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TPP國際金融服務規則思考
時間:2022-02-08 來源:51mbalunwen作者:vicky
本文是一篇國際金融論文,本文創新點主要體現在下面兩點: 一是國際金融服務規則屬于法學知識與金融學知識融合的領域,研究成果較少,但是未來金融服務是發展潛力很強的經濟部門——2020 年新冠肺炎疫情對于全球經濟影響巨大,但 WTO 發布的《服務貿易晴雨表》顯示,金融服務是唯一活動指數高于 100 的服務領域,因為金融服務作為知識密集型服務,提供方式趨于多樣、便捷。
1 國際金融服務規則基本問題
1.1 國際金融服務概述
“金融服務”的定義在多邊協定和區域協定中一致為:任何具有金融性質的服務。[40]其中對金融服務的外延亦沒有很多分歧,主要概括為四種:一是所有保險及其相關服務;二是所有保險除外的銀行金融服務;三是與金融性質的服務有關的服務;四是對具有金融性質服務的咨詢和分析等輔助服務。可能的不同點存在于四種金融服務項下更加細分的子項目。這不僅與國際協定對金融服務項目的開放程度有關,也與現代化金融的創新有關,比如在銀行金融服務項下資產管理服務的具體列舉中,晚近達成的國際協定會新增一個“投資組合管理”服務。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聯合國也在一些公開文件中對金融服務進行了定義,與前面所述協定中的概念沒有很大差別,不再贅述。[41]可見,“金融服務”的內涵與外延并沒有很大爭論,而且“金融服務”概念偏向滿足的是實踐使用需求,因此不需要對其進行過多學術探討。
金融行業具備的敏感性和經濟破壞性使得其中的監管格外集中,意味著金融行業的自由化進程會比國際貨物貿易要緩慢和謹慎,因此本文在研究國際經濟合作協定中的金融服務規則之前,先對金融服務國際化進行一番探討。
1.1.1 金融服務國際化
“金融服務國際化”并不是專業術語,也不存在通說的概念。關于“國際化”的含義以及價值判斷也迄今未有定論,按照日常使用語境“國際化”可以理解為:產品和服務能適應各種文化、能夠輕松進入不同國家或地區市場的一種趨勢或者狀態。因此,本文認為“金融服務國際化”是指金融服務能夠自由地從一個國家/地區進入到另一個國家/地區的趨勢或狀態。金融服務國際化是經濟全球化的一個重要方面,經濟全球化表現為實體經濟的全球一體化和金融市場的國際化,實體經濟發展是經濟全球化的驅動力,但實體經濟需要金融服務的支撐。
1.2 國際金融服務規則簡述
在金融服務國際化的背景下,綜合考慮金融行業的特殊監管需求,國際金融法是由國際法規范與部分國內法規范、私法性規范與公法性規范以及其他規范所共同組成的一個綜合體。具體而言,國際金融法大致包括國際金融法總論、國際金融市場的準入和營商制度、國際貨幣法、國際銀行法、國際保險法、國際證券法和審慎監管法等制度規則。應認為本文所討論的金融服務規則是國際金融法中的一部分,但上述體系構建方式更常見于經濟法視閾下所指的“具有國際性質”的金融法,將該體系用于研究國際法視閾下的金融服務規則會顯得內容分布過于分散。國際多邊、諸邊、區域或雙邊協定中的金融服務規則雖然也會少量參照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國際清算銀行、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金融穩定理事會等國際金融組織制定的金融軟法規范,但實質上還是以金融服務貿易與投資規則為主。以打開水庫閘門為例對此作進一步解釋就是:國際貿易與投資協定中的金融服務規則所規范的是要不要開閘門、開哪一個方向的閘門、閘門開多大以及該如何管理閘門等問題,至于每個溝渠下如何控制與運用水流的問題,則需要國際金融法的其他金融規范加以調整。本文研究的主要是前者,可能少量涉及后者。在區分以上概念之前,需要說明的是本文所指“金融服務規則”是法律概念,不是經濟概念:首先本文是法學文章,文章研究對象是法律規則,不是經濟規則;其次本文研究的金融服務規則是用于規制國際金融服務貿易與投資行為的規則,且規則中包含爭端解決機制,能夠進行權利救濟。可見,本文所研究的金融服務規則為法律規則沒有異議。
2 CPTPP 金融服務自由化規則
2.1 金融服務開放范圍與清單制表
