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虛擬財產侵權行為法律規制研究
時間:2018-04-04 來源:51mbalunwen.com作者:lgg
本文是商法論文,商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商法是與民法并列并互為補充的部門法。商法具有調整行為的營利性特征,又具有商主體嚴格法定等原則。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險法、合伙企業法、海商法、破產法、票據法等(以上內容來自百度百科)今天為大家推薦一篇商法論文,供大家參考。
第一章 緒論
1.1 選題背景與研究意義
至 2016 年 6 月,我國網絡用戶人數已達到 7.10 億,網絡覆蓋普及率為 51.7%,高于全球平均水平 3.15%1;近年來隨著可移動網絡智能設備產業的高速發展和網絡虛擬財產的普及,網絡以一種無孔不入的態勢潛移默化地改變和重塑著人類社會生活的理念和樣態。近幾年蓬勃發展網絡游戲、O2O 服務、手機購物和移動支付等財產類業務,越來越多的用戶個人信息和財富以虛擬財產的形式在互聯網中存儲和流通,財產形式多元化、虛擬化的“互聯網+”大數據格局已初步形成并迅速發展。隨著智能手機、平板電腦、PSP 等移動設備的高速發展,2015 年起開始掀起了一股移動電競的風潮,有力地擴展了網絡虛擬財產的規模。網絡虛擬財產的快速普及得益于近年來網絡游戲產業、電競產業飛速發展,國家對相關網絡產業的政策指導和大力扶植持續加強。2016 年 9 月,教育部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司正式將“電子競技運動與管理”(專業代碼 670411)納入體育類學科2,即標志著電子競技等網絡游戲日益本社會主流所認可和重視,網絡游戲作為虛擬財產產生和發展的重要力量。這些國家戰略布局和政策引導必然加深網絡虛擬財產與經濟社會的關聯與融合,為網絡虛擬財產的發展帶來了全新的機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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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國內外研究現狀
為了解國內法學界對于網絡虛擬財產侵權行為相關問題的研究狀況,筆者以中國學術期刊網絡出版總庫在2003年至2016年期間收錄的民商法學科文獻為考察范圍,在中國知網(CNKI)上進行高級檢索,分別對以“網絡虛擬財產”、 “網絡虛擬財產”并且“侵權行為”、“網絡虛擬財產”并且“侵權行為”并且“法律規制”三個關鍵詞檢索式的檢索結果進行甄選和統計。4截至 2016 年 12 月 14 日,以“網絡虛擬財產”為切入點的文獻結果共計 523 個,其中期刊 357個、博士學位論文 5 個、優秀碩士學位論文 296 個;以為“網絡虛擬財產”并含“侵權行為”為檢索條件的民商法論文檢索結果 71 個,其中期刊 35 個、博士學位論文 1 個、優秀碩士學位論文 31 個、重要會議論文及重要報紙共 4 個;檢索式為“網絡虛擬財產”并且“侵權行為”并且“法律規制”的檢索結果 0 個。由此可見,我國在民商法領域內對網絡虛擬財產的研究已經有相當數量的學術成果,并且切入視角各有特色,但是以規制侵犯網絡虛擬財產之上民事法律權益行為為研究視角的學術探討卻寥寥無幾,在侵權法視野內探討保護網絡虛擬財產免于侵權行為破壞,有一定的理論價值。目前我國在學術層面對網絡虛擬財產侵權行為的相關研究已形成了一些具有典型性的觀點和理論。王竹在《〈物權法〉視野下的虛擬財產二分法及其法律規則》5中提出應當以是否與互聯網相鏈接為標準,區分網絡虛擬財產與本地虛擬財產,并且認為網絡虛擬財產是一種網絡服務合同,其法律屬性為債權性質,本地虛擬財產是一種物化的數字記錄因此具有物權性質。楊立新、王中合在《論網絡虛擬財產的物權性及其基本規則》6中將網絡虛擬財產的特征與物權客體的特征進行對比分析,論證其物權屬性的觀點。部分學者在探討網絡虛擬財產時將儲存于網絡賬戶中財產也納入其中,如張春華在《網絡侵權行為的法律規制》7中的闡述。