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凍胚胎的權利行使商法規則
時間:2017-09-12 來源:www.xayqsn.com作者:lgg
引言
隨著現代人們精神壓力的不斷增大,環境污染的日趨嚴重以及食品安全事故的紛紛頻發,造成不孕不育人群數量的逐年遞增。根據相關調查研究,在美國,不孕不育的概率高達 8.5%,在中國育齡男女不孕不育患者占 2%到 6%。世界衛生組織在 20 世紀 80 年代末期對二十五個國家不孕不育癥患病率做了調查,我國不孕不育患病率上升到 6%到 15%,全球不孕不育癥患者總數上升到 1 億人左右。為了實現這些不孕不育夫婦們的生育權訴求,科學家們終于在上世紀七十年代末攻克了這一困擾全球不孕不育夫婦的世紀性難題,成功研制出試管嬰兒技術,這一壯舉翻開了不孕不育技術的新篇章。 在醫學上,試管嬰兒技術又稱為“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是指運用醫學技術和方法對配子、合子、胚胎進行人工操作,達到受孕目的的技術。1至今,這種技術已經被多數國家廣泛應用以彌補不孕不育夫妻無法自然生育的缺憾。輔助生殖技術的產生使得自然生殖不再是人類繁衍的唯一途徑,輔助生殖技術中最常見也最為廣泛應用的就是冷凍胚胎移植技術,這項技術成為了許多不孕不育家庭的希望。并不是所有的體外授精胚胎都能成功孕育,按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每周期移植胚胎總數不得超過 3 個,但移植后成功率并不高,因此,剩余胚胎就通過冷凍技術保存起來,以備失敗后再次移植。“冷凍胚胎是將胚胎和冷凍液裝入冷凍管中,經過技術降溫使胚胎能夠靜止下來并能夠在 196 度的液氮中保存的一種方法。”
現實中,很多不孕不育患者在第一次移植胚胎失敗的情況下都會選擇將剩余胚胎冷凍起來,等待下次合適移植的時機。冷凍胚胎移植技術越來越成熟,越來越多的不孕不育夫妻選擇通過這項技術完成生兒育女的心愿,且伴隨著我國二胎政策的開放,大量的沉睡了許久的冷凍胚胎被喚醒。這項技術帶給人們許多福利的同時也帶給人們許多問題。但是,由于科學技術的先進性和法律的滯后性使得目前我國法律暫時沒有關于冷凍胚胎的相關規定,這就導致關于冷凍胚胎的糾紛成為了令人們棘手的問題。例如,不孕不育夫婦對于胚胎移植沒有達成一致的意見時,或者雙方離異后爭奪冷凍胚胎的所有權時,該如何處置?冷凍胚胎的所有權人,即夫妻雙方死亡或喪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為能力時,該由誰享有冷凍胚胎的處置權和監管權?這一系列的糾紛使得立法上對冷凍胚胎的規定顯得尤為蒼白。 本文即結合國外立法理論和司法實踐,根據我國具體國情,分析冷凍胚胎的法律屬性、確立在不同情況下冷凍胚胎的權利行使規則,并提出構建相關制度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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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冷凍胚胎權利行使規則的基礎——冷凍胚胎法律屬性的界定
(一)關于冷凍胚胎法律屬性的學說間爭議
法院在判決有關冷凍胚胎的案件時,一般都會面臨一個最基礎的法律問題:如何判斷冷凍胚胎的法律屬性,冷凍胚胎究竟是人還是物?在現有的司法判例中,對于冷凍胚胎法律性質的認定常常決定著案件的判決結果。因此要解決冷凍胚胎權利行使規則的問題,首先要明確其法律屬性究竟是什么。然而,迄今為止,冷凍胚胎的法律屬性和法律地位仍然沒有明確下來,對于該問題的確立仍處于空白地帶。確立冷凍胚胎在法律上的應然地位是解決一系列實踐中棘手問題的關鍵之所在。對于冷凍胚胎法律屬性的問題,有人認為冷凍胚胎是單獨的、脫離了人體的器官或組織,因此屬于民事法律關系客體;也有人認為,冷凍胚胎是人身體的一部分,屬于民事法律關系主體。那么冷凍胚胎究竟是“人”還是“物”,各國(地區)也有著不同的意見和觀點。關于冷凍胚胎的法律屬性,目前主要存在主體說、客體說、折中說等三種學說觀點。主體說認為冷凍胚胎是暫時脫離了人體的器官或組織,在條件具備的情況下,仍然具有發育成生命的潛力,因此屬于“限定的人”。有些國家又將主體說分為有限自然人說和法人說。有限自然人說認為,胚胎一旦形成,就已經具備了發育成人的條件,就具備了一定的人權,因此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也就是說有限自然人說將冷凍胚胎看作法律上的人(juridical personhood)。