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商業銀行流動性監管問題的研究
時間:2017-06-07 來源:www.xayqsn.com作者:lgg
第 1 章引言
1.1 研究背景
隨著銀行業的發展,銀行經營環境不斷變化,金融產品種類不斷豐富,銀行f 間、及與其他金融機構,業務競爭日益加劇,為了維持資本市場的穩定,巴塞爾委員會推出一系列監管舉措,旨在促進銀行間的公平競爭,降低銀行經營的信用風險以及市場風險。上世紀 30 年代的經濟危機后,資本市場及銀行體系受到極大損害,貨幣政策失靈、金融業信用受損。為此,一系列針對利息限制、貨幣政策、國際貸款、銀行經營監管的法律出臺。巴塞爾委員會 80 年代通過了巴塞爾協議 I,主要對資本分類、風險權重標準、資本充足率做出明確規定,同時,為適應監管環境變化,做了大量修正增補,主要包含準備金的界定,修訂經合組織成員國風險權重,計量風險的模型調整,市場風險補充規定,全面風險管理理念幾方面。而為彌補風險權重設計不合理、全面風險框架不成形、資本充足率過度關注這些缺陷,巴塞爾委員會公布了巴塞爾協議 II,監管內容分成三項主要部分,即最低資本要求,監督檢查要求、市場紀律要求。其中第二部分監督第一部分的實施效果,第三部分成為前兩部分的輔助和補充。然而,協議 II 在風險管理方面仍然存在較大缺陷,不能有限測量和監管復雜風險,且風險計量模型存在復雜、發展滯后等局限性。隨后于 2007 年爆發的次貸危機,充分暴露了金融監管在流動性監管方面的的缺失,而其對經濟的巨大沖擊力,使各國金融監管當局開始高度重視流動性風險的監管,國際銀行業開始認識到流動性風險監管和構建全面監管框架的重要性,通過反思現有制度漏洞及實踐總結,自 2008 年至 2010年,先后制定了《流動性風險管理和監管的原則》、《流動性風險計量、標準和監測的國際框架》意見稿、正文,最終在 2010 年底完成《巴塞爾 III:流動性風險計量、標準和監測的國際框架》。此后,銀行業界在實踐中由于金融危機及歐債危機影響,難以增強流動性甚至產生惜貸行為,另外,歐美國家實施流動性監管有可能對沖貨幣政策效果,基于上述現象,頒布了《巴塞爾 III:流動性覆蓋率和流動性風險監測工具》,主要修訂了流動性覆蓋率。在之后的實踐過程中,制定了《流動性覆蓋率披露標準(征求意見稿)》,進一步完善了巴塞爾協議III 的監管體系。可以說巴塞爾協議 III 的一項重要改革,就是提出了全面的流動性風險監管要求,并構筑了較為完整的監管體系,引入新的監管標準,使流動性監管成為全面的監管框架的重要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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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意義
從全球銀行業范圍看,自 2007 年以后,監管焦點已經不再僅僅是資本監管,以資本充足率為核心的監管體系已經不足以覆蓋銀行經營面臨的風險環境,流動性短缺的沖擊力是許多資本充足率達標的銀行也出現了倒閉的風險,面臨信用危機。流動性風險監管開始受到全球銀行業關注,巴塞爾協會也隨之頒布一系列監管要求、計量方式并構建了全面風險監管的體系,確立了巴塞爾協議 III 中以流動行風險測量、監管為焦點的監管體系。同時,根據不同國家的發展現狀,設置了過渡期計劃安排,分階段的實施監管標準。本文討論了巴塞爾協議 III 中流動性監管的發展歷程,討論了該協議相關監管標準有效性。同時,對于我國采取的流動性監管制度與巴塞爾協議監管要求間存在的差異性做出比較。對我國實施與改進本國的流動性監管措施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從我國銀行業經營角度看,我國幾乎與全球同步關注流動性監管。但由于我國銀行業發展水平略微落后于國際同業,未與國際同業實行全面接軌,尚未能達到全面實施巴塞爾協議 I、II、III 的條件,因此銀監會在確立監管制度方面本著分類實施、分層推進、分布達標的原則,主要以借鑒國際標準規則為主,要求國際業務占比重大的且有境外機構的大型商業銀行,于 2013 年底前實施巴塞爾協議 II,其他商業銀行可根據經營實際自愿申請。而巴塞爾協議 III 的相關內容主要是借鑒參考,從而制定適用于我國銀行業發展實際的宏微觀監管標準及要求。 本文通過梳理流動性風險監管在我國的發展歷程、我國現階段流動性監管水平的狀況,在銀行業的流動性監管實踐中,就流動性監管的整體機制、銀行機構流動性監管整體水平、監管模式等方面產生了哪些問題。并提出相應的對策建議,為監管制度改進提供一定方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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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流動性監管理論