國際貿易與國際投資的起點是貿易與投資自由化,國際金融服務亦是如此。跨境服務的開放時間晚,自由化規則的發展不如前兩者成熟。金融服務的開放比傳統服務的開放更加需要謹慎,是否開放部分新型金融服務也存在一些分歧。本文主要從適用范圍、市場準入與待遇原則兩方面研究 CPTPP 金融服務自由化規則。
1.開放范圍
CPTPP 第 11.2 條第 1 款規定了第 11 章金融服務的適用范圍即開放范圍,包括金融機構、投資者及其對某締約方領土內金融機構的投資、跨境金融服務貿易。CPTPP 的金融服務規則很明顯地包括了金融服務投資和金融服務貿易,改變將金融服務簡單歸于貿易部門的做法,凸顯金融與投資之間的交叉性。不僅如此,“投資者對某締約方領土內金融機構的投資”的措辭表明一個投資者只要對金融機構進行投資,即使本身并不從事金融服務活動,也需要受到本章金融服務規則的規制。與該做法相對應的設計是對第 11章的金融服務投資規則與第 9 章的投資規則、第 11 章的金融服務貿易規則與第 10 章的跨境服務貿易規則,設置釋意條款進行區分適用。
從具體金融服務的角度而言,CPTPP 的新穎之處在于附件 11-B 具體承諾的 A 節第 1條中明確“投資組合管理服務”的適用,這項金融服務屬于跨境金融服務貿易的分類下。投資組合管理服務的具體內涵采用的是各締約方的國內法規定,這既能夠給各國金融監管預留空間,又是對各締約方國內法互相承認制度的規定。且締約方在第 3 款中所做的開放承諾只針對投資組合管理服務。有學者認為 CPTPP 把該項金融服務納入協定,集中反映發達經濟體在金融服務領域的產業利益與優勢,也非常能夠體現其借助國際規則實現利益進攻的意圖。
2.2 對比研究
2.2.1 GATS
《服務貿易總協定》即 GATS,是《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的附件 1B,是 WTO 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包括框架協定和兩個金融服務附件,下文的比較研究即基于這三個文本進行,必要時也可能涉及《金融服務附錄》、《關于金融服務承諾的諒解》和《全球金融服務協定》的分析研究。GATS 是金融服務開放的里程碑式成就,目前仍在生效。雖說金融服務發展迅猛使得國際金融市場已今時不同往日,GATS 金融服務規則稍顯滯后性,但其地位仍不可撼動——自由貿易與投資協定中的金融服務規則大都以其為藍本制定。
1.GATS 金融服務規則的適用范圍
在金融服務的適用范圍上,GATS 將服務分為四種:跨境提供、境外消費、商業存在和自然人流動。上述 CPTPP 適用范圍第一種和第二種中所指的“金融機構”與 GATS 中的“商業存在”相對應,“跨境金融服務貿易”則將 GATS 項下的“跨境提供”、“境外消費”、“自然人移動”這三種服務提供模式加以合并。CPTPP 中的金融服務規則針對性更強,也符合金融產品電子化與金融從業人員跨境流動便利化的發展趨勢;而 GATS 框架協定以規制服務貿易為主,具體適用到金融服務上時存在一定弱勢。比如 GATS 的“商業存在”與 CPTPP 的“金融機構”相比,金融信息服務提供商如道瓊斯、彭博社和路透社可以被歸為“商業存在”,但不論字面理解還是各國金融監管實踐都不會把這類主體當作“金融機構”。[64]同時,GATS 的金融服務附屬于貿易部門,這樣的做法會使金融服務與投資的兼容度不夠。[65]金融服務部門有特殊的監管需求,把金融服務歸于投資或者歸于貿易,都可能會使國內金融監管空間受限。
3 CPTPP 金融服務審慎監管規則 ................................... 22
3.1 審慎監管定義與審查標準 ...................................... 22
3.2 對比研究 .................................................... 23
4 CPTPP 金融服務信息規則 ....................................... 26
4.1 數據本地化與跨境傳輸 ........................................ 26
4.2 對比研究 ............................. 27