有的國內學者從網絡虛擬財產侵權行為為論文標題,實際研究的卻是相關侵權責任的類型和承擔,認為侵犯網絡虛擬財產的責任應當根據責任主體的不同有所區別:網絡公司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恢復原狀等,返還財產和賠償損失則是第三人侵權的救濟方式。國外對于網絡虛擬財產探討可以從對“物”這一法律概念的不斷調整中窺見一斑。《德國民法典》中明確規定“本法所稱的物為有體物”,后來隨著被稱為“實物抽象化”的有價證券的出現,對于“物”的界定擴展至非有形物。美國關于網絡虛擬財產的民法保護體現于州立法機關的相關立法中,典型的是俄克拉何馬州通過立法肯定了網絡虛擬財產作為遺產的法律地位,實際上是對其物權性質的暗示性確立。立法上的指引也使得美國法學學者在網絡虛擬財產司法保護問題上的研究成果頗豐,例如美國學者 A.T.Fairfield 將網絡虛擬財產定義為“競爭性的、持久的、模仿現實世界特征的一系列相互關聯的代碼”。德國對網絡虛擬財產以“數字遺產”的名義規定在遺產繼承的相關法律法規中;韓國則更為直接的將網絡虛擬財產作為法律上的物納入物權法的保護圈中,這種立法前瞻性得益于韓國在網絡游戲產業方面的全球領先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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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網絡虛擬財產侵權行為基礎理論
2.1 網絡虛擬財產的概念及其特殊性
目前我國現行法律中尚無有關網絡虛擬財產的明確界定。對此網絡虛擬財產理論知識的理解和掌握,是研究網絡虛擬財產侵權行為法律規制問題的基礎。學者普遍將廣義上的網絡虛擬財產界定為存在于特定網絡虛擬空間內的非實物性的、數字化的虛擬物,且多以數字信息的形式。日常生活中常見的各類社交程序賬號、電子信箱、網絡游戲賬號及其中的游戲幣等,均為其組成部分。有的學者則認為網絡虛擬財產是以數據編碼形式將網絡資源存儲在網絡空間中的,能夠長期穩定保存并且可以被所有者排他占有的新型財產形式,包括域名、統一資源定位系統、網站、電子郵件化戶和整個虛擬世界都是送種數據編碼的例子8。筆者認為,這種定義方式較為精煉簡明,但是僅僅側重闡述了網絡虛擬財產的存在樣態,并未真正揭示其內在實質性特征。對網絡虛擬財產做狹義上的理解,可以將其概括為一種具有實際交易流通價值的非實體物,包括需要繳納一定費用才能獲取使用資格的資源網站、網絡游戲中的各種物資和武器裝備等。這樣的定義方式是以網絡虛擬財產的交易價值為重點,將網絡虛擬財產置于網絡開發運營技術為基礎的權利義務關系中進行界定。按照這種定義,凡是客觀存在的,無論能否在現實世界中被感知,具有能夠在市場流中用于交易的內在價值的虛擬物品,都可以作為這種社會關系的客體。不難看出,狹義上的網絡虛擬財產是以其可交易價值為標準進行界定的,因為部分學者認為,市場交易環節最能直接表現出一種財產形式的實際價值。既然網絡虛擬財產在實踐中已然成為現實市場流通關系網中的客體網,這就以實踐的形式證明了網絡虛擬財產的客觀存在性和現實價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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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網絡虛擬財產侵權行為的類型及其特殊性