該觀點得到了反墮胎人士以及宗教人士的高度認同,宗教色彩濃重的國家還為此專門立法。意大利為代表之一,2004年意大利會議表決通過了《醫學輔助生殖規范》,明確將胚胎或胎兒視為權利主體。意大利之所以將胚胎視為權利主體是因為意大利主要信仰天主教,而且意大利還是羅馬法的發源地,羅馬法素來就有保護胎兒的法律體系。因此,羅馬人即使無法通過自然生殖的方式來孕育子女,也不會采取技術手段,他們只能通過領養的方式解決這一問題。然而,盡管意大利承認胚胎享有一定權利,但其權利是為了保護將來出生之人的利益,因此胚胎僅為“有限”的自然人,而非“完全”自然人,這也意味著,胚胎由于某些特殊原因,如流產、墮胎等因素導致其不能發育成人,那么法律賦予其的權利都將不復存在。故,有限自然人學說中“有限”的含義即為此。不僅意大利奉行有限自然人說,其他國家也有類似主張,日本一些學者也認為,應將胚胎等這類人體組織與“物”區分開來,應當將生物體作為新的權利主體在法律上進行確認,使之在性質上區別于物。1德國也認為冷凍胚胎是人體的組成部分,是具有“人”的屬性。而法人說認為冷凍胚胎與法人具有同一性,是精子與卵子的聯合,這種聯合類似在社團名義下自然人的聯合。2采納法人說的國家為數不多,其中包括美國路易斯安那州,他們的法律明確規定,胚胎在植入母體之前是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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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冷凍胚胎是兼具物與人格利益特性的“特殊體”
筆者認為,要明確冷凍胚胎這種特殊的法律性質,必須要突破傳統的“人物二分法”,將冷凍胚胎看作是介于主體和客體之間的一種特殊形態。而客體說與主體說均不能很好地體現冷凍胚胎的這種特殊性質。 財產說把冷凍胚胎僅僅看作是可以自主處分的財產存在諸多的不合理。首先,從技術上看,將冷凍胚胎視為夫妻雙方的財產會導致一系列不合情理的后果,意味著夫妻雙方是否可以隨意處置該財產、是否會造成醫療資源的浪費、雙方面臨分開時該“共同財產”如何進行分割等問題無法得到解決,很容易導致倫理上或法律上的糾紛。其次,將冷凍胚胎財產化,就認為冷凍胚胎具有財產的基本屬性,即具有了市場流動性,可進行轉讓或者買賣等,就會導致冷凍胚胎的商品化,使得冷凍胚胎可以在商品市場自由轉讓,顯然有違倫理道德。再次,冷凍胚胎財產化意味著回避了冷凍胚胎可能發育成人的這種特殊屬性,過于片面,因此將冷凍胚胎的法律屬性歸結于財產說極不合理。而私生活利益說則僅僅只是從精子、卵子提供者權利的角度出發,但是對于冷凍胚胎的權利并未提及,因此私生活利益說過于片面。至于楊立新教授提出的“人格物”的概念,雖然該說強調了要兼顧冷凍胚胎的雙重屬性,但實質上仍是將其“物化”,在對冷凍胚胎行使權利時將出現無法適用的后果。例如冷凍胚胎能否像其他物一樣完全適用《繼承法》、《物權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如果完全套用現有法律規定,在現有相關技術不夠完善的情況下,很容易產生觀念上的誤解和操作上的混亂。即使按照客體說的觀念,將冷凍胚胎等倫理物納入最高格物的規制秩序以實現對冷凍胚胎等人體組織的最高格待遇,這種理念下如何限制其權利的行使則成了最大的難題,因為冷凍胚胎所涉及的領域過于寬泛,不同領域的價值觀念以及價值認同都迥然不同。因此,物格的觀點在現有階段來看可行性并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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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夫妻為主體時,冷凍胚胎的權利行使規則.......... 11
(一)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冷凍胚胎的權利行使規則 ......... 11
(二)夫妻雙方離異后,冷凍胚胎的權利行使規則 .... 12
(三)夫妻一方死亡后,冷凍胚胎的權利行使規則 .... 15
三、以夫妻雙方以外的人為主體時,冷凍胚胎的權利行使規則 ..... 17
(一)醫院對冷凍胚胎的權利行使規則 ....... 18
(二)繼承人對冷凍胚胎的權利行使規則 ..... 21
(三)監護人對冷凍胚胎的權利行使規則 ..... 23
四、冷凍胚胎權利行使規則制度的構建 .......... 26
四、冷凍胚胎權利行使規則制度的構建
