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資本認繳制下的債權人利益保護研究
時間:2017-07-15 來源:www.xayqsn.com作者:lgg
第 1 章 引言
公司資本制度是公司法的基本制度,在公司有著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在公司從事商業活動也產生著重要影響。在 2013 年我國對《公司法》進行大幅度的修改和完善,使得比較傳統的公司注冊資本發生巨大改變,對公司資本制度的立法理念有了重新定義。這些改變對公司在商事活動產生較大的影響,公司設立變得方便快捷,公司股東投資變得更加自由活動,公司自由權得到了充分表現,同時,公司資產流動性變得更加靈活。 傳統注冊資本實行中遺留下來的問題,在 2013 年《公司法》注冊資本制度改革中得到了進一步的完善和解決。對于公司本身來說,使其更加適應快速發展的市場經濟結構,對公司發展大有益處;對于公司投資者來說,改革減少了投入的資本,激發了投資者的投資欲望,促使投資項目多元化。公司在資本制度改后減少了公司的資本外債,減少了公司閑置資本,提高了資本利用率。一定程度上,注冊資本改革促使新型科學技術有機會得到利用和發展,為新型行業打開就業渠道,提供更多的就業崗位。但是 2013 年《公司法》關于注冊資本改革帶的實踐困難也不能忽視,將實繳改為認繳制后,相應的其他法律法規還未及時完善,公司的債權人可能就會因此遭受利益損失。在市場大環境中,只有安全和效率二者相互平衡,才能達到雙贏效果。如果忽視一方,過分傾向保護另一方利益的話,兩者利益一旦失衡,其產生的結果只會更加糟糕。對公司債權人利益、公司交易安全等問題,改革后的《公司法》應該加大監管力度,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等相關部門應在本部門職責范圍內做出最適當調整,各部門積極配合和協作,解決目前存在的問題,要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和國外已有先進方法,找到更適合我國公司發展的模式,以此更好地保護好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因此,筆者將在下文中就如何在認繳制下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進行分析討論。 在文章中提到的公司和企業指的是普通的行業為研究對象,對于一些特定行業(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如金融和證券等其他須經特別許可的業務機構,不在本文研究范圍,因此不予以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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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注冊資本認繳制度與債權人利益保護的基本理論
2.1 我國公司資本制度的立法沿革
1992 年中共十四大正式提出并確定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1993 年,中國第一部《公司法》正式確立。自此注冊資本制度是中國公司法律的基本制度之一,同時隨著社會和經濟的發展腳步不斷演變。1993 年,我國正值計劃經濟時代向市場經濟時代轉型的特殊時期,在國內涌出大量零資本或資金不充裕的皮包公司,市場交易安全突出、缺乏誠信機制、在濃厚的國家所有權思想背景下,誕生了我國第一部《公司法》,該法帶有明顯的國家干預標簽,主要體現在資本的最初形成以及后期的資本運營階段,公司資產的流動都會受到該法或多或少的影響和改變。① 在我國早期的公司建立中,一般會根據當時公司的注冊資本數額,作為公司資本實力和借外債后償還能力的衡量標準,同時也作為顯示公司實力基本體現。于是,我國在 1993 年第一部 《公司法》的頒布內容中就確立了資本注冊的最少限額,詳細對不同種類的公司分別做出了不同最低注冊資本額的要求。比如:1993 年《公司法》第 23 條詳細規定了部分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額,其中包括生產經營性質的公司、商品批發性質的公司、商業零售性質的公司和負責咨詢或技術開發的企業。因此,我國第一部《公司法》具有嚴格的資本制度的相關規定,更為確切的說應該是法定先繳資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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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實行注冊資本認繳制度必然性
從 1993 年第一部《公司法》頒布到 2013 年新修訂的《公司法》,近 20 年我國一直強調法定注冊資本實繳的規定,其設計理念就是以犧牲公司的經營效益為代價來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在這樣的設計下,實繳制在實踐中所產生的現象與當時立法者之初設想有很多的不同,也凸顯了些許不足。公司的法定資本制從外在看,似乎有很嚴格的強制規定,相反卻減弱了對公司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公司在設立時的注冊資本是無法真實的反映公司的實際資產信用,它只是公司章程中抽象的資本。在公司正常運營下,真正能保護債權人合法利益和保障公司清償能力的,不是公司的法定注冊資本,而是公司在合法經營下所產生的公司凈資產。因此,在實踐中,公司債權人應該更多地是關心公司的實際資產、經營效益、財務狀況、資金運轉和未來發展等,而非公司注冊資本。 2013 年《公司法》出臺之前,對公司發起人、股東在公司設立時設置了嚴格的、高標準的公司準入門檻,實行嚴格的注冊資本實繳制,不僅阻礙了小額資本注入市場參與競爭,同時一定程度遏制了企業投資者參與投資的熱情。此外,公司所需要的驗資費用就占比較大的比例,比如注冊一家二十萬元的公司,單驗資花費需兩千左右,這在某些程度上大大的打擊創業者的積極性。過高企業注冊資本門檻,相當程度上會影響我國中小企業的建立和發展,阻礙了中國市場經濟的穩定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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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我國注冊資本認繳制下的債權人利益保護評析 ......... 13
3.1 我國債權人利益保護的立法現狀 ............ 13
3.2 認繳制下的債權人利益保護的實踐層面的效果和影響 ...... 15
