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內幕交易認定和預防制度比較研究
時間:2017-09-19 來源:www.xayqsn.com作者:lgg
第 1 章 緒 論
1.1 研究的背景和意義
中日兩國由于政治體制和經濟發展程度的不同,證券市場的發展水平也存在著差異。我國在證券市場的開放性和市場效率方面優于日本,但在內幕信息管理、內幕交易預防等方面相對薄弱。我國證券市場經過二十多年的發展,總市值于 2014 年 11 月27 日超過日本,截止 2016 年底 A 股收于 50.62 萬億元的巨大體量。在這些統計數字背后,我國證券市場還存在著一些欺詐和不正當交易行為。有些投資者散布虛假信息以影響證券價格,進而買賣證券獲取不正當收益;有些上市公司股東和高管利用自己的信息優勢,在影響投資者投資意愿的內幕信息披露之前進行相關證券的交易,嚴重擾亂了證券市場的秩序,破環了證券市場的“三公”原則。 日本證券行業的肇始要早于我國,經過明治維新資本主義經濟金融體系的創設、發展,又經歷美國的資本主義民主化改造,日本證券市場發展高度成熟。另外,脫胎于德、法的大陸民商法體系又廣泛吸收美國在證券立法上的智慧和司法實踐上的經驗,使得法律上層建筑同資本市場經濟基礎相適應。縱觀中日兩國的法制交流史,作為我國“一衣帶水”的友好鄰邦,我國唐代的《唐律疏議》最早被引入日本,對日本古代法律體系的建立具有重大的借鑒意義;近代以來,又有日本學者將日本的民商法引入中國,為清末修律做出了貢獻。大量留學生遠赴日本進修法律,也促進了我國法律的近代化。由此可見,比較研究借鑒日本民商法特別是日本在證券市場規制和內幕交易預防領域所取得的成果,對我國是有所裨益的。 伴隨著日本證券業發展到較高水平,證券市場上的不正當交易行為也日趨復雜化和多樣化。從上世紀 80 年代開始,美國證券公司進入日本市場,兩國金融摩擦加劇。其后,日本大藏省針對日益嚴重的內幕交易現象,投入了大量資源研究對策。1987年,日本發生震驚社會的 TAREKO 化學工業股票案,以此為契機日本國會于次年通過日本的證券交易法的修正案,對內幕交易加強規制。①其后,日本又先后在 1997年和 2013 年對證券交易法進行了修改,另外,日本法律界和學界也對內幕交易民事責任、內幕交易預防等進行了有益的探索,這些均對我國具有很高的借鑒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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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文獻綜述
我國證券市場不斷發展帶來了一系列問題,我國學界和法律實務界對內幕交易相關問題持續予以關注。復旦大學的陳業雄在論文《試論對我國證券市場內幕交易規制的完善》當中對我國內幕交易規制的完善提出了建議;中國人民大學的郝萬媛在論文《中英內幕交易民事損害賠償問題研究》通過借鑒蘇格蘭地區服務金融市場的一些法律規定來探討我國相關領域的民事損害賠償問題;張大勇和王衛峰在西南民族大學學報上發表的《證券市場內幕交易行為識別:理論模型與實證分析》一文當中用實證分析的方法提供識別內幕交易行為的新方法,得出了日均換手率和日均收益率同內幕交易行為的內在聯系。 這些國內外研究成果對我的研究都有很大的啟發作用,仔細研讀之后發現中日內幕交易法律規制不但存在差異,兩國現行法律規定還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和不足,因此,通過比較研究可以相互借鑒,加強交流,不斷提高證券市場內幕交易法律規制的水平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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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證券市場內幕交易規制概述
2.1 內幕交易規制的基本理論
內幕交易亦稱“內線交易”、“內部者交易”,由于各國證券市場環境和發展水平的不同,國內外理論和實務界均未給出一致的界定。普遍接受的廣義的內幕交易的定義是內幕人員進行的一切交易的總稱;狹義的內幕交易指內幕人員利用自己知悉的未公開披露的內部信息進行相關公司證券交易,或其他人員非法取得內幕信息進行證券交易的行為。進行這類活動的人員以獲取利益或規避損失為目的,利用其特殊地位和在信息方面的特殊優勢獲取內幕信息進行證券交易。 日本對內幕交易的定義是:1、作為上市公司的相關人員或第一次情報受領者①,因一定的原因知悉與該上市公司業務相關的重大事件的人,在該信息公開披露之前,買賣該上市公司特定有價證券的行為;②2、有價證券的公開收購者等相關人員或第一次情報受領者,因一定的原因知悉該公開收購者購買或終止購買的相關事實,在公開披露之前,在與公開收購相關的情況下購買有價證券或在與公開購買終止相關的情況時賣出有價證券的行為。