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論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研究
時間:2017-08-27 來源:www.xayqsn.com作者:lgg
第 1 章 引言
1.1 研究的背景及意義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經濟取得了突飛猛進的發展。然而,社會在進步,農民的思想也不斷地得到了轉變,所以單純的依靠農業生產來發展農村經濟,已不能滿足農民的基本需求。想要獲得更多的收入,那么必須轉變以往單一的生存方式,而選擇到城市發展不失為一個很好的出路。然而大量的農民離開農村,農地無人耕種,這就造成了大量土地拋荒的現象。鑒于此,想要發展農村經濟,讓農民的腰包鼓起來,又要穩步促進農業現代化的步伐,那么如何使其兼得呢?這是值得我們深思的問題。而當前出臺了一系列允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的政策文件,無疑給出了很好的答案。 然而,我國目前的法律并未明確規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經營權可以抵押,這給實踐過程中實行此制度帶來了很大困境。鑒于此種情況,想要通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獲取貸款來發展農村經濟顯然還需要很長的一段路要走。首先需要做的就是取得立法的突破,這樣才能為下一步工作的順利進行掃除法律上的障礙。我們認為立法的局限不能適應當前經濟發展的需求,不利于農村經濟的長足發展,更不利于農業現代化步伐的推進。 盡管立法如此規定,但是政府卻不斷地出臺了一系列關于允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的政策性文件。例如:在 2014 年年初,中央就明確提出要賦予農民對土地更多的權利,允許農民將自己所承包的土地經營權作為抵押標的向金融機構進行抵押擔保,以此來獲取貸款,進而開展相關的農業建設,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也讓農民的腰包鼓起來①;在同年的 11 月,又一則相關的政策性文件中提出:我們應該深入研究分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及其相關聯的權利之間的關系,探索出它們實現的方式,根據國家的相關法律規定,循序漸進的推行此制度,并積極做好試點工作,在實施的過程中,為了能夠促使其順利進行,我們應該不斷地制定切實可行的辦法,避免出現一系列的問題,積極地探索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抵押財產的有效處理機制②;在 2015 年 8 月的相關政策文件中又明確賦予用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抵押客體,進行抵押貸款權能,要求在一些試點地區中嚴格運行,并且暫停相關法律法規條文等在試點地區的執行等等;以及在同年的12 月相關審議草案中也表示我國將首先在北京及天津市等一些地區開展農村承包土地(主要是耕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工作,根據草案,試點地區將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開展抵押貸款工作③;2016 年 10 月出臺了一項關于完善土地三權分置的辦法意見中明確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的農戶有權依法依規就他們所承包的土地經營權設定抵押和自愿有償的退出承包地,具備條件的可以因保護承包地來獲得相應的補償①。所有這些都預示著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上升到立法層面已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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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的方法
本文主要從以下幾個方法進行研究分析論證: 第一,文獻綜述法。主要是針對制定所要研究的目的,文章在研究前期不斷的搜集資料,研究一些學者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法律制度的相關著作,通過對他們理論成果的分析,比較研究學者之間的觀點,做到對所研究的目標有清晰的認識;然后整理近幾年來有關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的重大文件,獲取對自己開展研究有益的資料信息,通過正確了解與所要研究的對象有關的信息,確定下文所要進行問題研究的目標,以此來做到文章所要研究對象的價值所在。 第二,案例分析法。案例分析法是從相關的案例中發現問題,進而對其進行分析,獲得有益的經驗。文章主要是通過調查研究走訪一些試點地區關于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過程中所取得的重要實踐經驗,發現現階段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所取得的成效以及面臨的問題,然后對這些問題進行探究,并結合我國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的熱點,發現解決問題的方法,并分析此制度試行將會帶來哪些重要的意義。 第三,實證分析法。實證分析法主要是社會科學的重要研究方法之一,其主要立足于當下的社會和學科現實,通過事例和經驗等數據事實從理論上進行說明和推理。本文主要基于當前實踐中正如火如荼的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試點工作,與當前我國的立法所沖突,激發了筆者研究的興趣。通過對研究對象所面臨問題的分析,并提出自己的觀點,在法律上探索解決實踐難題的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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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
2.1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及其抵押制度概述
《農村土地承包法》通過相關法條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了規定,在農村主要有兩種承包方式:一種是以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另一種是不宜采取上一種方式,主要是四荒地等農用地,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承包方式。而本文主要是針對第一種承包方式進行研究分析,希望能對研究此課題的學者提供一些有益的參考。 我們可以知道:土地承包經營權主要是指農戶(也就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通過合法的途徑對自己在村集體中所獲得的農用地依法承包,并對這些農用地依照法律規定所享有的各項權利。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我國農村土地制度中的一個特有的概念,極具中國特色。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家庭承包責任制的實行,打破了傳統的土地集體耕種、集體所有的生產模式,農民對于農地勞作的熱情空前的高漲,也極大地促進了我國農村經濟的發展。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農村土地制度的不斷改革,也促使相關法律制度的建立。我國始終心系三農問題,不管對于農村相關政策的傾斜扶持,還是到出臺一系列的發展農村經濟的政策文件,我們都可以看出國家對于“三農”問題的解決所做出的巨大貢獻。 一般認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是指抵押人(也就是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將自己通過合法方式承包的土地其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在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且不轉移對土地占有的情況下,為擔保自己或者第三人的債務,將自己所承包的土地經營權作為抵押標的進行債權擔保的行為。當出現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情形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將所抵押的財產進行處分,并可以從所得的價款中優先受償①。這里,抵押的標的也就是抵押的客體不同于一般的實物抵押,諸如航空器、船舶等,而是一種權利抵押。那么,對于提供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抵押擔保的就是抵押的一方主體,即抵押人;而接受該抵押財產的就是抵押的另一方主體,即抵押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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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的特征
