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信托受托人法律制度研究
時間:2017-08-06 來源:www.xayqsn.com作者:lgg
引 言
(一)選題背景及意義
近幾年來,一方面農村地區多數青壯年勞動力外流導致部分土地無人耕種;另一方面土地耕種成本提高,主要糧食作物價格卻不斷下降,很多農民因投入高回報低而不愿種地,種地這件事,處于一個如雞肋般“食之無味,棄之可惜”的尷尬境地。這種現實狀況下,將土地經營權通過流轉的方式集中起來,對土地進行大規模機械化耕作、提高耕作效率和效益成為實際需要。農村土地信托流轉是對土地經營權流轉問題的最新探索。土地信托流轉最初是由政府主導的,在發展過程中逐漸向商業化信托靠攏。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十八屆三中全會等重要會議形成的一號文件都大力倡導農村土地信托流轉這一種土地經營權流轉的新方式。2015、2016 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均發文提倡試行新的土地流轉方式。2017 年政府工作報告中再次提到了鼓勵農民依法自愿有償流轉農村土地。近幾年來農村土地信托流轉規模在迅速發展壯大,讓人們看到了一些不錯的成果,前景值得期待。有不同專業的學者關注研究這個問題,并發表了許多文獻。 農村土地信托是土地承包人簽訂土地信托合同將土地經營權轉移給受托人由其經營和管理土地,在約定時間內給受益人相應利益。農村土地信托制度的建立,對于解決“三農”問題會產生巨大的推動力,在未來的發展過程中,也會進一步推進一種新的農村金融制度的建立,促進農民增收,促進農村經濟發展進步,推動現代化農業與生態農業體系建立,最終助力于我國國民經濟的向好發展和綜合國力的穩步提高。 農村土地信托流轉建立后,受托人掌握了土地經營權,在承諾不改變土地農業用途的前提下經營土地獲取收益。由于受托人一般具備經營土地的相應資質,而且大多是受托多塊土地并將其集中成片,進行規?;瘷C械化操作。這樣一來,農村土地就有能得到更專業的管理,實現農村承包土地的保值增值,農業現代化規?;l展成為現實可能。 我國引入土地信托流轉制度后,在很多地方進行了試行實驗,包括湖南益陽、浙江紹興、湖北大冶、黑龍江哈爾濱部分地區都有土地信托流轉的實踐。土地信托流轉在許多先行試點地區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作為一種新的流轉方式,在實踐過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阻力,暴露出了不少問題。比如信托流轉制度構架存在缺陷,相配套的信托登記制度未建立,土地信托受托人資格與類型有爭議,受托人制度內容籠統,權利義務不夠規范具體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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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內外研究現狀
信托起源于英國,美國后來引入信托制度并發展起來土地信托[1]。英美法系奉行雙重所有權理論,在土地信托法律關系中,受托人享有普通法上的土地所有權,而受益人則享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權。西方學者一開始在研究土地問題時,大多較為關注土地所有權,西方國家土地所有權為私權利,由個人享有,所以土地所有權的研究也因而偏重于私權利保護。隨著社會的發展,這種研究方向有所改變,逐漸向個人與社會協調發展的方向演進,私人土地產權立法與社會整體發展更加協調。土地信托的理論研究也轉為個人與社會在土地信托中的關系問題研究。 關于土地信托的理論研究有很多,在土地信托體系中也涉及到了土地信托受托人(有的稱為信托組織)的作用。第一種理論認為個人土地信托與政府政策之間是互補的,簡單來說就是土地信托流轉作為一種雙方平等主體選擇的流轉方式,可以彌補有政府力量介入的政策性流轉的不足。Julie Ann Gustanski 站在倫理經濟學的角度來考慮土地信托的問題,并構建了一個土地信托流轉決策支持模型[2]。Karl Arthur Wunderlich 從制度經濟學的角度出發,以社區土地信托為視角,考察了土地信托組織在土地信托流轉過程中的重要作用[3]。第二種理論認為政府與土地信托個人是相互替代的關系。Walter N Thurman 認為政府的土地政策和私人土地信托之間是此消彼長的關系,私人土地信托在某些情況下反而具有優勢。美國的 Amy W. Andorra 通過實證模型說明了土地信托受托人的數量和工作效率對土地信托流轉有很大影響,應努力尋求私人土地信托與政府政策之間的平衡[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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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村土地信托受托人概述
(一)相關概念界定
