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國家公權力介入看父母監護權撤銷制度的設立與完善
時間:2021-11-18 來源:51mbalunwen作者:vicky
本文是一篇商法論文,本文通過對我國的父母監護權撤銷制度在司法實踐中的適用,指出了其存在“缺乏性”和“違法性”的現實問題,繼而在國家公權力介入下,分析國家親權理念存在于家庭監護中的理論基礎,表達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保護需要父母親權和國家親權共同發力。
第一章 監護盲區與國家缺席——從兩起典型司法案例中發現問題
第一節 羅婧、許昌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案
一、案情
四川省閬中市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8)川 1381 民特 35 號①羅婧、許昌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一案中,由申請人羅婧向閬中市人民法院提出撤銷被申請人許昌、王琳對許馨怡的監護權的申請。經閬中市人民法院查明,許馨怡出生后不久,就被自己的母親王琳帶回老家,由外祖母羅婧撫養,其衣食住行都由外祖母照料并承擔。父親許昌只給過許馨怡一年的生活費。母親王琳則是不管不問,從未盡過作為一名母親的責任,而且自始至終音訊全無,不知所蹤。由于許馨怡是其父母的非婚生女,沒有戶口。為了給許馨怡落戶上學,申請人羅婧帶著許馨怡曾多次前往廣東找到被申請人許昌商量辦理戶口一事。2016 年許昌和許馨怡做了親子鑒定后,才將戶口落入被申請人許昌的戶口上。然而,許馨怡跟著申請人羅婧回家后,依然和羅婧生活在一起,在申請人羅婧所在地上學讀書。此后,被申請人許昌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羈押,而被申請人王琳下落不明。由于兩個被申請人都未能正確合理的履行對許馨怡的監護權職責、無法保護未成年人許馨怡的合法權益,故羅婧提出撤銷許昌、王琳的監護權申請。閬中市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因許馨怡能夠正確表達自己的意愿,所以征求其意見,問其是否愿意繼續跟隨羅婧生活。許馨怡明確表示愿意同外祖母羅婧繼續共同生活,由外祖母照顧自己的生活和學習。法院因申請人羅婧年齡大、身體健康狀況的原因,擔心其能否繼續承擔許馨怡的監護職責,后經具體了解,確定其能照顧許馨怡的日常生活。所以,法院以正確合理的履行監護職責、最優的給予許馨怡成長環境、最大利益保護許馨怡的各項合法權益為原則,對許馨怡進行了判后安置。
第二節 林鈺虐待子女被撤銷監護人資格案
一、案情
全國首例監護權撤銷判決——福建省仙游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4)仙民特字第 01 號①林鈺虐待子女被撤銷監護人資格案中,被申請人林鈺,女,福建省仙游縣村民,于 2004 年育有一子林興龍。由于林興龍的生父一直身份不明,所以林興龍跟隨母親林鈺共同生活。林鈺曾經有過幾次不成功的婚姻,生活中對林興龍疏于管教,任其隨便成長,還經常讓林興龍挨餓。林鈺多次使用菜刀、火鉗等暴力工具,使林興龍身體多處受傷。自從 2013 年 8 月開始,林鈺被當地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的干部及派出所民警多次進行批評性教育,但林鈺始終不曾悔改。2014 年 1 月,當地市委、市婦聯、人民政府、派出所等相關部門聯合對被申請人林鈺進行勸解性教育,林鈺曾寫下書面保證,承諾不再毆打林興龍。但事后,林鈺依然屢教不改,繼續對林興龍施加傷害。2014 年 5 月 29 日凌晨,林鈺再一次用菜刀使林興龍的后背和雙臂受傷。為此,仙游縣公安局對林鈺進行了十五天的行政拘留,并做出相應數額的罰款決定。2014 年 6 月 13 日,當地村民委員會以被申請人林鈺的虐待行為嚴重侵害林興龍的身心健康為由,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案件審理期間,仙游縣人民法院曾征求被監護人林興龍的意見,詢問其是否愿意繼續跟隨母親林鈺生活,被監護人林興龍明確表示拒絕今后和母親一起生活。由此,仙游縣人民法院結合掌握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等相關證據,依照特別程序的規定對案件進行了審理,撤銷了被申請人林鈺的監護資格。
第二章 國家介入家庭監護的價值基礎
第一節 家庭自治與家庭正義
一、家庭監護要受正義價值的支配
