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代碼共享承運人民事責任研究
時間:2017-06-20 來源:www.xayqsn.com作者:lgg
引言
2014 年 MH370 航班失聯事件引起了全球對航班安全的高度關注。在此次由馬航執飛的航班上,有 7 名我國南方航空公司市場方的旅客,由于這 7 名旅客是通過南航與馬航之間存在的代碼共享合作關系而登上這架失聯航班的,此次事故使得代碼共享情形下航空承運人的權責劃分成為了各界討論的焦點。代碼共享起源于美國,現在成為了國際上航空運輸企業主要的合作方式之一。相對于代碼共享航空運輸這一經營機制的不斷創新,代碼共享的理論研究卻稍顯滯后,因此在處理代碼共享航空運輸糾紛過程中很多日漸凸顯的問題都無法找到法律依據。隨著諸如代碼共享這種新合作或運營方式的不斷涌現,與民用航空有關的國際公約、國際協定也在經歷著各種考驗和更新。因此立足于我國民航運輸的法律現狀,結合國際航空公約,對航空代碼共享情形下的承運人責任問題進行細致深入的研究,剖析民航運輸實踐中的相關法律問題,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同時對完善我國民航運輸立法也會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無論是各國國內法還是國際航空公約對于航空公司之間這種“共用編號”的做法均無明確規定。1929 年《華沙公約》中的承運人責任制度并未區分不同類型的承運人,1961 年《瓜達拉哈拉公約》正式區分了締約承運人和實際承運人,但由于此條約并未正式生效,且美國沒有加入該條約,因此該條約在代碼共享運輸領域發揮的作用實屬有限。1999 年《蒙特利爾公約》正式規定了締約承運人和實際承運人的相關權利義務,但對代碼共享這一特殊運輸關系并未正式提及,因此仍未能為代碼共享承運人之間的法律責任承擔問題提供一個比較圓滿的解決方案。此外,某些國家存在代碼共享合作業務的航空公司,如美國,目前都不再采用《華沙公約》中的承運人有限責任原則,而轉而適用采無限賠償責任的IATA、ATA 協議。①學術界僅有為數不多的幾位學者對代碼共享這一合作方式的法律性質有所涉及, Howard E. Kass 在《Cabotage and Control: Bringing 1938 U.S. Aviation Policy into the Jet Age》一文中認為代碼共享從根本上為國外承運人提供了進入美國國內航空運輸市場的機會,而這種機會是除了通過獲得美國運輸部的航權授權之外任何方法都無法獲得的。因此有人質疑,代碼共享是否破壞了美國關于國內航權的規定呢?美國運輸部的立場是“因為國外承運人行使的僅僅是一種出售其在其他城市已獲航權的合同權利,這種權利不是國內航權。事實上,代碼共享是一種私法上的協議,它不是承運人‘改旗易幟’進行接續運輸,代碼不是國旗。”①鄭興無教授在《放松管制下的自由競爭原則》一文中認為“從法律角度來看,代碼共享是一種介于合并和傳統的航線聯營之間的企業整合,對于航空運輸業有利有弊??,在進行代碼共享合作時應仔細分析,以確定利大于弊還是弊大于利。”②黎群教授在《論航空公司的戰略聯盟》一書中認為“代碼共享本身不等于戰略聯盟,它只不過是可能導致戰略聯盟的一種手段和戰略聯盟結成之后的一種主要表現形式。”
基于代碼共享運輸關系中涉及的兩類承運人和三方法律關系,且三方主體都是靠具有私法性質的合同或協議連接起來的,因此本文從一般的合同法角度分析了兩類承運人之間的責任問題,具體研究內容安排如下:第一章:從航空公司、旅客以及政府管理等不同的主體角度介紹了航空代碼共享的法律性質,以便對代碼共享有個初步認識;第二章:界定了締約承運人和實際承運人的法律地位。代碼共享情形下,締約承運人身上負擔兩個合同,實際承運人只負擔一個合同。根據合同對向性的不同,締約承運人和實際承運人的法律地位也有所不同;第三章:重點論述了代碼共享承運人的特殊義務及其責任。創新性地運用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及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理論分析了締約承運人及實際承運人在不同合同關系及運輸關系中承擔的義務及其對應的責任。第四章:闡述了國際航空運輸公約及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對承運人責任制度的相關規定及存在的問題,為代碼共享承運人責任確定提供參考與借鑒;第五章:從完善代碼共享航班服務體系、明確相關定義、建立相關民事責任體系及統一國內外立法等多個角度提供了完善我國代碼共享承運人責任制度的建議,以適應發展迅猛的航空運輸市場。
.........