存在于網絡虛擬世界中的虛擬財產有其特殊性,侵犯特殊財產的侵權行為自然也具有其不同于傳統侵權行為的類型劃分與獨特之處。本文所說的第三人侵權行為,行為主體是網絡用戶和網絡服務提供者以外的不特定的社會成員或組織。目前典型的第三人侵犯網絡虛擬財產的行為為未經許可使用的侵權、以欺詐手段取得的侵權。(1)未經權利人許可使用的侵權。所謂的“未經權利人許可”,是指利用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技術弱點或網絡用戶的保護疏忽,在其不知情的情形下,以侵占和破壞為目的,侵犯他人網絡虛擬財產的行為總稱。由此定義,可以將此類侵權行為細分為二:第一類為侵犯網絡服務提供者虛擬財產的行為。這類侵權行為的行為主體一般為網絡黑客組織或個人,行為人通過其高超的網絡技術手段,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程序中存在的漏洞和弱點進行技術攻破,從程序內部對網絡服務提供者有關虛擬財產的數字信息記錄進行篡改或破壞。這些黑客組織和個人侵犯網絡服務提供者虛擬財產的動機,既包括非法取得后牟取暴利,也包括個人計算機網絡技術的展示和炫耀,意圖獲得同行和社會的關注、獲得名氣。現實中,網絡黑客和個人多利用各種計算機病毒程序,如一種名為“特洛伊木馬”的計算機程序,偽裝后潛入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服務器實施遠程遙控和數據傳輸儲存,獲取相應的進入和操作權限后,竊取或破壞服務器中儲存的賬號、密令、資料、虛擬貨幣等網絡虛擬財產。第二類為侵犯網絡用戶虛擬財產的行為。這一類侵權行為的主體和行為原理除了上文所述的黑客利用計算機病毒之外,最主要的方式是行為人利用網絡用戶保護網絡虛擬財產的疏忽大意。現實中,當網絡用戶在公共計算機設備或者公共網絡上輸入賬號和密令使用個人網絡虛擬財產時,侵權行為人可以通過預先設置在公共設施上的計算機程序盜取其賬號密令,或者是利用網絡用戶離開時未及時退出賬號或清除賬號信息的疏忽,非法獲得他人虛擬財產。(2)以欺詐手段侵犯網絡虛擬財產。此類侵權行為的最大特點是欺騙性,即利用虛構的身份信息或者隱瞞偽裝真實身份意圖,騙取虛擬財產所有人的相關財產,也就是常說的“網絡詐騙”。此類欺詐可以細分為身份的欺詐和行為的欺詐。身份欺詐的典型方式為假借網絡虛擬財產所有人親友的名義、假借網絡服務運營商或者政府有關部門的名義等等,當所有者相信其身份后侵占網絡虛擬財產。行為欺詐主要是指在網絡虛擬財產交易中,交易者之間有一方或者雙方未按約定進行交易行為,非法獲得他人虛擬財產的行為。此種欺詐的方式和手段層出不窮、防不勝防,網絡詐騙也成為相關機關近年來積極預防和嚴厲打擊的違法犯罪活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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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網絡虛擬財產侵權行為法律規制的立法現狀............ 15
3.1 我國立法現狀............ 15
3.1.1 立法層級較低........ 15
3.1.2 具體規則設計較少.... 15
3.2 域外立法考察............ 16
第四章 我國網絡虛擬財產侵權行為法律規制的困境分析........ 20
4.1 網絡虛擬財產法律屬性不明確 ....... 20
4.2 缺乏具體的法律適用規則 ........... 30
第五章 完善我國網絡虛擬財產侵權行為法律規制制度的建議.... 34
5.1 明確網絡虛擬財產的物權法律屬性 ............ 34
5.2 設立虛擬財產評估制度 .... 34
5.3 建立網絡虛擬財產糾紛在線解決機制 .......... 36
5.4 明確相關主體的舉證責任分配方式 ............ 37
5.5 區分與協調網絡虛擬財產的侵權責任和刑事責任 ......... 38
5.6 發展網絡虛擬財產保險 .... 39
第五章 完善我國網絡虛擬財產侵權行為法律規制制度的建議
綜合前文的理論研究和現狀分析,對我國網絡虛擬財產侵權行為規制提出一些完善建議。
5.1 明確網絡虛擬財產的物權法律屬性
