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網頁快照提供行為侵權認定與商法規制
時間:2018-04-23 來源:51mbalunwen.com作者:lgg
本文是一篇商法論文,商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商法是與民法并列并互為補充的部門法。商法具有調整行為的營利性特征,又具有商主體嚴格法定等原則。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險法、合伙企業法、海商法、破產法、票據法等。(以上內容來自百度百科)今天為大家推薦一篇商法論文,供大家參考。
引言
隨著網絡技術的飛速發展,信息大爆炸的時代已然來臨,如何在大數據面前迎合公眾高效便捷的搜索需求,找準市場競爭的優勢和著眼點,實現信息技術數字化、智能化的完美轉型,成為了擺在網絡服務提供者面前的巨大挑戰。在這樣機遇與挑戰并存的時代,網頁快照等新技術應運而生,它不僅具有迅速信息查找、亮色關鍵字呈現、網絡資源利用率提高等優勢,且其技術層面低成本的投入并未給網絡服務提供者造成較多的經濟負擔,卻使用戶的搜索體驗得到了進一步的豐富與滿足,使原本作為搜索引擎附帶功能的網頁快照技術,卻逐漸發揮著信息搜索與網絡傳播雙重的積極作用,受到用戶的青睞。然而任何新事物的發展都具有其局限性,網頁快照也不例外。在滿足公眾對信息高效甄別與搜索需求的同時,也存在著侵害權利人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掠奪其他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用戶資源、實施不正當競爭等侵權的可能,因此在這場新技術與權利人利益的博弈下,孰是孰非成為了擺在審判一線的法官面前的一道難決斷的判斷題。法院對陸續出現的網頁快照這一新型案件的裁判也各有不同,像“王路訴雅虎案”和“音著協訴百度案”的判決結果甚至截然不同,前者認定網頁快照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不構成侵權,而后者認定提供網頁快照服務的百度公司構成侵權。造成這種局面的原因一是審判一線的法官較少接觸因網絡技飛速發展而引發的新型網頁快照類案件,對其法律認定有一個過程;二是規范網頁快照類的法律法規缺失,也使得裁判沒有標準可依、規律可循,法官的主觀認定差異較大。2013 年隨著最高人民法院《信息網絡傳播權司法解釋》的正式施行,就網頁快照提供行為的侵權認定及法律適用問題,給予迷茫中的一線法官以審判依據和指導,但由于該解釋過于籠統,缺乏相應的實施細則,在實踐中各地法院對于條文中的“實質替代”、“正常使用”和“不合理損害”等要點的理解和認定還是存在一定的偏差,筆者以網頁快照提供行為的侵權認定與規制為題,從司法實務和裁量標準角度展開分析,重點對實質替代、提供行為等認定侵權的關鍵環節入手,并結合“正常使用”和“不合理損害”等提供行為的違法阻卻事由,進一步闡述將利益平衡原則和合理使用制度引入網頁快照提供行為侵權抗辯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從而實現作品權利人、網絡服務提供者和社會公眾三者的利益衡平,推動信息傳播事業的發展,真正實現司法審判的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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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網頁快照概述
1.1 網頁快照的概念、工作原理及特征
網頁快照,也叫網頁緩存,是搜索引擎的一項附屬業務,主要是指搜索引擎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按照一定的技術,主動將來源網頁的內容抓取并存儲到自己的服務器中,以供用戶訪問的一項技術。按照上述定義可知,要實現網頁快照主要有三個流程,即抓取來源網頁的內容、存儲內容到搜索引擎的服務器中、提供網頁快照給用戶。第一步,搜索引擎的網絡服務提供者通過蜘蛛系統,逐步抓取互聯網上的網頁,并將這些抓取的大量網頁建立可搜索的索引。第二步,網絡服務提供者將抓取的來源網頁進行備份后主動存儲到自身的服務器中,建立龐大的數據庫。存儲階段需要網絡服務提供者進行一系列的如提取關鍵詞、建立索引文件等的預處理。這也就是為什么來源網頁更改、刪除后,網頁快照仍存在更改刪除前的網頁內容的原因。第三步,按照網絡用戶輸入的關鍵詞,搜索引擎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提供鏈接服務的同時,將事先制作好的來源網頁的網頁快照提供給用戶以便實現信息查找功能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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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網頁快照的性質
1.2.1 網頁的作品
屬性網頁快照單從字面上來看,是對“網頁”的快照,無論它是經歷抓取、存儲還是提供過程,都是對網頁所進行的技術處理。因而要準確地對網頁快照進行定性的前提,就是在法律上界定網頁的性質。隨著信息網絡的發展,法學界對網頁的定性也經歷了從分歧到統一的過程,現在普遍的觀點認可網頁具有作品屬性,屬于著作權法上保護的作品。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1]其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具有獨創性。即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是指作者透過對生活等直接來源的切身感悟,或對政治、經濟、文化等間接來源的分析和研究,將這些經歷或感悟得來的素材加以選擇、提煉和加工,運用一定的創作技巧和創作方法,從而創作出具有自身獨特性的鮮明的藝術形象或表述出具有社會先進性的進步的科學技術等的過程,獨創性決定了“作品”,絕不是抄襲或是模仿別人,而是允許在借鑒參考的合理范圍內的自我創新和突破。
