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受益權質押法律制度研究
時間:2018-11-12 來源:51mbalunwen.com作者:lgg
本文是一篇商法論文,簡單而言,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特別法,民法對商法具有領導指導的意義,而商法對民法具有補充、變更、限制的作用。商法與經濟法的區別主要在于商法以當事人意識自治為主導性原則,經濟法則強調國家意志和政府職能的介入,并以國家政策為主導。(以上內容來自百度百科)今天為大家推薦一篇商法論文,供大家參考。
引 言
近年來,伴隨著我國的信托行業迅猛發展,信托產品流動性弱的問題成為阻礙信托行業發展的瓶頸。在信托產品到期前,投資者若想通過信托受益權的流轉滿足其融資需求會面臨諸多困難。雖然我國《信托法》規定了信托受益權的轉讓、繼承以及可用于清償債務,但在實務操作中缺乏安全有效的流轉機制。信托受益權質押作為信托受益權重要流轉方式之一,投資者通過將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權出質,在信托產品到期前可以獲得融資。在信托受益權其他流轉方式仍需長期發展方能完善的背景下,信托受益權質押就顯得簡單易行,但我國的法律并未對信托受益權質押做出規定,限制了其發展。這也引起了學者們的關注,國內學者開始從制度層面對信托受益權質押進行分析研究,于萍探討了信托受益權適于出質以及質押的限制條件。陳月紅論證了確立信托受益權質押的可行性與現實意義。游嘉建議通過完善我國的信托登記制度以規避信托質押實踐面臨的法律風險。劉光祥通過反思我國的物權法定原則,建議允許部門規章設定物權以解決信托受益權質押的合法性問題。周曉黎將質押作為信托受益權流轉的規則之一,分析了信托受益權出質后的效力。明朗朗通過實務中信托公司進行的信托受益權質押實踐,探討了立法規定信托受益權質押的緊迫性以及完善相關配套制度以使信托受益權質押真正發揮作用。米寧通過論證信托受益權可質押性并與其他類型的權利質押進行比較,對我國信托受益權質押制度在理論與規范層面進行了建構。陳云從理論與實踐層面對信托受益權質押的必要性與可行性進行了分析,并認為應將質押的效力范圍限定在信托受益權的財產性部分,進而通過完善立法構建信托受益權質押的設立與公示制度。
在 2013 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影子銀行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建立完善信托產品登記信息系統,探索信托受益權流轉”。2016 年,中國信托登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信登”)正式揭牌,推動了信托受益權流轉制度的完善。實務中,已經有信托公司嘗試用信托受益權質的方式為投資者拓寬融資渠道。信托受益權質押的金融實踐創新增強了信托產品的流動性,但我國法律并未對信托受益權質押進行規定,這就造成信托受益權質押的實踐缺乏法律的保障。因此,通過立法確立信托受益權質押制度可以彌補我國信托產品目前因缺少二級市場以及信托產品標準不統一帶來的流動性差的缺陷,滿足信托金融實踐創新的需要。筆者根據現行擔保法律中對權利質押的規定,對信托受益權質押進行理論建構。并在借鑒國內外相關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對我國信托受益權的設立及公示制度進行構建。并試圖通過完善信托受益權的發行、估值、信息披露以及風險保障機制,保證信托受益權質押制度的有效運行,為推動我國信托受益權的流轉,解決信托產品流動性難題,促進信托的繁榮發展貢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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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托受益權質押制度概述
(一)信托受益權質押基本理論
1.信托受益權
信托制度源于英國的用益制度。中世紀的英國,基督教盛行,很多土地的領主都是虔誠的基督徒,這些領主熱衷于將自己的土地捐贈給教會,以至于大量土地集中在教會手中,引起了英國王室的不滿。英國王室出臺了一系列法規,禁止土地所有者將土地捐獻給教堂。于是,土地所有者將土地委托給其他人經營,允許他們在自己生前或死后將土地的收益捐贈給教堂,通過這種方式,規避英國王室關于禁止向教會捐贈土地的法律。另外,中世紀的英國實行長子繼承制即只有長子享有繼承權,這樣導致其他子女無法享有財產繼承權。盡管在土地領主死后,領主的長子擁有土地的所有權,但土地所有者在生前可以通過用益制度將除長子之外的其他子女列為受益人,使得其他子女得以擁有財產繼承權。同時,在中世紀的英國,繼承土地等不動產,需要交納很高的遺產稅,才可以順利完成繼承。此時,用益制度的避稅功能又進一步凸顯。隨著用益制度的不斷發展,最終形成信托制度。信托制度隨著英國不斷對外進行的殖民擴張而在世界范圍內得以傳播。信托制度一開始并不為普通法所承認,后來的衡平法院承認了信托制度的合法性。從此,現代意義上的信托制度得以在英國建立。1我國的信托法規定的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信托當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在信托當事人中,只有受益人享有受益權,而對于何為信托受益權,學術界歷來存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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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托受益權質押與信托讓與擔保的比較