家庭,是組成國家的最基本單位。在漫長的人類歷史中,伴隨著生產力的不斷增強,家庭應運而生。在家庭里,家父享有很高的權利和威望,在家庭監護的私法領域內肆無忌憚的行使著自己的權利。對內,家父對家庭成員的人身和財產進行管理和支配,包括對未成年人的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對外,因法不入家門的傳統理念,家父則抵御或抗衡國家,阻擋國家法律進入家庭,以保護家庭利益。這種由家父管理和支配的權利,實質上是家庭自治的一種表現形式。家庭自治在實行的過程中,家父掌管著家庭成員和家庭的整體利益和目標,在家庭領域內發揮著高度的家庭自治權,并且因家父的威望而無人反抗。正是這樣的高度自治,再加之無人與之抗衡,就造成了家庭監護的盲區,致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遭受侵害。
家庭,是以婚姻關系、血緣關系為基礎而建立的親屬身份關系的載體。在家庭里,享有家庭自治權的家父時時刻刻以愛的名義、利他主義和奉獻精神的崇高價值作為追求家庭利益的目標。這種美好而崇高的價值追求本會為家庭監護錦上添花,并不會與家庭正義產生沖突,相互隔絕。①然而,在中國文化的現實面前,家庭成員間強調義務和孝道。家父為了家庭成員的整體利益和目標,往往犧牲了家庭成員中個體的合法利益和目標,尤其是犧牲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也就是犧牲了未成年人對正義價值的追求,從而使家庭正義的價值在家庭監護中時隱時現。
針對家庭的正義價值,在我國的家庭監護中,未成年人與父母在財產支配、接受教育和支配時間等利益上并不是始終一致的,由于家父在家庭自治中的權威和一貫的作風,往往會舍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未成年人與父母、家庭之間的沖突是無法避免的。此時,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將會被家父或者家庭其他成員冠以“愛”的價值,其實質上是用未成年人的“奉獻”價值來換得家庭以及家庭成員的“利他”價值。在這種情形下的家庭自治中,使得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障,追求正義的價值也就順理成章的被家庭監護拒之門外。而在西方國家,家庭成員間更注重個人的權利,追求正義,實現自我的價值。
第二節 國家親權理論賦予國家介入家庭監護的理論基石
一、國家親權理論的基本內涵
國家親權,是從父母親權中演變而來,是國家為了監管家庭和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而設立,主要包含三個層面的內容:第一,國家是未成年人的最終監護人,理應積極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保護其合法權益;第二,國家親權在父母親權之上,既不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否健在,只要父母在履行監護權的過程中,因監護能力不足或監護行為違法而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屬于被侵害狀態時,國家就可以強制介入父母親權,并干預家庭監護,對未成年人進行保護;第三,國家親權應該是為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而介入家庭監護,一切行為只能是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而實施。
二、國家親權的淵源
國家親權,最早源于古羅馬時期,是羅馬法和教會法為了區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而設置。但現在普遍認為,現代的國家親權是由英國的衡平法院在為了管理未成年人的財產的規定中演變而來。16 世紀,英王履行著“國家之父”的權力,衡平法院作為“代理父母”向亟需特殊救助的人士伸出援助之手,為其提供服務。
在伊麗莎白一世統治時期,衡平法院開始援用“國家親權”定案,同時主張英王對未成年人案件享有絕對的裁決權。當未成年人的父母雙亡,留有財產時,由國家介入,充當未成年人的父母,國家代為管理未成年人的財產,直到未成年人成長為成年人,才能脫離國家的監管。在此后的案例裁決中,幾乎援引國家親權,這為國家親權奠定了堅實的理論基礎。在日后的發展過程中,國家親權逐步以立法的形式存在于法律體系和人們的視野中。
第三章 立法介入與父母監護權撤銷制度的設立與完善........................................ 19
第一節 立法上存在的問題...................................... 19
一、條文內容不明確.................................... 19
二、監護主體缺乏.................................... 20
第四章 司法介入與父母監護權撤銷制度的完善——以檢察機關支持起訴為視角.............26
第一節 司法上存在的問題.................................. 26
一、訴訟主體的困境...................................................... 26
