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墨加協定》數字貿易壁壘規制思考
時間:2022-05-17 來源:51mbalunwen作者:vicky
本文是一篇國際貿易論文,筆者認為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數字貿易逐漸成為各個國家具有重要戰略意義的領域,全球數字貿易規則也將進入規則形成和發展的關鍵期。美國、歐盟等發達經濟體正通過雙邊貿易協定和區域貿易協定展開談判,嘗試重新構建各自主導的全球數字貿易規則。
一、《美墨加協定》數字貿易章節中的數字貿易壁壘
(一)數字貿易壁壘的概念
數字貿易壁壘又稱數字貿易的障礙、數字貿易限制性措施。目前國際上尚未有統一的數字貿易壁壘定義。有學者認為數字貿易壁壘是針對數字貿易的約束條件或限制政策。①也有學者認為數字貿易壁壘是一國政府實施的數字貿易限制措施,包括數字貿易關稅壁壘和數字貿易非關稅壁壘。②鑒于 USMCA 本身未對數字貿易壁壘進行界定,本部分從數字貿易壁壘的范圍、分類、特征入手分析數字貿易壁壘。
1. 數字貿易壁壘的范圍及分類
USMCA 的協定文本未明確提及數字貿易壁壘的范圍。在 USMCA 的協定文本中,無論是前言、第 1 章還是第 19 章數字貿易章節都沒有直接提到數字貿易壁壘的范圍。只在協定的第 19.2.1 條中提到締約方應當意識到避免對數字貿易的進行和發展設置不必要的障礙的重要性。可見協定的三個締約國雖然都主張減少數字貿易壁壘,但并沒有對數字貿易壁壘的范圍達成共識。
USMCA 本身雖未明確界定數字貿易壁壘的范圍,但可以結合美國國內官方文件對數字貿易壁壘的范圍進行界定,參考美國對數字貿易壁壘的規定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美國早在 2015 年就確立了數字貿易的談判目標,包括確保數字貿易的非歧視待遇、不得限制數據跨境自由流動、禁止數據本地化等,USMCA 的數字貿易規則是圍繞上述目標進行設定的。③在三國后續談判過程中,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于 2017 年 11 月 17 日更新了談判的目標,對 2015 年的幾個目標進行了著重強調。④從 USMCA 的文本可以看出,美國提出的代表著美國利益的數字貿易條款成功加入了協定。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以下簡稱 USTIC)在其 2013 年的《美國與全球經濟的數字貿易》報告中把數字貿易壁壘分為了五類:本地化障礙、數據隱私和保護、知識產權相關的措施、審查措施和海關措施。②后來 USTIC 在2014 年的《美國與全球經濟的數字貿易 2》中確定了七種數字貿易壁壘,分別是本地化要求、市場準入門檻、數據和隱私保護、知識產權侵權、不確定的法律責任、審查措施和海關措施。③
(二)與其他區域貿易協定中數字貿易壁壘規制的比較
最開始各國嘗試在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以下簡稱 WTO)開展數字貿易相關談判,但因成員間分歧過大,迄今并未產出實質性成果。①后續因為各國開展數字貿易存在著不少阻礙,很多國家開始轉向區域貿易協定的談判。全球主要的區域自由貿易協定基本都有數字貿易相關的條款,但由于各國國情和利益的不同,談判制定的條款也有所不同。技術領先的發達國家更傾向于貿易的自由發展,發展中國家則側重于保障國家安全和國內產業。鑒于后文將從具體規則角度分析幾個典型區域貿易協定對數字貿易壁壘的規制,下文主要比較不同協定中的數字貿易壁壘范圍。
第一,USMCA 關于數字貿易的規則基本沿襲了《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關系協定》(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以下簡稱 CPTPP)的相關規定,因此二者規制的數字貿易壁壘范圍大致相似。
在 USMCA 談判過程中三國均主張應該借鑒之前的協定。因為加拿大和墨西哥是《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以下簡稱 TPP)談判的參與者,所以表示有興趣將 TPP 作為 NAFTA 現代化和重新談判的起點。②另外,USTIC 承認USMCA 與 TPP 之間存在密切聯系的事實,這也證實 NAFTA 的重新談判確實借鑒了 TPP的相關章節。③TPP 是一個由美國主導的跨太平洋地區的自由貿易協定,其在談判之初就被定位為 21 世紀高標準的自貿協定,足見電子商務在談判中的重要位置。在 2011 年 11 月的 TPP 綱要中,TPP 成員一致認為有關電子商務的文本應“增強數字經濟的活力”。為了實現這一目標,成員們決心確保“解決消費者和企業使用這一貿易媒介的障礙”。④在美國退出 TPP 后,CPTPP 雖用數字貿易章節取代了電子商務章節,但仍采用了美國先前提出的數字貿易規則,重要的條款仍然得到了保留。⑤可見 CPTPP 規制的數字貿易壁壘與 TPP大致相同,因此 CPTPP 和 USMCA 規制的數字貿易壁壘范圍也大致相似。
