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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BA文獻綜述范文模板例文-農村金融體系重構

時間:2018-01-30 來源:www.xayqsn.com作者:anne
摘要
 
黨的“十八大”報告中明確指出:“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更多依靠城鄉區域發展協調互動,不斷增強長期發展的后勁”。2013年的中央一號文件強調解決農業問題是重中之重,因此“三農”問題已經不再僅僅是單個部門或局部的問題而是關系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全局戰略部署的重要問題。“三農”經濟在我國經濟騰飛的過程中做出了卓絕的貢獻,但是,長期以來,“三農”被忽視的問題遠遠沒有得到有效解決:小農業經濟轉型中資金融通和金融服務問題仍然是三農經濟成長中最重要的問題之一。提髙廣大農民的收入是徹底解決“三農”問題的核心,而要增加農民的收入首先要加快農村經濟的發展。產業發展離不幵資金的支持,農業的發展亦是如此,所以推動農村經濟發展首先要解決農村‘地區的資金供求。然而現行的農村金融體系作為農村地區資本要素的主要配置方式與“三農”經濟發展的現實要求還有很大的差距,從某種程度上來說甚至制約著農村經濟的發展。
 
多年來,學界圍繞我國農村金融體系做了大量的研究。本文主要選取我國農村金融體系現狀、“三農”融資困境、重構農村金融體系的路徑選擇、功能定位、政策支持以及農村金融體系經典模式等相關幾個方面的研究成果進行總結與梳理。
 
首先,對農村金融體系內金融的供求整體現狀進行審視。與傳統的農村金融需求相比,新時期的“三農”金融需求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為了滿足“三農”金融需求,雖然農村金融供給主體多樣化,但是我國農村金融供給和需求兩個方面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抑制,農村金融總體供求處于失衡的狀態,“三農”融資困難。“三農”融資困難是“三農”自身與農村金融組織機構體系以及其運行的外部環境等多個因素共同造成的。農村金融組織機構體系的問題包括業務經營范圍狹窄、財務制度不健全、涉農業務設計不合理外部運行保障體系問題主要集中在缺乏風險分散機制、法律體紊以1政府保障措施不完善等。再次,針對農村金融體系存在的一系列問題,相較于國家所采取的多次改革,對農村金融體系進行重構無論是從理論上還是實踐上都更具有可行性。鑒于此,本文對農村金融體系重構的相關文獻進行了梳理。側重點主要放在農村金融體系重構的兩種路徑:“機構觀”和“功能觀”的選擇,重構的農村金融體系目標設定、功能定位、方式的選擇以及政
 
策支持等方面。此外,對很多學者關于國外較為成功經典的農村金融體系模式的研究也進行了梳理總結,試圖從中找出值得我國借鑒的經驗與方法,對農村金融體系的重構給予一定的政策制度建議。最后,本文就農村金融體系重構研究在學界已經達成的共識或已經深入研究探討的內容進行了總結梳理的基礎上提出可能存在進一步研究空間的領域,試圖為農村金融體系的重新構建解決農村金融問題推動整個農村金融未來的發展研究提供一些建議。
 
第一章前言
 
第一節研究背景與意義
 
一、研究背景
 
在我國漸進式的經濟轉軌進程中,農業部門為國有經濟體系提供了大量的農業剩余的同時,也為其他經濟成分提供了大量低成本的勞動力以及其他所需的資源。但是,長期以來,“三農”被忽視的問題遠遠沒有得到有效解決。2013年的中央一號文件強調解決農業問題是重中之重,因此“三農”問題已經成為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全局中亟待解決的重要問題。“三農”經濟在近三十年的經濟順利轉軌和國民經濟的持續增長中做出巨大貢獻,積累起足夠的國民財富。我國經濟轉軌與經濟發展已經進入了一個全新的階段,因而有能力對經濟做出巨大貢獻但是發展相對滯后的農業部門進行一定程度上的“反哺”。這種“反哺”對于促進國民經濟增長、協調區域經濟發展、促進城鄉一體化以及縮小貧富差距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
 
然而無論是發展現代農業亦或是改造傳統農業,都離不開資本的大量投入,而現實卻是由于諸多原因農村地區信貸的可獲得性低。在國有銀行部門大量退出農村市場后,農村金融出現“俘論”,一方面,農戶和農村中小企業的巨大金融需求得不到正規金融機構的滿足,另一方面,農村居民儲蓄通過正規金融機構大量凈流出。為國有金融部門貢獻了大量金融剩余的農村地區出現“信貸真空”和金融市場的“空心化”;農村信用社長期處于壟斷地位造成農村金融市場缺乏競爭,資金的使用效率低流動性差;農業發展銀行沒有直接面對農戶與中小農村企業的業務,支農不足;正規金融困境使得非正式金融發展迅猛,非正式金融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正規金融體系的不足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的監管、風險補償機制和法律法規規范其運營,發展的過程中出現了很多亂象;農業保險的制度供給缺位導致農業保險有效供求的不足,致使天然具有風險性與約束性的農業較其他產業融資困難;農村金融相關法律法規的滯后以及信息不對稱所導致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造成合約成本較高;這些問題的存在表明現行的農村金融體系與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現實要求有相當大的差距。在這樣的大背景之下,越來越多的學者意識到現行的農村金融體系根本無法滿足農村經濟發展的需要并提出對農村金融體系進行重新構建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方法。但是,由于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政策等并未做出詳細的規定,因此在具體實踐過程中沒有明確的相關理論和政策對農村金融體系重構予以支持。多年來,為了探索出適合我國農村發展的農村金融體系,學界關于農村金融體系的研究,正以多視角的方式展開。有的從農村金融的需求與供給討論之,有從農村金融組織機構體系的視角討論之,有從農村金融的法律法規視角討論之,有從農村金融市場的角度討論之,有從農村金融體系功能角度討論之等等,頭緒繁多,盤根錯節。全面系統的對農村金融體系重構的研究成果進行梳理正是在此背景下展幵的。
 
二、研究意義
 
農村金融一直是金融學和農業經濟學?核心問題中的熱點、難點。“三農”經濟在各國的經濟發展過程中貢獻巨大,在我國經濟騰飛的過程中“三農”經濟同樣做出了卓絕的貢獻。我國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之一同時又是農業大國②同樣重視農業的發展。但是,長期以來,“三農”被忽視的問題遠遠沒有得到有效解決:小農業經濟轉型中資金融通和金融服務問題仍然是“三農”經濟成長的主要問題之一;農民的地位嚴重被忽視,社會地位、福利待遇和公民權利并沒有得到足夠保障,農民成為事實上的“超弱群體”和社會中被“邊緣化”的階層。通過梳理農村金融體系現狀和“三農”融資困境存在的主要原因以及農村金融體系重新構建等方面的文獻,對于解決農村金融問題,推動“三農”經濟和農村金融發展具有重要戰略意義。
 
首先,通過梳理農村金融體系發展現狀以及“三農”融資的相關文獻,對于剖析“三農”融資困境存在的主要原因明確農村金融體系改革的具體思路具有理論指導意義。“三農”不僅資金需求巨大并且呈現多樣化趨勢,然而,農發展作為我國農村金融機構體系中唯一的政策性金融組織沒有直接涉及農戶和微型農業企業的業務,農信社和郵儲企支農乏力,農行逐步退出農村地區。小額貸款、社區發展基金、農村資金互助社以及村鎮銀行等新型非正式金融機構雖然發展迅速,但是因起步晚加上發展不規范在緩解農村地區資金困難方面作用有限甚至還產生了一些亂象。正式金融供給不足和非正式金融發展受限的雙重局面造成“三農”普遍融資困難,于此同時農村金融組織機構體系自身及其運行的保障體系等多個因素也共同加劇了 “三農”融資困難的局面。農村金融組織機構體系的問題主要包括業務經營范圍狹窄、財務制度不健全、涉農業務設計不合理等方面;外部運行保障體系問題主要是缺乏風險分散機制、法律體系及政府保障措施不完善等。本文對此進行了詳細深入的研究試圖為重構農村金融體系解決農村金融問題的具體實踐提供理論指導依據。
 
其次,通過梳理農村金融體系重構的路徑選擇、目標設定、功能定位等一系列相關文獻,對于完善我國農村金融體系,促進其可持續發展,更好地為“三農”?農村金融涉及農民經濟、農村經濟和農業經濟以及金融學等諸多學科,通常也農業經濟代指“三農”經濟。最大農業國家的判斷是據于'農業從業人口的數量。但若論及耕地面積、畝產值和生產技術,中國與世界領先水平尚存在距離。故此處僅稱中國為“最大的農業國家”而非“最強的農業國家”。經濟服務具有現實的意義。從總體上看,我國農村金融體系是不合意的,國家對此也采取了很多次的改革,雖然改革呈現一定的成效,但是相較之下,對農村金融體系進行重構無論是從理論上還是實踐上都更具有可行性。為了給農村金融體系重構研究做好鋪墊,本文對國外較為經典的農村金融體系模式的研究文獻進行梳理,為農村金融體系重構方式的選擇、目標設定、功能定位、功能監管等提供理論依據,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最后,為農村金融體系重構的實施細則提供一定的理論依據。2013的中央一號文件強調了財政政策對農業的重要性。2014年中央一號文件則明確要求:“完善財政支農政策,增加“三農”支出”。本文在對國外較為成功經典農村金融體系的研究文獻進行梳理的基礎上結合我國“三農”經濟獨有特點總結并作出分析,試圖為我國農村金融體系重構提供一定政策制度建議的同時指出重構過程中還需要注意的一些細節問題。第二節國內外相關理論的歷史沿革及本文梳理資料來源
 
一、國外有關研究
 
金融在經濟發展中的意義一直被傳統經濟增長理論所忽視,人們關注的通常 、是資本、土地、人力資源等實物變量。直到20世紀60年代以后,以戈德史密斯(Goldsmith, 1955,1966,1968,1969)、格利和肖(Curley and Shaw,1960)、帕特里克(Patrick,1966)、麥金農(McKinnon,1973)等為代表的學者才開始對金融在經濟發展中的作用予以較多關注,他們認為金融對經濟增長有、進作用。世界銀行在20世紀60年代初的一項研究也指出金融體系發達國家的人均經濟增長率是金融體系不發達國家的兩倍多。對于Curly和Shaw的研究,學界利用不同方法從數量角度對金融在激勵經濟增長方面的作用進行剖析驗證了金融在經濟發展中重大意義,將金融發展與經濟發展密切聯系起來。至于經濟發展與金融組織發展之間關系的研究代表人物主要是Hugh .T . Patrick (1999)根據他的研究理論金融的發展模式要經歷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Supplying-Leading (供給領先)模式,第二階段是demanding-leading (需求領先)模式。

