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遺產歸扣制度的構建
時間:2017-06-23 來源:www.xayqsn.com作者:lgg
引 言
遺產歸扣制度,旨在維持共同繼承人間繼承利益之公平,是公平分配遺產的重要手段之一。該制度起源古羅馬法,后被法國、德國等絕大多數大陸法系國家(地區)所沿用。世界上大部分國家和地區的民法體系中也都設立了遺產歸扣制度,包括我國臺灣地區。我國大陸《繼承法》修改在際,學術界對是否設立遺產歸扣制度仍有爭議??隙ㄕ哒J為,歸扣制度將生前特種贈與法律擬制為應繼份的前付,有利于被繼承人的財產在共同繼承人間得到公平的分配;反對者則認為,歸扣制度并不適宜本土化移植,理由大致有三點:其一,歸扣制度的目的存在缺陷,并非能必然保障繼承的公平和平等;1其二,歸扣制度擴大了遺產的范圍,將被繼承人生前財產也納入到遺產范圍之中;2其三,歸扣制度與所有權絕對等原則相沖突,影響交易安全。3遺產歸扣制度的引入應是大勢所趨。我國現行《繼承法》于 1985 年頒布,沿用至今。參考設定之初的年代背景,1982 年憲法始增加對公民私有財產的承認和對繼承權的保護,社會和公民對私有財產的處分意識與現今相比必是有所落后。與此同時,改革開放后的我國經濟飛速發展,短短三十年的社會變化驚天動地,公民私有財產的大量增加,導致了在遺產處分過程中,依照三十年前的《繼承法》規定處理相關繼承事宜,勢必產生諸多問題。為此,在修法的過程中,立法者不僅需要修改和完善陳舊的不合時宜的法規,同時也要考慮移植在境外運行良好的法律制度。遺產歸扣制度的移植將會是我國繼承法修改后的一個重大轉變,其在維持共同繼承人間繼承利益的公平與尊重被繼承人對其私有財產的處分權之間進行博弈,致力于遺產分割的實質公平,減少繼承糾紛,維護家庭倫理。而關于學術界的否定見解,我們可以從制度設計上進行衡量和把握,將在各國(地區)運行良好的遺產歸扣制度同我國大陸地區的本土法律環境相融合,設計出適應本土文化、經濟和社會背景的遺產歸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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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遺產歸扣制度的含義
第一節 遺產歸扣的立法取向
共同繼承人之一或全部,若在繼承開始前就從被繼承人處獲有一定財產的贈與,則于遺產分割時,為保證各共同繼承人間之繼承公平,法律設定從該繼承人的應繼財產中扣除其所獲得的生前贈與,以補償未受該贈與之繼承人所受損失,此為遺產歸扣制度。通說認為,遺產歸扣制度的設立依據在于,其推定被繼承人有以生前一定財產的贈與為應繼份預付的意思,而推定的前提是其生前所贈財產的屬性是特定的,即因結婚、分居或營業等事項而為的贈與。法律擬制被繼承人在上述事項中有平等對待各個繼承人的意思,因其通常發生于被繼承人生前之不同時段,故被繼承人將其財產預先撥付與此繼承人。因此,遺產歸扣制度的立法旨意應有兩點:一為謀求共同繼承人間之分配公平,二為尊重被繼承人處分財產的自由意思。那么,若二者之間發生沖突,則價值取向為何?筆者認為,既然歸扣制度設立的依據,在于推定被繼承人有在特定事項的出資上公平對待每位繼承人的意思,則該特定贈與歸扣與否的決定權應歸于被繼承人掌握,即只要被繼承人有免除歸扣的意思,則該特種贈與不必予以返還。但是,這并非意味著被繼承人意思的絕對化。法律之所以作出歸扣的推定,也體現了立法者認為被繼承人應在此等事項上公平分配其財產的意向。為此,歸扣制度于我國之立法價值取向應以維護繼承人之間的公平為主要職責,兼顧被繼承人之自由處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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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遺產歸扣制度與相關制度的界分
與歸扣制度相似,特留份制度也發跡于羅馬法。在法定繼承無法解決于無子嗣場合下的家族如何得以延續的問題時,遺囑繼承制度得以建立。直至《十二表法》1時期,遺囑制度已逐漸普及,到了公元前二世紀,遺囑繼承成為繼承法上的首選方式。到共和制末期,世風日下,遺囑自由原則遭受濫用,常有遺囑人違背倫理道義,將全部遺產指定近親以外之人。故此,立法者出于對近親的慈愛義務及經濟撫養之觀點,而創立“義務分”(Leitima pars)2制度對遺囑自由加以限制。日耳曼法受羅馬法的影響也開始承認遺囑處分制度,但由于其家產制度的根深蒂固,主要財產只得由法定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自由處分權因而也僅限于主要財產以外的一定數額,而特留份權利人也只得為繼承人,即所謂的“自由分權”(Freiteilrecht)。此特留份制度于全部遺產的一定部分上保障法定繼承人,一旦被繼承人處分該部分財產,則被侵害的法定繼承人得以將之扣減。