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合同義務商法研究
時間:2018-09-19 來源:51mbalunwen.com作者:lgg
本文是一篇商法論文,商法是一門古老的學科。近代商法起源于中世紀地中海沿岸的商業城市和海上貿易。11世紀左右,隨著商品交易的逐步繁榮,調整商業活動的成文法和習慣法在歐洲相繼出現。(以上內容來自百度百科)今天為大家推薦一篇商法論文,供大家參考。
緒論
一、選題的意義
在市場經濟飛速發展的當今社會,日益加快的交易速度和呈現日益擴大趨勢的商品和服務,都對現存的法律制度帶來越來越多的挑戰。古典契約法存在的基礎(平等性和互易性)發生了動搖,現代合同法的許多理念,例如契約正義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等開始了對契約絕對自由原則的修正,突出表現之一為合同義務與責任范圍的擴張化。后合同義務正是在這種背景下產生的。最早在 20 世紀的德國就出現了有關后合同義務的判例,一百多年來各個國家的學者始終沒有停止過對后合同義務的討論,司法實踐中也出現越來越多關于后合同義務的案例。但是始終沒有形成對后合同義務的體系化構建。我國 1999 年頒布的《合同法》發揮后發優勢,在第 92 條中第一次對后合同義務作出了明確規定。但是并未明確后合同義務的性質以及違反后合同義務后應當承擔的責任制度等,使后合同義務成為“軟條款”。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市場交易越來越頻繁和復雜化,司法實踐中出現越來越多關于后合同義務的糾紛,筆者以“后合同義務”為關鍵詞在“中國裁判文書網”進行檢索,出現 1920 個搜索結果,從時間分布上來看從 2006 年至今案件數量呈現上升趨勢。合同法中關于后合同義務性質和違反后合同義務應當承擔的責任的規定的缺失直接影響著司法實踐中有關后合同義務的審理:同一類性質的案件可能會因審判人員法律素養的不同出現不同的審判結果;對案件中是否存在后合同義務予以認定卻對應當承擔的責任一筆帶過或不予評判等等。基于此,對于后合同義務與責任體系進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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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文獻綜述
大陸法系國家關于后合同義務沒有專門的立法,大多數是在具體合同關系的法律規定中對后合同義務有所涉及和體現;英美法系國家不存在后合同義務的概念,其是從反面規定合同關系終止后何種行為是不合法的、是違背公共政策的,例如禁止同業競爭。關于后合同義務研究的外國資料為數不多。我國關于后合同義務的專門研究大多限于篇幅不長的問題發現型文章,還有學者是在其關于合同法其他問題的論述中對后合同義務相關問題有所涉及。筆者對上述涉及到后合同義務的文獻進行了整理和分析。后合同義務是在誠實信用原則對合同義務群的擴張的背景下產生的,大多數學者都認同誠實信用原則從根本上保障了后合同義務的產生;20 世紀在德國就出現了有關后合同義務的司法判例,學者在這些判例的基礎對后合同義務進行進一步研究,“關系契約理論”等學說的提出也推動了后合同義務研究的進步。格蘭特.吉爾莫的《契約的死亡》、徐國棟的《民法基本原則解釋》、姚新華的《契約自由論》、梁慧星的《從近代民法到現代民法》、李永軍的《契約效力的根源及其正當化說明理論》等文章都對誠實信用原則對契約自由原則的修正提出了論述觀點;江平教授在《論新合同法的合同自由原則與誠實信用原則》一文中也認為“現代民法理論基于誠實信用原則創設了后合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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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后合同義務產生的基礎
第一節 后合同義務產生的理論基礎
一、誠實信用原則從根本上保障了后合同義務的產生
誠實和信用是人與人之間所要遵循的基本道德規范,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在中國,兩千多年前的孔子就強調“民以誠而立”。誠實信用原則成為民法中的重要原則經歷了較為漫長的過程。其法律化最早可以追溯到羅馬法的一般惡意抗辯訴權中①。誠信原則在現代民法上的第一次體現是《法國民法典》關于善意履行契約的規定;《德國民法典》正式明確規定了誠實信用原則;《瑞士民法典》將誠信原則擴大到一切權利的行使和一切債務的履行;《日本民法典》將誠實信用原則提升為日本民法的基本準則。誠實信用原則由一項道德準則慢慢演變為現代民法的一項重要原則,后來,因其對其他法律原則具有統領、指導作用,被稱為“帝王條款”。誠實信用原則的首要要求就是在市場交易中在不損害其他競爭者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去追求自己的利益。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法領域的體現就是“使人們明白契約債務的真實內涵”②,其目的就是矯正契約自由在契約活動中的不適應“道德觀、倫理觀、社會觀”的弊病。誠實信用的適用范圍逐步擴大,契約③的訂立、履行和解釋無不體現著誠實信用原則的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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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后合同義務產生的現實基礎
一、經濟的變革是后合同義務產生的土壤