在金融發展理論的推動下,先天具有特殊性的農村金融領域先后出現過三種較具有代表性的理論。20世紀80年代以前農業信貸補貼理論(Subsidized CreditParadigm)占據主導地位,該理論認為農業生產的特殊型和農民的貧困性決定商業銀行不會對其融資,政府有必要建立非盈利的金融機構并注入政策性資金支持農業生產發展,并主張對農業施行較其他產業低的融資利率。這一時期亞洲各國都建立了專門的非營利機構,并設立專項貸款為貧困階層服務。而在20世紀80年代后期,學界在對農業信貸補貼理論批判的基礎之上①產生的農村金融系統理論(Rural Financial Systems Paradigm)認為即使是普通貧困農戶在利率自由化的金融市場上也有儲蓄的欲望和能力,政府對農業實行補貼雖然促進了農業發展但亦會造成儲蓄動力不足、貸款回收率低、外部資金依賴度髙等問題使農村金融體系效率低下等問題。農村金融市場是有效率的,政府不當干預反而會導致農村金融市場的失衡,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和金融發展環境解決農村發展資金缺乏的困境才是政府職責。該理論自上世紀80年代提出至今仍在農村金融領域受到廣泛的關注。20世紀90年代后,前蘇聯市場經濟轉型中出現亂象以及拉美和東南亞國家金融危機爆發等一系列事件表明完全依靠市場機制是有缺陷的,學界意識到金融市場的有效率運行離不幵非市場因素配合,比如政府的政策支持。該學派指出農村金融市場的非完全競爭需要政府這個“night dog"介入,其中Stiglitz所提出的不完全競爭市場理論最具代表性,而至于政府在農村金融市場上具體作用的發揮該理論也做出了詳細的闡述。

雖然國外關于農村金融研究的文獻相當豐富,但是針對于我國農村金融研究的學者則非常少見,因此本文選取的資料來源主要來自國內學者的主要研究文獻。


二、國內有關研究

 

由于計劃時代的“抑農興工”趕超戰略,農村生產力受到了一定程度的破壞,農業凋零。20世紀70年代末期,中國開始了具有劃時代意義的、舉世矚目的改革開放。在這場富國強民的改革中,選擇了有8億人口的農村作為突破口,伴隨著三農經濟的迅速發展以及農村金融改革與發展的先行啟動,我國關于農村金融體系的研究也隨之興起并正以多維的視角展開。

有圍繞農村金融組織機構體系展開研究的。早期的關于農村金融體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三農”的金融需求與農村金融組織機構體系的供給方面。轉型中的“三農”經濟出現了一系列新的特征進而引出多樣化的農村金融需求。但是,早在20世紀80年代伊始國家實施的以金融組織機構多樣化為主線的金融改革并沒有實現農村組織機構供給主體的優化。鑒于此,多角度推進農村金融組織機構多元化一直是學界研究的重點。但是,隨著研究的深入很多學者意識到“頭是頭腳是腳”的框架內的修修補補根本無法解決農村金融的主要問題。隨后,部分學者開始著眼于農村金融組織體系的重新構建,20世紀90年代,農業銀行的王醒春、龍西安就創新展開了我國農村金融組織體系改革的研究和探索并發表《對重構農據農業信貸補貼理論,在補貼條件下,由于存在持續可獲得低成本資金的預期,農戶缺乏儲蓄激勵,信貸機構難以獲得資金來源;而對于信貸機構而言,由于政府的信貸支持,對于投放出去的資金缺少有效地監督激勵;由于小農戶在貸款過程中存在較高的交易成本,信貸機構更傾向于將資金貸給大農戶,信貸補貼的初衷就被違背了。 <<村金融組織體系的看法>>一文就農發展運作機制、行社脫鉤、農合基金會的規范管理和農行的發展與市場定位等問題作出科學論證。隨后,還對農村金融組織機構體系重構中需要注意的監管、管理、產權制度設計等問題進行了具體的設想。但因基于農行的視角不免缺乏推廣性和操作性,可是如果就研究思路和領域而言卻是巨大突破。蔡則祥從農村金融金融組織完善標準深入研究得出創新和完善農村金融組織體系是農村金融體制改革核心的結論,并提出構建“雙重四元農村?金融組織體系”的設想。張紅宇指出相較于對國民經濟的貢獻,農村經濟從國民經濟獲得的支持偏小,我國看似相對完備的農村金融組織體系是有功能缺陷的,對此,它提出全局化改革農村金融組織體系的新思路。

對農村金融體系的重構雖然都是圍繞農村金融組織機構體系展開的,但是在現代經濟學中關于金融與經濟的關系主要有兩種研究思路:一是基于組織機構視角的“機構觀”;二是基于金融組織機構應具備作用的“功能觀”。羅來武等受功能金融理論的影響試圖找出農村金融制度創新路徑,按此思路他們認為充分發揮金融機構功能需著力解決三大正規金融機構即農發行、農行和農信社的發展方向以及如何正確引導非正規金融機構問題同時注重直接金融與間接金A]協調。但是,研究內容主要集中在農村金融制度的改進并非農村金融體系的構建,因此政策建議提出的基礎仍然是機構視角而非功能視角。隨后更多學者受功能金融理論的啟發,開始著力研究功能視角下農村金融體系的重構。何廣文(2004)指出始于上世紀80年代以機構多元化為主線的金融改革并沒有實現機構優^^的目標,因此,提出從“功能范式”出發優化金融組織的觀點。蔡四平(2006、2$9、2014)、顧海峰(2014)基于利益博棄指出金融功能下農村金融組織重構的邏i:依據以及重構后的目標、功能定位以及路徑選擇,對重構中農村金融組織體系產權制度設計和組織形式創新進行詳細闡述的基礎上創新提出對農村金融組織施行功能監管。
而有的學者則注重農村金融面臨的外部環境的考察。以外部環境為切入點的學者主要從農業保險、農產品期貨市場、農村金融法律法規、農村信貸擔保體系以及農村征信體系等幾個方面入手探討農村金融體系存在的其他主要問題,并借鑒農村金融體系建設較為成功國家的先進經驗為農村金融體系的合理高效運行營造有利的外部發展環境。

有的研究則更重視進行實地調查,認真審視農村金融市場供求。如2007清華大學經濟管理學院202名師生對農村金融發展相對較緩慢的吉林、黑龍江、河南、安徽、山西、江西、湖南、湖北共8省31縣、150多個村莊、50家企業、70多家金融機構及當地政府、2000多家農戶實地調研,分析了中部農村金融需求、中部農村金融供給并對發展我國中部金融市場給出了建議。

第一章前言

學界還有從交易成本學、農業經濟學、法經濟學、合作經濟學、信息經濟學、新制度經濟學討論這一問題的。綜上所述,學者們關于農村金融體系重構的研究注重理論與實踐的結合并且視角多維,不一而足、盤根錯節。但是,就許多問題尚未達成廣泛的共識。梳理總結此方面的相關文獻將有助于農村金融體系相關研究的往前推進。

 

三、本文選取的資料來源

 

我國走的是一條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道路,與我國的農村經濟相適應的農村金融較其他發展中國家有共性同時也具有其獨特的特征?。國外關于農村金融研究的文獻相當豐富,但是針對于我國農村金融研究的學者卻非常少見,因此本文選取的資料來源主要來自國內學者的主要研究文獻。僅是在涉及金融發展、功能金融、農業保險等方面會引入部分國外的主流學派的觀點以及理論。目前,從事相關研究的學者專家主要有農村金融領域的何廣文、張杰、徐旭初、李樹生、苑鵬、孔祥智、周立、溫鐵軍、國魯來、潘淑娟、馬忠富、任大鵬、應瑞瑤、王文獻、張樂柱等等;金融功能領域的白欽先、羅來武、蔡四平等;經濟學領域的林毅夫、張維新等;農業保險領域的劉京生、李軍、庹國柱、龍文軍、費友海等;農村金融法律領域劉玲玲、張宏展、付家偉等。他們長期奮斗在理論與實踐的最前沿,豐富的研究成果為農村經濟與金融的發展提供了具有重大意義的理論指導,更為以后的研究打下堅實的基礎做好了充分的鋪墊。與此同時,農村金融學界也涌現了很多后起之秀,他們的許多觀點獨具創新也頗具指導意義。如:蔡澤祥、王剛貞、祝健、顧海峰等。本文主要選取上述以及其他專家學者在核心雜志期刊發表的論文及一些優秀的碩博士論文、在工作會議和農村金融學術論壇上的講話及論文。此外王曙光教授、何廣文教授、徐旭初教授、蔡四平教授、祝健教授、潘淑娟教授的研究成果及其獨特新穎的視角、縝密嚴謹的思維給予了筆者諸多啟發,此外,學界其他專家學者的研究成果也同樣使筆者受益匪淺。

 

第三節文章結構及可能存在的不足

一、文章的結構安排

本文主要采取文獻研究的方法,他人的研究方法和結論為本文提供了較高的研究“平臺”和理論基礎。在梳理國內外相關文獻的基礎上主要釆取歸納總結研究農村金融供求以及農村金融體系重新構建的相關問題。研究工作具有內在的邏輯性,基本上形成一個有機統一體,文章在結構安排上主要包括五個部分:第一章,前言。首先,闡述了文章的選題背景、選題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①參見祝健.《中國農村金融體系重構研究》[M].北京,社會科學出版社.2008第183-189頁 其次,對國內外相關研究做較為可觀、全面的總結;最后,對文章的結構安排做出了介紹并指出了可能存在的不足。

第二章,我國農村金融體系的現實審視。在對重構農村金融體系的相關研究進行梳理之前,我們首先應該考察農村金融體系內的農村金融的供求整體現狀。從資本要素的優化配置角度出發農村金融體系的主要作用是調節農村地區資金的余缺,然而現實卻是農村地區金融供求失衡,“三農”融資困難。筆者試圖從“三農”與農村金融機構組織體系自身以及農村金融體系運行的外部環境的研究為起點,找出我國“三農”融資困境存在的主要原因,為重構農村金融體系解決農村金融問題提供明確的思路。


第三章,關于農村金融體系構建的研究。針對現實中農村金融體系諸多次改革成效不顯著的現象,筆者試圖以比較“機構觀”與“功能觀”的研究為起點指出造成這一現象的可能原因得出基于“機構視角”的改革具有局限性。從而借鑒“功能范式”巾對農村金融體系進行重夠可能是更好地解決方案,并對重構后的農村金融體系的功能定位、目標設定等一系列相關文獻做了簡要的梳理。第四章,農村金融體系重構的制度研究。從立法、財政、教_訓與信息、農村金融市場準入等方面討論政府在農村金融體系重構可提供的政策制度支持框架。此外,考慮到國外經典的農村金融體系模式可以為我國的農村金融體系重構提供可借鑒之處,筆者在對此方面有關文獻進行梳理的基礎上結合我國農村金融體系的現實狀況為農村金融體系改革的提出了相關的政策制度建議。第五章,總結與研究前瞻。關于農村金融體系領域研究以達成的典識和尚存在爭議的地方進行了總結,找出研究領域內的“盲區”和值得更進一步深入探討的空間。

 

