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受害人直接請求權商法制度研究
時間:2018-04-16 來源:51mbalunwen.com作者:lgg
本文是一篇商法論文,商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商法是與民法并列并互為補充的部門法。商法具有調整行為的營利性特征,又具有商主體嚴格法定等原則。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險法、合伙企業法、海商法、破產法、票據法等。(以上內容來自百度百科)今天為大家推薦一篇商法論文,供大家參考。
引 言
選題背景與研究意義
1886 年,德國人卡爾·本茨發明了世界上第一輛汽車,人類社會開始進入機動車①時代。隨著機動車工業的規模化發展和機動車的逐漸普及,人們享受著機動車帶來的高速便捷的生活。我國是一個機動車大國,擁有眾多機動車,全國機動車保有量逐年的大幅增加,機動車保有者(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也越來越多。②在人們享受著現代汽車工業文明帶來的便利的同時,機動車交通事故也越來越頻繁,行人和非機動車使用人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而遭受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的危險相應地也大概率增加。據統計,因交通事故造成傷亡的人數以及直接財產損失一直居高不下。③人們因自己的傷殘或其親人的死亡而失去賴以生存的經濟支柱,飽受著生活的折磨和精神痛苦。因此,機動車交通事故業也已成為今天國家最大的問題之一。④為了保障機動車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維護社會的穩定,很多國家都在加強機動車使用立法,如英國《1934 年道路交通法》規定,汽車時速每小時不超30 英里;駕駛員最小年齡 17 歲。美國和日本則加強了對酒后駕車的懲處等。同時,各國也在完善機動車相關方面的侵權責任立法,大部分的國家或地區其歸責原則已從過錯責任原則轉變為無過錯責任原則,縱然還有一些國家地區采用過錯責任原則,其判斷過錯責任的標準也越來越嚴格,以至于與嚴格責任等同。⑤無可否認,侵權責任法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但由于其本身的局限性并不能從根本上降低事故的發生率,也不足以充分保障受害人利益。由此,為了更好的救濟交通事故受害人,實施機動車責任保險尤其是強制責任保險無疑是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如加拿大的薩斯喀徹溫省在 1946 年制定了《機動車事故保險法》,美國截止至 1998 年只有少數幾個州未實施機動車責任強制保險。雖然機動車責任強制保險的實行歷程飽受爭議,但通過其實施確實最大化地保障了交通事故受害人利益,維護了社會的穩定。交強險在我國發展較晚,2003 年實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17 條首次明確規定我國施行交強險,同時第 76 條對保險公司的賠付責任及交通事故責任歸責原則作出了規定,并在 2008 年對該條款進行了修訂。隨后 2006 年實施了《交強險條例》,貫徹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障受害人利益的宗旨,并于 2012 年被修訂。迄今為止,《交強險條例》已經實施了 10 年。從效果上看,交強險在及時救助交通事故受害人以及填補損失,緩和社會矛盾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在實踐中暴露出諸多問題,如機動車交通事故中保險人訴訟地位如何列明、受害人范圍該如何確定等問題,尤其在交強險立法是否規定了交強險受害第三人直接請求權(以下簡稱“交強險直接請求權”,即受害人直接向保險人索賠的權利)這一問題上學術界和實務界并未形成統一認識,致使法官難以裁判,導致“同案不同判”的差異性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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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獻綜述
就本文收集的資料來看,交強險直接請求權研究成果的分布層次分明,主要以碩士、博士論文的形式展現,其中以碩士論文居多,以其直接為題的博士論文很少,專門以其為題的專著則更少。這些研究成果從不同的方面對交強險直接請求權問題進行分析論述。以專著而言,主要有李青武所著的《機動車責任強制保險研究》。作者在本書中全面論述了交強險制度,側重于交強險制度的構建和完善,直接涉及到交強險請求權的內容并不多,主要為其基本理論與行使以及我國關于該直接請求權的規定。在受害人的問題上,主要分析受害人的范圍和法律地位,同時通過域外法與我國交強險立法的比較研究主張應適當擴張受害人范圍;①在劉銳、李祝用、曹順明合著的《我國機動車強制保險制度研究》一書中,通過對交強險的締約制度、賠償制度等內容從側面反映交強險直接請求權。以博士論文而言,余文海的《交強險直接請求權法律問題研究》,是目前為止直接以交強險直接請求權為題的博士論文。文章主要沿著“權利價值—權利性質—權利主體—權利行使—權利救濟”的邏輯思路展開,認為現代的責任保險是以受害第三人利益為中心,直接請求權是實現受害第三人利益最直接、有效的手段,交強險立法應規定該直接請求權。