5 CPTPP 金融服務爭端解決規則 ................................... 30
5.1 金融服務爭端解決程序規則 .................................... 30
5.2 對比研究 .................................................... 32
6 CPTPP 金融服務規則對我國的啟示
6.1 我國金融服務規則現狀分析
直至 2020 年數據,我國服務業一直處于貿易逆差狀態,傳統服務業出現疲態,知識密集型服務業尤其是金融服務仍有很大進步空間。[120]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人民幣入籃、金磚國家開發銀行等全球金融治理的實踐參與,表明我國在國際金融服務領域的話語權有所提升。[121]制度性話語權的構建除了在全球金融治理實踐中做出成績,也注重具體金融規則的構建。因為顯而易見的是,話語權輕重的衡量總是以自身實力為基礎。我國在本世紀初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才真正對金融部門實施大動作的改革措施,起步時間晚、改革難度大。2001 年入世至今剛好二十年,但根據經合組織公布的服務貿易限制指數,2020 年中國商業銀行項目指數是 0.38、商業保險項目指數 0.39,雖然較 2014年最初數據有明顯下降,但與平均指數差距大,在目錄四十八個國家中兩項數據均排名倒數第五。[122]這兩項數據是十分具有代表性的金融數據,以數據量化一個國家金融服務的開放程度,可見我國在金融自由化道路上還任重道遠。同時表明我國需要在金融服務規則上給予重視,以制度促進深化改革。深入研究國際自由貿易與投資協定的金融服務規則,不僅助益我國借鑒國際優秀成果以提升金融服務規則水平,而且助益我國進行國際談判時巧妙掌握話語權,不被金融強國牽著鼻子被迫調高開放水平,發揮自由貿易與投資協定對我國的最大正面影響。
7 結論與展望
7.1 結論
本文對 CPTPP 國際金融服務規則中的金融服務自由化、審慎監管、數據傳輸和爭端解決四個議題進行研究,總結其特殊性與可能產生的效果,并在此基礎上探索我國的改進方案,所以本文的結論分為下面兩個部分:
基于全文,可見 CPTPP 中的金融服務規則對比以往的自由貿易與投資協定,有很大突破進展。首先是提高開放標準,促進金融服務的自由化,具體表現為:擴大金融服務規則的適用范圍,包括納入新興金融服務、在區分金融服務貿易與投資的基礎上設計混合開放清單、引入最低待遇標準和禁止反轉機制。其次是完善金融服務的監管機制,尤其是審慎監管,以明確審慎原因并降低審慎例外認證標準的方式,平衡金融監管權與金融服務開放之間的關系。再次是對金融服務信息規則的突破,區別于電子商務章節,金融服務信息沒有完全禁止本地化,使金融機構能夠保證自身運營需要的同時尊重東道國數據主權。最后是關于金融服務的爭端解決規則,CPTPP 做出了最大突破,對投資者與國家之間的爭端解決方式做了特殊設計,使之與國家之間爭端解決聯系構成一定牽制效果,不至于使國家金融監管權受到太大挑戰。
對金融服務規則的研究可以啟示我國自貿試驗區和對外自由貿易與投資協定的談判。對自貿試驗區的改善,一是考慮制定專門的金融服務負面清單,會比同時適用外商投資準入和跨境服務貿易的負面清單要提升效率,以及針對性地開放我國金融服務市場,內容上也需要進一步放寬限制、提高可操作性;二是金融服務信息規則的制定,我國整體上堅持數據本地化理念,可采用例外規定的方式協調,實行改良版的數據本地化;三是改善金融監管機制,強調與前二者進行關聯,并融入科技管理手段。對外金融服務議題談判的啟示,建議新協定設立金融服務專章,根據不同談判對象涉及談判攻略,中日韓 FTA 的談判著重融合中韓 FTA 和 RCEP 中的金融服務規則,中加 FTA 的談判著重考慮 USMCA 中的金融服務規則以及“毒丸條款”協調。如果美國打算卷土歸來加入 CPTPP,一是有可能解凍TPP 中被凍結的條款,使協定的標準提高到發展中國家無法接受的地步;二是美國的“毒丸條款”不僅會對我國加入 CPTPP 造成阻礙,而且將嚴重影響我國與其他國家的經濟合作。RCEP 的簽訂是我國踏出掌握國際規則話語權的第一步,應該警惕此時陷入被動境地。本文從 CPTPP 的金融服務規則入手,總結出其先進發展之處,并與其他國際協定進行比較性研究,最后落地國內實際情況,探索我國與 CPTPP 金融服務規則銜接的方案。我國并不排斥高標準的 FTA 規則,而是追求規則標準與自身發展水平的良性互動與正面效應最大化。
