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承包土地股份合作經營商法法律問題研究
時間:2017-10-17 來源:www.xayqsn.com作者:lgg
第 1 章 引 言
1.1 研究背景及意義
在剛剛進行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政府針對農業提出了“轉方式調結構,加快發展現代農業”的要求。從 1949 年新中國成立,擺脫了封建社會對農民的盤剝,農民真正做了國家的主人,到土地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提高了農民的積極性,使農民在生產上邁開了堅實的一大步,再到改革開放至今,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化,我國對于農村土地經營形式更加的豐富多樣化,土地股份合作經營便是在此經濟背景下應運而生。在新形勢下仍然存在著我們不能忽視的新問題,我國糧食生產十二年連增,糧食庫存數量達到歷史新高可是糧食進口也在增長,出現了比較罕見的三增情況,究其原因在于我們國家農業生產規模小、成本高,所以我們的糧食在價格上不具備與世界市場的競爭力。而要想解決問題必須從根本上改善農民現階段土地使用以及生產狀況,使土地股份合作經營這種能夠集約土地,提高效率的雙贏方式推廣到農民生產生活中去。土地股份合作制在實際生產推廣中存在著具體的操作問題,例如,首先土地股份合作社的組織管理不夠完善,在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入地股份合作社之間存在權利界限不清晰的問題,導致出現“政社不分”的問題,甚至于“政社合一”。然而對于股份合作社來說,既然有了股份化的要素在,就應當和單純的合作社有著天然的區別。可針對現階段來說,許多的股份合作社依然不存在自己的獨立體系,合作社的內部組成人員甚至和村里的村委會成為同時共用一套領導班子,為了工作便利,在一起辦公。尤其是在股份合作社在遇到資金周轉的難度時,或者在村民間的利益發生沖突無法協調的時候,往往會求助于村委會,這樣就難以避免的導致兩者的界限更加的無法區分。其次,土地股份合作中如何來設置股權以及處理對應收益時,也存在著無法協調的矛盾。農村的土地股份合作社,雖然具備著某些股份制所特有的特性,但是它與《公司法》里規定的股份制還是在根本上存在著天然的差別的。它的股份制屬于一種教條主義的股份制制度,伴隨著合作社不斷壯大規模的過程,這種股份制本身所攜帶的弊端也愈加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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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方法
1.文獻研究法:通過對各學科前輩關于土地股份合作經營問題的研究,從不同的角度對選題有宏觀的認識與了解。
2.案例分析法:尋找經濟運行過程中的實際存在問題,對案例進行分析與探究,分析土地股份合作經營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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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研究的創新點
1.首先從研究的主體上看:“土地股份合作經營”在土地流轉方式中作為一個新興的產物,發展時間較短,相應的配套法律法規尚未完善,對土地的使用權作為合作的一部分所涉及到的法律問題的研究都處在發展階段,本課題旨在對土地股份合作經營的法律問題的探究從而促進該種土地流轉方式能夠在經濟運行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2.從研究切入點看:本文從土地股份合作經營當中的土地為切入點,探討在土地股份合作制中土地的性質以及入股實現方式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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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農村承包土地股份合作經營的概況
2.1 農村承包土地股份經營的概念及特征
我國農村集體土地的資源配置作用各不相同,通常情況下可以根據 2013 年11 月 12 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進行分類。決定將農村集體土地分為生態用地、農業用地、宅基地和經營性用地。本文所討論的農村承包土地是農業用地的一部分,它的所有權屬于集體,農民對土地享有使用、收益、占有的用益物權。農村土地股份合作經營實質上是土地使用權流轉制度的規定,即在農民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前提下,按照有償,自愿的基本原則,農民將自己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變為股權,將自己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土地股份合作制企業進行經營管理的流轉方式。在獲得利潤并且扣除必要的成本后,按照土地股份的比例大小進行利潤分配。其土地入股的范圍和區域即可以按照村民小組為單位組建合作社,也可以按村委會單位組建或由村建立聯社、各村民小組建立分社形式組建土地股份合作組織,還可打破隊界、村界按土地區域布局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目前,各地土地股份合作已經分化為不同模式并顯示出不同的制度特征。農村承包土地股份合作制呈現出以下特征:針對入股資格及配股權的設置上,存在明顯的地域性。通常來講,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者在某些特定范圍區域的成員,可以享有入股或者配股的資格,可以突破生產大隊、村落界限,完全按照土地分布的規模來認定股東的資格。關于股東的人數的確認,既可以依據登記的在冊人數為入股配股標準,也可以以第二輪的土地承包登記人員資格為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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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農村承包土地股份經營中涉及的土地性質的界定