第一章 航空代碼共享的法律性質
航空代碼共享涉及三方主體,即締約承運人、實際承運人及旅客,締約承運人和實際承運人通常為航空公司,具有私法性質的航空運輸合同和代碼共享協議連接了上述三方主體。代碼共享涉及航權,按照目前的航空運輸實踐,代碼共享協議通常需要得到政府相關部門的批準之后方能進行運輸,因此代碼共享航空運輸兼具了私法和公法兩種法律性質。厘清航空代碼共享的法律性質對于界定代碼共享承運人的民事責任十分重要,但因代碼共享運輸關系極具特殊性,對于不同的主體而言其法律性質又有所不同,不能一概而論。
1.1 代碼共享是合作航空公司之間的一種合同行為
代碼共享下的締約承運人和實際承運人通常為各個航空公司,因為代碼共享尤其是國際代碼共享運輸涉及一國航權,因此為保護領空主權,多數國家關于國內航權都會規定外國承運人除非在特殊情況下不得從事本國國內的航空運輸。目前政府部門審批國際代碼共享協議時通常都需要查明兩國雙邊協定中是否有相應的營運權,這點貌似與國內航權相似。但代碼共享合作承運人其實是在對等交換一段或某幾段本國內的航空運輸權,其實質是一種出售或交換已獲航權的合同權利,這與國內航空運輸權有著本質區別。根據英美法系合同相對性原則,航空代碼共享協議與航空運輸合同的當事人有著對向性的不同,航空運輸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必然是旅客或托運人。代碼共享僅僅是代碼共享合作航空公司的一種合同行為,是雙方或多方航空公司的一種私法安排,其當事人中并不包含旅客,只能是各個航空公司。而實施代碼共享合作的航空公司只能在彼此間設定權利、承諾義務,如約定對旅客或托運人如何擔責、擔責后如何追償。此種行為是一種內部協議行為,不能附加給旅客或托運人任何義務,旅客或托運人從未參與以共享代碼為內容的合同關系,因此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會因此而負擔義務。
.........
1.2 代碼共享是一種特殊的替代運輸方式
對于旅客而言,其與締約承運人只可能存在航空運輸合同這一契約關系,而不受代碼共享協議的約束。美國運輸部要求代碼共享情形下相關航空公司“要以合理的方式及時告知旅客此種代碼共享關系的存在”,但代碼共享對于旅客而言更多的是意味著一種替代運輸行為,正如在聯運情況下旅客知曉此段運輸將由多個承運人執行一樣。旅客若欲尋求違約損害賠償,是否知曉這種以代碼共享形式進行的單一或多段運輸并不十分重要。若旅客被合理、及時告知代碼共享合作關系且沒有拒絕代碼共享航班運輸,即意味著締約承運人以此種特殊的替代運輸方式履行了航空運輸合同中的約定義務,且如果代碼共享實際承運人與運輸合同中承諾的服務水平差別不大或者處于旅客可以接受的差別范圍內,但代碼共享運輸在其他方面給予了旅客以補償,如優惠票價或省去轉機的麻煩,即可視為航空運輸合同義務以這種代碼共享協議下的替代運輸的方式履行完畢。如果旅客在航程中遭受人身或者財產損失,其與締約承運人之間的違約責任不受影響,若欲請求實際執行當時航段的承運人賠償則只能以侵權為訴由,這種侵權責任與代碼共享替代運輸在性質上有著本質區別。假設旅客知情但不同意此種替代運輸,他還是要從不存在代碼共享協議的承運人那里購買兩段完全分離的運輸服務。
..........
