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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辯規則商法研究

時間:2018-10-31 來源:51mbalunwen.com作者:lgg
本文是一篇商法論文,商法是特別法,民法對商法具有領導指導的意義,而商法對民法具有補充、變更、限制的作用。商法與經濟法的區別主要在于商法以當事人意識自治為主導性原則,經濟法則強調國家意志和政府職能的介入,并以國家政策為主導。(以上內容來自百度百科)今天為大家推薦一篇商法論文,供大家參考。
 
緒論
 
一、研究目的及意義
(一)研究目的
不可抗辯規則是世界上很多國家保險法中廣泛應用的規則之一,其對于防止合同解除權的濫用和維護保險消費者正當權益方面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并且,經過漫長實踐,現在已經發展成為較為完善的制度。2009 年,我國對《保險法》進行了全面的修改,這次修改著重加強了對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權益的保護。對于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情形,原《保險法》并未就保險人行使解除權的期限作出明確規定,因此,也就導致在實踐中常常出現保險人濫用合同解除權的情況發生:一方面,在保險合同簽訂時,投保人未向保險人如實告知有關事項,保險人為了能夠盡快締結保險合同,在簽保險合同時明知這種情況卻利用自己的信息優勢而對此瑕疵不予出示;另一方面,在保險合同簽訂后,保險人發現投保人未盡如實告知義務,但是其往往為了能夠收取保費獲得商業利益而繼續履行合同,如果出險的話,保險人便主張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從而拒絕賠付保險金。對于以上侵害投保人正當利益的情況,新《保險法》在第 16 條中做出了回應:保險人的解除權并非可以隨意行使,其必須受到可抗辯期間的限制,亦即新增了不可抗辯規則。通過研讀相關文獻,筆者對不可抗辯規則有了一定的了解,不過,在一些問題上,筆者也存在疑惑:第一,不可抗辯規則能否適用除人壽保險外的其他類型的保險?第二,可抗辯期間的性質是否就是除斥期間?第三,不可抗辯規則是否會被投保人惡意使用?第四,在投保人欺詐投保的情況下如何適用不可抗辯規則?第五,我國的不可抗辯規則是否有必要明文規定除外適用的情形?這些在我國《保險法》中均未作規定,有必要進行進一步的研究,以為立法者提供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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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文獻綜述
不可抗辯規則在保險法領域早已不是新鮮事物,但此前的研究內容多聚焦于不可抗辯規則在英美法系中的適用及爭議問題,借鑒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中不可抗辯規則的制度,研究其基本理論,通過比較法的研究,討論不可抗辯規則適用的限制問題等。例如房宇輝在《中日保險法比較研究》一文中介紹了,不可抗辯規則在日本適用的規定,進而討論了與我國不可抗辯規則的區別之處,指出我國的不可抗辯規則仍應加以改進。在英美法中,表示不可抗辯之意的一詞源于法語,在漢語中很難找到與之相對應的詞語,在英文中也存在多個表達該規則內涵的詞語和詞組。由于翻譯水平的局限和文化上的差異性,該規則在我國有多種表達方式,其中較為常見的有不可爭辯、不可爭議、允諾禁止反言、禁止反言等。王林清在其《保險法中棄權制度的適用及其限制》一文中,分析了不可抗辯規則不同的譯名和內涵,指出棄權、禁止反言與不可抗辯規則是完全不同的三種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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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不可抗辯規則的基礎理論
 
第一節 不可抗辯規則概述
一、不可抗辯規則的內涵界定
在保險合同關系中,投保人與保險人掌握的信息經常處于不對等的狀態,如保險人要承擔投保人以支付保險費為代價而轉移過來的保險標的所面臨的風險,但卻很難完全知悉涉及保險標的的重要信息,而投保人對于保險標的信息的掌握卻處于絕對的優勢地位,而當投保人不實告知或虛假告知重要事實時,將會極大地損害保險人的利益,于是,各國保險法往往要求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盡到如實告知義務。隨著保險業的不斷發展與成熟,保險法賦予保險人以合同解除權,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投保人積極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但是,與此同時,卻出現了諸多保險人利用解除權來侵害被保險人權益的現象。而此時不可抗辯規則的誕生有效地解決了這一問題,其既可以通過限制保險人的解除權來保護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理期待,還能夠平衡保險合同雙方之間的利益天平,實現保險市場的穩定發展。不可抗辯規則也可稱為不可爭辯規則,在不可抗辯規則的定義這一根本問題上,理論界存在著不同的見解。比如,有的學者將其表述為:“在保險合同成立起一段時間后,保險人不得對投保人在訂立合同時所告知或未告知的事實提出抗辯,而主張解除合同,即使有證據證明投保人為故意違反告知義務,保險人也不得據此作出抗辯。”①還有學者認為“不可抗辯規則,是指在人身保險合同生效后滿一段時期,保險合同即不可爭議,保險人再行使其解除權,無法得到支持。”②國外有學者將不可抗辯規則表述為:“自人身保險合同生效起滿一定時間之后,且被保險人在該期間內沒有死亡,保險人就不能再對保險合同的有效性進行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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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不可抗辯規則的理論基礎
 