在商業銀行流動性監管制度建立之前,理論界已經具備了較為完善的流動性風險管理理論基礎,該理論發展經歷了四個重要階段,即針對資產管理階段、單純負債管理階段、兼顧資產與負債綜合管理階段、資產負債表統一管理階段。
2.1 資產管理階段
資產管理理論源于銀行經營理念,產生原因主要有兩方面。一是從商業銀行為應付客戶提款需求,不得不吸存,并通過資產管理維持資產流動性,確保存款穩定。二是從外部來看,早期工商企業貸款需求簡單,規模小;商業銀行沒有擴大資金來源的動力。因此,這一階段流動性監管核心是適當安排資產結構保持流動性。這一階段發展出三個分支,即商業貸款理論、資產轉換理論、預期收入理論。
一、商業貸款理論銀行的資金來源于存款,而存款必然存在提款需求。為了應付存在不確定性的提款需求,銀行選擇在短期內使用資金,放棄長期貸款或投資,以有自償性的票據貼現為主。 這一理論的主要缺點,是限制了銀行業務發展范圍,對于大量的有償還能力的貸款不予考慮。對于提款人的假設過于絕對化,忽略了資金留存部分具備一定的穩定性。
二、資產轉換理論此理論認為,只要銀行資產能隨時變現,維持流動性,就有保障,這樣的資產不論期限或是否可自償,都能持有。保持資產流動性的最好辦法是購買可變現資產,并不受損失,其流動性就有較大的保證。 該理論的缺點是資產變現管理依賴于發達市場與充足證券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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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負債流動性管理階段
各種非銀行金融機構興起,壓縮傳統銀行的生存空間。 通貨膨脹開始,受利率管制的銀行,吸存能力減弱,擴大負債成為當時銀行的第一需求,推動負債理論進一步發展。該理論的核心是銀行的流動性可以通過調整負債結構獲得,因此,商業銀行開始轉移管理重點。負債管理理論主張主動負債,從各種不同的渠道借入資金來提供流動性。而隨著銀行的借款市場擴大,保持大量高流動性資產的需求減弱,部分流動資產也可以投入高盈利的貸款和投資中,在必要時甚至可以借款來支持貸款規模的擴大。該理論分離出了銀行券理論、存款理論、購買理論、銷售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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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流動性風險監管制度體系 ........ 14
3.1 流動性相關的定義........ 14
3.2 巴塞爾協議框架下流動性監管制度體系............ 15
3.3 我國銀行業流動性監管制度體系.... 16
第 4 章我國商業銀行流動性監管框架 .......... 19
4.1 我國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治理結構.......... 19
4.2 我國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及流程........ 20
4.3 我國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識別與計量...... 20
4.4 我國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信息系統建立.... 21
4.5 我國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運用............ 21
4.6 與國際銀行業流動性監管框架的對比...... 27
第 5 章我國商業銀行流動性監管存在問題 ............ 33
5.1 流動性風險治理結構的依賴與低效.......... 33
5.2 流動性風險監管策略較為簡單零散.......... 33
5.3 流動性風險識別計量方式與內容存在缺陷........ 33
5.4 流動性監管指標與監測工具監管能力不足........ 34
5.5 缺乏有效且獨立的監測流動性風險的信息管理系統............ 34
5.6 表外科目未并表管理是我國流動性監管空白.... 34
第 6 章 我國商業銀行流動性監管對策
6.1 調整流動性風險監管治理結構