二、《美墨加協定》數字貿易壁壘規制之數據跨境自由流動規則
(一)《美墨加協定》規則的主要內容、解釋及適用
本部分主要分析 USMCA 規制限制數據流動壁壘的條款。這些條款主要集中在第 19章數字貿易章節,數據跨境自由流動規則主要包括第 19 章中的以下條款:第 19.10 條訪問和使用互聯網、第 19.11 條電子形式傳輸信息、19.12 條計算機設施的位置、19.16 條源代碼、第 19.8 條個人信息的保護。上述條款大致可以分為兩類,第一類是與數據流出相關的數據跨境自由流動規則,包括第 19.11 條、19.12 條和第 19.8 條。第二類是與數據流入相關的數據跨境自由流動規則,包括第 19.10 條和 19.16 條。
數據流出方面的政策體現了一個國家在數據治理方面的開放程度,下文先對第一類與數據流出相關的數據跨境自由流動規則進行分析。
首先,USMCA 第 19.11 條分析的是跨境信息傳輸,其確立了數據自由流動的原則,并列出了例外規定。USMCA 第 19.11 條第 1 款確立了信息跨境自由流動的一般原則,即如果是以商業為目的的行為,任何一方不得禁止或限制信息(包括個人信息)以電子方式跨境傳輸。盡管條文指出數據流和被涵蓋者的業務之間需要有一些因果關系,但實際上該條款的范圍很廣,可能涵蓋通過互聯網傳輸的大多數數據。另外,該條款還對國內的法規進行了一定的限制。雖然該條款只適用于“跨境”壁壘,由于離岸服務器的廣泛使用和網絡空間的無國界性質,即使是國內監管數據流動的法規也有可能產生跨境影響。
第 19.11 條第 2 款列出了限制數據跨境傳輸的例外規定,但例外規定的適用存在模糊,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一是該條款給監管者留下了一定的靈活性,隱含著允許“必要”的例外措施,但“必要”的要求是主觀的還是客觀的,這個問題沒有定論。②二是條款未對關鍵字詞作出解釋導致適用的模糊。其中第 19.11 條第 2 款 a 項的文本表述與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以下簡稱 GATT)第 20 條和服務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以下簡稱 GATS)第 14 條極為相似。③即上述協定中都有類似“不以構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視或對貿易構成變相限制的方式”的表述。
(二)與其他區域貿易協定同類規則的比較
1.USMCA 與 CPTPP 的同類規則比較
USMCA 的數字貿易章節大量借鑒了 CPTPP 電子商務章節的條款,并在此基礎上進行深化和修改,下文將對兩協定的具體條款進行比較分析。 首先,在電子方式的信息傳輸方面,USMCA 措辭更為強硬,且縮小了限制數據流動的范圍。從措辭來看,雖然 CPTPP 與 USMCA 一樣都包含關于跨境數據傳輸的規定,但USMCA 措辭更為強硬。在 CPTPP 中該條款規定“各締約方應允許信息的跨境轉移……”,在 USMCA 中措辭是:“任何一方不得禁止或限制信息的跨境傳輸……”。⑤另外,USMCA為了確保跨境數據自由流動,在第 19.11 條刪去了 CPTPP 第 14.11 條第 1 款關于締約方可設有各自監管要求的規定,進一步縮小了限制數據流動的范圍。
三、《美墨加協定》數字貿易壁壘規制之數字產品的非歧視待遇規則............................26
(一)《美墨加協定》規則的主要內容、解釋及適用..............................26
(二)與其他區域貿易協定同類規則的比較.................................29
四、《美墨加協定》數字貿易壁壘規制之互聯網中介責任豁免規則.........................33
(一)《美墨加協定》規則的主要內容、解釋及適用.................................33
(二)與其他區域貿易協定同類規則的比較......................................36
五、《美墨加協定》數字貿易壁壘規制的啟示......................41