二、文章可能存在的不足

 

文獻綜述類文章主要是在現有的研究基礎上對現存的主要文獻進行梳理,在總結出學界主流觀點的同時演繹出該領域的研究路徑理出理論發展的前沿。鑒于此,本文可能還存在以下幾點不足:首先,農村金融是一個熱門學科,引起很多學者的極大興趣,學界關于此方面的相關研究非常豐富,使得此方面的文獻無論是在存量上亦或是增量上也相當的可觀,視角多維觀點也不盡相同新穎獨特。文章難免因為下載率低、出版刊物不常見、引用頻率低等,造成一些重要研究以及主要觀點有所疏漏。因此,筆者無法做到面面俱到,僅盡最大能力對一些主流以及創新觀點做了梳理。茲維.博迪、羅伯特.C.莫頓.《金融學》.北京:人民大學出版社,2011.其次,農村金融學是一個交叉學科,其中可能涉及的領域包括信息經濟學、金融學、交易成本學、農業經濟學、法經濟學、合作經濟學、新制度經濟學、博弈論、福利經濟學,乃至法學、社會學等多門學科,筆者無法傾其所有,在對文獻進行梳理的過程中一些專業領域的重要觀點從而被疏忽。

第二章我國農村金融體系的現實審視

從世界范圍審視金融的發展歷程可以發現金融經歷了從低級到高級的螺旋上升過程,而金融體系作為經濟理論中重要的經濟范疇之一,國內外很多知名學者都對金融體系的內涵做出了界定(黃達,1999;喬治.考夫曼,2001;孫濤,2004;陶琴,2005;王曉,2005),但是目前,關于金融體系內涵的界定在學界并沒有達成一致。所以,關于農村金融體系也沒有明確的界定,祝健(2008)借鑒《現代漢語詞典》對體系的定義為將農村金融體系定義為在一定制度背景下,農村金融交易主體、金融工具、金融市場、金融調控與金融監管等等多方面相互聯系而形成的有機整體。就“金融”本身而言并沒有城市與農村之分,多年來,我國城鄉發展不平衡造成的、我國特有的二元經濟結構特征使得“金融”在我國有“城市金融”與“農村金融”之分,因此“農村金融”僅是相對于“城市金融”的一個比較性的概念。我國農村金融體系伴隨著農業的發展和“三農”經濟的增長逐步形成。從1951年至今,為使農村金融體系適應“三農”經濟發展的需要政府部門在農村金融體系方面進行了很多次的改革,改革亦呈現出一定的成效,農村金融體系的發展也呈現出螺旋式上升的趨勢。各國因為執政理念和方式的不同可能擁有各自的農村金融體系,但是一個國家的農村金融體系并沒有好壞之分,只要能滿足農村金融需求促進經濟的發展,那么就可以說一國的農村金融體系是合意的。


Hugh .T. Patrick (1999)廣泛的研究了農村金融組織機構體系發展與農村經濟增長的關系后指出金融的發展的兩種模式:一是Supplying-Leading(供給領先)模式;二是Demanding-leading(需求領先)模式,Patrick指出在實踐中需求追隨和供給引導兩種現象雖然往往是交織在一起的,但不可否認的是最優順序確實存在。在發展的早期階段Supplying-Leading (供給領先)居主導地位,而隨著發展的深入Demanding-leading(需求領先)模式處于領導地位。再結合現階段我國農村經濟所處的發展階段,現階段的我國的農村金融應該Supplying-Leading (供給領先)模式,即現在的農村金融供給并不是根據農村金融的需求而設計的而是農村金融需求在被動的適應農村金融的供給?。這就必然造成農村金融需求與供給的不匹配,“三農”融資困難,也就是說我國的農村金融體系是不合意的。為了解決這個棘手的問題,學者們做出了許多有價值的探索。筆者將梳理農村金融供求整體現狀的相關文獻指出“三農”融資存在困境,同時還將從內外兩個方面梳理“三農”融資困境存在的可能原因試圖為重構農村金融體系解決“三農”融資問題提供清晰明確的思路。

 

第二章我國農村金融體系的現實審視

第一節農村金融供求現狀

農村金融體系作為農村地區經濟主要的資本要素配置方式主要作用就是解決“三農”融資問題,而學界往往在討論“三農”經濟組織融資問題時通常以農村金融的需求與供給做為研究的起點。因此,多年來學者們持續、廣泛的關注著農村金融的供求問題。汗靜(2010)深入的考察了我國農村地區的信貸規模總量、信貸用調結構、信貸額度機構和信貸期限結構四個方面,研究結果顯示我國農村金融整體供求處于失衡狀態,并指出失衡不僅影響“三農”問題的解決而且制約農村金融的發展和財政支農的作用,加劇城鄉發展的不均衡。馮興元(2004)指出隨著改革的深入,農民收入逐步提高,我國農村金融需求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呈現需求主體多層次、需求多樣化的趨勢。多年來,政府部門雖然采取多項措施致力于構建政策性金融、商業性金融與合作性金融“三位一體”的農村金融體系。但是,因政策和主體體之間并未形成合力,三農多樣化的金融需求根本無法得到有效滿足,大量的研究結果顯示我國農村地區金融供求長期處于失衡的狀態。為解決供求失衡的矛盾,學者們做了很多有價值的探索。農村地區的經濟活動特征決定了農村金融機構不可能獲得城市金融機構那樣的收益,在商業化目標的驅使下四大商業銀行頻繁撤離農村或者撤并經營網點與此同時農發展作為唯一的政策性金融機構業務設計不直接針對農戶和規模小的農企,支農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的發揮,而農村信用社已經全部改制成商業銀行,運作模式與大型商業銀行類似,脫離了 “社員入股”的組織形式和為社員服務的宗旨,不再具有實際上的合作性質,可能會隨著大型商業銀行撤出農村地區而逐漸縮容,農村金融機構總量上的減少是一種必然的趨勢。針對這一現象,盧亞娟、蔡則祥(2005)認為增加農村金融供給是緩解農村金融需求多樣化與農村金融供給單一矛盾以及農村金融改革的滯后性的主要措施。而王曙光(2007)則進一步指出擴大農村金融有效供給的關鍵:放寬農村金融市場準入標準大力發展“草根金融” ?。莊慧彬(2008)運用制度經濟學和博棄論的分析方法論證農村金融制度供求失衡是我國農村金融發展滯后的根本原因,正規金融制度供求失衡是政府強制性變遷的結果,非正規金融制度供求失衡則是政府過度干預和嚴格管制致使制度創新不足,重新定位政府職能,掃除各種體制、制度性的障礙重新構建制度基礎,才能推動農村金融更好地為“三農”服務。潘淑娟(2007、2009)認為我國主要以提供銀行信貸產品為主的農村金融體系并不符合“三農”對金融服務的需求,過于“城市化”的農村金融產品造成嚴重的“供求錯配”:相對于“三農”的金融需求,供給者的供給屬于“無效供給”,相對于金融攻擊者的供給,“三農”特別是農戶 金融需求屬于“無效需求”。所以要從制度層面上解決供求的不匹配就要發展合作金融建立多層次、多元化的農村金融體系。王玉靚(2013)認為在各種因素的作用下,農業的生產流程、技術含量和資金回收速度區別于其他行業獨具特點,金融監管當局沒有對農村信貸產品給予特別規定和農村金融機構在推出農村信貸產品同時并未設計相應的審批流程和風險控制措施的情況下,按照統一的審核流程和風控措施使得融資手續過于復雜不符合“三農”經濟的實際融資需求。

第二節三農融資困境

在農村金融體系內的“三農”融資活動是一個系統活動,三農自身與農村金融機構組織體系屬于系統以內的部分,外部環境則被定義為屬于系統之外的部分。如果在“三農”自身與農村金融機構組織體系都并未阻礙“三農”順利融資的情況下結合有利的外部環境,“三農”的融資必定j頓暢無阻,更不會出現“三農”融資困境這一說法。然而,現實情況卻是農村地區資金需求與供給存在很大的缺口,一方面資金需求巨大,另一方面,農村金融供給抑制嚴重。在現行的農村金融體系下因為農村金融供求失衡造成的“三農”融資困難己成為制約“三農”經濟發展的重大問題。中央多次發表一號文件,指出要加快農村金融改革的進程,主要目標也是為了化解“三農”融資困境的難題。筆者試圖從內外兩個方面梳理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

(一)農業的天然弱質性

農業是基礎產業同時也是世界各國公認的弱質產業,這可以在世界各國家普遍運用財政補貼保護農業發展上得到驗證。造成農業弱質性的原因主要有農業生產周期長、受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大、農產品的供給與需求彈性小、涉農科學技術革新緩慢等,單從這一點來看,世界范圍內都是差不多的。我國傳統的小農經濟加上農業基礎設施較差,生產技術較為落后等客觀現實更加阻礙了農業發展的“三化”進程,農民的市場談判能力和市場地位也隨之降低。因此,與世界水平相比,我國農業呈現更強的弱質性。

較其他產業受自然災害影響較大的農業生產投資收益低而且不穩定,穩定的現金流無法保證。可控性和可測性都很低的系統性自然風險加大了農村■金融的系統性風險,這就意味著“三農”的信貸自償能力低下,進而導致農村金融機構“惜貸”(付兵濤,2008)。李景波、田露(2011)、鄭良芳(2013)又進一步指出農業的天然弱質性又引發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戶與農企的弱質性。我國農村居民收入與城鎮居民收入仍存在一定的差距,農村地區生活水平偏低,有的甚至掙扎在溫飽線上,此外,受教育資源、信息資源等的限制,農村地區居民的文化水平普遍不高。這樣的弱勢群體無論是其自身還是由其聯合組建的經濟組織都很難通過金融機構放貸過程中對抵押品、資金實力、生產技術、經營管理水平、財務信息等指標的審核。

(二)農戶與農企的獨有特點

黃宗智提出的“小農命題”比較符合中國農民的實際,小農經濟意味著農戶普遍進行一家一戶小規模的經營,農戶金融需求呈現出規模小、分散化、季節性和及時性等特點。較高的風險和成本決定了農村金融機構對服務農戶退避三舍,農戶很難獲得農村金融組織機構的垂青。孫涌(2009)根西方發達國家的理論和實踐企業融資順序的選擇偏好一般是:內部融資-債權融資-股權融資。農業生產作為風險性和季節約束性都比較大的產業決定了農企的資金需求具有短、急、小、快的特點加上農業企業在設立初期由于外在環境的約束和內在素質的不高限制了其融資能力,很難借到錢。外源性融資特別是直接融資受阻,農業剩余和自身積累的內源性融資是解決資金難題的主要方式,規模小、結構單一難以支持其長遠發展,只有發展到了一定程度才能較容易的獲得外源性的融資。受發展程度限制大多農企還不具備發行有價證券進行外源融資的資格,因此金融機構貸款是目前農企的主要外源性融資渠道。出于貸款成本考慮金融機構信貸審批人員往往依據易于直接觀察并且可以進行比較驗證的信息做出審批決策,如財務信息。林毅夫、管曉永(2005)也指出財務信息最能直接地反應借款人經營管理水平和資產負債現狀,完善的財務信息是企業獲取資金支持基礎并且能夠構建企業的社會公信力。然而,就目前而言我國大多數農企屬于資源型的中小企業,規模較小,管理運作較為簡單,財務制度尚不健全。正是由于農業企業財務管理制度不健全,金融機構信貸經理難以通過有效財務信息對農企償貸能力進行評估。出于信息搜集處理成本與貸款風險的考量農村金融機構對農企的貸款意愿并不高。