為了能夠更好的發揮風險治理結構的功效,銀行內部應建立獨立于業務部門和高管層的流動性風險監管部門,并盡量減少中間傳遞層級,設置垂直監管機制,可以實現與業務部門和其他風險管理部門的實際分離,有利于信息的完整有效性,最大程度避免了利益沖突使監管效果打折。同時,可以在關鍵崗位設置“一對一”風險監管人員,對于取得頭寸管理信息、統計、分析的全過程執行獨立管控。有利于信息的垂直傳遞,使監管結果反饋能夠盡快反映到高管層及董事會。我國商業銀行普遍采用的基本策略有如下幾項:1、總行或集團總部統一調控。2、持續的日常監測。3、定期或不定期分析上報風險狀況并作壓力測試。4、風險監控的目標集中于完成監管標準要求。5、監管指標計算偏重整體結構合理和期限匹配。可以看出我國商業銀行在進行流動性風險監管的過程中,運用的各種策略更多是為完成形式上的達標。在此基礎上應該借鑒國際銀行業行之有效的經驗和模式,為我國商業銀行乃至金融業監管方向做出指導。鑒于目前我國監管機構在對監管策略的運用與闡釋方面都過于簡單零散,建議各商業銀行應就自身的風險偏好,梳理各項監管策略,對每項策略所要達到的目標、其適用的監測工具或模型方法、可能會達到的效果進行重新闡釋,在定性描述的基礎上,對現金流測算、流動性風險限額、融資管理、優質流動性資產管理這些策略需要制定可量化的效果標準。 另一方面,由于我國銀行業尚處于分業經營模式下,而跨行業的金融創新發展迅速,流動性轉移有可能帶來風險轉移與傳導,因此在監管當局層面,應重視監管的跨行業合作,加強不同監管主體之間的信息的溝通,明確各監管主體職責及可合作的領域,制定跨行業流動性的監測程序。完善現有策略體系中對于流動性轉移的監管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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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綜上所述,自 2007 年金融危機發生以來,國際銀行業在流動性風險監管的理論研究與制度建設方面有了較大的發展,全面風險監管框架初步建立,在資本監管的基礎上完善了流動性風險監管策略和模式,制定有效地監測標準。我國商業銀行在近 10 年間的流動性監管發展過程中,已經建立起了符合我國監管要求且較為全面的銀行機構流動性風險監管體系,首先是在構成上具備了流動性風險管理的基本要素,其次是在治理結構、管理策略和流程、監管指標運用和管理信息系統開發方面已完成了初步發展。然而,不論是監管體系、策略還是監測指標運用方面,與巴塞爾協議 III 制定的國際統一監管標準相比,我國商業銀行與監管機構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如治理結構依賴性大且低效,監管效果有所削弱;具備成型的風險監管策略和上下協調的監管流程,但各項策略之間的互補或邏輯關系薄弱,監管策略內容多位定性描述,可量化衡量性不高;風險識別與計量過程中對表外項目現金流變動情況關注不多,尚不具備行之有效的流動性風險分析框架;對監管指標的選用多為各自獨立的單一指標,缺乏與指標匹配的持續性監測工具,計算口徑與計算方法也依賴于財務指標計算口徑,過于簡單,與國際統一標準的要求有較大差距。面對這些問題,各監管機構應針對流動性風險監管治理結構、流動性監管策略體系、風險識別計量、監管標準與工具應用、獨立的信息管理系統這五大要素,在明確本機構風險偏好的基礎上,通過優化監管治理結構,建立內在邏輯嚴謹的監管策略體系與流程,建立有效且穩健的風險識別計量框架,并運用合理的監管標準指標和日常監測工具,對資產與負債的現金流來源、流向及潛在風險變化做適當的分析與預測,達到銀行業經營三性的目標要求。而實現上述改變,始終要依賴監管有力、執行有效地監管主體。在我國,目前金融領域監管主體為一行三會,而隨著金融創新的迅速發展,分業經營的壁壘逐漸薄弱,資產流動限制逐漸減少,在這樣的背景下,金融監管主體之間的合作需求或將增強,而建立金融領域統一、聯動監管機制,交流先進的風險識別計量方法,甚而建立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把控全面風險監管框架的構建與完善,推動監管機制的發展與實施。在這一層面上,一行三會的全面合作和金融業混業經營的發展前景或可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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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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