二、父母監護權撤銷后的落實成效....................................... 27
第五章 行政介入與父母監護權撤銷制度的完善——以民政部門的監督職責為側重點................... 29
第一節 行政上存在的問題................................. 29
第二節 行政改進的思路........................................... 29
第五章 行政介入與父母監護權撤銷制度的完善——以民政部門的監督職責為側重點
第一節 行政上存在的問題
通過筆者選取的兩個典型案例中,我們不難看到對提出撤銷父母監護資格的申請主體中,民政部門只是履行了對監護人的勸解、批評、教育等職能,都是一些柔性職能,而對父母不聽勸解、屢教不改的行為卻沒有采取其他的懲罰措施以示改正,并且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也沒有明顯的凸顯。
在監督職責上,民政部門向人民法院提起父母監護權撤銷的標準也比較模糊。常見的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其影響大、情形惡劣的事件,才能引起民政部門的關注。而且,在父母監護權行使的過程中,積極作為行為引起的侵害未成年人事件,較容易得到關注,但是消極不作為行為導致的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受有損失時,無人舉報,民政部門也就無從知曉了。就影響大和情形惡劣的程度,以及未成年人權益被侵害涉及范圍的大小而言,不同地區的民政部門在考慮提起監護權撤銷訴訟的標準時,往往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則。所以這些模糊性的標準,使得各個地方的民政部門在履行監護職責和監督職責時,一方面遺漏了一部分監護權撤銷情形,另一方面使得各地的表現也千差萬別。
第一章 監護盲區與國家缺席——從兩起典型司法案例中發現問題
第一節 羅婧、許昌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案
一、案情
四川省閬中市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8)川 1381 民特 35 號①羅婧、許昌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一案中,由申請人羅婧向閬中市人民法院提出撤銷被申請人許昌、王琳對許馨怡的監護權的申請。經閬中市人民法院查明,許馨怡出生后不久,就被自己的母親王琳帶回老家,由外祖母羅婧撫養,其衣食住行都由外祖母照料并承擔。父親許昌只給過許馨怡一年的生活費。母親王琳則是不管不問,從未盡過作為一名母親的責任,而且自始至終音訊全無,不知所蹤。由于許馨怡是其父母的非婚生女,沒有戶口。為了給許馨怡落戶上學,申請人羅婧帶著許馨怡曾多次前往廣東找到被申請人許昌商量辦理戶口一事。2016 年許昌和許馨怡做了親子鑒定后,才將戶口落入被申請人許昌的戶口上。然而,許馨怡跟著申請人羅婧回家后,依然和羅婧生活在一起,在申請人羅婧所在地上學讀書。此后,被申請人許昌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羈押,而被申請人王琳下落不明。由于兩個被申請人都未能正確合理的履行對許馨怡的監護權職責、無法保護未成年人許馨怡的合法權益,故羅婧提出撤銷許昌、王琳的監護權申請。閬中市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因許馨怡能夠正確表達自己的意愿,所以征求其意見,問其是否愿意繼續跟隨羅婧生活。許馨怡明確表示愿意同外祖母羅婧繼續共同生活,由外祖母照顧自己的生活和學習。法院因申請人羅婧年齡大、身體健康狀況的原因,擔心其能否繼續承擔許馨怡的監護職責,后經具體了解,確定其能照顧許馨怡的日常生活。所以,法院以正確合理的履行監護職責、最優的給予許馨怡成長環境、最大利益保護許馨怡的各項合法權益為原則,對許馨怡進行了判后安置。
第二節 林鈺虐待子女被撤銷監護人資格案
一、案情
全國首例監護權撤銷判決——福建省仙游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4)仙民特字第 01 號①林鈺虐待子女被撤銷監護人資格案中,被申請人林鈺,女,福建省仙游縣村民,于 2004 年育有一子林興龍。由于林興龍的生父一直身份不明,所以林興龍跟隨母親林鈺共同生活。林鈺曾經有過幾次不成功的婚姻,生活中對林興龍疏于管教,任其隨便成長,還經常讓林興龍挨餓。林鈺多次使用菜刀、火鉗等暴力工具,使林興龍身體多處受傷。自從 2013 年 8 月開始,林鈺被當地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的干部及派出所民警多次進行批評性教育,但林鈺始終不曾悔改。2014 年 1 月,當地市委、市婦聯、人民政府、派出所等相關部門聯合對被申請人林鈺進行勸解性教育,林鈺曾寫下書面保證,承諾不再毆打林興龍。但事后,林鈺依然屢教不改,繼續對林興龍施加傷害。