在受害人范圍問題上,也認為應加以適當擴張;①此外,解可的《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法律制度研究》,通過運用法學分析方法,闡述交強險法律制度的理論構造,剖析域外立法例關于交強險的立法模式和主要內容,分析了我國交強險制度存在的問題,并在此基礎上對于如何及時、有效的補償受害人的損失提出了完善意見;②馬楠的《責任保險第三人請求權研究》對相關直接請求權性質學說進行了梳理并評述,其重點在于闡述直接請求權中的對抗制度,如何平衡保險人、被保險人、受害人三者之間的利益關系。③以碩士論文而言,其研究成果較多,主要有劉月竹的《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的制度研究》,④郭彩汾的《論我國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受害人的直接請求權》,⑤張遙的《論機動動車強制責任保險給付機制—以受害人保險給付請求權為中心》。⑥這三篇論文都對交強險基本的概念和理論進行了探討。劉月竹的論文側重于如何完善交強險直接請求權制度,包括受害人范圍的擴張、直接請求權內容的完善以及配套制度的完善;郭彩芬的論文主要是對我國交強險直接請求權的立法分析;張遙的論文主要是從給付責任的角度闡述,包括保險給付的限額項目和保險給付的限制等方面。此外,喻嘯的《論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中受害人之直接請求權》⑦對于交強險直接請求權的性質作了長篇論述,其觀點較為新穎,論述思路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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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章 交強險直接請求權確立的理論基礎
隨著對機動車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利益的保護越來越重視,人們不斷的尋求救受害人權益救濟的方法,其中最直接、最有效的保障受害人利益的方法當為確立交強險直接請求權制度。每一項法律制度的創設都是為了解決實務中的法律問題,但在此之前,立法者或法學家應為其探尋充分的理論基礎或支撐,闡明這項制度存在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現實問題的解決以及如何與其他法律制度融合等問題。因此,本章著重論述確立交強險直接請求權的理論基石,以期為該制度在我國的制定實行打下堅實基礎。
1.1 侵權責任法相關理論
侵權責任法的功能指的是侵權責任法作為一部權利救濟法在整個社會生活中所起到的作用,是全部侵權責任法規范存在的目的,①是立法、司法中始終貫徹的指導原則。雖然對于侵權行為法的功能認識存在一元論、二元論和多元論,“但其之間存在的‘公因式’為填補損害,并作為侵權責任法的基本功能存在。②同時也意味著是對侵權人的懲罰與教育,是分擔損失平衡社會利益的表現。③那么,縱觀我國《侵權責任法》,其基本內容是以保護被侵權人(受害人)利益為中心,充分體現以人為本的精神。在責任形式上,我國侵權責任法采取的是多種責任形式,強調對受害人全面救濟的理念。這樣既可實現侵權責任法保障被侵權人合法權益、預防并制裁侵權行為等目的,也可使受害人根據自身需要,選擇對其最有利的方式來保護自己的權利。可以說,侵權責任法已成為公民維權的武器“百寶囊”。④隨著侵權法的發展,侵權責任法立法功能更加強調對受害人的保障,重在維護受害人利益,而不再是明確責任和懲罰侵權人。因此現代侵權責任法最首要或最基本的功能是填補受害人損害。⑤尤其是在機動車交通事故領域,侵權行為法救濟功能更加凸顯。實際上在侵權責任法誕生之初,更多的是強調其懲罰教育功能,提醒人們應謹慎而行,目的在于阻止類似侵權事件的發生,維護社會的穩定。然隨著保護私權主義盛行,擴大對民事主體權益救濟情形之下,侵權責任法功能才轉向受害人,1985 年法國《關于改善交通事故受害人處境和加速補償程序的法律》(簡稱 Badinter 法)的通過就是這一明證。①在國外,也有學者提出,盡管侵權責任法的目的具有多樣性,但是“損害賠償”才是侵權責任所要實現的主要目的。②侵權責任法填補被侵權人(受害人)損害功能,與機動車侵權領域實行的交強險在保護受害人方面是共通的。為了強化該功能,機動車侵權責任法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尤其在歸責原則體系上的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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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責任保險的相關理論
我國《保險法》第 65 條第 2 款對于責任保險作出了界定,③主要是指該保險的標的不同于其他保險合同,承保的是被保險人對受害人應當負擔的賠償責任。①實際上,該保險合同主要目的在于填補第三人的損失,保險人根據保險合同的要求履行保險責任,所以又被稱之為第三者責任保險。與之相對的是第一人保險,承保的是被保險人自己可能受到的損害,包括人身和財產兩方面的損害,其目的是利用該保險填補自身因危險的發生造成經濟上的不利后果。②兩者對比而言,責任保險重在保護第三人的利益,第一人保險重在保障被保險人自身的利益。按照投保人投保的自由度,又可將責任保險分為任意性責任保險和強制性責任保險,機動車責任強制保險則為最突出的一種強制責任保險。我國《交強險條例》第 3 條③就此作了規定,通過立法強制的形式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由此可知,責任保險的主要作用就是把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責任轉給保險人,以此達到保障受害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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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交強險直接請求權法律關系主體...........33