(一)數字貿易壁壘規制的影響..................................41
(二)數字貿易壁壘規制的借鑒........................................45
五、《美墨加協定》數字貿易壁壘規制的啟示
(一)數字貿易壁壘規制的影響
消除數字貿易壁壘,實現數字貿易的自由化一直是美國在國際談判中的重要目標,并體現在其主導的自由貿易協定中,USMCA 也不例外。這一目標落實在具體規則中,主要體現在數據跨境自由流動,數字產品的非歧視待遇,以及互聯網中介豁免規則這三個規則上。這三個規則正好與代表著全球數字貿易政策發展趨勢的數字貿易新議題息息相關,這些新議題包括更多提倡有條件的數據的跨境自由流動、更多限制計算機本地化和源代碼的披露、注重個人信息的保護、界定更清晰的互聯網中介責任等。①USMCA 制定這些規則就為了在數字貿易新議題上搶占先機,從而嘗試主導全球數字貿易規則的制定。不僅如此,USMCA 對數字貿易壁壘概念的模糊處理更是給美國濫用規則,約束他國監管政策打開了方便之門。這給全球的數字貿易發展施加了外部壓力,下文主要通過兩個方面對數字貿易壁壘規制的影響進行分析。 1. 對成員國和其他國家的影響
USMCA 的數字貿易規則實際上是圍繞著美國歸納的數字貿易壁壘限制措施設立的,從最終的談判文本也可以看出,美國提出的代表著美國利益的條款都成功納入了協定。②加拿大和墨西哥高度依賴美國市場,在談判中兩國不得不做出相應的妥協和讓步。USMCA較高標準的數字貿易規則促進了北美自由貿易區數字貿易發展,但在鞏固美國國內數字產業優勢地位的同時也給加拿大和墨西哥國內數字產業的發展施加了較大的壓力。
結語
UMSCA 數字貿易章節中的數字貿易壁壘主要包括關稅、限制數據流動壁壘、互聯網服務壁壘、歧視性待遇問題這四類。鑒于關稅不再是數字貿易主要的障礙,因此目前對數字貿易壁壘的關注主要集中在后三類,而 USMCA 也正是圍繞著這三類壁壘制定了三大類規則,分別是數據跨境流動規則、數字產品的非歧視待遇規則和互聯網中介責任豁免規則。
第一類數據跨境流動規則涵蓋了多個與數據流入流出有關的條款,嘗試在數字貿易自由和個人隱私、國家安全之間的沖突中尋找平衡。究其本質還是通過禁止數據本地化、源代碼非強制本地化、達成較低標準的個人信息保護、減少互聯網訪問和使用等條款實現數據跨境自由流動的主張。第二類是數字產品的非歧視待遇規則。USMCA 通過單獨設立數字貿易章節方式,讓數字貿易章節與跨境服務章節相輔相成確保數字產品能夠獲得非歧視待遇。同時 USMCA 通過刪去“廣播例外”規定實現了對文化例外條款的突破,使得數字貿易自由化的程度得到進一步的提升。第三類互聯網中介責任豁免規則完善了互聯網中介的責任界定。通過美國國內法國際化的方式,將互聯網中介的豁免延伸至了非知識產權領域,嘗試為跨國企業創造寬松的環境,促進其創新和發展。這三類規則分別涉及數據、數字產品、數字平臺這三個領域,USMCA 正是從這三個領域入手對這些數字貿易壁壘進行系統性規制。這些規則雖然能在一定程度上推動數字貿易自由化,但究其實質還是為了約束其他國家采取限制性措施,從而鞏固自身優勢。USMCA 對數字貿易壁壘概念的模糊處理,可能為其締約國濫用規制數字貿易壁壘的規則打開了方便之門。
從中國角度出發,中國數字貿易規則尚處于起步階段。在中國簽署的貿易協定中只有少數幾個包含了電子商務章節,而且涉及到的議題集中于貨物方面,更不用說鮮少提及的數據跨境流動、數字產品非歧視待遇、互聯網中介豁免責任這類新議題。以 USMCA 為代表的美式數字貿易規則帶來了巨大挑戰,中國將面臨不小的外部壓力和風險,更甚者將陷入一個被動應對的困境。在國際談判方面,中國應當在堅守自身立場的前提下積極參與貿易協定的談判,同時堅持回歸到多邊體系下討論數字貿易規則。截至本文寫作之日,中國正考慮加入 CPTPP,這既表明了中國擴大開放、推動自由貿易的決心,又有助于中國打破被動局面,積極參加全球貿易體系。
參考文獻(略)
一、《美墨加協定》數字貿易章節中的數字貿易壁壘
(一)數字貿易壁壘的概念
數字貿易壁壘又稱數字貿易的障礙、數字貿易限制性措施。目前國際上尚未有統一的數字貿易壁壘定義。有學者認為數字貿易壁壘是針對數字貿易的約束條件或限制政策。①也有學者認為數字貿易壁壘是一國政府實施的數字貿易限制措施,包括數字貿易關稅壁壘和數字貿易非關稅壁壘。②鑒于 USMCA 本身未對數字貿易壁壘進行界定,本部分從數字貿易壁壘的范圍、分類、特征入手分析數字貿易壁壘。
1. 數字貿易壁壘的范圍及分類
USMCA 的協定文本未明確提及數字貿易壁壘的范圍。在 USMCA 的協定文本中,無論是前言、第 1 章還是第 19 章數字貿易章節都沒有直接提到數字貿易壁壘的范圍。只在協定的第 19.2.1 條中提到締約方應當意識到避免對數字貿易的進行和發展設置不必要的障礙的重要性。可見協定的三個締約國雖然都主張減少數字貿易壁壘,但并沒有對數字貿易壁壘的范圍達成共識。
