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軍婚特殊保護商法制度研究
時間:2018-08-08 來源:51mbalunwen.com作者:lgg
本文是一篇商法論文,簡單而言,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特別法,民法對商法具有領導指導的意義,而商法對民法具有補充、變更、限制的作用。商法與經濟法的區別主要在于商法以當事人意識自治為主導性原則,經濟法則強調國家意志和政府職能的介入,并以國家政策為主導。(以上內容來自百度百科)今天為大家推薦一篇商法論文,供大家參考。
1引言
1.1研究背景
我國的軍婚特殊保護法律制度的產生于特定的歷史條件下,當時國家處于革命戰爭時代,制定有關軍人婚姻的法律法規有其特殊的目的性,主要是為了穩定軍心、穩固紅色政權、確保革命的勝利。但在那個特殊的戰爭年代,國家的利益高于個人利益,只有戰爭勝利,才能國家穩定,人們才能過上幸福的生活。當時國家利益就是人民的最高利益。軍婚特殊保護制度是有其特殊的歷史意義的。但是隨著時代的進步、社會環境的變化以及社會經濟的發展,我國的法律制度在不斷完善,我國人民的法制意識也在不斷的增強。而在如今的社會環境下,戰爭早已不是時代的主題。和平和發展成了社會乃至全球的主旋律。市場經濟的發展不斷沖擊著傳統的婚姻價值觀。革命戰爭年代當時制定軍婚特殊保護制度中的某些被人們忽視的價值,比如自由平等價值到這個時代卻被人們重視起來了,引起許多學者對軍婚特殊保護制度中許多的問題進行爭論。主要集中存在以下幾個問題:軍婚特殊保護制度是不是違背了婚姻自由這一基本原則;軍婚特殊保護制度到底是維護了軍人的權益還是真正的保障了軍人的婚姻;軍婚特殊保護制度中的軍人配偶權利與義務是否對等。
...........
1.2研究目的及意義
軍婚關系著軍人能否幸福生活的基本問題,軍人婚姻生活是否幸福、穩定、持久不僅影響著軍隊的戰斗力,同時也影響著國家的國防建設,關乎國家軍隊建設大局是否穩定,關系廣大官兵切身利益是否能夠實現,甚至關系到每個家庭的和諧和社會是否安定。但隨著軍人婚姻離婚率的大幅度提升,我國現行的軍婚保護制度依然停留在限制離婚的層面上,對即將破裂的軍婚的救濟效果上卻微乎其微。探討軍婚特殊保護制度存在的弊端目的是為了更好的保護軍人的婚姻,平衡的維護現役軍人及其配偶的權益。使我國軍婚特殊保護制度發揮維護軍人婚姻真正意義上的幸福美滿的作用,而不是單單停留在保持軍人婚姻外在形式的不破裂。有學者從民事立法方面提出對軍婚保護制度進行完善的觀點;有學者對破壞軍婚罪的主體提出質疑。在我國軍婚特殊保護制度存廢這一問題上,做出突出貢獻的有武迎保、陳嘉維等人。武迎保在保護軍婚與訴權沖突的研究問題上提出了改良主義觀點。陳嘉維提出了應對軍人婚姻實行主動的保障而不是消極限制的觀點,提倡軍婚特殊保護制度的理念應從消極限制轉為積極保障。但縱觀我國學者整個軍婚特殊保護制度的法律研究,不但研究學者數量較少,而且只有碩士論文,甚至都沒有博士論文的存在。從宏觀角度來看,我國學者的研究只是普遍卻不深入,能夠根據我國現階段國情提出比較完善的全方位措施的學者并不多。由于我國政治制度特殊且國外也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可以借鑒,我國學者對此方面的研究都處于低層次的基本的探索階段。普遍來看,國內關于這一領域的研究比較基本化,學者的關注層度不高,真正能夠與實踐相結合提出具體措施的觀點真是少之又少。
...........