③ 內幕交易的規制主要集中在“內幕信息”、“內幕交易主體”、“內幕交易行為”和“內幕交易窗口期”這四個構成要素上。我國最早在 1993 年出臺的《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中界定了以上的要素,并做出了初步規制;2011 年《刑法》修正案,明確規定了內幕交易罪的界定和判罰,次年實行的有關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增加了該法的實用性;后又于 2014 年修訂《證券法》,不斷完善規制體系,加強查處力度。 日本國會于 2013 年修改通過了相當于我國《證券法》的《日本國金融商品交易法》(以下簡稱《金商法》);日本政府的研究機構在 2014 年公布了《關于投資信托、投資法人法制修正的勞動集團研究的最終報告》(以下簡稱《勞動集團報告》),對證券市場上的中介主體做出了規范性建議;日本政府于 2014 年修改了作為行政法規的《金融商品交易法施行令》(以下簡稱《金商法施行令》)和《關于有價證券交易等規制的內閣府命令》(以下簡稱《交易規制府令》),全方位多角度地不斷完善對于內幕交易的研究和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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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內幕交易的危害和規制的必要性
內幕交易可能對證券市場產生巨大的不良影響已成為各國政府的共識,針對內幕交易行為,各國紛紛出臺法律或采取專項措施,予以打擊和引導。金融立國的美國最早在 1934 年制定的《證券交易法》中對內幕交易規制進行了早期的探索;韓國經過經濟飛速發展,于 1995 年設立了專門甄別內幕信息的計算機輔助監視系統 CASS,以期在信息化條件下做出內幕交易的早期預防;我國證監會為加強查處責任明確,又結合我國監管格局的實際,分別在 9 個大區證券管理辦公室特設了稽查局。 對于內幕交易行為所產生的不良影響,主要可以歸納為這些方面: 第一,內幕交易行為損害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該行為的內在動因是違法的,但是其具有隱蔽性,從表象上看其仿佛并不違背法律規定。一些內幕人員因其在證券市場上處于特殊地位,可能提前接觸和知曉內幕信息,為獲取利益或規避損失,違背其必須遵守的信息保密等義務,利用知悉內幕信息的便利條件,將這些市場信息進行整合,進一步采取一些操作來實現利益。然而實際上,這種交易會造成市場上其他交易主體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在證券交易這一零和游戲當中,有人收益就必定有人遭受損失。 第二,內幕交易行為增加了上市公司的運營風險。一旦公司內幕人員進行內幕交易的消息敗露,必然會對公司形象造成難以挽回的沖擊,使得投資者對該公司的信息喪失,股價下挫,融資困難,并可能最終導致公司發展停滯,權益受損。因此一部分公司高層主管、大股東等不顧公司權益,以犧牲公司的發展或股東權益為代價,為自己牟利,其影響極其惡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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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中日證券市場內幕交易法律規制現狀比較 .......... 11
3.1 內幕交易認定制度現狀比較 .... 11
3.2 內幕交易預防制度現狀比較 .... 12
3.3 內幕交易民事賠償制度現狀比較 ..... 12
第 4 章 日本內幕交易認定的比較優勢與借鑒 ..... 14
4.1 日本內幕交易認定制度的比較優勢 .......... 14
4.2 日本內幕信息認定中的“籃子”條款 ...... 16
4.3 我國內幕信息認定與日本“籃子”條款的比較 ........ 18
4.4 投資信托主體認定中的法律改革 ..... 18
第 5 章 日本內幕交易預防制度的比較優勢與借鑒 .......... 23
5.1 我國預防內幕交易 “服從”體制的構建 ......... 23
5.2 規程有效性的確保及事后的對應策略 ...... 26
5.3 我國證券市場交易管理體制的構建 .......... 29
5.4 信息傳達與交易勸誘中的信息管理 .......... 30
5.5 內幕交易的國際合作監管 ........ 31
5.6 盡職調查時重大事件的傳達 .... 32
第 5 章 日本內幕交易預防制度的比較優勢與借鑒
日本在防范內幕交易領域走在世界的前列,不但提出了體系化的“服從”(compliance)管理體制,還在信息管理、交易管理、盡職調查等領域中可能出現的內幕交易行為進行密切注視和管控。對我國內幕交易預防機制的優化具有重大的借鑒意義。我國并沒有整套的“服從”體制,在以上提到的內幕交易行為管理領域沒有形成體系化、制度化的體制,導致內幕交易的預防留有漏洞。因此,引進和研究日本的“服從”體制,構建我們自己的“服從”體制就變得十分重要。