網絡虛擬財產作為一種新型財產形式,前文在探討其特殊性的基礎上,認為應當將其作為物權法律關系的客體之一,并在相應的法律法規中作出明確規定,給予其應有的法律保護。2017 年 3 月 15 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民法總則》,在其中規定民事權利的第五章中出現了有關網絡虛擬財產的創造性立法: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雖然第 127 條只有簡短的表述,但是宣示性地使網絡虛擬財產正式作為一項民事權利,被寫入我國法律中。筆者認為,作為我國首部民法典的開篇之作,《民法總則》這一立法創新之舉為網絡虛擬財產出現在我國首部民法典之中奠定了基礎,也為今后制定規范網絡虛擬財產法律關系的單行法加速助推。將網絡虛擬財產作為物權法律關系客體的性質進一步明確,以有效實施為目的制定相關細化規定,是符合當前社會經濟狀況及未來發展趨勢的立法舉措。物權是由民法所保護的一種重要權利,人類科學技術的演進發展推動者立法者不斷根據社會生產力的進步改變著對法律中“物”的概念的調整。計算機網絡的普及和發展是人類文明進程中具有里程碑意義,人類在滿足了基本的物質生存需求后,精神層面的需求日益凸顯,網絡虛擬世界已經成為人類活動的重要場所,其中產生和不斷發展變化的網絡虛擬財產已經在與現實世界的聯系接觸中,對人類社會發展進程產生著深遠的影響,法律作為社會上層建筑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及時對這社會經濟基礎領域內的變化發展做出反應和調整。而首先應當做的,是對其權利屬性進行明確。將網絡虛擬財產作為物權法律關系的客體,這一舉措拓寬了網絡用戶維護自身權益的通道,能夠全面有效地保護其合法權益、預防和打擊侵權行為。當網絡用戶發現其網絡虛擬財產即將受到或者正在受到侵權行為人的損害,可以及時提出停止侵權行為、恢復原狀等權利救濟要求;當發現網絡虛擬財產的損害事實已經客觀存在時,網絡用戶可以通過損害賠償的方式得到權利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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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 語
隨著科技的進步,互聯網的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我國網民的數量從 1997 年的 62萬猛增至 2016 年的 7.10 億,由于互聯網的迅速普及,影響層面迅速地擴大,自然地突顯出了相關法律的滯后和立法方面的不足,網絡虛擬財產作為一種新型財產權益頻頻遭受侵權卻維權艱難,這種現象是我國在建立綠色網絡生態環境、維護網絡信息安全、促進和指導信息技術產業良性發展所應著重治理和深刻反思的。我國要實現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法治理念的貫徹,就需要法律制度對社會經濟中存在的現實問題作出及時地回應和調整。我國目前對于保護網絡虛擬財產的法律制度建設偏重于刑法領域,民法領域相對空白和滯后。隨著互聯網越來越深刻地影響和改變著個人的生活乃至國家的發展戰略,虛擬財產也日益成為流通領域中不可或缺的財產形式和交易方式,規制虛擬財產侵權行為的法律法規在我國民事法律規范中占據越來越大的比重是一種必然趨勢。本文從網絡虛擬財產的內涵和外延出發,分析了當前我國網絡虛擬財產侵權行為規制中的困境及困境之源,在借鑒分析學界主要觀點的基礎上對虛擬財產的法律屬性及立法路徑進行了思考和探討,嘗試性地提出了虛擬財產侵權行為規制的制度構想。限于知識水平和對外文文獻資料有限的閱讀理解能力,對一些問題闡述不周、論證不全,例如,對世界其他國家的相關制度優勢梳理及其法理分析不夠透徹深入、未能對電子證據采集的制度構建作出合理的闡述。在今后的法學學術研究和法律工作實踐中,筆者會密切關注相關領域的變化,不斷加深在虛擬財產侵權行為規制相關法律制度研究上的深度和廣度,盡己所能為法治中國的發展貢獻微乎其微的力量,不辜負學校、學院和老師對我的教導和幫助,以感恩之心將所學知識回饋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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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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