(三)農村金融服務機構主體缺位

1.農業發展銀行

世界各國政府現行的普遍做法是設立專門的政策性的金融機構以扶持農業的穩定發展。做為我國唯一為“三農”經濟發展服務的政策性金融組織機構,農發行與初設時的宗旨相違背長期以來卻主要從事以糧棉收購以確保糧食和其他重要農產品的供應安全,并且主要以大型農業企業為服務對象。祝健(2008)指出農發行不存在對農戶的直接服務,其主要目標對象決定了單個農戶很難或根本不可能獲得生產所需資金,單純依靠政策性金融根本不能解決“三農”發展的資金需求。楊曄(2007)采用DEA方法將所有者權益、主要資金來源、營業費以及稅前利潤和貸款凈額分別作為投入量和產出量測算我國政策銀行的運行效率,模型結果顯示農發行沒有發揮規模報酬的優勢,其運行效率最低。

2.農村信用社

農村信用社幾經變遷,雖然很多問題仍然存在著爭議,但是大多數學者認為自從“人民公社”以來農村信用合作社空有頭銜,脫離了 “社員入股”的組織形式和為社員服務的宗旨,已經不再具備實質意義上的合作性質?(吳永紅,2001;謝平、徐忠,2005;陸嘉,2006;路諱,2012;楊峰;2012等),并且進一步指出機制和制度是造成農信社作為合作金融主體缺位的根本原因。謝平(2005)、徐忠(2006)認為2003年以來對農信社的的多倫改革并沒有從根本上解決農村信用社的問題,政府部門制定的一些政策措施只是使農信社的存在的諸多問題得到改善,但是由于是政府強制性制度變遷下的改革,我國農信社具有政府的腦袋、合作社的外殼、集體的運作方式,這樣的制度安排在現有企業管理理論中找不到任何依據,政府在制定有關政策時并酌情考慮結合實際。對此很多學者發出了農信社“缺機制而非缺資金”、“改革關鍵的解決機制問題”的感慨(林楠,2008;應朝暉,2010;曹軍,2011;匡國建,2012等),并指出農信社改革的屢屢失敗正是政府強制性的制度變遷造成的。

制度經濟學的奠基人Ronald Coase (1960)在其《社會成本問題》中指出在交易成本為零時只要初始產權界定是清晰地,都可以是資源配置達到最優。科斯定理(CoaseTheorem)'?闡述了產權的重要性,而對于現代金融業,良好的產權制度和治理結構同樣至關重要,產權是改革的重心,只有解決好農信社的產權制度*才能推動農信社的健康發展其作用與職能(宋晶,2009;杜鴦鴦,2011;楊建華,2013)。丁俊峰、陸幕(2006)從理論上分析得出在資金來源于股金并且信貸資金可得的前提下,“社員股權”能提高信貸資金的有效需求,融資成本降低,即產生“大鍋飯激勵”,但是現實卻是博弈中的“抵御”激勵由于外部人控制而消減,由于內部人控制農村資金產生非農化。趙萬宏(2006)、蔣定之(2008)認為農信社產權是具有國有性質的集體化產權而非合作性質,農村金融市場由于政府的過度干預而被扭曲,農信社組織特征、競爭、演化等均受到影響,股份制是解決農村社產權不清根本問題的唯一有效選擇,王德祥(2010)則進一步指出除了股權結構、法人治理虛設、行政管理代替資本管理等一些歷史遺留問題未能完全解決外,農信社還出現脫農、管理弱化、地方政府干預等一系列新的問題制約著農信社的支農能力。

3.商業性金融機構

農村信用社與農村合作基金會是我國我國農村合作金融發展道路上兩次不成功的嘗試。早在1977年就啟動了對農村信用社的改革,讓其承擔起農村合作金融的職能,然而三十年來,改革并沒有將農村信用社引向合作金融的道路,科斯定理比較流行的說法是只要財產權是明確的,并且交易成本為零或者很小,那么,無論在開始時將財產權賦予誰,市場均衡的最終結果都是有效率的,實現資源配置的帕雷托最優。農村地區的大多經濟活動具有規模小、季節性、分散化等特征決定了具有相當規模的超大銀行在滿足欠發達國家農村地區小額貸款人金融服務需求方面規模優勢無法施展(羅納德《1?麥金農,1999;王曙光,2006;祝健、張傳良,2011等)。李劍閣(2009)也認為規模龐大并且活躍的經濟活動是大型商業性金融組織機構運作的支撐,而中國大部分農村地區的經濟規模與發展水平暫時還無法達到這一標準。林毅夫等(2005)指出了金融市場上貸款人的異質性,大量的實證研究也顯示盡管各類金融組織機構的市場定位存在交集但是同時具有針對規模不同的專業化分工(規模不同的借款人在提供金融服務是具有各自的比較優勢?),其在信息結構、市場定位以及風險管理模式方面各具特色。范柏乃(2003),管曉永(2006),趙大偉(2009),宋媚(2012)認為各種規模的銀行貸款決策時主要依據決策兩類信息,一是直接信息,這類信息的特點是易于觀察比較,如財務信息和可估抵押品價值;二是間接信息,這類信息通常難以直接觀察、比較或計量,如企業家才能、人格、所處行業發展前景和外部經營環境等。然而無論是農戶、農企還是農村基層政府第一類信息一般都是缺乏的,雖然擁有比較豐富的第二類信息,但是只有通過長期密切的合作才能獲取并且難以量化傳達?再加上“成本-收益”的考量,造成大銀行缺乏收集間接信息的動力。近些年來,中國農業銀行大批撤出農村金融市場和減少分支機構除卻政府的意圖外也足以說明這一點。很多學者指出雖然農行的撤出造成了農村金融需求難以滿足和農村資金流出等消極后果,但是從“成本-收益”的角度出發認為這種做法卻是無可指責的(羅兩能,2006;祝健,2008等),出于戰略考量大商業銀行也注定不會在農村金融市場上“深耕細作”。

二、三農融資困境的外在原因

(一)缺乏農業風險有效分散路徑

長期以來農業高風險是我國農業發展,農民增收的主要障礙,中國作為世界上自然災害最為嚴重的國家之一,農業和農村經濟存在著“多年致富抵不過一次天災”的現象。劉仁伍(2006)指出農業風險主要來自氣候的變化無常以及農產品產量和價格的波動兩個方面。較其他行業而言,農業受自然災害的影響更為強烈。主要表現有三點:一是我國自然災害較多,因此受災概率較大;二是災害損失面積大,范圍廣;三是風險很難預測。農業面臨的自然風險(例如,臺風、洪水、冰電和大面積的干旱等)一旦災害發生往往使區域內大面積的生產及農民生活受到影響,并且自然風險屬于系統風險,系統性風險大銀行處于風險控制需要,一方面貸款決策鏈較長,另一方面對客戶信用評估主要使用量化信息。造成的損失不僅難以預測而且在很難在空間上進行分散,保險所遵循的大數定律在系統性風險下將失去作用造成賠付率過高,農業保險的高賠付低收益使商業保險公司很難維持進而對農業保險望而怯步缺乏經營的積極性,Wenner & Arias(2003)通過調查得出農業保險合同相較于人身意外和車險合同的風險要高出近二十倍的結論。另一方面,國家政策過于向農村信貸傾斜造成農業保險發展在政策上支持不足,農保地位受到嚴重的忽視(付兵濤,2008;趙俊英,2010等)。保險公司自身的信譽問題以及一些弊端的存在,如農村往往地處偏遠,理賠成本過高也使農業保險的推廣難上加難。此外,農村金融長期受到抑制和小規模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削弱了農業保險發展的物質基礎再加上我國農民的素質不高,很多由來巳久的傳統觀念如:風險自留、養兒防老等致使農戶缺乏投保意識,投保積極性低。

農業因農產品價格形成機制天生不足一直受“蛛網困境”②的困擾,農民受現貨價格信號的誤導導致生產資源錯配使實際收入低于預期收入,例如農業中的“增產不增收”現象。完善的期貨市場不僅能夠回避價格風險而且能夠發現價格,然而,在我國一直以來以政府制度供給為主導的農產品期貨市場由于存在諸多缺陷導致農產品期貨市場效率低下,嚴重制約了農產品價格發現與價格穩定等作用的發揮(侯曉明、曾繼民、李一志,2000;康敏,2005;謝高強,2011;蘇偉偉,2013)。丹新闖(2013)指出由于特殊持倉、市場參與主體自身局限性和市場交易環境三個方面的問題降低了我國農產品期貨市場套期保值的有效性。此外,由名于農產品期貨市場不發達使用期貨市場工具對涉農企業的價值和業績的影響不 f顯著也造成市場主體的參與積極性低,李新建(2013)用panel實證模型分析了我國177家涉農上市企業的風險管理,指出其中只有不到40家企業在期貨市場運用期貨工具規避風險,比率約為22. 6%,遠遠低于世界83. 3%的平均水平。針對這些現象,從動機角度來看政府運用政策過分干預、監管機制的不完善、過分的市場投機等多重因素造成我國農產品期貨市場功能受限,價格風險向農村金融組織機構轉移消減其為“三農”提供服務的動力。

(二)缺乏有效農村信貸擔保體系

小農經濟的歷史傳統決定了絕大多數的農企和農戶的經濟實力較為薄弱,建筑、土地等傳統抵押品缺乏,有些更偏遠貧困的農村地區甚至根本無法提供貸款抵押品(陳軍,2008)。有效評估的抵押品和資信證明的缺乏以及信息不對稱使得信息調查成本很高,貸款風險大,造成三農經濟發展所需資金獲取困難,解決?系統風險包括政策風險、經濟周期性波動風險、利率風險、購買力風險、匯率風險等。這種風險不能通過分散投資加以消除,因此又被稱為不可分散風險。系統風險可以用貝塔系數來衡量。②參見劉仁伍.《新農村建設中的金融問題》[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6_第208-210頁這個問題最有效的方法就是信貸擔保(胡士華,2006;蔣秀英,2009;曹琦,2010;趙文昆,2013華東,2014等)。但是現實卻是目前的農村信貸擔保存在諸多問題,雖然金融機構積極拓寬擔保范圍、創新信貸擔保的方式,但是農村地區農村信貸擔保體系發展緩慢、信用環境弱化的現實導致農戶信貸擔保主要還是以抵押和質押貸款為主,保證和信用貸款等擔保品種的發展并不理想。李新玲(2008)認為法律、法規的不健全和農村經濟主體信用不足雙重因素制約著農村信貸擔保的發展,可以說農村信貸困境其實就是信用困境,她的思路是:除了完善法律環境對農民進行信用教育,解決農村信貸兩難此種遞她局面促進農村金融更好地為三農經濟服務的根本途徑在于針對農村特色建立政策性、合作性與商業性相結合的農村信貸擔保體系。