實踐中用信托受益權進行擔保的行為被劃分為受益權質押與類信托受益權質押,甚至將所有用信托受益權設立的擔保視為信托受益權質押。其實,本質上類信托受益權質押的就是信托讓與擔保。最典型的就是 2013 年上線的“華寶信托”的“流通寶”中的信托計劃以及“平安信托”的“平安財富:睿盈系列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前者的產品持有人通過“流通寶”平臺與華寶信托簽訂“轉讓—回購協議”,通過向“華寶信托”公司轉讓其持有的該公司信托產品的受益權從而獲得融資,同時約定到期按高于出讓時的價格回購該信托受益權,轉讓期間的信托收益仍歸信托受益人享有。后者由信托公司作為做市商將投資雙方聯系在一起,使得融資方通過信托受益權的擔保獲得資金。鑒于信托讓與擔保與信托受益權質押有很多相似的特征,有必要對二者進行區分,現分析如下:信托讓與擔保屬于物的擔保的早期狀態,是一種非典型擔保,是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保證債務履行,通過轉移擔保物的權利而進行的擔保。通過擔保物的財產權的轉讓,信托讓與擔保在當事人之間建立信用授受的關系,債權人有權請求返還貸款,而當債務人未能按期清償債務,債權人就該擔保物享有優先受償權。信托讓與擔保能夠發揮類似于其他擔保物權的作用,某些情況下更有利于擔保權人權利的實現。實踐中,信托讓與擔保的當事人之間通常會簽訂信托合同,讓人難以區分信托受益權質押與信托讓與擔保。二者具有很多類似的特性。二者同為擔保,都以擔保債務的清償為目的,都具有附隨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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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托受益權質押制度的構建
(一)信托受益權憑證制度
日本在 2006 年修改信托法,將信托受益權進行證券化,規定發行信托受益憑證。信托受益憑證分為記名憑證和無記名憑證。臺灣地區《信托法》和《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明確規定信托可以發行有價證券用以表彰受益權的存在,此處的有價證券即受益憑證。未來我國也應建立信托受益憑證制度。信托受益憑證是表彰受益權的法律憑證,用以證明受益人有權依其所持憑證記載的內容享有相應的信托利益。受益權與信托受益權憑證互為內容與形式的關系。29信托受益憑證表明了持有人對憑證記載權利的享有。同時,信托受益權隨憑證的轉讓而發生流轉,但信托受益憑證始終代表持有人與相關義務人之間的特定權利義務關系。其具有以下特征:(1)一般情況下,信托收益憑證的持有人是信托受益權的所有人。雖然信托受益憑證代表著信托受益權,但并非所有持有信托受益憑證的人都可以行使受益權。比如在信托受益權質押中,在質押期間,質權人持有信托受益憑證,信托受益權的所有權依然屬于出質人。(2)信托受益憑證具有財產性。信托受益憑證代表的信托受益權中包含著信托收益與信托財產等財產性權利。信托受益憑證的持有人通過行使信托受益權,享有信托收益,取得信托財產,這些都表明信托受益憑證具有經濟價值。(3)信托受益憑證具有流通性。我國《信托法》對信托受益權的轉讓、繼承以及用其清償債務進行了規定。由于信托受益憑證與信托受益權的緊密性,信托受益憑證隨著信托受益權的轉讓而發生轉移,條件成就時信托受益憑證可以變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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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雖然信托的流動性制約著信托的發展,實務中越來越多的信托公司和商業銀行開始嘗試信托受益權質押。信托受益權質押作為重要的流轉方式,對解決我國信托受益權流動性差的問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由于受物權法定原則的限制,民事主體無法憑個人意志自由創設物權。目前,我國法律尚未對信托受益權質押進行規定,質權的行使也缺乏相應的配套制度。因此,只有獲得法律的認可,信托受益權質押制度才能更好地發揮其作用。這需要從兩方面進行:首先通過立法將信托受益權納入權利質押的范圍,同時建立信托受益權質押的公示制度。其次,完善質權行使的機制,建立相對完善的信托產品信息披露制度、信托產品信用評級制度以及相關的風險管理制度,為信托受益權質押制度的建立提供法律保障與制度保障。本文依據擔保法律對權利質押的規定,對信托受益權質押制度的基本法律關系進行了梳理,進而分析了信托受益權質押的必要性與可行性,在此基礎上,提出對未來信托受益權質押制度的構想,從質押的設立到質權行使,再到質押當事人權利的保護。希望借此文為將來通過修訂《信托法》《物權法》建立我國的信托受益權質押制度做出一份微薄貢獻。信托制度博大精深,筆者水平有限,文中難免有思考不周全的地方,還望各位專家學者予以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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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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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托受益權的轉讓商法研究2018-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