第一,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的客體具有特殊性。 鑒于我國特殊的國情,農民對土地并不享有所有權,所以這里所說的抵押也僅是一種權利抵押,作為抵押的財產,不同于一般抵押權中的實物財產進行抵押,具有自己的特色。通過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抵押,進而獲得貸款從事農業的建設,發展農村經濟。在抵押合同成立后,抵押人仍然可以繼續行使對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繼續從事農業的生產活動。而其作為用益物權,那么利用這種權利來設置抵押后,并不會改變土地上所附有的原有關系。 第二,該制度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重要方式之一。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抵押并不是以家庭方式獲得的土地流轉的方式之一,只有“四荒地”是法律明確允許抵押的。然而農業想要獲得長足的發展,而且不被資金不足所困擾,那么抵押就是最好的選擇。一些學者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會導致主體產生變化,而單純的抵押行為并不會發生這種改變。我認為這種觀點是不恰當的,因為它忽略了土地流轉和抵押行為之間的內在關系。盡管有些學者可能會主張,此權利的實現并不必然導致權利主體的變更,但是這里面有不確定性。因為如果債權已屆清償期且被債務人清償,那么權利主體不會發生變更;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如果到期債務不能夠被清償,抵押權人無法取回自己的債權,抵押權無法實現,此時就必須用所抵押的財產來清償債務,那么就會導致主體的變更,這是毋庸置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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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關系 ....... 9
3.1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合同的訂立 ............ 9
3.2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主體 ........ 10
3.2.1 抵押人 ....... 10
3.2.2 抵押權人 ..... 11
3.3 抵押權的內容 .... 12
3.3.1 抵押人的權利和義務 .... 12
3.3.2 抵押權人的權利和義務 ........... 13
3.3.3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權的效力 .......... 13
第 4 章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權的實現 ........... 15
4.1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權的實現條件 ......... 15
4.2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權的實現方式 ......... 16
4.3 其他規定 ........ 18
第 5 章 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的立法建議 ..... 20
5.1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立法現狀 .... 20
5.2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立法存在的問題 ....... 21
5.3 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立法的建議 ....... 24
第 5 章 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的立法建議
5.1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立法現狀
我國《擔保法》通過相關法律條文明確規定不得以耕地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作為抵押財產,而對于“四荒”等地的土地使用權則可以用來抵押。立法如此設置的目的主要是出于對我國糧食安全的問題考慮,保證基本的農耕地數量。隨著當今城鎮化步伐的不斷推進,大量的耕地面積被占用,變成建設用地,造成了我國耕地數量的大幅度減少,鑒于耕地對我國的重要意義,所以《擔保法》上并未允許以耕地等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抵押標的① 在《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規定主要有兩種承包方式,一是以集體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另一種是不宜采取上一種方式的四荒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等方式承包。法律對第一種承包方式并未明確允許其可以用來抵押,而對于第二種承包方式法律則明確允許可以用來抵押。 通過以上兩種法律文本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我國對于以四荒地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在抵押問題上都持明確放開的態度。因為它的社會保障作用要弱于第一種承包方式,允許抵押對于社會的穩定和發展不會產生大的波動。并且還可以達到物盡其用,充分發揮其經濟價值的目的②。所以造成了立法上兩種不同的規定。 《物權法》也通過相關條文對上述所說的第二種承包方式明確允許抵押,而對于第一種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并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 所以,從以上法律條文來看,我國目前還沒有明確的法律對此制度作以規定。如果不加以改變,或者單純的依靠國家相關政策的扶持,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農村經濟也不可能取得突破性進展。盡管相關政策鼓勵允許一些試點地區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的工作,那么它也不可能獲得長期的發展,因為當出現矛盾沖突的時候,根本沒有一部明確的法律提供支持。主要原因在于,社會在發展,而立法卻是滯后的,已無法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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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允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是當前土地政策所邁開的一大步,然而,單純的土地政策支持并不能解決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過程中所面臨的問題。所以積極的進行相關立法制度的構建,才是當務之急。 那么構建怎樣的制度既能解決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過程中所面臨的問題,又能最大限度地發揮土地的經濟價值,為農民增收,為農業發展提速,為農村改革增磚添瓦,這是我們需要重點關注的問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制度的改革往往會牽涉多部法律的改變,任何一部法律的缺失都會影響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制度功能的發揮。所以立法要有所突破,需要各方的支持。我們的政府也應該充分的發揮自己的主觀能動性,積極的構建完善有序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建立健全市場流轉體系,相關的銀行、政策性金融機構也應該積極配合,促進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制度的順利進行,不斷地探索出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制度困境的辦法措施。最大限度地發掘土地的經濟價值,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而不懈努力。 本文主要是從當前實踐中如火如荼地開展允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試點的政策文件出發,從立法的局限與現實政策的沖突引出本文所要研究的重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通過對其框架的構建,在構建的過程中不斷地發現其中的問題,進而解決問題,提出合理可行的建議。 由于筆者知識儲備面比較狹窄,對一些問題的認識還很淺顯、不到位,還存在很大的不足,以期在以后的學習和生活中能夠加深對此方面的認識和研究。也希望自己的分析闡述能夠為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制度的構建提供一些切實可行的建議,貢獻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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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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