綜上所述,無論是羅馬法的義務分制度還是日耳曼法的自由分權,特留份的立法意旨均在于限制被繼承人的遺囑自由,防止其任意取消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此制度為后世許多國家(地區)所沿用,并設立于民法典中,如德國、奧地利(以上國家繼受于羅馬法),法國、瑞士(此二國受日耳曼法影響),以及日本和我國臺灣地區等。我國《繼承法》所規定的必留份制度在適用主體范圍過窄、必要遺產份額不確定以及適用主體的標準缺乏可操作性等問題上飽受詬病,為此,多數學者提出了設立特留份規定的建議。3也有學者認為,我國只需設立特留份制度即可,引進歸扣制度并無現實意義。4但筆者認為,特留份制度雖然在保障繼承利益上有重要作用,但并不意味其可代替歸扣制度。歸扣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謀求共同繼承人間遺產分割之公平,而特留份扣減制度則在于維護特留份權利人(即法定繼承人)繼承利益最低限度的保障,兩者立法動機與目的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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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遺產歸扣制度的本土化............ 16
第一節 遺產歸扣主體的限定之本土化構建........16
第二節 遺產歸扣客體的限定及免除之本土化構建....23
一、應歸扣之贈與.......23二、歸扣之免除........... 26
第三節 遺產歸扣的實行和效力之本土化構建............ 29
一、歸扣的實行方法............29
二、歸扣發生效力的時間............ 31
三、債權人代位權、撤銷權與歸扣.... 32
四、特種贈與超過應繼份的效力.........33
五、特種贈與侵害特留份的效力.........37
第四節 遺產歸扣于訴訟上之本土化主張............41
第三章 遺產歸扣制度的本土化
第一節 遺產歸扣主體的限定之本土化構建
對繼承人課以歸扣的義務,通常有以下兩種理論依據:一是繼承人間的平等原則至上,被繼承人不得為免除歸扣的意思,繼承人也不得因拋棄繼承而免于歸扣義務,此種依據旨在防止家產外流;二是認為只要特種贈與沒有侵害到特留份,則無相關歸扣義務,但當被繼承人生前作出明示歸扣的意思表示,或推定被繼承人有平等分配其財產的意愿時,歸扣仍需完成。總而言之,歸扣之依據不外乎在尊重被繼承人的意思表示與確保共同繼承人間的利益公平之兩點間尋求平衡。但在負有歸扣義務之繼承人范圍上,各國(地區)立法有所不同,大致分為兩大陣營:一是僅將晚輩直系血親作為歸扣義務人,如德國。此外,意大利還將配偶作為歸扣義務人;二是將所有受特種贈與的繼承人均納入歸扣義務人范圍內,如法國、瑞士、日本以及我國臺灣地區。兩者不同之處在于,是否將歸扣義務人限于晚輩直系血親,此問題也是我國繼承法移植歸扣制度的爭點之一。有學者認為,從歸扣的本意上講,羅馬法上的歸扣制度是根據尊親屬對卑親屬有同等的慈愛而創立,而我國長期存在的繼承與分析家產不分的習慣之實質也在于重要財產在兒子之間的平均分配,故歸扣的義務人應以被繼承人的直系卑血親為限。1筆者認為,此種設定雖有一定根據,但有待商榷,因現實中也不乏有經濟實力的子女為父母出資買房、投資產業之情形。我國第一順序繼承人除了子女,還包括配偶和父母,三者為共同繼承人,其應繼份額均等。為此,立法者也應在歸扣事項上公平對待同一順位繼承人,而不應有所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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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 語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自然人財產的大量增加,現存繼承法與時代脫節的隱患也日益顯露,如何實現遺產分割中的實質公平問題亟待解決。我國《繼承法》修改在即,遺產歸扣制度作為一項已在域外得到較為完善發展的繼承制度,是否應當引入我國法律體系,以及如何通過制度設計將其本土優化,已被專家學者作為重要命題進行探討。在現實生活中,繼承法雖未有明確設立歸扣制度,但調查發現,類似的遺產分配方式已在民眾中得到廣泛的應用和認可。因此,遺產歸扣制度的移植在我國是有法律基礎和歷史淵源的。本文通過對比參考主要國家之立法例,結合眾多學者的研究結果,從歸扣制度的各個方面做了更深層次的探討,以期對我國法律的未來發展盡微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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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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