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對第三人之債權出資問題研究
時間:2017-06-05 來源:www.xayqsn.com作者:lgg
1 緒論
1.1 選題背景及意義
目前我國市場經濟日漸成熟,2013 年新修改的《公司法》對公司資本形成制度設定了新的規則,逐步弱化了公司資本虛幻的擔保和償債功能,加強了對于效率價值的追求,對出資形式捆綁限制的放松已成為公司法發展的需要和趨勢。出資形式的選擇充分反映了一國公司法立法理念,同時也反映著公司、股東和債權人之間激烈的利益博弈。債權作為一種財產權,在現代經濟中具有優越的價值,允許債權出資能夠降低公司設立門檻,多元化投資渠道,符合現物出資制度的要求和公司資本形成的需要,也適應了現代市場經濟的發展潮流。在傳統公司法理論中,股東的出資形式的選擇關系到公司資本確定、維持和不變三原則能否嚴守,對債權人利益保護和出資安全的關注甚為突出。正是因為債權出資具有理論上的價值性,債權出資問題逐步受到世界各國立法理論和實踐的關注。我國 2005 年《公司法》采用列舉加概括的開放式立法模式,規定列舉了實物、知識產權等現物出資形式,同時排除了法律、行政法規明令禁止作為出資的財產,為債權出資預留了適用空間。 作為公司法出資形式一種的債權出資,是指出資人將自身擁有的債權移轉給目標公司,出資人成為公司股東,包括出資人以其享有的對公司的債權出資和對第三人的債權出資。以對公司的債權出資是指在公司設立后(增資或重整階段),出資人以其對目標公司享有的債權出資,其可降低公司的負債率,為公司融資提供新渠道,大多數國家立法對此均有一般性的規定和普遍的認可。早在上世紀九十年代末,我國就有債權出資的實踐,即“政策性債轉股”,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商業銀行對企業的債權后,又以該讓與債權出資獲得該企業的股權,以援助國企解困,處理銀行不良資產。2014 年新出臺的《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第七條中規定了以對公司債權出資的具體登記程序,但是其排除了以對第三人債權出資的情形。實踐中商業性“債轉股”的融資形式較為普遍,此外還有可轉換債券和勞動債權亦在實務中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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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現狀
以對第三人債權出資,是指公司設立過程中或增資擴股時,股東以其對第三人債權向公司出資以獲取股權,廣義上而言對于在民事活動中產生的對第三人債權還包括出資人持有的各類債券。鑒于作為有價證券的債券受《證券法》等法律法規的調整,因此,本文所稱的以對第三人債權出資僅作狹義理解,僅指出資人以其除各類債券以外的對他人的一般債權出資。現有理論較多的是從債權優越的財產權特性以及融資作用出發,更多的是從制度價值層面宏觀探***權出資是否可行,尤其是債權出資與法定資本制中的資本充實原則的關系,而細致研究分析不同債權形式出資則較少涉及,尤其是以對第三人債權出資在基本內涵、性質特征與運行原理方面均存在其特有屬性。 債權出資作為股東出資形式的一種,許多學者對其進行了研究,專著方面如:日本學者志村治美的《現物出資研究》,該書從宏觀角度對包括債權在內的現物出資形式在法律性質、出資評估、法律規制等問題進行了論述;薄燕娜的《股東出資形式法律問題研究》介紹了域內外債權出資的立法實踐以及允許債權出資的立法設計;左傳衛的《股東出資法律問題研究》對于債權出資中的特殊問題進行了分析。此外,傅穹的《重思公司資本制原理》、趙旭東的《公司制資本制度改革研究》均對債權出資問題進行了不同角度和層次的研究。期刊上發表的關于債權出資涉及相關法律問題比較有代表性的論文有左傳衛《債權出資探析》、葛偉軍《債權出資的公司法實踐與發展》、容纓《淺析債權出資的法理基礎》、陳良軍《論債權出資的特殊性及其法律規制》、孟勤國《論公司法上的債權出資》、朱惠宇《淺論債權出資及其風險防控》、趙芬萍及王欣新《論債權出資》、陳良軍及袁康《倫債權出資的特殊性及其法律規制》、劉新國《債權出資的理論困惑——以現行法秩序為背景》、黃忠新《論債權出資與公司資本制度的兼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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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以對第三人債權出資可行性理論分析
2.1 以對第三人債權出資的理論基礎