2、創作的領域不能隨意擴大,天馬行空,應局限在文學、藝術和科學范疇內。一般表現為文字、圖形等。如在體育賽事中選手運用自己的智慧,出其不意的拿出殺手锏或是瞅準對方疏忽或是松懈的漏洞來改變策略和陣勢以戰勝對方,這些雖然也屬于創作,但其超出了作品規定的范疇,因而不能稱之為作品。3、具有一定的表現形式。如前所述,體現智力成果的作品不是以虛幻的、抽象的、無形的思想形式表達出來,而是借助如文字、語言、符號、聲音、動作色彩等一定的表現形式表達出來,使作品的呈現能透過感官感知,而不是憑空想象。如果沒有一定的表現形式,而只是抽象的存在于人的腦海中,這樣無法被他人感知的思想也不能稱之為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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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網頁快照提供行為的侵權認定
2.1 網頁快照提供行為的法律解讀
2.1.1 實質替代
《信息網絡傳播權司法解釋》第五條第一款[9]中出現的“實質替代”,因沒有法條進一步的解讀,從而如何理解“實質替代”成為了認定網頁快照構成提供行為(即信息網絡傳播行為)的關鍵,自《信息網絡傳播權司法解釋》出臺以來,由于最高院沒有出臺進一步的解釋和審判指導意見,各地法院對網頁快照類案件中“實質替代”的判斷和把握也各有不同,甚至造成同案不同判的發生。由此,對“實質替代”的理解成為了審判一線法官認定網頁快照是否構成提供行為的難點。筆者認為,從《信息網絡傳播權司法解釋》第五條第一款條文的字面上看,“實質替代”是認定網頁快照服務是否構成提供行為(即信息網絡傳播行為)的條件。該法條一共出現了三個“提供”,筆者認為前兩個是單純作為動詞使用,而最后一個構成提供行為的“提供”是法律規范調整的“提供”,就是指信息網絡傳播行為。對于“實質替代”含義的理解,理論界也分為兩派觀點:一種觀點認為《信息網絡傳播權司法解釋》中“實質替代”等同于實質性替代標準,《信息網絡傳播權司法解釋》第五條也就成為了實質性替代標準的法律出處和依據;另一種觀點認為《信息網絡傳播權司法解釋》中的“實質替代”不同于實質性替代標準,因此《信息網絡傳播權司法解釋》第五條不能成為實質性替代標準的法律出處和依據。要想分析兩派意見孰對孰錯,首先要搞清楚的是實質替代和實質性替代標準的含義到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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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網頁快照提供行為的侵權抗辯.............19
3.1 提供行為的違法阻卻事由..........19
3.1.1“正常使用”的判斷標準...........20
3.1.2“不合理損害”的判斷標準.......21
3.2 利益平衡原則抗辯...........22
3.3 合理使用制度抗辯...........23
第四章 網頁快照提供行為侵權的規制.............28
4.1 原則與規則相結合的立法模式.............28
4.2 細化認定合理使用的判斷標準.............28
4.3 明確“實質替代”的認定標準.............29
4.4 明確快照提供者適用嚴格責任原則.....29
4.5 通知刪除規則的完善.......30
第四章 網頁快照提供行為侵權的規制
4.1 原則與規則相結合的立法模式
立法模式是法律框架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其他國家關于版權合理使用的立法大致分為要素主義模式與規則主義模式兩類。要素主義模式通常采用歸納的方法來規制版權合理使用。規則主義模式通常采用羅列的方法來規制版權合理使用。前者的優點是相對靈活和順應新情形的能力相對強些,可是在實務中也存在不太好操作、變化太過任意的缺點。后者通常對版權合理使用的認定標準沒有明顯的確定,確定的合理使用類別雖然讓執法人員能夠輕易理解并掌握,可是面對新問題時缺乏變通的應對措施,致使其沒有辦法順應新技術的進步。因此,這兩種模式都存在著一些問題,如何在既能保證合理使用確定性和穩定性的前提下兼顧靈活性與包容性,使我國的合理使用制度規則制訂更加理性和科學。筆者認為,我們可以統籌兼顧,以規則的方法為主,遇到例外的情形就使用要素的方法。即“列舉+兜底”式的立法,在列舉適用合理使用條款的幾種具體情形的基礎上,加入抽象的標準和原則作為兜底的條款或概括的規定。當現實尤其是信息網絡傳播中出現列舉的具體情形之外的新情況如網頁快照時,法官可以通過兜底的條款或概括的規定來加以判斷,從而增強法律的適應性,前瞻性和控制力。如北京高院頒布的《關于審理涉及網絡環境下著作權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一)(試行)》第 13 條[44]直接將符合合理使用標準的網頁快照提供行為認定為構成合理使用就很具有前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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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由科技發展和技術進步帶來的互聯網整個行業的不斷創新,使得新的技術不斷涌現,網頁快照技術作為先進的產物,在惠及公眾的同時,也存有侵害權利人利益的風險。但不得不承認的是,網頁快照行業的主流是好的,更多是為網絡用戶提供便利,實現數據的有效互通和信息的廣泛傳播。在這樣的出發點指導下,一定范圍內限制著作權人的權益,將網頁快照歸入合理使用范疇,促進信息網絡播權領域的發展已成為大勢所趨。因此就需要一方面規避合理使用制度籠統的、個案性的任意,另一方面明確對借著提供快照服務的外衣實則掠奪他人作品實施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提供行為切實加大法律約束和責任追究。在法律層面上出臺具有指導性和可操作性的細則,指導審判工作,更好的維護互聯網技術的良性運行,實現公眾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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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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