冷凍胚胎案件糾紛越來越多是因為科技越來越發達,以及二胎政策的逐漸開放,許多無法再次生育的夫妻希望通過移植冷凍胚胎的技術彌補自然生殖的缺憾,但是由于沒有明確法律規定,使得在發生相關糾紛時,沒有明確的裁判依據帶來諸多不便。我國目前涉及胚胎移植技術的規范性文件只有衛生部出臺的部門規章,主要問題是這些文件效力層級較低,規范內容太少,幾乎難以作為參考標準。因此,若國家能夠制定相關的行政法規,明確冷凍胚胎的法律屬性和法律地位、規范冷凍胚胎的權利行使規則,既可以給人們以明確的行為指引,又可以在出現糾紛時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原則和規則。筆者綜合其他國家立法和實踐的經驗,以及結合我國具體國情、我國法律基本原則和立法精神,認為確立冷凍胚胎權利行使規則的制度需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最關鍵的是意欲通過胚胎移植技術成為父母的夫妻雙方與醫院合作簽署的知情同意書,知情同意書最直接也最明確能夠反應夫妻雙方的意思表示,我國目前的知情同意書的內容過于簡略,僅僅就冷凍胚胎的保存方式、保存期限、保存費用等做了說明,并沒有充分體現出對冷凍胚胎特殊體的尊重,也并沒有充分考慮所有權人的真實意思。由于冷凍胚胎移植的應用主要體現的就是夫妻雙方的自己決定權和共有權,因此夫妻雙方有權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約定如何行使對冷凍胚胎的權利,而這種意思表示只能通過知情協議書來體現,因此知情協議書應設計的更為詳細。關于知情同意書的作用,實際上美國做的相對完善,值得我們借鑒,夫妻雙方在與醫院簽署協議之前,應該被充分告知冷凍胚胎的最長保存期限,且雙方應明確該期限內自身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并明確雙方是否均享有對冷凍胚胎的處分權。并且知情協議書應該更為詳盡的考慮到可能出現的意外情況,如前文所述的幾種情況造成冷凍胚胎歸屬不明,若是能在知情協議書中達成共識,只要沒有違背法律和倫理,那么當相應的情況發生的時候,就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進行處理,也不違背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人工輔助生殖技術本身就是科技問題,意外情況的發生也在意料之中,若能提早為可能的意外做出詳盡的約定,只要雙方合意且不違背法律和公序良俗,就可按照約定處理,避免許多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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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從倫理上說,法律維護的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標準,而生命法則應當是底線生命倫理道德的法律化。由于冷凍胚胎既具有物的屬性又具有人格利益的法律性質,且綜合涉及了法律、醫學、倫理等多個領域,使得法律對于冷凍胚胎的權利行使規則需要做出適當的調適。我國現有的法律對冷凍胚胎還沒有明確具體的規定,但我們仍然能夠從既有的法律規則中推論出可應用的法律原理。總之,冷凍胚胎權利行使的基本規則還應當是以夫妻共有權和生育自己決定權為基礎,以夫妻雙方共同達成的合意為主,當事人之間達成的協議,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愿;當各項權利發生沖突時,應當綜合衡量各方權益,遵循利益最大化的原則,保障各方當事人的利益。而且由于我國知情協議書的內容過于粗略,無法充分反應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法律還應當根據我國特有國情和制度對其加以規范,以滿足我國法律理論的基本需求。由于人工輔助生殖畢竟是一項技術,存在很多不確定性,法律還應當對該項技術的行使加以一定的限制,通過法律制度的完善,使得冷凍胚胎移植技術可以最大程度的為人類造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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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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