第三章 航空代碼共享承運人的特殊責任...... 10
3.1 航空代碼共享締約承運人的特殊責任 ........... 10
3.1.1 締約說明義務及締約過失責任......... 10
3.1.2 擔保義務及違約責任......... 12
3.2 航空代碼共享實際承運人的特殊責任 ........... 15
第四章 航空代碼共享承運人責任的確定...... 18
4.1 國際航空運輸公約中代碼共享承運人的制度及問題 ........... 18
4.2 我國航空代碼共享承運人的責任制度及問題.... 24
第五章 我國航空運輸代碼共享承運人責任的完善建議...... 31
5.1 明確代碼共享及代碼共享承運人的定義 ....... 31
5.2 完善代碼共享航班服務體系 ........... 32
5.3 構建關于代碼共享的完整法律體系 ..... 33
5.4 建立代碼共享情形下承運人對旅客的民事責任體系 ........... 34
5.5 統一國內外立法代碼共享承運人責任制度規定 ........... 36
第五章 我國航空運輸代碼共享承運人責任的完善建議
5.1 明確代碼共享及代碼共享承運人的定義
“代碼共享”在許多學者的著作或論述中已是一個屢見不鮮的詞匯,在航空運輸實踐中也早已發展成為航空戰略聯盟的主要合作方式之一,然而縱觀航空運輸發展史上的各個國際航空運輸公約,抑或是各國國內法,卻鮮見“代碼共享”的字眼。截至目前,只有國際民航組織(ICAO)及美國交通運輸部(DOT)對代碼共享做出過官方解釋,①但在航空立法進程中,沒有任何一部國際航空公約,包括目前為止代表了航空運輸立法最高水平的 1999 年《蒙特利爾公約》對代碼共享均未提及,不得不說這對于明確代碼共享承運人的法律地位、厘清代碼共享承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是一大缺憾。與其被動等待航空公約修訂納入代碼共享,不如主動出擊,因此明確代碼共享的含義并將其納入我國航空法律法規,使其具有法律依據,是解決航空代碼共享糾紛、劃分代碼共享承運人權責界限、保護旅客權益的當務之急。 “代碼共享(Code-Sharing)包含代碼和共享兩層含義。代碼是指由國際航協(IATA)統一分配或指定的,用來區分航空公司、識別航班身份,也稱指配代碼。代碼由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數字兩部分組成,前面的英文字母代表了航空公司的所屬國名稱,如 KL(韓國)、JL(日本)、CA(中國),后面的阿拉伯數字表示航班的始發地區和到達地區及航空公司航線編號。航空代碼被廣泛應用于飛機票證、運費表、時刻表、電訊及其他各種航空法律文書中。而共享指兩家或多家航空公司在各自的航班上共同使用同一個航空代碼。”②按照美國運輸部(DOT)的說法,共享指“兩個以上的航空承運人使用一個航空承運人的牌號。”③ 因此明確代碼共享的具體含義時可以參考各方的合理因素,將航空“代碼共享”定義為“某一航空公司(締約承運人或營銷承運人)的指配航班代碼經協議被用于另一或多家航空公司(實際承運人或運營承運人)所營運的航班上,該航班需對外標明或被要求標明是另一承運人的航班并由其運營的做法。”航空代碼共享下的締約承運人是指與旅客、托運人或與以旅客、托運人名義行事的人訂立航空運輸合同,并與另外的承運人通過訂立代碼共享協議與其共享彼此之間的代碼但不參與航班實際運輸的一方當事人,而代碼共享實際承運人是指接受締約承運人的授權或委托,使用標明代碼共享協議中約定的指配代碼的航班,履行航空運輸合同全部或部分運輸的一方當事人。
.........
結 論
隨著航空運輸事業的不斷發展,代碼共享越來越頻繁的映入人們的視野,人們在享受著代碼共享帶來的便利的同時,也產生了各種各樣的糾紛,明晰代碼共享情形下承運人的責任制度可謂是解決此類糾紛的關鍵所在。在國際公約和國內立法對代碼共享問題都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本文從合同法的一般理論角度,探討代碼共享締約承運人和實際承運人的民事責任制度,分析適用國際航空公約解決代碼共享承運人責任的意義和問題,針對我國航空運輸領域締約承運人和實際承運人的立法缺陷和問題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議,希望能夠對我國航空代碼共享承運人責任糾紛解決有所幫助。
.........
參考文獻(略)
相關閱讀
- 論航空客運承運人的附隨義務2017-04-06
- 附保護第三人作用契約研究2015-11-19
- 保薦人民事責任制度研究2016-10-30
- 論藝術品“贗品”拍賣人的民事責任2017-02-21
- 航空旅客違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研究2017-03-13
- 航空客運電子合同效力研究2017-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