2軍婚特殊保護制度概述
2.1軍婚的概述
2.1.1軍婚的定義
軍婚,是一種特殊的婚姻,它是指現役軍人與非現役軍人、現役軍人與現役軍人之間婚姻關系的簡稱。軍婚是指夫妻雙方或者一方是軍人的婚姻關系。1963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處理破壞軍人婚姻案件的意見的報告》中,其第三條規定:“軍婚,系指軍人同已經結婚的妻子和已經訂婚的未婚妻的婚姻關系而言。”這是軍婚正式概念最早的提出。革命戰爭年代頒布了一些專門保護軍人婚姻的法律條規有《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法》、《陜甘寧邊區抗屬離婚處理辦法》、《陜甘寧邊區婚姻條例》、《晉察冀邊區婚姻條例(草案)》其中都涉及了最早的軍婚概念。
2.1.2廣義說與狹義說
我國學者將軍婚的定義分為廣義說與狹義說。廣義說的軍婚是指現役軍人與非現役軍人、現役軍人與現役軍人之間的婚姻。狹義說所指的是指只有夫或妻一方為現役軍人的婚姻。我國當前法律適用狹義說。現役軍人的婚姻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體現在結婚與離婚的程序和手續特殊性。與一般婚姻關系不同,現役軍人結婚有著嚴格的程序限制。2001年11月解放軍總政治部下發的《軍隊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通知規定,現役軍人應當慎重選擇戀愛對象,軍官和文職干部確定戀愛關系后,應當主動向所在單位黨組織報告,由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對其戀愛對象進行政治審查。現役軍人結婚需提前一個月向所在單位黨組織或政治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同意后,填寫申請結婚登記表作為歸檔材料,由政治機關出具婚姻狀況證明,作為結婚登記的依據。軍人結婚年齡也有嚴格規定。與現任軍人離婚有著非常嚴格的限制,我國現行《婚姻法》33條對軍婚的規定:“現役軍人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
2.2軍婚主體的概念
軍婚的主體是現役軍人,指正在中國人民解放軍或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服役、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軍籍的人員。現役軍人的資格和身份從被兵役機關批準入伍之日起,至被部隊批準退出現役、離休、退休、除名、開除軍籍之日止。現役軍人分三個大類:(1)軍士及士兵軍銜。分為上士、中士、下士,以及上等兵、列兵等,均為義務兵義制,主要是每年征兵入伍的地方青年;(2)軍士長和專業軍士;(3)現役軍官。主要是指被任命為排級以上職務或者初級以上專業技術服務職務,并授予相應軍銜的現役軍人,主要是由軍校畢業大學生或者是基層部隊綜合素質優秀的士兵提干而來。文職干部并不在現役軍官士兵之列。根據《兵役法》第64條規定,由于文職干部的工作和生活方式、狀態、環境與現役軍人幾乎沒有太多差別,其婚姻問題也應該按照現役軍人的婚姻問題處理方式對待。
.......
3我國軍婚特殊保護制度的現狀.............8
3.1我國軍人婚姻的現狀...........9
3.1.1軍人結婚的條件...........9
3.1.2軍婚普遍存在的問題..............9
3.2我國軍婚特殊保護制度的相關立法與政策......10
4我國現行軍婚特殊保護制度的弊端..............13
4.1民事立法中存在的問題.....13
4.2刑事立法中存在的問題.....16
4.2.1破壞軍婚罪的概念.....16
4.2.2破壞軍婚罪主體缺失............16
4.2.3在實踐操作中存在的缺陷....17
5完善我國軍婚特殊保護制度的建議..............18
5.1完善民事方面的相關立法............18
5.2完善破壞軍婚罪的相關立法........18
5.3落實軍婚保護的相關政策............20
5完善我國軍婚特殊保護制度的建議
5.1完善民事方面的相關立法
5.1.1區分戰時與非戰時的軍婚保護制度