在研究一項法律制度時,我們首先要解決的問題就是對其概念的界定與闡述,然后再進一步分析該制度的內容和其他具體問題。農村土地信托受托人是一個復合概念,理解這一概念之前必須了解農村土地流轉和農村土地信托流轉這兩個上位概念,因此,我把這三個概念分別進行闡述。農村土地流轉是指土地承包權保留在農戶手中,保證土地農業用途的前提下,把土地經營權流轉給其他人。 我國土地改革經歷過很多個階段,八十年代的改革開放將土地政策確立為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使個體農戶擁有了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由農民自己耕種,自負盈虧,這種做法激發了農民的勞動熱情,對于解放和發展生產力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科技的不斷進步,種地成本高、收益低,物質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土地上微薄的收入已經不能滿足農民需求,另一方面傳統的農戶個體經營不利于推進農業規?;?、現代化的發展,這樣一來,土地經營權流轉就成了普遍現象。 常見流轉方式包括:轉包,轉讓,出讓,出租,互換,入股,代耕。 轉包:即土地承包方將土地經營權轉給其他人,雙方約定轉包期限。轉包的特點是承包權和經營權分離。轉包形式流轉土地,有利于轉出方從土地上解放出來去從事其他工作也有利于轉入方根據自己的意愿經營土地獲得收益。如果轉入方有資質的話,也可以進行大規模機械化經營。但是,這種方式可能無法避免現實中轉包期限短,而轉入方在短期內對土地進行過分使用造成土地退化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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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農村土地信托受托人
農村土地信托流轉法律關系中的受托人,是指接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者(農戶個人)或者農村土地所有者(農村集體)的委托,以受益人獲得收益為目標經營管理農村土地的人。 在一個具體的土地信托法律關系中,委托人只是提供了農村土地的經營權,受益人則只是享受約定的某些信托利益,而受托人才是對農村土地進行經營、管理或者處分,使之保值增值的具體行為人。受托人作為人實際經營者,他的行為的成敗,直接關系到土地信托的目的能否實現,關系到信托各主體所期待的利益能否取得。因此可以見得,受托人在整個土地信托法律關系中處于核心地位,農村土地信托脫離了受托人就失去了支撐,無從成立。這種重要性更突出地體現在農村土地信托建立以后。信托關系雖然是因委托人的行為而形成,但一旦法律關系成立后,委托人存在與否就不再重要,縱然委托人死亡,只要受托人還在,信托關系就可以繼續維持,因此委托人在土地信托法律關系運行過程中的作用沒有受托人作用大[20]。 正是由于農村土地信托受托人在農村土地信托流轉法律關系中有著重要地位,所以研究農村土地信托制度必須明確土地信托受托人的資格。資格就是指民事主體成為農村土地信托受托人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因為農村土地信托受托人在農村土地信托流轉法律關系中要對被信托的土地進行經營管理,也就是說要實施大量的法律行為,這就必然對農村土地信托受托人的資格和條件有所要求。 我國《信托法》規定受托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而農村土地信托屬于特定業務信托,因此農村土地信托受托人不僅要具備信托受托人的一般資格,并且要具備從事農村土地經營的特殊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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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國農村土信托受托人法律制度的不足與原因分析 ..... 20
(一)土地信托受托人選任制度待完善 ...... 21
1. 受托人資格的具體規定不明確 ....... 21
2. 受托人的類型有爭議 ..... 21
(二)土地信托中介組織不規范 ............ 21
1. 土地信托中介組織功能未發揮 ....... 21
2. 土地信托中介組織運行規則缺失 ..... 22
(三)土地信托受托人權利制度不完善 ...... 22
(四)土地信托受托人的義務標準模糊 ...... 24
(五)土地信托受托人責任制度不完善 ...... 24
(六)我國土地信托受托人制度存在缺陷的原因分析 .... 25
四、完善我國農村土地信托受托人法律制度的建議 ......... 27
(一)完善土地信托登記制度 .... 27
(二)完善土地信托受托人的選任制度 ...... 28
(三)完善土地信托中介組織職能 .......... 29
(四)進一步明確土地信托受托人的權利 .... 30
(五)具體化土地信托受托人的義務 ........ 31
(六)完善土地信托受托人責任制度 ........ 32
