松的立法模式,嚴格限制立法模式和區別對待立法模式三種。在英國和美國為代表的英美法系國家,它本身有發達的反壟斷法律制度、證券法律制度并輔以豐富的判例法和公司法人格的或自定義的實踐中,股東代表訴訟制度的權利,對忠實義務和勤勉的公司責任的董事、獨立董事制度,公司交叉持股可能虛增資本和其他危害可緩解消化及相關規定,絕大部分的普通法國家選擇公司交叉持股寬松的監管模式。法國,意大利,比利時和其他國家選擇嚴格限制立法模式模式,如果一家公司持有該公司 10%的股份,原公司的收購是禁止的系統,基本上解決了一個大公司交叉持股的可能性存在。德國、日本選擇區分的立法模式,可以充分發揮在公司實力的交叉持股,并促進經濟發展。另一方面,以避免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規制的使用有負面影響。雖然對非母子公司交叉持股限制規定不同,但基本上不禁止非母子公司交叉持股和超過一定的股權或投票權限制持股比例,以及母公司交叉持股的禁止的態度。立法模式對我國當前的交叉持股的公司缺乏狀況的積極意義。總之,我國的公司交叉持股模式的選擇應充分考慮我國的具體情況。通過綜合分析,進行關聯的辯證思考。首先要明確我國對公司交叉持股規制立法的指導思想。公司交叉持股,可以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降低生產成本,降低經營風險,促進規模經濟的形成,從而提高經濟效率。在我國經濟實力的現階段的時間較短,公司的不足,很難在國際競爭中獲得優勢,因此,我國需要利用交叉持股企業的結合,增加公司的實力,提高公司的國際競爭力。同時,公司的交叉持股,不可避免地會出現這樣那樣的虛增資本和一系列的經濟損害的不利影響,我國法律應規范在一定程度上的不利影響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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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 語
交叉持股作為一種新穎的公司結構模式,有其存在的必要性。隨著經濟的飛速發展,其給公司帶來的效益是顯而易見的。但是任何的制度都有其本身的缺陷,法律移植雖然說是最快最簡單的解決問題的方式,但是在進行法律移植時也應該考慮我國現行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結合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情,制定適應中國社會中國法治的制度,取其精華,使其更好的為社會主義服務。因此,對交叉持股制度的研究需要更加的深入和透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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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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