我國大陸和臺灣地區的法律對軍婚的特殊保護都有相關的規定。臺灣地區的一些法律內容是值得我國立法者借鑒的。臺灣的軍人婚姻條例規定:“接戰地域直接參加作戰或擔任緊急防務之軍人或其配偶,不得向法院提出離婚。”由此可見臺灣的軍婚保護規定對適用主體有時間和地域的限制。如果不是在戰時或者是在接戰地域的,不是直接參加作戰或者擔任防務的,現役軍人的配偶其離婚請求權是不受限制的,無須征得現役軍人的同意就可以結束與其的婚姻關系。我國對軍婚特殊保護有關規定《婚姻法》的第33條軍人配偶的離婚限制過于絕對,有悖于時代的主流價值婚姻自由原則、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我國法律應對現有的軍婚特殊保護制度進行相應的修改,“軍人配偶提出離婚須征得軍人的同意”的條件應增加上“國家處于戰時,并且是參加作戰的現役軍人或者是擔任緊急國防任務的現役軍人”這一條件。
5.1.2運用民事手段懲處破壞軍婚的行為
在當今時代,婚外戀情、通奸的現象屢見不鮮,導致了不少家庭走向破裂。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出臺,法律正式確立了離婚損害賠償這一制度。但是由于法律對離婚損害賠償規定的不夠具體詳細,導致司法實踐不易操作。大部分的第三者只能受到道德上的譴責,卻逃脫了法律上的制裁。對于第三者的介入而導致軍婚破裂的情形,受害者軍人一方可向第三者提起損害賠償請求,追究第三者的民事責任。可以使受害人得到精神和物質的雙重安慰。對于破壞軍人婚姻家庭的第三者來說,民事賠償制度可以起到警示作用,促使其悔過自新。日本、美國以及我國臺灣地區的判例都對破壞他人婚姻關系的第三者予以法律制裁,使其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我國立法應予以借鑒,將破壞軍人家庭的第三者明確納入“離婚損害賠償”的范圍,并根據其對軍人婚姻關系造成的破壞程度制定相應的賠償標準,有助于引導公眾自覺的維護軍人婚姻家庭關系。
........
結論
軍婚特殊保護制度產生于特殊的革命時代,時至今日一直沿用。軍人擔負著保家衛國重則,是一個特殊群體,國家對軍人婚姻的保護有著重大意義。但當今的法律條款越來越不適應當今形勢下的軍人婚姻。隨著社會的發展和時代的進步,法律適用條款也應當不斷更新,我國現行的軍婚特別保護制度已經在很多方面凸顯出了它的不足。我認為法律應當在繼承和發揚保護軍婚的優良傳統的同時還要改變它不適應現實社會情況的一面,才能真正實現立法與國情現實的統一。本文以我國軍人婚姻的現實狀況為出發點,分析了設立軍婚特殊保護制度的目的、內涵和意義,進而引出它在立法上和司法實踐上的弊端,最后提出了對其進行改善的具體化建議。從現實的社會狀況來看,我國軍人的社會地位不高,軍人配偶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法律設立保護軍婚的規定過于籠統,軍人離婚后面臨著種種問題。我參考了一些關于軍婚方面的書籍報刊、論文資料,了解到了造成軍人婚姻中存在的各種問題的深層原因,我希望通過對此篇文章的撰寫,能夠引起大家更多地對軍婚的重視,能夠幫助他們解決婚姻關系中面臨的現實問題。因所掌握的資料有限,本文還有很多論述不完全的地方,我希望能夠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繼續關注軍人婚姻,能夠為保護軍人婚姻提出更多更深層次更具體的合理化建議。
..........
參考文獻(略)
相關閱讀
- 論公司僵局下中小股東的權益保護2015-11-14
- 繼承回復請求權研究2015-11-16
- 我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確認2015-12-01
- 破產重整程序中重整計劃外營業轉讓方式研究2015-12-05
- 論藝術作品追續權在我國的適用2017-03-31
- 銀行卡侵權法律商法問題研究2018-01-19
- 消費者在線權益私法商法保護問題研究2018-02-07
- 家庭承包經營權入股有限責任公司商法法律問題研究2018-03-01
- 服務合同一般性商法規定研究2018-03-10
- 限制被執行人消費措施的民法分析及商法制度完善2018-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