債權作為優越的財產權得到人們的廣泛重視經歷了很長一段時期的發展,最初其是作為物權的實現的手段而存在,物權一直處于民法財產權體系中的支配地位。在早期的羅馬法中,債具有鮮明的人身強制性,這特別表現為:債義務是以債務人的人身作為履行保證的,不能履行清償義務的債務人將以身償債,淪為債權人的債務奴隸或者處于受役狀態。1在人類社會早期,受當時生產力水平限制,對物享有全面直接支配權利的所有權一直處于社會財產權絕對的優勢地位,靜態的財產關系占據主導地位,人們強調債的人身性特點,重視物的使用價值和財產的歸屬,忽視所有權以外的債權權利,導致了債權從屬于物權,僅僅作為物權的手段。伴隨著社會生產力和科學技術水平的發展與提高,社會經濟進入頻繁交易狀態,然而身份因素的限制卻極大的阻礙了市場交易活動高效便捷的開展。在經濟利益的驅使下,法律規定也逐步得以改變,債權的人身屬性弱化,債務人得以擺脫債權債務關系中的人身責任,其獨立的財產價值日益凸顯。另一方面,社會生產經營規模日益擴大,社會生產資料在不斷積累的同時也集中到少數人手中,社會階層的分化日趨明顯,生產資料的所有者往往通過間接支配其所有之物達到物盡其用的目的,整個社會被各類契約關系所維系在一起,經歷了“從身份到契約”的轉變。財產權也逐漸演變成注重財產的融資價值和利用效率,還可通過委托租賃等間接方式收取代價。在近代經濟生活中債權本身已經融于法律生活,成為社會財產權體系中的重要獨立力量,擺脫了物權實現手段的符號,而出現了財產債權化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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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以對第三人債權出資的適格性分析
前文已論及,債權出資具有合理性,資本信用的神話已被打破,注冊資本不再負有債權擔保的使命,在獲得股東的認可和同意下,一切具有運營價值的資源都可納入出資范疇。由于,債權是基于特定交易關系而創設,不同種類的債權具有不同屬性。因此,在研究以對第三人債權出資的可行性時,還需要分析適宜出資的債權需滿足哪些要件?其種類和范圍又是如何?以實現資本效率與交易安全的平衡。關于股東出資形式通常可分為貨幣出資和非貨幣出資(又稱為現物出資)。區別于貨幣出資直接以金錢為對價獲取公司股份的方式,現物出資是指發起人以貨幣以外的財產向目標公司出資。8事實上,現物出資是指廣義上的物,不僅包括動產、不動產等實物形態的財產,還包括可供股東出資的其他形式的財產,如股權、勞務、信用、債權等非貨幣形式的財產。現物出資理論為下文討論以對第三人債權出資的適格性,以及其是否符合現物出資制度的發展要求提供了很有必要的理論支持。理論界對于現物出資適格要件的論述大體可分為“四要件說”與“五要件說”。“四要件說”的代表人物日本學者志村治美認為現物出資標的物應符合確定性、現存的價值物、評價的可能性和獨立轉讓的可能性。9參考瑞士學界觀點所提出的“五要件說”則認為除了應符合前述四個要件外,還應符合公司目的框架內的收益力。以上兩種觀點,筆者更傾向于“四要件說”。因為出資方式的選擇不能只考慮到公司收益,還應站在出資人的角度考慮融資便利和利益的問題,如果兼顧二者的話,該要件則無需滿足。10公司的經營活動一直處于變動發展中,受到市場、信用等多種因素影響,股東出資時即判別出資物的有益性并不客觀準確。基于經濟活動中個人實為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斷者,現物出資物的利益性應交由公司股東自行判斷和決定是否可作為公司自身經營的物質手段,有益于公司的發展,不應由法律決定。故下文借助于“四要件說”,立足于以對第三人債權出資的自身特性上展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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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域外債權出資的立法狀況及評價 ............. 12
3.1 英美法系債權出資的立法狀況.... 12
3.2 大陸法系債權出資的立法狀況............. 13
3.3 域外債權出資立法狀況之評價............. 15
4 以對第三人債權出資的法律障礙分析 ...... 17
4.1 債權的意定性與出資債權的真實性問題......... 17
4.2 債權的非公示性與債權流通中瑕疵問題......... 17
4.3 債權的請求權特性與債權出資的履行風險 ..... 18
4.4 出資債權價值評估問題 ............. 18
5 我國以對第三人債權出資法律制度設計............. 20
5.1 以對第三人債權出資的適用范圍及條件......... 20
5.2 以對第三人的債權出資的程序設計...... 22
5.3 以對第三人債權出資的責任保障機制 ............ 26
5 我國以對第三人債權出資法律制度設計