3.1 交強險直接請求權中的受害人......... 33
3.2 交強險直接請求權中的保險人......... 41
3.2.1 關于保險人訴訟地位的以往做法........ 41
3.2.2 《解釋》的不足與解決之法...... 42
第 4 章 交強險直接請求權的行使.............45
4.1 交強險直接請求權行使的內容......... 45
4.2 交強險直接請求權行使的條件......... 45
4.3 交強險直接請求權行使的限制 ........ 47
第 5 章 我國交強險直接請求權制度的完善.......50
5.1 交強險制度價值理念的秉持............. 50
5.2 交強險直接請求權具體制度完善..... 51
第 5 章 我國交強險直接請求權制度的完善
通過前文的論述可知,我國并未賦予交通事故受害人直接請求權,立法對與其相關的內容規定的也并不完善,由此在司法實務中引發了一系列爭議,導致諸多的矛盾裁判,以致難以公正有效的實現受害人利益,偏離了交強險立法目的的軌道。所以,有必要重新審視我國交強險制度。本章將著重從我國交強險制度立法目的的實現與具體制度的構建等方面提出完善建議。
5.1 交強險制度價值理念的秉持
回顧侵權責任法的發展歷程,最初侵權責任法的主要功能并非在于如何為受害人提供保障,而是強調懲罰、教育功能,甚至出現了“以牙還牙,以暴制暴”的非人道主義的刑罰制度,以此警示人們注意自己的行為,防止類似侵權行為發生,維護社會公共秩序。隨著私權自由主義的盛行以及人權觀念的加強,這才重視對個人權利自由的保護。為此,侵權責任法逐漸將如何保障權利受損者(被侵權人或受害人)的利益作為首要功能。為實現這一功能,侵權責任法對歸責原則進行一系列改革,從過錯責任至過錯推定責任,最后發展出了無過錯責任原則。再來回顧責任保險的歷史進程,在發展初期強調以保障被保險人利益為中心的價值理念,擬通過加強侵權人的賠償能力間接達到填補被侵權人利益的目的,但因受害人利益依附于被保險人,受其多重限制,難以達到目的。于是,逐漸轉變了價值理念,發展出以保障受害人利益為中心的價值理念,并將這一理念貫穿在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等多個領域。從上文論述可知,現今無論是侵權責任法還是責任保險都全面貫徹了保護受害人利益的價值理念。在我國臺灣地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1 條開宗明義表明立法目的就是設定直接請求權迅速的讓受害人得到賠償,眾多域外立法也大多如此。反觀我國交強險制度,雖然也在《交強險條例》第 1 條表明其立法目的,但從具體內容如交強險直接請求權的缺失就足以證明并未做到全面貫徹該價值理念,而是偏離了保護受害人利益的軌道。于交強險立法而言,其立法目的難以充分實現,破壞了交強險制度的完整性、體系性;于受害人而言,難以保障其合法權益,增加索賠成本;于司法實務而言,法官無裁判的法律依據,易形成違法、矛盾判決。所以,我國交強險相關立法應當全面貫徹保護受害第三人利益的價值理念,與交強險立法目的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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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 語
機動車為人類智慧之結晶,為人們的出行帶來諸多便利。然隨著機動車交通事故之頻發,造成損害之巨大,已然成為社會公害。為預防、緩解乃至消滅這一社會公害,保障廣大民眾生命健康、財產安全,及時救治事故受害人之權益,促進道路交通事業穩定發展,人們不斷尋求救濟之道,機動車責任強制保險可謂為最佳之法。其中,尤以交強險直接請求權為其最核心、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也最能體現該制度立法目的之所在。域外眾多國家和地區均頒布施行,對于交通事故受害人利益之保障起到重大作用。我國也不例外,實施了交強險,然詳加分析可知,我國未規定交強險最核心的內容即交強險直接請求權,實為一大立法遺憾,對于保障事故受害人之利益產生諸多不利。故本文以此為題,深度剖析該權利,闡明規定該直接請求權之重要意義。文章在分析我國相關交強險立法的基礎上,通過大量的現實案例,得出我國缺失該直接請求權制度的結論,并以此為中心,結合理論與實踐,著重論述了交強險直接請求權確立的現實必要性與可行性,夯實該權利的理論基礎,為直接請求權提供了生存的土壤。同時,對作為直接請求權的權利人即受害人,并非任何受害人都能請求保險人賠償,于是對受害人之范圍進行了探討,作為直接請求權的義務人即保險人,在訴訟中應如何列明其訴訟地位也進行了論述。此外,對直接請求權如何行使問題,比如行使條件、內容、限制等方面也加以論述。在此全面闡述之下,就如何完善我國交強險直接請求權制度提出了些許建議。希望這篇論文的撰寫能對完善我國交強險直接請求權制度盡一份綿薄之力。因本人學識有限,文中不免有諸多內容論述粗淺,問題把握并非準確,請各位專家學者不吝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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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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