(三)征信體系落后

中國縣域金融機構的不良貸款率高于城市金融機構,許多地區農戶的貸款回收大大超過了風險控制警戒線,交易成本過高使金融機構對農戶的貸款發放愈加謹致使農戶融資困難。熊學萍(2010)指出農戶征信制度的缺失是我國發展中突出的“軟助”,已經成為制約農戶融資的主要瓶頸之一。由于中國信用體系的缺失造成嚴重的失信失行,其中農村借貸市場的失信尤為突出,失信造成的經濟損失達到了引人注目的地步,有效失信懲戒機制的缺乏使農村金融經濟的信用水平偏低嚴重影響了農村金融與經濟的發展。健全的農戶征信制度能夠矯正借貸市場信息不對稱、防范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進而降低交易成本提升農戶融資效率的有效制度安排。中國是一個非正信國家,因此,對于農村征信體系的建設,很多學者有更多的的期待(鐘燕,2009;楊小玲,2011;歐哲琳,2012;姜文華,2013等)。今年1月15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明確提出“信用是市場經濟的“基石”,加快建設社會信用體系”。

(四)農村金融法律制度落后

立法先行是美國、日本、德國等發達國家農村金融體系模式成功的基礎。李超民(2006)指出通過具體的法律法規規范農村金融組織機構的運營,強化其經營管理的穩定性,明確其發展目標有助于推動信貸資金回流農村,更好地為“三農”發展服務。在我國,作為農業基本法的《中國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無論是在內容上還是覆蓋范圍上都存在不足,不能滿足農村正規金融對法律規范體系的迫切要求,農信社的相關法律法規大多以辦法、指引、意見等名稱出現,效力薄弱缺乏相應的權威,長期以來卻是大量的習慣法和一些自愿性契約規范我國民間農村金融的發展。具有合作性質的資金互助組織能夠緩解了農村地區龐大的資金需求,但是沒有法律規范其權利義務,規范其運作多數是處于“灰色地帶”,何廣文(2011)指出合作金融領域相關立法的缺失已經成為制約合作金融健康持續發展的一塊短板。郎波(2013)認為我國農村金融法律法規安排最明顯的問題是不僅沒有具體落實金融機構服務于農民的責任和義務更沒有形成有利于金融機構服務于農民的法律環境,立法的規定不僅不夠具體并且在具體的操作上缺乏可控性。三農經濟在融資的過程中,己表現出日益強烈的對于完善的法律制度的需求(王文獻,2008;莊慧彬,2008,潘淑娟,2007,2009),政府在農村金融制度供給方面需要做的還有很多。此外,不光是法律制度、農村存款保險制度等也都有待于完善。

第三章關于農村金融體系構建的研究

正如上一章所述,我國農村地區的金融需求在被動的適應農村金融的供給,金融供求長期處于失衡的狀態造成“三農”融資困境。這種狀態也表明我國現行的農村金融體系中的各個主體之間并未形成親合,主體之間的配合未使農村金融達到供求整體均衡的狀態,農村金融與農村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仍存在差距,曹協和(2008)運用宏觀效率、運行效率和經營效率分別在宏觀、中觀和微觀三個層面對我國農村金融體系運行效率進行了詳細的考察分析指出我國農村金融體系整體運行效率低下沒有發揮應具備的促農作用,也就是說我國的農村金融體系是不合意的。中共中央自2009年幵始,已經在發表的文件中多次指導農村金融體系的建設工作,2012年的中央一號文件明確指出“大力推進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完善農戶信用評價機制”以及“發展多元化農村金融機構”,2013年的中央一號文件要求建立“建立多層次、多形式的農業信用擔保體系”。

上一章通過剖析“三農”融資困境的原因,為我們解決重新構建適合“三農”經濟發展要求的農村金融體系問題提供了明確的思路。即農村金融體系諸多問題的存在使得框架內簡單的修修補補無法根本解決我國廣大農村欠發達地區的資金難題。目前解決農村金融問題的理想選擇應該是對農村金融體系進行重新構建。所謂農村金融體系重建從根本上說并不是將現存的農村金融體系完全推到重新建立一個新的農村金融體系,而是從頂層設計的角度對現在的農村金融體系進行改革優化,使其更加完善,更好地為“三農”發展服務。可是如何對現在的農村金融體系進行重構并沒有現成的理論可供借鑒,實踐上也缺少相關的政策依據。重新構建農村金融體系可謂是一項相當復雜的系統工程。多年來學術界一直致力于研究農村金融體系重新構建,并且是以多視角的方式進行展開的。起初大多學者從機構的視角討論之,逐漸的學者意識到機構視角的局限性,改而從功能的視角進行分析。筆者將從農村金融體系重構的路徑選擇以及“功能視角”下的農村金融體系等幾個方面的相關文獻進行梳理,以期為農村金融體系重構提供可以借鑒的理論支撐。第一節農村金融體系重構的路徑選擇在分析如何對我國農村金融體系進行重構之前,本節將首先分析學界關于農村金融體系重構的主要兩種路徑,在指出我國多次農村金融體系改革成效不顯著的基礎上對其所凸顯的“機構路徑”依賴進行反思,得出塞于“金融功能”路徑重構農村金融體系的創新路徑選擇。

一、農村金融體系重構的“機構范式”

所謂機構范式”(Institution paradigm)是指金融市場的活動主體以及金融組織都必須預定在預先設定好的法律條例和規章制度內,— 金融機構運行的穩定性占首要位置,因此農村金融體系下所產生的所有問題都必須在既定的框架內進行解決,即使這會導致極其低下的運行效率,其遵循的是“結構-功能-行為績效”的行為路徑。“機構范式”可以說是“金融機構觀”這一理論長期指導我國農村金融體系演變的產物。經過多年的艱難探索發展,從1951年至今,國家對農村金融體系進行了很多次改革,農村金融在我國的發展大致經歷了初創、不穩定、恢復調整、整體改革和逐步完善五個階段,沿著發展的時間脈絡進行梳理就f會發現沿用的是一條相當典型的“機構范式”。依照這個思路,我國農村金融體系雖然經過了多次改革但每一次都是圍繞農村正規金融機構組織農行、農發行和農信社等的調整和完善以及非正規金融機構組織的整頓和清理,注重的是金融機構組織內部存量的改革以及農村金融機構組織存在形態。區別于與我國的農村經濟制度自下而上、誘發性的改革,金融機構的調整基本上是由政府主導的自上及下的強制性改革。羅來武.翁(2004)指出這種強制性的制度變遷忽視了農村金融體系改革的目標以及應該具備的經濟功能造成農村金融機構的設立、業務范圍以及職能定位不明確致使農村金融整體效率很低完全不能滿足農戶的金融服務需求并且對農村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極其有限。焦謹濮(2007)對中國、印尼、馬來西亞、印度、菲律賓、泰國、英國和德國8個國家2000至2004年間的數據進行對比,數據顯示雖然我國農業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僅列第三位但是農貸占總貸的比重、農貸占農業增加值的比重以及農貸占GDP的比重均位列第一,農業領域的貸款數額甚至超過農業生產總值。現今我國農村金融雖然是高投入但效率很低,農業領域的金融消耗過大狀態已經是一個急待解決的重要現實問題。曹協和(2008)運用宏觀效率、運行效率和經營效率分別在宏觀、中觀和微觀三個層面對我國農村金融體系運行效率進行了詳細的考察分析指出我國農村金融體系整體運行效率低下沒有發揮應具備的促農作用。

為了提高農村金融體系的效率解決農村金融問題探索適合我國農村特色的農村金融體系,眾多學者把研究的焦點放在了農村金融組織機構體系方面。特別的,王醒春、.龍西安(1996)是學術界首次基于農村金融體系重構視角著力研究農村金融制度和業務的創新,但是受限于當時的條件僅是從農業銀行這一“機構視角”出發探討農村金融組織體系的重構問題,所以不免缺乏可推廣性和可操作性。但是,這種開創性的研究對于后來學者針對于農村金融體系重構的研究工作肯定具有比較好的理論先導性。蔡澤祥(2002)從農村金融組織機構體系完善的標準著手,在理論分析了農村金融組織完善標準之后對農村金融體系的穩定性、適應性和效率性進行深入的考察研究得出農村金融組織體系改革是農村金融體系改革的核心內容這一重要結論并進一步提出了“雙重四元的農村金融體系”的創新性設想。張紅宇(2004)通過對我國農村金融組織體系功能績效和缺陷的研究,結合歷史及現狀進行詳細的分析論證指出應對不同金融機構進行多樣化的定位以滿足中國農村多樣化的資金需求,并從全局視角出發提出了農村金融組織機構體系改革創新的新路徑,其中解決農村金融組織的功能問題主要是從制度層面入手并闡述了政策性金融的重要地位。

然而,隨著研究的深入,很多學者意識到基于“機構路徑”的農村金融體系改革根本無法解決農村經濟與農村金融之間的現實矛盾,“金融淺化”日漸明顯(郭普松,2005;祝健,2007;李學春,2009;李秀苑、郭慶海,2010;萬宣辰,2013等)。追究其根本原因,劉玉平(2006)認為問題既不在現有的金融機構也不在于現行的信貸政策,而是在于現行的基于“機構范式”架構形成的農村金融制度。基于“機構路徑”的改革實踐也證明不根據“三農”經濟發展的現實據此所產生的金融需求入手,而僅僅從“機構視角”人為架構的農村金融體系無法使經濟與金融共同發展。從廣大農村地區經濟與金融的一系列矛盾來看,基于“機構觀”的改革路徑沒有更多地改革空間必將并很快走到盡頭,農村的金融制度需要新的思路和路徑。

二、農村金融體系重構的“功能范式”

鑒于基于“機構范式”的多次農村金融改革成效不顯著,很多學者在結合我國農村世紀的基礎上借鑒美國斯隆管理學院的教授A.Bodie和R.Merton于1993年提出的金融功能觀指出運用“功能范式”(Functional paradigm)對農村金融體系進行重構是改革的新出路(何廣文,2004;羅來武、劉玉平、盧宇榮;2004,陳亮,2006;曹協和,2008;顧海峰、蔡四平,2013等),為我國的農村金融體系重新構建打開一個新的視角。所謂“功能范式”是指在設計農村農村金融體系時首先應根據“三農”的發展要求明確其所需具備的經濟功能然后在此基礎上設置能夠發揮這些功能的農村金融組織機構體系以及有利的外部運行環境。“功能范式”之所以區別于“機構范式”是因為它是從系統的目標與外界環境中衍生出外圍服務對象對金融功能的需求,進而尋求合適的載體來承接并實現預斯功能需要。