參考文獻(略)
1 國際金融服務規則基本問題
1.1 國際金融服務概述
“金融服務”的定義在多邊協定和區域協定中一致為:任何具有金融性質的服務。[40]其中對金融服務的外延亦沒有很多分歧,主要概括為四種:一是所有保險及其相關服務;二是所有保險除外的銀行金融服務;三是與金融性質的服務有關的服務;四是對具有金融性質服務的咨詢和分析等輔助服務。可能的不同點存在于四種金融服務項下更加細分的子項目。這不僅與國際協定對金融服務項目的開放程度有關,也與現代化金融的創新有關,比如在銀行金融服務項下資產管理服務的具體列舉中,晚近達成的國際協定會新增一個“投資組合管理”服務。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聯合國也在一些公開文件中對金融服務進行了定義,與前面所述協定中的概念沒有很大差別,不再贅述。[41]可見,“金融服務”的內涵與外延并沒有很大爭論,而且“金融服務”概念偏向滿足的是實踐使用需求,因此不需要對其進行過多學術探討。
金融行業具備的敏感性和經濟破壞性使得其中的監管格外集中,意味著金融行業的自由化進程會比國際貨物貿易要緩慢和謹慎,因此本文在研究國際經濟合作協定中的金融服務規則之前,先對金融服務國際化進行一番探討。
1.1.1 金融服務國際化
“金融服務國際化”并不是專業術語,也不存在通說的概念。關于“國際化”的含義以及價值判斷也迄今未有定論,按照日常使用語境“國際化”可以理解為:產品和服務能適應各種文化、能夠輕松進入不同國家或地區市場的一種趨勢或者狀態。因此,本文認為“金融服務國際化”是指金融服務能夠自由地從一個國家/地區進入到另一個國家/地區的趨勢或狀態。金融服務國際化是經濟全球化的一個重要方面,經濟全球化表現為實體經濟的全球一體化和金融市場的國際化,實體經濟發展是經濟全球化的驅動力,但實體經濟需要金融服務的支撐。
1.2 國際金融服務規則簡述
在金融服務國際化的背景下,綜合考慮金融行業的特殊監管需求,國際金融法是由國際法規范與部分國內法規范、私法性規范與公法性規范以及其他規范所共同組成的一個綜合體。具體而言,國際金融法大致包括國際金融法總論、國際金融市場的準入和營商制度、國際貨幣法、國際銀行法、國際保險法、國際證券法和審慎監管法等制度規則。應認為本文所討論的金融服務規則是國際金融法中的一部分,但上述體系構建方式更常見于經濟法視閾下所指的“具有國際性質”的金融法,將該體系用于研究國際法視閾下的金融服務規則會顯得內容分布過于分散。國際多邊、諸邊、區域或雙邊協定中的金融服務規則雖然也會少量參照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國際清算銀行、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金融穩定理事會等國際金融組織制定的金融軟法規范,但實質上還是以金融服務貿易與投資規則為主。以打開水庫閘門為例對此作進一步解釋就是:國際貿易與投資協定中的金融服務規則所規范的是要不要開閘門、開哪一個方向的閘門、閘門開多大以及該如何管理閘門等問題,至于每個溝渠下如何控制與運用水流的問題,則需要國際金融法的其他金融規范加以調整。本文研究的主要是前者,可能少量涉及后者。在區分以上概念之前,需要說明的是本文所指“金融服務規則”是法律概念,不是經濟概念:首先本文是法學文章,文章研究對象是法律規則,不是經濟規則;其次本文研究的金融服務規則是用于規制國際金融服務貿易與投資行為的規則,且規則中包含爭端解決機制,能夠進行權利救濟。可見,本文所研究的金融服務規則為法律規則沒有異議。
2 CPTPP 金融服務自由化規則
2.1 金融服務開放范圍與清單制表
國際貿易與國際投資的起點是貿易與投資自由化,國際金融服務亦是如此。跨境服務的開放時間晚,自由化規則的發展不如前兩者成熟。金融服務的開放比傳統服務的開放更加需要謹慎,是否開放部分新型金融服務也存在一些分歧。本文主要從適用范圍、市場準入與待遇原則兩方面研究 CPTPP 金融服務自由化規則。
1.開放范圍