2014 年 5 月 29 日凌晨,林鈺再一次用菜刀使林興龍的后背和雙臂受傷。為此,仙游縣公安局對林鈺進行了十五天的行政拘留,并做出相應數額的罰款決定。2014 年 6 月 13 日,當地村民委員會以被申請人林鈺的虐待行為嚴重侵害林興龍的身心健康為由,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案件審理期間,仙游縣人民法院曾征求被監護人林興龍的意見,詢問其是否愿意繼續跟隨母親林鈺生活,被監護人林興龍明確表示拒絕今后和母親一起生活。由此,仙游縣人民法院結合掌握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等相關證據,依照特別程序的規定對案件進行了審理,撤銷了被申請人林鈺的監護資格。
第二章 國家介入家庭監護的價值基礎
第一節 家庭自治與家庭正義
一、家庭監護要受正義價值的支配
家庭,是組成國家的最基本單位。在漫長的人類歷史中,伴隨著生產力的不斷增強,家庭應運而生。在家庭里,家父享有很高的權利和威望,在家庭監護的私法領域內肆無忌憚的行使著自己的權利。對內,家父對家庭成員的人身和財產進行管理和支配,包括對未成年人的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對外,因法不入家門的傳統理念,家父則抵御或抗衡國家,阻擋國家法律進入家庭,以保護家庭利益。這種由家父管理和支配的權利,實質上是家庭自治的一種表現形式。家庭自治在實行的過程中,家父掌管著家庭成員和家庭的整體利益和目標,在家庭領域內發揮著高度的家庭自治權,并且因家父的威望而無人反抗。正是這樣的高度自治,再加之無人與之抗衡,就造成了家庭監護的盲區,致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遭受侵害。
家庭,是以婚姻關系、血緣關系為基礎而建立的親屬身份關系的載體。在家庭里,享有家庭自治權的家父時時刻刻以愛的名義、利他主義和奉獻精神的崇高價值作為追求家庭利益的目標。這種美好而崇高的價值追求本會為家庭監護錦上添花,并不會與家庭正義產生沖突,相互隔絕。①然而,在中國文化的現實面前,家庭成員間強調義務和孝道。家父為了家庭成員的整體利益和目標,往往犧牲了家庭成員中個體的合法利益和目標,尤其是犧牲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也就是犧牲了未成年人對正義價值的追求,從而使家庭正義的價值在家庭監護中時隱時現。
針對家庭的正義價值,在我國的家庭監護中,未成年人與父母在財產支配、接受教育和支配時間等利益上并不是始終一致的,由于家父在家庭自治中的權威和一貫的作風,往往會舍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未成年人與父母、家庭之間的沖突是無法避免的。此時,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將會被家父或者家庭其他成員冠以“愛”的價值,其實質上是用未成年人的“奉獻”價值來換得家庭以及家庭成員的“利他”價值。在這種情形下的家庭自治中,使得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障,追求正義的價值也就順理成章的被家庭監護拒之門外。而在西方國家,家庭成員間更注重個人的權利,追求正義,實現自我的價值。
第二節 國家親權理論賦予國家介入家庭監護的理論基石
一、國家親權理論的基本內涵
國家親權,是從父母親權中演變而來,是國家為了監管家庭和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而設立,主要包含三個層面的內容:第一,國家是未成年人的最終監護人,理應積極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保護其合法權益;第二,國家親權在父母親權之上,既不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否健在,只要父母在履行監護權的過程中,因監護能力不足或監護行為違法而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屬于被侵害狀態時,國家就可以強制介入父母親權,并干預家庭監護,對未成年人進行保護;第三,國家親權應該是為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而介入家庭監護,一切行為只能是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而實施。
二、國家親權的淵源
國家親權,最早源于古羅馬時期,是羅馬法和教會法為了區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而設置。但現在普遍認為,現代的國家親權是由英國的衡平法院在為了管理未成年人的財產的規定中演變而來。16 世紀,英王履行著“國家之父”的權力,衡平法院作為“代理父母”向亟需特殊救助的人士伸出援助之手,為其提供服務。