按照A.Bodie和R.Merton所提出的功能金融理論,“機構范式”存在一個相當明顯的缺陷,就是當經營環境和組織所依賴的技術革新,或者相關法律制度滯后其發展時,金融組織將會變的無序,但是金融功能較組織機構而言則相對更穩定。祝健(2008)指出金融全球化背景下的金融機構面臨的激烈競爭必然會加劇組織的多樣性,從金融的功能觀來看金融服務摒棄了過往研究中普遍認為的農村金融體系僅是農村金融組織的簡單疊加的觀點,將農村金融體系視為整個社會經濟系統中僅是實現金融功能的一個子系統,雖然金融機構會因金融功能的變化也隨—之改變,但是金融機構間的競爭與創新能夠提升金融功能的效率,功能較組織形式而言則相對穩定。曹協和(2008)全面的對金融創新理論、金融機構范式、金融功能范式三種理論進行了對比分析得出面臨著金融機構頻繁調整和金融環境的快速變化的中國,運用“功能范式”對農村金融體系進行重構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上都更具有可行性也為分,析農村金融問題提供了一個更加穩定持久的框架的結論。侯利文(2010y指出農村金融組織體系在實現國民儲蓄向農業投資轉化的過程中必然,’伴隨信息處理與風險分散與管理的問題,決定整個轉化的效率的則是農村金融組織的治理結構。結合Crane的觀點,很多學者認為從機構、產品、經營三個層面來看,功能視角較機構視角更適合農村金融機構組織體系的重構。

第二節基于“功能視角”的農村金融體系重構

按照“金融功能觀”在重新構建農村金融體系的過程中農村金融組織機構的調整是必然的,但是農村金融機構功能的發揮才是重構農村金融體系的核心所在。既然這樣,在探討農村金融體系重新構建之前,那么我們首先不得不考慮,重構后的農村金融組織體系應該具備何種功能。因此,筆者對學界關于農村金融體系功能研究的主要文獻進行了梳理,在明確我國農村金融體系應該具備的功能的基礎上學界對農村金融金融體系的改革優化的研究也在不斷升溫。

一、農村金融體系的功能

金融是經濟的核心這一評價主要源于A.Bodie和R.Merton提出的金融六大功能,即資源配置、支付結算、風險管理、分割股權和儲備資源、信息傳遞和解決激勵。然而,明確運用六大基本功能方法分析金融體系直到上世紀九十年代伊始才開始提出,因為在那一時期金融危機的頻繁爆發讓學界更深切感受到了金融的極端戰略重要性。在我國,白欽先先生是研究金融功能的先驅,他在上世紀八十年代中期在其所著《比較銀行學》時就已經注意到金融功能問題。但是,當時他并未明確對“金融功能” 一詞進行定義而是運用“總體效應”加以解釋,直到九十年代中期在研究金融的可持續發展理論時才明確提出“金融功能”,并在對金融功能進行細分基礎上將金融功能提升到高層次的金融資源。而至于金融所應該具備的功能,學者們存在不同的觀點(Levine,1997;白欽先,1998、2003; Allen&Gale, 2001;孫立堅,2003)。但是仔細的審視后會發現他們表述的金融功能雖然不同,但是只存在認識角度與層次的差別,而在實質內容上卻達到基本上一致。這為農村金融領域的學者運用“功能觀”分析農村金融體系提夠了一個較為統一的平林毅夫(2003)對金融功能進行了總結認為農村金融體系作為農村資本要素的主要配置方式最基本的功能就是資源配置功能,學界關于農村金融功能的討論也大多集中在資源配置功能的發揮方面。但是,隨著“三農”經濟多樣化趨勢的明顯,更多地學者逐步開始關注農村金融體系所應具備的其他功能。張強、余桂榮(2009)在吸收以前“機構范式”改革失敗的經驗教訓的基礎上指出農村金融體系功能中風險管理功能的至關重要性并認為農村金融體系的主要基本功能應該是資本配置與風險管理并存,然后在這“二元”基本功能并存的基礎上衍生出價格發現、金融服務、解決激勵三個輔助功能。李敬、付陳梅、冉和光(2010)認為農村金融需求隨著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變化衍生出多樣性,新的“三農”經濟形勢下農村金融組織體系的基礎功能與核心功能應該分別是有效、可持續的滿足農民的生活性需求和誘導生產性金融需求快速持續增長促進農村勞動分工,產業化生產是農村金融組織體系的本質功能。而在眾多學者把對農村金融體系的研究焦點放在其應該具備何種具體功能上時,李喜梅、彭建剛則從隱性角度著眼提出了金融隱性功能的論點。彭建剛(2005)、李喜梅(2005,2009)認為盡管農村金融體系資本配置功能不足但是在中國工業化和經濟成功轉軌的進程中的確功不可沒的,兩相權衡下指出我國的農村金融還是有效的并創新提出了金融隱性功能的概念。按此思路在重構中國農村金融組織體系的設計過程中亦要綜合考慮其顯功能和隱功能,為我們在金融功能觀指導重構農村金融組織體系提供一個新穎的切入點。

二、“功能視角”下的農村金融體系

借鑒于“功能視角”并在遵循農村金融客觀發展規律的前提上,結合我國“三農”經濟的實際,眾多學者致力于構建政府指導下政策性金融、商業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既相互競爭又協同發展的“三位一體“的多元化農村金融體系。筆者在對相關文獻進行梳理的基礎上總結出學界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探討:

(一)市場的基礎作用

回顧農村金融的改革歷程,實質上可以說是不斷追求金融抑制向金、融深化轉變的過程。但是由于沒有培育良好的市場機制,充分發揮市場力的主導作用,不僅導致農村金融供求失衡而且無法形成農村市場化定價與風險管理機制(周孟亮,文春輝,2010)。從總體上看,我國農村金融機構業務經營的市場化程度已經很高,但是由于政府對于利率與市場準入的管制相對較為嚴格影響了農村金融的價格和競爭造成農村金融.,功能的有效發揮受限。農信社在農村地區的蜜斷地位早已形成,農村金、融市場競爭不足造成農村金融體系運行效率低下。黃慧春(2012)認為。農村金融體系功能提升的重要保障就是穩步推進多層次、競爭性的幵放農村金融市場的建立。鑒于我國政策性銀行市場化現象日益增多的現狀,閆江奇(2013)提出可以通過建立有效地約束和激勵機制將政策性金融引入市場化競爭機制更好的發揮農村金融體系的功能。在此觀點的啟發下,張潔(2013)提出合作性金融同樣可以納入市場競爭機制,讓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發揮主導作用,充分發揮農村金融體系對“三農”經濟發展的支持功能。

(二)政府職能的轉變

在農村金融體系中“政府失靈”和“市場失靈”的后果都很嚴重但是相較于“市場失靈”,“政府失靈”會造成更為嚴峻的后果(黎和貴,2009)。這句話深刻的闡述了在農村金融體系中政府干預的重要性。但是,我國的農村金融體系中政府的地位卻一直處于兩種極端的情況,要么干預過度,要么在一些領域政府職能缺失。20世紀50年代政府強制性的過于迅猛的推行合作化,導致很多地區的農業生產損失嚴重,農民的生產積極性下降以及政府強制性的制度變遷造成的農信社改革的屢屢失敗正是政府過度干預的結果。另一方面,政府在農業保險、農村金融基礎設施建設等政策上的缺位造成支持不足,使其地位受到嚴重旳忽視。茅于試(2004)指出農村金融改革的重點是放松直至放開政府管制,讓市場發揮主導作用,但是他也進一步指出“放開”并不是說政府無所作為而僅是針對某些領域進行必要的參與。鑒于此,李學春(2009)認為政府應該尊重市場規律將職能從對農村金融機構的具體組織與參與上轉移到農村金融政策環境的優化、農村金融的相關立法的完善、農村金融市場的規范、農村金融基礎設施的建設、農村金融的監管等方面。尤其是農村金融基礎設施建設具有準公共物品的性質,私人部門一般無力或者根本不愿意承擔,但是如果全由政府承擔財政負擔太大,針對此情況,張傳良、祝健(2010)認為在政府主導農村金融基礎設施建設的基礎上通過制定有效的公共政策引導市場上的其他資金進入基建領域。而對于農村金融組織的監管,董琦(2008)在金融中介觀的基礎上提出了功能性金融監管、功能性存款保險制度以及功能性貨幣穩定體系的中國農村金融組織功能完善的安全保障機制。顧海峰(2010)指出金融全球化和混業經營的不斷發展模糊了三大金融領域(銀行、保險和證券)與金融產品之間的界限必將使基于功能視角對金融組織施行統一監管成為必然趨勢,結合我國農村金融的特殊性論證了從監管模式、監管理念、監管方法、內控機制四個方面入手實現農村金融組織監管創新并提出建立專門完善的農村金融法律法規為功能監管的順利實施提供保障。

(三)堅持合作金融地位

我國合作金融的發展實踐表明合作金融不僅是與目前“三農”經濟發展實際需要相適應的金融制度,甚至在以后相當長的時期內仍是“三農”經濟領域的基礎性金融。金融經濟發達的國家至今仍有大量互助合作的金融組織的實踐也證明合作制具有較強的生命力。溫鐵軍(2007)指出在農村地區,商業信貸與商業保險脫離農民互助與村級合作組織無法生存,商業性金融在農村地區抽走的資金只有在農民互助組織與新型合作金融組織發展了的情況下才有可能回流至農村地區。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三農”的經濟結構以及金融需求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從“功能觀”的視角出發,外部環境的改變必然推動農村金融體系功能的演進進而引致農村金融機構組織形式的調整。在堅持合作金融的基礎上,學界對農信社組織形式的改革提出了三種模式。在經濟較為發達地區,符合條件的農信社改革成股份制農商行;對將在較長時間內普遍欠發達的農村地區,農村金融機構的組織形式將在吸收合作制與股份制優點的基礎上向股份合作制改變;對于股份制與股份合作制條件不具備的不發達地區社區化、自助性的合作制農信社服務更符合“三農“發展的現實要求。武霞(2013)認為以合作性金融為基礎,建立政策性金融、商業性金融、合作性金融以及新型農村金融分工協作的農村金融體系比較符合我國經濟多樣性、地區發展不平衡性的現實狀況。

(四)規范非正式金融

學界的主流觀點認為農村地區金融供給與需求的嚴重不對稱造成大量的資金需求缺口促進了非正式金融?的蓬勃發展,在我國農村的非正式金融由來已久,近年來,學者們在對“三農”融資的的研究中發現非正式金融在滿足農戶和農企金融需求方面意義重大(曹力群,2001;郭沛,2004;王曙光,2006;趙丙奇、馮興元,2008;汪麗麗,2013中等)。朱守銀(2001)通過對農村傳統地區進行調研發現農戶發生的524筆中民間借貸有414筆,約占資金借貸總量的80%。國際農業發展基金的報告顯示中國農戶從非正式金融獲得的貸款約為從正式金融貸款的4倍。史清華(2002)、溫鐵軍(2007)指出民間借貸是農戶外源性融資的首選和主要融資渠道。黃麗珠(2009)認為在實施審慎監管的同時*放寬農村金融市場準入標準大力發展“草根金融”②能夠促進農村金融幾市場充分競爭提高其運行效率。