債權作為一項重要的財產權,以對第三人的債權出資具備理論基礎和可行性,但是相較于實物、知識產權等支配權,債權的請求權特性所蘊含的風險遠遠高于它們。反對以對第三人債權出資的學者提出的主要理由是出資債權的真實性難以保障、債權流通中的瑕疵問題防不勝防以及出資債權能否到位極大的依賴于債務人的資信狀況和償債能力,這三個問題也正是構建以對第三人債權出資法律制度需要重點解決的地方。我國公司立法對于出資形式的規定雖較靈活,但是目前我國以對第三人債權出資的相關立法尚處于空白階段,對于債權出資沒有明確具體的規定。立法的缺漏造成了債權出資在實務中的很容易引起糾紛,因債權出資發生爭議時缺乏具體的法律依據處理問題,不利于債權融資功能的發揮。文章第五部分立足我國國情,借鑒域外以對第三人債權出資的法律規則,基于以對第三人債權出資的特殊性,又充分考慮到以對第三人債權出資與公司資本制度、其他出資形式的兼容性,力求通過建立合理有效的風險防范機制,對出資種類及程序、出資到位的認定、出資責任承擔等重要問題提出自己的建議,以最大限度的發揮債權出資的融資功效,切實保障債權人的利益。
5.1 以對第三人債權出資的適用范圍及條件
債權種類繁多,我們有必要界定和明確該種出資方式的適用范圍,排除掉不適宜出資的種類,以盡可能的維護交易安全。本文第一部分已從理論層面分析了適格出資的債權應該滿足現物出資理論“四要件說”,即:確定性、價值現存性、可用貨幣評估、依法可獨立轉讓,這是以對第三人債權能夠用于出資的標準。此外,筆者還從民法上債權分類的角度分析了適格出資的債權種類,在此不再一一贅述。立足于我國的立法實際并結合相關理論,筆者認為有必要將不適合出資的債權種類予以歸納如下:(1)以行為為內容的非貨幣債權(2)《合同法》第 97 條規定的三種不可轉讓的債權,即依據合同性質、當事人約定和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3)具有人身屬性的法定之債(4)從債(5)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6)多數人之債中的連帶債權(7)選擇之債。此種反面概括歸納能更為全面的反映債權出資的適用范圍,對于引導債權投資朝著合理、健康的方向發展有著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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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隨著債權在社會財產體系中優勢地位的凸顯,債權的經濟價值愈發受到人們重視,債權出資形式的確立拓寬了公司融資渠道,盤活了社會財產資源,為公司的發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增添了新的力量,同時也符合現代公司法以推動企業效率化融資為目標,最大限度的降低公司資本形成的成本,賦予股東自治自由、公司靈活運營的空間的發展趨勢。正是因為債權出資具有理論上的價值性,債權出資問題逐步受到世界各國(地區)立法理論和實踐的關注。具體到債權出資內容而言,英美法系國家是統一將債權納入其廣泛的出資形式,并未另行規定以對第三人債權出資情況;而多數大陸法系國家(地區)對以公司債權出資的容忍程度和范圍明顯高于以對第三人債權出資,多數國家(地區)基本允許公司增資擴股階段及破產重整時期的債權轉股權,但是只有《澳門商法典》以立法的形式單一列明了以對第三人債權出資。我國公司法只明確規定了以對公司債權出資的情形,但是為今后以對第三人債權出資的確立留下了適法空間。筆者相信,伴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社會大眾對融資需求的加深,以及公司治理機制和資本制度的不斷完善,以對第三人債權出資的形式定會獲得立法的認可,并建立其一套完備的制度。本文從理論上分析了以對第三人債權出資的可行性,重點分析了適格出資的以對第三人債權特性和種類,在追求公司效率價值的同時確保交易安全。基于以對第三人債權固有的屬性特征天然的蘊含了一定的風險因素,提出了我國以對第三人債權出資的法律制度設想,具體包括出資債權的適用范圍和出資比例、期限,完整的出資的程序和健全的責任保障機制,以降低以對第三人債權出資的法律風險,保障交易安全,希望以對第三人債權出資制度能早日提上立法議程。 由于較少文獻資料涉及以對第三人債權出資研究,限于筆者水平,文章尚存諸多不足。希望通過不斷的深耕鉆研,學術研究能力和水平更上一層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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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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