在伊麗莎白一世統治時期,衡平法院開始援用“國家親權”定案,同時主張英王對未成年人案件享有絕對的裁決權。當未成年人的父母雙亡,留有財產時,由國家介入,充當未成年人的父母,國家代為管理未成年人的財產,直到未成年人成長為成年人,才能脫離國家的監管。在此后的案例裁決中,幾乎援引國家親權,這為國家親權奠定了堅實的理論基礎。在日后的發展過程中,國家親權逐步以立法的形式存在于法律體系和人們的視野中。
第三章 立法介入與父母監護權撤銷制度的設立與完善........................................ 19
第一節 立法上存在的問題...................................... 19
一、條文內容不明確.................................... 19
二、監護主體缺乏.................................... 20
第四章 司法介入與父母監護權撤銷制度的完善——以檢察機關支持起訴為視角.............26
第一節 司法上存在的問題.................................. 26
一、訴訟主體的困境...................................................... 26
二、父母監護權撤銷后的落實成效....................................... 27
第五章 行政介入與父母監護權撤銷制度的完善——以民政部門的監督職責為側重點................... 29
第一節 行政上存在的問題................................. 29
第二節 行政改進的思路........................................... 29
第五章 行政介入與父母監護權撤銷制度的完善——以民政部門的監督職責為側重點
第一節 行政上存在的問題
通過筆者選取的兩個典型案例中,我們不難看到對提出撤銷父母監護資格的申請主體中,民政部門只是履行了對監護人的勸解、批評、教育等職能,都是一些柔性職能,而對父母不聽勸解、屢教不改的行為卻沒有采取其他的懲罰措施以示改正,并且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也沒有明顯的凸顯。
在監督職責上,民政部門向人民法院提起父母監護權撤銷的標準也比較模糊。常見的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其影響大、情形惡劣的事件,才能引起民政部門的關注。而且,在父母監護權行使的過程中,積極作為行為引起的侵害未成年人事件,較容易得到關注,但是消極不作為行為導致的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受有損失時,無人舉報,民政部門也就無從知曉了。就影響大和情形惡劣的程度,以及未成年人權益被侵害涉及范圍的大小而言,不同地區的民政部門在考慮提起監護權撤銷訴訟的標準時,往往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則。所以這些模糊性的標準,使得各個地方的民政部門在履行監護職責和監督職責時,一方面遺漏了一部分監護權撤銷情形,另一方面使得各地的表現也千差萬別。
結語
在我國的父母監護權撤銷制度中,對未成年人的監護,雖然家庭監護是基礎,父母是主要的監護主體,但是,國家是未成年人的最終監護人。本文通過對我國的父母監護權撤銷制度在司法實踐中的適用,指出了其存在“缺乏性”和“違法性”的現實問題,繼而在國家公權力介入下,分析國家親權理念存在于家庭監護中的理論基礎,表達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保護需要父母親權和國家親權共同發力。最后,在國家公權力的介入視角下,在立法、司法、行政方面分析存在的具體問題,并逐一提出相應的完善措施,使得從這三個層面共同出謀劃策、探索新的解決途徑,為父母監護權撤銷制度在立法上的設立提出更加完善的建議,以充分表達國家親權對未成年人的關心和愛護。
未成年人是國家的未來,因其弱勢的特點,在他們受到權益侵害時更加容易引起社會輿論的關注。因此,從社會穩定以及國家發展的角度來講,未成年人的權益保護是法治建設工作的重中之重。相信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的不斷推進,國家公權力的介入,國家親權理念的注入,及時監督父母監護權的履行,實現家庭正義在家庭監護中的價值,力求將預防和監督原則落到實處,通過利用新興的大數據、“互聯網+”等新技術,建立社工組織資源庫,對社工組織及資源平臺的有效管理,使得社會資源充分涌流,并引入社會資金參與,形成政府主導、社會力量參與的監護監督的法治模式。在學術界、司法實務界、教育界及社會全體的共同努力下,未成年人的監護以及權益的保障落實問題將會更好的得到解決。
參考文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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