3.2.1 注冊資本認繳制在市場中取得的實際效果 ..... 15
3.2.2 認繳制下的債權人利益保護的實踐層面影響 ........... 16
3.3 現行認繳制度對債權人利益保護的缺陷 .......... 19
3.3.1 公司出資人責任制度不健全 ......... 19
3.3.2 公司信用機制不完善 ........... 20
3.3.3 債權人參與公司治理制度缺位 ..... 22
第 4 章 完善我國認繳制下債權人利益保護之設想 ....... 24
4.1 完善公司出資人的責任制度 .......... 24
4.2 健全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 29
4.3 健全公司治理結構 ....... 32
第 5 章 結論與展望 ......... 35
第 4 章 完善我國認繳制下債權人利益保護之設想
2013 年《公司法》對公司資本制度作出大幅度修改,取消最低注冊資本和驗資制度,實行資本認繳制,不僅順應了時代發展的需要,同時又提升了企業在經營中的自主性、管理性和靈活性。但在認繳制實際運行中,由于我國失信情況較為嚴重,企業誠信文化尚未普遍建立,缺乏有效的出資催繳機制,信息披露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不完善,涌現出大量的“無賴公司”和“侏儒公司”,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現象。如何在建立與認繳制相輔相成的債權人利益保護制度的我們現在面臨的第一問題。 關于債權人利益保護,無論是在學說上還是法律制度上,都有許多的觀點和制度對此進行研究保護,建立債權人派生訴訟制度,充分利用訴訟手段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從而使債權人對公司的經營狀況更加關注,對公司起到積極地監督管理作用,更好的規范公司經營活動和管理行為。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作為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最后的措施,對于濫用公司的有限責任和法人地位的不法行為需要增強規制的力度。鑒于本文的研究目的,筆者在本文中就不對上述兩種制度加以展開論述。對完善我國認繳制下的債權人利益保護,筆者認為應當保障公司資本出資真實,建立出資催繳機制;健全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明確公司信息披露范圍和執行效率;完善公司管理制度,避免公司資產非法流失,建立及時有效的債權人利益保護救濟。
4.1 完善公司出資人的責任制度
在 2013 年《公司法》公司資本制度下,發起人往往不按期或不足額的繳納其認繳的資金,此時,筆者認為可以設置出資催繳制度,以起到前置程序的作用,從而保障認繳制度能夠得到有效地進行。 1.明確催繳的主體與責任。參考國外的催繳制度,我們可以設立以公司董事會為中心,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以及董事需要對公司股東認繳后的資金繳納負責。其享有對股東實施催繳的權利,同時當董事及高管人員不對未足額繳納的股東進行催繳時,其還需承擔信義義務,對公司的債權人承擔連帶補充責任。①值得注意的是,因股東認繳后只是對公司有出資繳納的法定義務,并未對債權人有所承諾,因此只有當董事會沒有按要求行使催繳權利、履行信義義務時,債權人才可以要求董事以及高管人員承擔連帶補充義務。 2.為董事會的合法催繳增設一個催告程序。當董事會行使催繳權利時,應在合理的時間內對未足額繳納資金的股東就其需繳納的金額、方式、匯入賬戶以及期限等要素公示告知。比如,董事會并未實行催告程序,那就應該承擔沒有履行法律程序的后果,這對董事會來講是極不利的。 3.公司對于沒有實際繳納出資的股東規定了其享有權利和失權規則,這一規定應該得到法律的認可和支持。同時,在處理公司股東沒有實繳的部分資本,法律上應該允許公司采用減資或另行發行的措施來進行完善,其中使用減資辦法的話,公司不得自主決定,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來執行。②對此,在我國的2013 年《公司法》第 16-18 條內容中有所體現,但未對沒有完成實際繳納的股東的權利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進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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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為了促進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降低企業準人門檻,減輕企業資本包袱,修訂后 2013 年《公司法》,可看出我國的注冊資本制度發生了大幅度修改,實繳制改為股東認繳制,取消最低注冊資本和驗資制度等相關聯制度,公司設立程序簡化,放權后的公司實現了自治經營。這些變化體現了我國由嚴格走向寬松的注冊資本制度轉變。 在本文主要介紹了在注冊資本制度變化中,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將受到何種影響,對比了三個不同階段注冊資本制度,進一步證明認繳制實行的必然性。通過分析我國認繳制實行中債權人利益保護制度的缺失,得出在資本制度作出改革的同時,相應的公司債權人利益保護制度也需要跟上步伐,作出配套改革制度,以此來保護債權人合法利益。結合上述分析并參考學習了大量資料文獻,筆者認為我國實行的認繳制,應該建立出資催繳機制;健全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明確公司信息披露范圍和執行效率;完善公司管理制度,避免公司資產非法流失,建立及時有效的債權人利益保護救濟。 以上是筆者對認繳制下債權人利益保護方面提出的一些淺顯的意見,希望能有幸在以后的公司法實踐中提供一定的參考作用。同時,筆者希望有更多的學者,能關注到認繳制下的債權人利益保護這一問題上,市場需要建立完備的法律制度,保障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才能夠激發大眾創業激情,帶動我國經濟持續穩定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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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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