四、完善我國農村土地信托受托人法律制度的建議
根據前文所述,不難發現我國農村土地信托受托人法律制度存在很多不足之處。土地信托流轉作為新方式是無法立竿見影的讓農民沖破傳統觀念的束縛,在短時間內迅速接受的。只能通過理論與政策的宣傳引導,循序漸進的讓農民了解并接受。土地信托的理論研究深度與廣度也需要假以時日才能提高。觀念與理論方面的問題憑技術性手段是無法解決的,只能期待制度的發展。 土地信托實踐過程中遇到的各種具體問題歸根到底還是由于土地信托受托人法律制度的不完善造成的。一項制度的建立健全需要多方不懈探索、共同努力。制度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沒有規矩,不成方圓”,規矩就是制度規則。 制度的建設是一個長期的動態過程,并不是說制定出相應法律法規就萬事大吉了,必須在執行制度的實踐中檢驗制度的合理性,并根據實踐中暴露出的問題與缺陷,以符合客觀實際且科學嚴謹的態度不斷的完善制度。 本文就土地信托受托人法律制度的完善方面,提出幾點建議。
(一)建立土地信托登記制度
信托登記是一種信托公示方法,將土地進行信托登記才能使相關權利人在土地管理部門有據可查。進行信托登記后表明該地塊已經由委托人信托給受托人,從此以后受托人掌握土地經營權負責管理經營信托土地。登記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保障土地信托的安全性。 我國的《信托法》確立的信托登記制度相關規定不夠細化,關于土地信托的登記更是少之又少,具體如哪些事項需要登記、采用何種登記方式、由哪個主體主管登記等,這些問題需要進一步明確,以提高其可操作性。土地信托的信托標的為土地承包經營權。信托制度發達的國家,基本都有信托登記制度,信托登記是規范信托活動的一項重要制度,我認為農村土地信托同樣需要信托登記制度來支撐。筆者主張土地信托自信托雙方簽訂土地信托合同成立,以登記為對抗要件,制定土地信托登記規則。規則主要針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內容、期限、權利主體等多方面作出明確、詳細的闡述,為實踐中進行登記提供指引。具體辦法來看,可以修改現有法律的相關規定,也可以針對土地信托登記做出與一般登記有實際區別的專項規定[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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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 語
從目前農村土地信托實踐的模式中來看,土地信托利用了信托的制度價值,促進了土地流轉的實現,有利于農業產業化規模化經營。土地信托流轉與其他流轉方式的不同在于流轉法律關系一般建立在承包經營權人,信托中介與受托人三方之間而不是僅限于委托人和經營者雙方之間。土地信托受托人至關重要,信托關系建立后,只要受托人在位,信托關系就可以持續。本文從土地信托受托人角度出發,首先,對農村土地信托受托人的相關概念進行分析,之后闡述了受托人的資格與類型。其次,是論述農村土地信托受托人制度的主要內容。與其他信托受托人權利最大的不同之處在于土地信托受托人管理經營土地的權利。土地信托受托人的首要任務自然是依照信托合同經營農村土地并獲得收益。再次,從分析問題的角度出發指出了我國農村土地信托流轉受托人法律制度的不足并提出了我國農村土地信托受托人制度存在缺陷的原因。最后,就信托受托人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幾點建議,以期為促進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托人法律制度的完善盡一點綿薄之力。 一項制度的發展與完善必然離不開相應的法律支撐,筆者再次呼吁制定土地信托受托人法,使土地信托流轉有具體法律可依。通過制定法律,并借鑒域外一些國家的做法,完善土地信托受托人制度,具體化土地信托受托人的權利與義務,并給出相應的制度限制,以防權利濫用和義務不作為。 農村土地信托流轉過程中委托人將自己的土地經營權移轉給受托人,由受托人在不改變土地農業用途的前提下經營土地。通過信托流轉,在保證國家糧食安全的前提下,農村土地就能得到更專業的管理,實現農村承包土地的增值、農民增收,農業現代化規模化發展成為現實可能。農村土地信托受托人制度的建立與完善對我國經濟發展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農村土地信托流轉的前景是可期待的,在制度建設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但我們應該相信只要實踐與學理雙方面共同努力,農村土地信托受托人制度就能更加完善、實現更大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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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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