根據我國《土地法》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農村土地用途主要包含三種性質:第一是建設用地、宅基地、公益事業,如道路、水利設施、學校等用地。第二是耕地、林地等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用地。第三種是未利用地,如果一旦用于建設,則歸為建設用地一類。因此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應當是指上述三種土地中,在取得規劃許可和用途管制的情況下,可以轉讓、出租、入股的土地。這類土地與國有土地一同入市,同權同價。但是按照我國《土地法》的規定,上述土地必須先變為國有土地以后才可以進行上述活動。而本文研究的主要對象是指以家庭承包的方式取得的耕地、林地等其他用于業的土地,也就是通常所說的農用地。2股份制與合作制的結合形成的具有獨特特征的經濟組織形式就是股份合作制。它是指由特定社區或村鎮與其他主體聯合起來,共同形成股份合作經營組織來進行生產經營的現代經濟組織形式。改經濟組織模式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在股權享有上,按照投資者投入企業的資產折價計算股權,同時股東的身份具有特殊性,即企業的職工就是企業股份的享有者,當然也可以吸收外部投資形成股份,但是企業內部職工所持股份占據控制地位;在組織形式上,往往采取獨立的企業法人形式;在表決方式上,實行一人二票和一股一票相結合;在分配方式上,實行按股分紅與按勞分配相結合。股份合作制綜合了股份制和合作制的一些特點,但是也具有自己獨立的存在價值,在開放性、資金籌集度、規模上、激勵程度上,股份合作制都在股份制和合作制之間。在本文主要論事的農村用地經營模式下,股份合作經營相比股份制和合作制有更好的優勢來發揮組織形式的特點。它能夠適應我國現行土地政策的特殊經營方式,與農民和土地不可分割的這種現實情況相吻合。與此同時,股份合作經營制度又能激發資金、人員的吸收作用。由于其組織結構的特殊性,其具有完善的治理結構和明確的股權劃分又可以促進農用地更好的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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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農村承包土地股份合作經營存在的法律問題........ 18
3.1 農村承包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法律地位不明確.........18
3.2 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入股與現行《公司法》存在的沖突.........19
3.2.1 在參與股東數量上所存在的法律沖突..........19
3.2.2 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滿足股東足額出資義務存在的問題......19
3.2.3 農民對土地的承包期限和公司存續期限的矛盾........20
3.3 農村承包土地股份合作經營的法律保障機制.......20
3.3.1 農村承包土地股份合作缺乏法律保障..........20
3.3.2 土地流轉市場體系不完善.........21
第 4 章 解決農村承包土地股份合作經營法律問題的途徑....... 22
4.1 關于農村承包土地股份合作經營的相關立法修訂建議.......22
4.2 完善農民承包土地股份合作的產權結構..........25
4.3 規范農村承包土地股份合作經營的管理機制以及風險防范機制.....25
第 4 章 解決農村承包土地股份合作經營法律問題的途徑
4.1 關于農村承包土地股份合作經營的相關立法修訂建議
農用地實行股份合作制經營模式,必然涉及到相關法律制度的完善。只有從法律上對其做出明確的規定,才能保證這個經營模式的順利進行。具體來說,包括以下幾個方面法律制度的創新:股份合作制是一種結合股份制與合作制的新的經濟組織形式,這種組織形式有效良好的結合了不同組織形式之間的和優勢彌補了不足,能夠發揮極大的自身價值,它作為一種產業化的新型組織生態結構,不僅能夠具有強大的地域實用性,更加能夠激發農村村民自助管理的積極性和民主參與的普遍性。這種新型的經濟生態結構目前在具體實踐中已經大量的普及并且應用效果良好,但由于我國現行法律尚未對其進行有效的界定,這就導致了這一組織業態在設立到操作實施運營的過程中不可避免的遇到種種難以抗拒的障礙。9由此可見,我們解決這個問題的當務之急就是賦予這種新型組織業態一種明確的法律地位,使其擁有依法有據可循的主體資格,能夠在相應的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登記備案,也應當明確的界定他的權力義務管理、組織結構成立標準要求,這也是保證其健康有序發展所必不可缺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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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土地作為重要的社會資源,具有一次性和有限性的特點,其對土地的使用方式必須在國家相關規定下來進行,農耕地的面積必須得到保護,堅定的堅守住農耕地的紅線邊界。但中國作為一個人口大國,對糧食的使用量是十分巨大的,糧食需求得到最大限度的滿足,是維護社會經濟和諧有序發展的重要環節。基于此國情,我國將耕地保護作為國家工作的重中之重,并且在土地流轉機制上采取了一些列的管理措施。農民承包土地經營權在流轉的同時,土地的使用方式并不隨著土地經營權的流轉而改變,這是法律所明確規定的。但是,在實現土地流轉方式運行過程中,土地股份合作經營企業,往往需求土地的多元化運用,為了追求高利潤,更有一些企業將入股的土地租給非農的企業或者其他行業來收取高額回報,使農民權益得到損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在全國范圍內的流通轉換只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以及要求進行,便能在總體上遵循土地使用的國家規劃,避免產生土地流失,特別是農業耕地的流失。所以我們要乘勝追擊,更加全面的改善土地的管理方式,采用科學的標準,合理的條件來規劃土地使用范圍。在此基礎上,加強對農業用地監管機構的監督,做到有法可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確保農民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過程中的利益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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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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