CPTPP 第 11.2 條第 1 款規定了第 11 章金融服務的適用范圍即開放范圍,包括金融機構、投資者及其對某締約方領土內金融機構的投資、跨境金融服務貿易。CPTPP 的金融服務規則很明顯地包括了金融服務投資和金融服務貿易,改變將金融服務簡單歸于貿易部門的做法,凸顯金融與投資之間的交叉性。不僅如此,“投資者對某締約方領土內金融機構的投資”的措辭表明一個投資者只要對金融機構進行投資,即使本身并不從事金融服務活動,也需要受到本章金融服務規則的規制。與該做法相對應的設計是對第 11章的金融服務投資規則與第 9 章的投資規則、第 11 章的金融服務貿易規則與第 10 章的跨境服務貿易規則,設置釋意條款進行區分適用。
從具體金融服務的角度而言,CPTPP 的新穎之處在于附件 11-B 具體承諾的 A 節第 1條中明確“投資組合管理服務”的適用,這項金融服務屬于跨境金融服務貿易的分類下。投資組合管理服務的具體內涵采用的是各締約方的國內法規定,這既能夠給各國金融監管預留空間,又是對各締約方國內法互相承認制度的規定。且締約方在第 3 款中所做的開放承諾只針對投資組合管理服務。有學者認為 CPTPP 把該項金融服務納入協定,集中反映發達經濟體在金融服務領域的產業利益與優勢,也非常能夠體現其借助國際規則實現利益進攻的意圖。
2.2 對比研究
2.2.1 GATS
《服務貿易總協定》即 GATS,是《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的附件 1B,是 WTO 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包括框架協定和兩個金融服務附件,下文的比較研究即基于這三個文本進行,必要時也可能涉及《金融服務附錄》、《關于金融服務承諾的諒解》和《全球金融服務協定》的分析研究。GATS 是金融服務開放的里程碑式成就,目前仍在生效。雖說金融服務發展迅猛使得國際金融市場已今時不同往日,GATS 金融服務規則稍顯滯后性,但其地位仍不可撼動——自由貿易與投資協定中的金融服務規則大都以其為藍本制定。
1.GATS 金融服務規則的適用范圍
在金融服務的適用范圍上,GATS 將服務分為四種:跨境提供、境外消費、商業存在和自然人流動。上述 CPTPP 適用范圍第一種和第二種中所指的“金融機構”與 GATS 中的“商業存在”相對應,“跨境金融服務貿易”則將 GATS 項下的“跨境提供”、“境外消費”、“自然人移動”這三種服務提供模式加以合并。CPTPP 中的金融服務規則針對性更強,也符合金融產品電子化與金融從業人員跨境流動便利化的發展趨勢;而 GATS 框架協定以規制服務貿易為主,具體適用到金融服務上時存在一定弱勢。比如 GATS 的“商業存在”與 CPTPP 的“金融機構”相比,金融信息服務提供商如道瓊斯、彭博社和路透社可以被歸為“商業存在”,但不論字面理解還是各國金融監管實踐都不會把這類主體當作“金融機構”。[64]同時,GATS 的金融服務附屬于貿易部門,這樣的做法會使金融服務與投資的兼容度不夠。[65]金融服務部門有特殊的監管需求,把金融服務歸于投資或者歸于貿易,都可能會使國內金融監管空間受限。
3 CPTPP 金融服務審慎監管規則 ................................... 22
3.1 審慎監管定義與審查標準 ...................................... 22
3.2 對比研究 .................................................... 23
4 CPTPP 金融服務信息規則 ....................................... 26
4.1 數據本地化與跨境傳輸 ........................................ 26
4.2 對比研究 ............................. 27
5 CPTPP 金融服務爭端解決規則 ................................... 30
5.1 金融服務爭端解決程序規則 .................................... 30
5.2 對比研究 .................................................... 32
6 CPTPP 金融服務規則對我國的啟示
6.1 我國金融服務規則現狀分析