一、信賴利益保護與合理期待原則
立法保護信賴利益的目的與宗旨在于保護交易安全,進而穩定市場秩序。不可抗辯規則體現了信賴利益保護的理念。因為,不可抗辯規則實際上是為了維護交易的穩定,以立法的形式對保險人合同解除權的行使在期限上加以限制。也就是說,雖然投保人在訂立合同時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但如果保險人在可抗辯期間經過后才主張解除權,那么,保險人應當承擔不利于自己的結果,即將導致其解除權的消滅,正是如此,不可抗辯規則才保護了交易安全和投保人的信賴利益。不可抗辯規則也是合理期待原則在保險法中的有力體現。保險法中的合理期待原則可以這樣理解,當投保人、被保險人以及受益人對保險合同的保障存在客觀上合理的期待時,即使合同中的條款明確其合理期待的內容已被排除在外,也應當對這種合理期待進行保護。在保險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險人以及受益人的客觀合理期待也應當得到尊重和保護。就不可抗辯規則而言,投保人信賴保險合同已經依法成立,同時已經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交納了保險費,其期待著一旦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即可獲得保險金,即對保險單已經產生了合理期待。因此,在保險期間內,一旦發生保險事故,或者保險單所約定的期限屆滿,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理由基于該信賴而獲得保險人賠付的保險金。在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情形下,即便保險人在可抗辯期間經過后以投保人未告知相關事實為由主張抗辯,拒絕賠付保險金,投保方的合理期待利益仍然應當受到法律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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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不可抗辯規則的適用分析...... 20
第一節 不可抗辯規則適用的險種范圍............... 20
一、不可抗辯規則在人身險中的適用.......... 20
二、不可抗辯規則在財產險中的適用.......... 22
三、不可抗辯規則在團體險中的適用.......... 24
第二節 不可抗辯規則的適用期間及其起算....... 25
一、可抗辯的期間...... 25
二、可抗辯期間的性質.......... 26
三、可抗辯期間的起算.......... 26
第三節 不可抗辯規則對欺詐投保的適用........... 29
一、欺詐投保適用不可抗辯規則的理論分歧.......... 29
二、欺詐投保適用不可抗辯規則的合理性分析...... 30
三、不可抗辯規則與保險人撤銷權的適用考量...... 30
第四節 不可抗辯規則的適用排除........... 32
一、保險合同的效力瑕疵...... 32
二、因除外責任導致保險事故發生.............. 32
三、可抗辯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 33
本章小結..... 34
第四章 我國不可抗辯規則的立法完善.......... 36
第一節 不可抗辯規則的我國法規定與缺陷....... 36
第二節 不可抗辯規則的我國法完善....... 38
本章小結..... 41
 
第四章 我國不可抗辯規則的立法完善
 
第一節 不可抗辯規則的我國法規定與缺陷
一、我國《保險法》中不可抗辯規則的立法納入
我國《保險法》頒布于 1995 年,其第 17 條只是規定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及其法律后果,但對不可抗辯規則并沒有做出規定。在 2002 年修改《保險法》時也沒有涉及到不可抗辯規則。但是,原《保險法》第 54 條在規定年齡誤告條款時涉及到了不可抗辯規則。當然,也有很多學者認為年齡誤報條款不能涵蓋不可抗辯規則,不能將二者簡單的等同起來。2009 年,我國《保險法》再次修訂,其第 16 條明確規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 2 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這是我國首次將不可抗辯規則納入《保險法》,并規定可抗辯期間為 2 年。此后,我國《保險法》雖然又經過了 2014 年和 2015 年兩次小的修改,但都沒有涉及不可抗辯規則。因此,我國《保險法》中的不可抗辯條款仍然保留著 2009年規定的內容。應當說,我國《保險法》不可抗辯規則的立法納入符合我國保險行業發展的需要,也符合世界保險立法的發展潮流。但是,這僅僅是邁出的第一步,我國《保險法》中關于不可抗辯規則的規定還略顯粗糙,存在許多立法上的漏洞和空白,在結合我國保險業自身發展情況的基礎上,借鑒國外保險業發達的國家的先進立法例,不斷地完善不可抗辯規則,才能使其發揮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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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不可抗辯規則對于平衡保險合同雙方的利益、增強保險買方市場的信心、維護保險業發展的穩定性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而且,通過對保險人行使保險合同抗辯權和解除權進行限制,不可抗辯規則有效地保護了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對于保單的合理期待和信賴利益。正是由于不可抗辯規則的出現,在英美等國家保險業出現“信賴危機”的情況下,消除了人們對于保險公司的信賴缺失,使得投保人對保險公司重拾信心,保險業從而進入到了全新的發展時代。但是,不應忽視的是,不可抗辯規則作為我國《保險法》于 2009 年才引入的制度,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保險實務中都與發達國家存在著較大的差距,因此在這一問題上我國保險立法仍然有仍然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本文通過對不可抗辯規則的涵義、起源、理論依據、在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發展現狀等方面的研究,結合我國現行保險立法和保險業發展的現狀,就如何完善不可抗辯規則的提出了自己的建議,以期在一定程度上明確和完善我國不可抗辯規則的立法與適用,促進我國保險市場和保險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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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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