非正式金融在促進農村地區經濟發展、緩解農村地區資金供求矛盾等方面具有積極的作用,但是與此同時也帶來了諸多問題:造成了金融信號的失真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擾亂了農村金融秩序。吳正剛(2010)指出長期以來卻是大量的習慣法和一些自愿性的契約規范我國農村金融的發展,由于缺乏相應民間金融法律制度規范大多民間金融機構游走在法律邊緣制約其在解決農村金融供給不足方面作用的發揮。溫州民間金融的曲折發展便能夠充分的說明這一點,溫州中小企業的發展迅速因應急或發展的需要資金缺口巨大催生了非正式金融的蓬勃發展,但由于缺乏法律的正確引導而帶來威脅溫州社會經濟安全的諸多不穩定因素。今年3月1日幵始執行的《溫州市民間金融管理條例》作為第一部指導民間資金借貸的地方性法律具有突破性的意義,不僅能極大緩解中小企業?我國對農村廣泛存在的各種非正式金融主要稱為“民間金融”、"私人借貸”、“地下金融”、“黑色金融"等,國際上則通常使用非正式金融作為解釋。

的融資難的問題而且指導民間金融陽光化、法制化以及規范化發展。劉溪(2012)運用DEA模型以村鎮銀行為代表研究非正式金融的效率性并證明了其存在的合理性,認為政府應該允許其合法存在并創造條件實現二者的功能上的互補。

第四章農村金融體系重構的制度研究

歷年的中央一號文件無不反復強調農村金融的重要性并就其存在的問題出臺各項政策,以支持、規范其發展。為解決農村金融體系現實存在的問題推動我國農村金融體系的不斷發展,學界往往從立法、財政、教育培訓與信息等方面討論我國農村金融體系改革的政策支持體系。然而,鄭有貴(2010)指出政策發揮實際作用的前提是政策之間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各項政策之間必須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才能發揮預期的效用。秉持著“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的理念,筆者對學界關于國外較為經典的農村金融體系模式的研究也進行了比較分析,在總結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并結合我國農村金融自身特征的基礎上,為我國農村金融體系重構提出了若干建議。

第一節農村金融體系重構的政策制度支持框架

一、法律法規支持

中國目前的法律基礎設施在支持農村金融體系方面存在諸多的問題,現有的關于農村金融體系的法律法規,遠不能促進和創新農村金融體系的發展。古語云:“無規矩不成方圓”,同樣,離幵完善的法律法規制度的保障無從談農村金融體系的健康、規范發展。學界普遍認為通過立法可以明確農村金融體系的具體定位與目標,規范農村金融機構發展。因此,學者們對于重構后的農村金融體系的相關立法無一例外的千呼萬喚(付振全,2008;王煜宇,2009、2011;管清軍,2011;桑榆,2012;趙曉潔,2013等)。張紅展(2013)分析了發達國家(美、日、德)和發展中國家(印、孟、韓)的農村金融體系,指出只有立法先行,才能提高農村金融監管水平促進農村金融市場競爭,才有可能保證配套政策的落實,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目前,作為農業基本法的《中國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無論是在內容上還是覆蓋范圍上都存在不足,問題最明顯的是作為農村金融主力軍的農村信用社的法律法規體系,如《農村合作銀行管理暫行規定》、《農村信用社省(自治區、直轄市)聯合社管理暫行規定》等等,這些規章大多以辦法、指引、意見等名稱出現,效力薄弱缺乏相應的權威,不利于其發展。具有合作性質的資金互助組織緩解了農村地區龐大的資金需求,但是目前全國范圍內具有合法地位的農村資金互助社卻只有50多家,多數的處于“灰色地帶”,沒有法律規范其權利義務,規范其運作,何廣文(2011)指出合作金融領域的立法缺失制約著合作金融的發展,2013年的中央一號文件要求“抓緊修訂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民間金融一直處于艱難的生存狀態,外部法律制度環境的對民間金融一直是不利的,吳正剛(2010)指出民間金融長期處于逾她的地位主要歸咎于民間金融法律制度的缺失,在我國由于缺乏完善的民間金融法律法規,長期以來,大量的習慣法和一些自愿性契約規范我國農村民間金融的發展。今年3月1日幵始執行的《溫州市民間金融管理條例》作為第一部指導民間資金借貸的地方性法律具有突破性的意義,不僅能極大緩解中小企業的融資難的問題而且指導民間金融陽光化、法制化以及規范化發展。另外,農業保險、擔保、物權等方面的相關法律也是重構的重要內容。雖然很多條件同時達到相應標準并相互配合良好才能促成農村金融體系的的持續健康發展,但是一個良好的法制環境才是其中的關鍵。

二、市場準入政策

優化配置農村金融資源促進農村經濟協調發展是農村金融體系最基本的功能,放寬直至放開農村金融組織機構市場準入政策促進農村金融市場充分競爭是有效手段之一。城市地區資金過剩的同時農村地區資金需求強烈,通過放寬甚至放幵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組織機構的準入標準,將城市金融“甘泉之水”通過新的“引水之渠”導入農村地區,促進農村金融機構競爭的同時彌補了農村金融的服務提高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的有效性。黃惠春、豬保金(2011)運用Panar-Rosse模型分析了自2006年銀監會降低農村金融市場準入限制以來江蘇省37個縣域農村金融市場競爭度的變化得出農村金融市場競爭明顯提升的結論。黃惠春(2011)運用信息比較優勢理論對蘇北23個縣域數據建立農村信用社貸款選擇配置模型,實證結果顯示放寬農村金融市場準入后將改變農戶貸款與農企貸款兩個市場的競爭格局,由此改變農信社的信貸資金配置策略,而且競爭降低了農信社信息成本使得農戶貸款價格下降,支農意愿增加顯著提升了農信社對農戶的貸款強度和廣度。

三、財政政策

各國政府在其農村金融體系發展的過程中所起到的作用都是至關重要的,而政府扶持農村金融體系發展進步的最主要手段莫不是財政政策。財政支農也是近年來我國政府經常使用的支農工具,十六大以來,中央連續出臺的十個中央一號文件文件均把財政支農作為支持政策。 2014年中央一號文件要求“完善財政支農政策,增加“三農”支出”,“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引導作用,通過貼息、獎勵稅費減免、風險補償等措施,帶動金融和社會資金更多地投入農業”。學界也普遍強調財政政策對農村金融體系的支持(何振國,2006;李蕓,2008;耿銘陽,2010;汪晗,2013;黃浩挺,2013等)。他們一- 方面強調政府加大財政政策向“三農”的傾斜力度并將具體措施落實到實處,另一方面,主張不簡單的直接進行補貼,具有激勵性和約束性的政策更加有效。農業生產天然具有的自我積累功能低下、積累效益差、投資收益緩慢等不利的特點降低了投資主體的投資積極性,趙瑞芬(2005)指出通過財政政策支持支農貸款項目能夠保證農業投入的連續性、有效性、降低農業投資風險,投資主體的積極性因此得以充分的調動進而吸引更多的金融機構對農業產業進行投資提升了其金融服務能力。全愛華(2009)指出農村地區資金使用效率不高,政策效果不明顯,雖然跟“三農”本身問題的復雜性息息相關但是主要原因是財政政策與_金融政策沒有有效地配合實現功能互補,根據2010年的一號文件提出“加強財稅政與農村金融政策的有效銜接”的要求,郭興平(2011)提議施行階梯式的“普惠”稅收優惠政策對農村金融機構的涉農貸款進行風險補償,以引導商業資金回流農村。直接補償和間接補償是,政政策補償的兩種方式,但是絕大部分專家學者主張就我國農村經濟i展來看間接補償是首選,因為相較于直接補償間接補償具有相對更廣影響范圍,并且能借助稅收杠桿作用以較少的財政資金支出推動數倍農村涉農貸款的注入,緩解財政壓力。

四、教育、培訓與信息服務政策

教育與培訓,無論是在發達國家(美國、英國、日國、法國)還是發展中國家(泰國、越南、墨西哥),在其農村金融體系的發展過程中,都是一個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包括法律的宣傳教育、農業專業知識的培訓,金融知識的培訓、經營管理培訓等方面。農民素質對農村金融的發展影響很大,馬照(2013)指出農村金融體系的發展自身的優化雖然至關重要,但是高素質的農民的支持亦必不可少,并以太谷縣為例進行實證分析,研究結果顯示農民素質較高的村鎮農村金融活動豐富并且農民的信用觀念很強風險的發生率較低。但是長期以來,由于教育資源的匿乏和教育水平的落后直接造成我國農民文化素質普遍不高。然而,要實現農業現代化,就離不開農民文化水平的提高和專業科學技術的學習;要使農村金融體系穩健運行,就離不開農民思想道德的提高和法律知識教育。鑒于此,很多學者長期以來一直強調農民教育培訓的重要性(林克顯,2008;黃樹青,2011;王志彬、靳聿軒,2012;潘軍,2012,馬照,2013; 丁愛霞,2014等),并指出政府在農民的教育與培訓中的重要作用。

信息化是現代化農業的標志也是推動農村金融發展的重要因素。我國廣大農村地區交通不發達、社會資源匱乏,教育落后等現實情況造成農村地區信息獲取渠道狹窄。劉偉(2011)認為農村金融信息化不高不僅影響農村金融體系的運行效率甚至已成為我國農村金融體系發展的一塊短板,2013中央一號文件提出“加快運用信息化推進現在農業建設”,學界就農村金融信息化方面的研究也很豐富(李政、王雷,2007;李洪濤,2012;韓祝華,2014等),但是在政策的支持與落實力度方面卻仍有待于繼續加強,政府應該在農村金融信息服務方面發揮主導作用。

第二節經典農村金融體系模式政策制度借鑒

考慮到國外較為成功經典的農村金融體系可以為我國的農村金融體系重構提供可供學習借鑒之處,眾多學者對國外較為經典的的農村金融體系模式進行了大量的分析。筆者在前人研究結果的基礎上再結合我國農村金融自身現實情況,對農村金融體系重構提出以下幾點建議:一、農村金融體系的發展離不開政府的支持