5.1 我國預防內幕交易
“服從”體制的構建 依照外國法律在境外設立的外國公司目前還不能登錄我國的證券市場,我國的證券市場國際版也還在研究討論之中;而我國企業在國外上市也處在摸索階段,遇到了各種問題。在國際證券市場上,由于不同國家內幕交易規制的理念和發展水平不同,往往容易發生內幕交易行為,給市場各方帶來損害的同時,也不利于各國的長期合作。 日本金融資本市場開放較早,日本企業也有較多海外上市、設立分支機構的經驗。日本開展海外業務的上市公司,為了防止包括跨境(cross border)領域的內幕交易在內的不正當交易行為,在理解作為業務協作單位的外國企業的特征的基礎上,對“信息管理體制”、“內幕交易預防規程的內容”、“職員的教育培訓活動”等進行了再構建,以此規范相關人員的內幕交易行為,提升企業公司治理水平。此即為“遵從”體制的整理和完善。我國在相關領域也遇到類似的情況,隨著企業越來越多的走出國門,隨之而來的是對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更高要求和與外國證券市場的政策相融合的問題。分析日本的經驗和舉措,可以為我國“走出去”經濟發展戰略和證券市場內幕交易防范提供方法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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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 論
對證券市場的規制并不能保證投資者的投資回報,也不能對投資者的投資方式和投資對象負責。而是旨在塑造一個公平而富有效率的市場,為投資者提供一個透明的平臺。因此證券監管也應著力于增強投資者投資信心。 這就要求在證券市場規制中抓好內幕交易可能發生的源頭,控制內幕交易發生的途徑,盡量在事前采取預防措施,這是比事后懲處更為有效的方法。我國現行的《證券法》在繼承了《禁止欺詐辦法》等的內容,又吸收外國的經驗的基礎上,已經確立了內幕交易的預防制度,包括信息公開、大股東持股的申報制度等。但是,從現行法律的實務操作來看,還有一些不完善之處。如重大事件內幕信息的界定、公司治理當中的內幕交易預防、信托中介主體的地位和作用以及盡職調查中的信息管理等,均有不同程度的缺失。 今后,在法律的設計和執行過程中,需要進一步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和完善內幕交易的預防監督機制,提高證券資本市場的透明度,盡量做到事前防范與事后懲處相結合,監督機構監督和企業主動申報、公開相結合,防患于未然,將內幕交易扼殺在萌芽狀態。注重細節當中的制度設計,加深人們觀念中反不正當交易的印象,凈化證券市場交易的空氣。 著重維護證券市場當中中小投資者等弱勢參與者的合法權益。盡量保證證券交易中的信息對等,證券監管部門要密切注視大型上市公司在企業并購重組、海外拓展、股權變更等重大敏感時期的動向,按照設計好的流程和規章要求其做好申報和公示等工作,提高證券市場交易的透明度。信息披露制度的修改應做到設計出的制度同現有金融犯罪稽查體系相統一;引進證券特別巡回法庭,增強打擊力度;設計的規則詳細具體,有可操作性;人員和機構權責分明,體系完整; 增加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方面的內容,加強民事賠償專業化計算和鑒定的建設;在加強對違規的上市公司的行政處罰力度和對違法人員的刑事處罰力度的同時,完善以民事救濟和賠償為核心的民事責任制度,借鑒日本相關法律規定中上市公司披露虛假信息需承擔民事責任等,規定上市公司盈利預測不實的情況下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充分保障證券市場上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但日本法律在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方面也并不先進,因此本文比較研究也鮮有提及,這也是本文的不足之處及今后的研究方向。今后中日兩國不但在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方面,在整個內幕交易的認定、預防和賠償方面構建一個全面協調的法律制度還任重而道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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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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