正如馬克思所說:“法律的關系是根植于物質的生活關系中的11”。后合同義務作為法律義務的一種,其產生與物質經濟的發展具有不可分割的關系。各個時期的法律都是本時期經濟的上層建筑的組成部分,是由該階段特定的經濟情勢所決定的,合同法的發展也是由商品經濟的發展狀況所決定的。契約自由原則作為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古典契約理論的經典概括和統領,它的建立與當時正處于自由資本主義時期密不可分,是對人們信奉經濟自由主義的觀念的反映和描述。契約自由原則在特定的經濟背景下,賦予了交易當事人自主性、平等性和選擇性,有利于確認和保障人的主體性價值,同時,也對提高市場交易效率具有重要意義。但是在此種經濟背景下,交易雙方是具有明顯的時代特征的:例如,一方面受生產力水平的影響,交易雙方多為小作坊主、手工業者等,并無實力較為雄厚的經濟組織的出現,這些主體并不會長期處于買方或賣方的地位,而是在不斷的相互交換中,這種互換性,也反映了交易雙方不會總是處于交易的優勢地位,也就保障了在長期的和總的交易中,雙方當事人的平等性;另一方面,正因為生產力水平不發達,社會分工不復雜,交易雙方對價格、質量等信息有所了解,以至于交易活動具有簡單性和直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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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違反后合同義務的民事責任.... 30
第一節 后合同責任的定性和構成........... 30
一、對違反后合同義務應承擔的責任的定性...... 30
二、后合同責任的構成............ 37
第二節 后合同責任的歸責原則..... 40
一、無過錯責任原則——后合同責任無法承受之重.... 41
二、合理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42
第三節 后合同責任的承擔方式..... 43
一、損害賠償........ 43
二、繼續履行........ 45
本章小結............. 47
第四章 完善我國后合同義務責任制度之立法建議.......... 48
第一節 我國后合同義務及責任的立法現狀評析....... 48
一、我國后合同義務及責任的立法考察.... 48
二、我國現有法律規定的缺陷.......... 48
第二節 完善后合同義務責任制度的立法建議........... 49
一、加強后合同義務的可操作性...... 50
二、對后合同責任進行明確規定...... 51
本章小結............. 51
第四章 完善我國后合同義務責任制度之立法建議
第一節 我國后合同義務及責任的立法現狀評析
一、我國后合同義務及責任的立法考察
我國是一個多法系并存的國家,其中秉承著大陸法系精神的臺灣地區民法對于后合同義務的研究最為深入和透徹。總體來說臺灣地區民法關于后合同義務的法律規定與德國的判例所體現的后合同義務的界定大體相似,其中臺灣地區《民法典》第 551 條關于“委任關系消滅后,受任人繼續處理事務之義務”的規定、《勞動基準法》第 19 條關于“勞務關系終止后,發給勞務者勞務關系證明書”的規定、以及《醫療法》第 52 條關于“醫療關系終止后,醫院協助病人復印病歷的義務”的規定都體現后契約義務的精神。除了在立法上對后合同義務有所體現外,在臺灣地區的法學界也不乏王澤鑒先生、史尚寬先生、蘇永欽先生等名家巨匠對后契約義務和后契約責任進行不斷探究,其思想觀點也是我們研究和探討后合同義務的重要理論依據。我國大陸的《合同法》在總則第 92 條發揮后發優勢對后合同義務進行了明確的立法,其中對后合同義務的理論基礎、產生階段以及基本的義務形態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同時,在我國《合同法》分則第 102 條、第 412 條的相關規定中對后合同義務也有所體現。除此之外,我國關于后合同義務的規定還散見于各種部門法之中,例如《海商法》第 252 條以及《保險法》第 63 條關于“被保險人在保險理賠結束后,具有協助保險人向第三人進行追償的義務”的規定等等。在這樣的法律規定之下,基本上形成了我國后合同義務基礎體系,為進一步系統研究后合同義務與責任制度提供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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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為了追求實質正義,平衡當事人之間以及當事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全面履行合同義務,誠實信用原則被融入合同法體系,出現合同義務群的擴張現象,后合同義務也應運而生。大量判例的出現和關系契約說的提出也推動了后合同義務研究的深入,同時經濟的發展以及司法實踐中的現實需求使得后合同義務和責任體系的地位凸顯,加強對后合同義務責任體系的研究越來越具有重要意義。我國《合同法》雖對后合同義務作出明確規定,學術界對于后合同義務與責任的研究也表現極大的熱情,但是多見于篇幅很小的問題發現型微探,筆者正是在這種背景下,對后合同義務的理論基礎、概念、性質、表現形態、后合同責任的獨立性、歸責原則、構成要件以及責任的承擔方式提出自己的見解,最終認為后合同義務應當是不同于合同的給付義務、先合同義務、狹義的附隨義務、不真正義務的一種獨立的義務形態;現有的締約過失責任、違約責任以及侵權責任無法完全涵蓋違反后合同義務的后果,應當在合同法中建立一種新的責任形式——后合同責任來規制違反后合同義務的行為,其適用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其主要的責任形式為損害賠償和實際履行。但鑒于資料以及自身研究能力的限制,論述不免存在不成熟、不完善的之處如理論深度尚淺,問題分析角度不夠多元,文字表達較為粗糙等。本人會在今后的學習中不斷完善,懇請各位老師和同學對文中的不足多加指正。總之,后合同義務是一個廣泛的概念,其研究不應只停留在理論層面,其在司法實踐中的作用和應用還有待進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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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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