對支持農業經濟發展的金融機構提供持續的正向激勵措施是政府的普遍做法,如:法國政府為解決法國農業信貸銀行初期的資金問題,長期為其提供國家貸款支持,同時在農業現代化、農村基礎設施與人才的儲備方面也注入了大量的資金(項俊波,2010)。美國政府授權13家合作社銀行專門為早期面臨資金約束的合作社提供貸款并配合優惠的財稅政策以支持其發展(徐更生,1999)。農村金融“市場失靈”需要政府這個“Night Dog"的介入,特別在農村金融體系不完善的情況下,政府在農村金融機構的創立初期的作用十分顯著,但是這種介入并不是無止境的,過分干預不僅與我國農村金融市場化改革的目標相違背而且還會造成“政府失靈”。黎和貴(2009)指出雖然“政府失靈”和“市場失靈”后果都很嚴重但是相較于“市場失靈”,“政府失靈”會造成更為嚴峻的后果。德國的農村金融體系與日本一樣,分為從中央到地方三級,各農村金融機構是合作金融組織的性質,借鑒現代企業法人進行經營管理,政府幾乎或者非常少對經營管理實施干預(唐開妍,2007)。

二、建立符合本國國情的農村金融體系

墨西哥農村地區發展嚴重不平衡,二元結構非常明顯,為了解決公共信貸資金不足的難題將農戶按經濟實力分為三個等級安排相應的金融機構提供金融服務。日本雖然經濟實力較強但是人多地少并且資源匿乏的,基于這一基本國情,日本發揮團隊合作精神探索以合作金融為依.托由合作性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和農業保險機構組成的金融服務體系(黎和貴,2009)。發展中國家從經濟發展水平較低和農村金融市場不成熟的特點出發也幵展了一些金融服務探索,如:孟加拉國的小額貸款和贊比亞的業務創新都是成功的典型。胡睿(2008)認為孟加拉國的傳統小農經濟環境使得民間小額資金融通的存在先于正規金融機構并且對本國基本國情具有先天的適應性,贊比亞考慮本國收入差距較大的現實推出只提供較少的金融服務“Mzansi”賬戶,降低了交易成本1|引大量客戶,適用于較為發達的農區。這兩個國家的成功說明不論何?形式的金融只要符合本國的現實狀況都有用武之地,這對于農村經濟發展水平差異很大的我國非常具有借鑒意義。

三、構建多層次農村金融體系

墨西哥按不同情況將農戶分為現代大農場、中等農場和農戶,根據各自金融需求不同分別由不同的金融機構提供資金支持(蔣難,2009),為滿足農村多層次、多元化的金融需求,韓國農協銀行不斷探索經營模式的創新,積極拓展業務類型。馬忠富(2001)認為各國內信用合作組織應充分利用信息優勢,業務經營應圍繞客戶需求提供綜合性金融服務。德國中央銀行為了保證自身的經營能力,不斷拓寬業務板塊,發展資產管理、投資銀行和公司銀行,并設立海外分行和辦事處,雖然早已實現了經營的多元化和國際化但仍然堅持農業產業方面的業務(項俊.波,2010)。美國建立相互競爭中求生存、分工中實現互補的多元化金融組織機構體系共為農業經濟和農村發展提供金融服務。印度則是始終把合作金融作為農村金融體系建設中一個不可忽略的重要組成部分,既有商業銀行涉足農業業務向農村地區進軍,又專門建立土地開發銀行和合作銀行等合作機構為農業發展服務同時地區農業銀行政府政策性機構也為農業提供發展所需的資金(石磊,2010)。

四、健全完善農村金融體系穩健運行的配套設施

成功的農村金融體系的運行都有完善的配套設施作為保障。美國農業保險現在?己完全由商業保險公司代理,但是政府在保險費和保險補貼方面予以支持并用立法的形式對保險機構的保險原則、組織協調、再保險辦法以及保險理賠等等用立法做出詳盡的規定(丁竹君,2011)。日本農村金融體系有政策性金融作為補充,但是整個金融體系主要以強大的合作金融作為依托,政府與信用合作組織共同出資建立存款保險制度、農業信用保證保險制度等保障合作金融持續健康穩定運行(石幕,2010)。印度的農村金融體系層鮮明各金融機構間及分工明確有相互配合,其農村金融體系的穩健運行離不開存款保險的支持,并用立法的形式對金融機構設立機構網店做出具體的規定,立法規定的具體并且具有很高的可操作性,如:《銀行國有化法案》甚至規定了銀行設立農村分支機構的數量以及農業領域貸款數額占貸款總額的比例(熊曉軼、趙向閣,2009)。美國根據《農業信貸發》建立分工合理、配合良好的農村金融體系,法國農業信貸體系則是借鑒《土地銀行法》逐步完善起來的(黎和貴,2009)。而我國現行的配套措施不能保障農村金融體系的穩健運行,因此學界對于配套設施的完善也是有更多地期待(張國富,2007;鄭良芳,2009;袁峰,2010;孫靜,2011;許丹丹,2013等)。侯希紅(2010)指出完善的保障措施有利于維護市場競爭、資本的形成以及金融安全,保證農村金融更好地為農村經濟發展服務。

第五章總結與研究前瞻

第一節綜述總結

圍繞農村金融供給與需求整體現狀、“三農”融資困境存在的主要原因以及農村金融體系重構的相關問題,筆者對學界目前主要的研究成果進行了梳理與總結。本文認為,經過學界的深入研究,就以上問題的探討,有的已達成共識:第一、“三農”資金需求伴隨著三農經濟的發展發生日趨旺盛并且產生了很大的變化,但是農村金融供給嚴重不足根本無法滿足農村金融需求。整體上來看農村金融供求失衡是供求兩個方面共同作用的結果,但是金融供給不足(金融供給抑制)是農村金融非均衡的根源。農戶、農村中小企業對正規金融信貸得不到滿足促進非正式金融的蓬勃發展,其在緩解農村金融供求矛盾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了諸^問題,但是,大多數學者還是持非常積極的態度主張保留而非取締,論的熱點主要集中在如何引導規范其健康發展。

第二、現行的農村金融體系諸多問題需要對我國的農村金融體系進行重構,但是重構農村金融體系的視角有很多,主要是“機構范式”與“功能范式"的比較,其中“功能范式”是主要方式,它的出現結柬了金融改革僅實在制度框架內對金融機構修修補補的歷史,對指導農村金融體系重構意義重大。但是關于功能視角下重構農村金融體系的討論,大多集中在原則、目標、金融機構的功能定位等方面的分析,至于如何進行具體的操作則沒有可行的理論研究進行指導。

第三、盡管政府在農村金融體系構建的問題上己經提供了很多學界認可的政策支持,但是在立法的質與量,財政與金融兩個政策有效銜接與配合方面以及相關配套設施方面,仍然存在繼續完善的空間。但是在以下幾個方面尚存在爭議:

第一、在目前農村金融環境中,中小企業融資困境仍然存在,絕大多數企業的運行依靠直接借貸維持,即農村存在一個資金數額龐大的由個人自由資金組成的民間市場。很多學者認為由于缺乏配套的法律法規,民間金融組織擾亂了金融市場造成金融信號失真等而帶來諸多問題。然而部分學者認為,民間金融組織已經有一套自我更新、自我完善的體制,具有極強外部環境適應能力。“信用”是民間金融組織賴以維持的根本,降低成本的同時還增強靈活性。國外的農村金融體系良好運行的非常重要的原因在于對民間信用體系的支持,溫州的金融改革實際上打開了 “民間金融陽光化”之窗,這對我國在全國范圍內有序引導民間金融的發展具有借鑒意義。

第二、傳統農業社會對信用倫理的極端重視和近代農業社會制度變遷造成的信德文化衰退這兩股力量導致學界出現兩種不同的信用景觀。部分學者認為,“差序格局”中賴于血緣、地緣、親緣等為基礎的非制度信任由于農村人口流動加快正遭受著沖擊,信息不對稱加劇了道德風險使農村金融問題也變得更加復雜。然而也有學者指出對此持過分悲觀的態度是沒有必要的,道德倫理的轉型是一個過程,依賴于市場活動的實踐。同時面臨悠久信用傳統和文化熏陶以及農村市場化和商業化加劇的農民,市場觀念與信用意識也隨之增強。農民在市場經濟活動中的倫理實踐結合傳統倫理便會產生極具市場適應性的一種新的農村信用倫理文化。

對上述兩個問題的爭議,不僅是具體理論概念的分歧,背后昭示的是對多層次農村金融體系構建的路徑選擇問題。十八大要求“必須更加尊重市場規律”,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指出“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筆者認為農村金融的多次改革之所以失敗的原因是過分強化政府監管的力量,使農村金融體系在規范中發展,創新受到限制。在重構農村金融體系的進程中應該充分調動市場,在發展中規范創新農村金融體系。

第二節研究前瞻

文獻綜述的目的在于對現有關于此領域的研究文獻進行梳理,找出現有研究可能存在的誤區或者被忽略的“盲區”,探尋未來的研究趨勢,本文的研究目的也在于此,本文認為在以下幾個方面存在更深入討論的空間:第一、我國地域遼闊,各地區的發展水平以及人文風俗差異造成農村金融的發展水平、存在的問題等各不相同。我國農村金融獨具特色從本質上而言可以說是縣域金融,不可能存在一個能解決各地區金融問題的統一的農村金融體系模式,即解決我國的農村金融問題不可能“一刀切”。構建多層次農村金融體系過程中制度的設計、發展的路徑、目標的設定等往往與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社會政治人文環境等等息息相關。學界圍繞這一思路進行具體研究的尚有欠缺。實踐中指望某地區試點,找到推而廣之的經驗是帶有“理想色彩”的愿望。

第二、在研究潮流的推動下不少學者有意或者無意的放大了基于 “功能范式”重構后農村金融體系的功效,認為基于“功能范式”重構后的農村金融體系能解決現在農村金融的所有問題,這種認識是盲目錯誤的。功能視角下的農村金融體系作為農村金融體系的其中一種方式或許能解決現在農村金融的大部分問題,但是無論何種金融體系都不可能是完美的,即便是農村金融體系的發展水平達到相當高的程度也無法完全充分的解決農村金融存在的所有問題。如何對基于“功能范式”重構后的農村金融體系運行效率進行評價也是有待于繼續研究的議題。第三、信息時代的到來促進了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大量科學技術手段被廣泛的運用完全改變了傳統金融的面貌。信息不對稱產生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一直是制約“三農”融資的主要因素。如果將互聯網金融技術運用于農村金融體系中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實現定向的信息共享, -相信不失為解決農村金融難題的一種有效的方式。但是,學界關于此方面的探討還不是很多,甚至可以說很少見。參考文獻[1] Ardener,S. The comparative study of rotating credit association. Journal of theRoyal Anthropological Institute of Great Britain and Ireland,1964(94).[2] Adames,Dale W. and Fitchett, Delbert A. Informal Fi-nance in Low-IncomeCountries. Boulder,San Francisco and Oxford : west Press,1992.[3] Blair Margaret. Ownership and Control: Rethinking Corperate Governance forthe 21 Century, Washington: the Brookings Institution. 1995.[4] Chaddad F. R. Cook M. L. Understanding New Co-operative Models: AnOwnership control Rights Typ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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