直至 2020 年數據,我國服務業一直處于貿易逆差狀態,傳統服務業出現疲態,知識密集型服務業尤其是金融服務仍有很大進步空間。[120]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人民幣入籃、金磚國家開發銀行等全球金融治理的實踐參與,表明我國在國際金融服務領域的話語權有所提升。[121]制度性話語權的構建除了在全球金融治理實踐中做出成績,也注重具體金融規則的構建。因為顯而易見的是,話語權輕重的衡量總是以自身實力為基礎。我國在本世紀初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才真正對金融部門實施大動作的改革措施,起步時間晚、改革難度大。2001 年入世至今剛好二十年,但根據經合組織公布的服務貿易限制指數,2020 年中國商業銀行項目指數是 0.38、商業保險項目指數 0.39,雖然較 2014年最初數據有明顯下降,但與平均指數差距大,在目錄四十八個國家中兩項數據均排名倒數第五。[122]這兩項數據是十分具有代表性的金融數據,以數據量化一個國家金融服務的開放程度,可見我國在金融自由化道路上還任重道遠。同時表明我國需要在金融服務規則上給予重視,以制度促進深化改革。深入研究國際自由貿易與投資協定的金融服務規則,不僅助益我國借鑒國際優秀成果以提升金融服務規則水平,而且助益我國進行國際談判時巧妙掌握話語權,不被金融強國牽著鼻子被迫調高開放水平,發揮自由貿易與投資協定對我國的最大正面影響。
7 結論與展望
7.1 結論
本文對 CPTPP 國際金融服務規則中的金融服務自由化、審慎監管、數據傳輸和爭端解決四個議題進行研究,總結其特殊性與可能產生的效果,并在此基礎上探索我國的改進方案,所以本文的結論分為下面兩個部分:
基于全文,可見 CPTPP 中的金融服務規則對比以往的自由貿易與投資協定,有很大突破進展。首先是提高開放標準,促進金融服務的自由化,具體表現為:擴大金融服務規則的適用范圍,包括納入新興金融服務、在區分金融服務貿易與投資的基礎上設計混合開放清單、引入最低待遇標準和禁止反轉機制。其次是完善金融服務的監管機制,尤其是審慎監管,以明確審慎原因并降低審慎例外認證標準的方式,平衡金融監管權與金融服務開放之間的關系。再次是對金融服務信息規則的突破,區別于電子商務章節,金融服務信息沒有完全禁止本地化,使金融機構能夠保證自身運營需要的同時尊重東道國數據主權。最后是關于金融服務的爭端解決規則,CPTPP 做出了最大突破,對投資者與國家之間的爭端解決方式做了特殊設計,使之與國家之間爭端解決聯系構成一定牽制效果,不至于使國家金融監管權受到太大挑戰。
對金融服務規則的研究可以啟示我國自貿試驗區和對外自由貿易與投資協定的談判。對自貿試驗區的改善,一是考慮制定專門的金融服務負面清單,會比同時適用外商投資準入和跨境服務貿易的負面清單要提升效率,以及針對性地開放我國金融服務市場,內容上也需要進一步放寬限制、提高可操作性;二是金融服務信息規則的制定,我國整體上堅持數據本地化理念,可采用例外規定的方式協調,實行改良版的數據本地化;三是改善金融監管機制,強調與前二者進行關聯,并融入科技管理手段。對外金融服務議題談判的啟示,建議新協定設立金融服務專章,根據不同談判對象涉及談判攻略,中日韓 FTA 的談判著重融合中韓 FTA 和 RCEP 中的金融服務規則,中加 FTA 的談判著重考慮 USMCA 中的金融服務規則以及“毒丸條款”協調。如果美國打算卷土歸來加入 CPTPP,一是有可能解凍TPP 中被凍結的條款,使協定的標準提高到發展中國家無法接受的地步;二是美國的“毒丸條款”不僅會對我國加入 CPTPP 造成阻礙,而且將嚴重影響我國與其他國家的經濟合作。RCEP 的簽訂是我國踏出掌握國際規則話語權的第一步,應該警惕此時陷入被動境地。本文從 CPTPP 的金融服務規則入手,總結出其先進發展之處,并與其他國際協定進行比較性研究,最后落地國內實際情況,探索我國與 CPTPP 金融服務規則銜接的方案。我國并不排斥高標準的 FTA 規則,而是追求規則標準與自身發展水平的良性互動與正面效應最大化。
參考文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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