USMCA 本身雖未明確界定數字貿易壁壘的范圍,但可以結合美國國內官方文件對數字貿易壁壘的范圍進行界定,參考美國對數字貿易壁壘的規定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美國早在 2015 年就確立了數字貿易的談判目標,包括確保數字貿易的非歧視待遇、不得限制數據跨境自由流動、禁止數據本地化等,USMCA 的數字貿易規則是圍繞上述目標進行設定的。③在三國后續談判過程中,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于 2017 年 11 月 17 日更新了談判的目標,對 2015 年的幾個目標進行了著重強調。④從 USMCA 的文本可以看出,美國提出的代表著美國利益的數字貿易條款成功加入了協定。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以下簡稱 USTIC)在其 2013 年的《美國與全球經濟的數字貿易》報告中把數字貿易壁壘分為了五類:本地化障礙、數據隱私和保護、知識產權相關的措施、審查措施和海關措施。②后來 USTIC 在2014 年的《美國與全球經濟的數字貿易 2》中確定了七種數字貿易壁壘,分別是本地化要求、市場準入門檻、數據和隱私保護、知識產權侵權、不確定的法律責任、審查措施和海關措施。③
(二)與其他區域貿易協定中數字貿易壁壘規制的比較
最開始各國嘗試在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以下簡稱 WTO)開展數字貿易相關談判,但因成員間分歧過大,迄今并未產出實質性成果。①后續因為各國開展數字貿易存在著不少阻礙,很多國家開始轉向區域貿易協定的談判。全球主要的區域自由貿易協定基本都有數字貿易相關的條款,但由于各國國情和利益的不同,談判制定的條款也有所不同。技術領先的發達國家更傾向于貿易的自由發展,發展中國家則側重于保障國家安全和國內產業。鑒于后文將從具體規則角度分析幾個典型區域貿易協定對數字貿易壁壘的規制,下文主要比較不同協定中的數字貿易壁壘范圍。
第一,USMCA 關于數字貿易的規則基本沿襲了《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關系協定》(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以下簡稱 CPTPP)的相關規定,因此二者規制的數字貿易壁壘范圍大致相似。
在 USMCA 談判過程中三國均主張應該借鑒之前的協定。因為加拿大和墨西哥是《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以下簡稱 TPP)談判的參與者,所以表示有興趣將 TPP 作為 NAFTA 現代化和重新談判的起點。②另外,USTIC 承認USMCA 與 TPP 之間存在密切聯系的事實,這也證實 NAFTA 的重新談判確實借鑒了 TPP的相關章節。③TPP 是一個由美國主導的跨太平洋地區的自由貿易協定,其在談判之初就被定位為 21 世紀高標準的自貿協定,足見電子商務在談判中的重要位置。在 2011 年 11 月的 TPP 綱要中,TPP 成員一致認為有關電子商務的文本應“增強數字經濟的活力”。為了實現這一目標,成員們決心確保“解決消費者和企業使用這一貿易媒介的障礙”。④在美國退出 TPP 后,CPTPP 雖用數字貿易章節取代了電子商務章節,但仍采用了美國先前提出的數字貿易規則,重要的條款仍然得到了保留。⑤可見 CPTPP 規制的數字貿易壁壘與 TPP大致相同,因此 CPTPP 和 USMCA 規制的數字貿易壁壘范圍也大致相似。
二、《美墨加協定》數字貿易壁壘規制之數據跨境自由流動規則
(一)《美墨加協定》規則的主要內容、解釋及適用
本部分主要分析 USMCA 規制限制數據流動壁壘的條款。這些條款主要集中在第 19章數字貿易章節,數據跨境自由流動規則主要包括第 19 章中的以下條款:第 19.10 條訪問和使用互聯網、第 19.11 條電子形式傳輸信息、19.12 條計算機設施的位置、19.16 條源代碼、第 19.8 條個人信息的保護。上述條款大致可以分為兩類,第一類是與數據流出相關的數據跨境自由流動規則,包括第 19.11 條、19.12 條和第 19.8 條。第二類是與數據流入相關的數據跨境自由流動規則,包括第 19.10 條和 19.16 條。
數據流出方面的政策體現了一個國家在數據治理方面的開放程度,下文先對第一類與數據流出相關的數據跨境自由流動規則進行分析。
首先,USMCA 第 19.11 條分析的是跨境信息傳輸,其確立了數據自由流動的原則,并列出了例外規定。USMCA 第 19.11 條第 1 款確立了信息跨境自由流動的一般原則,即如果是以商業為目的的行為,任何一方不得禁止或限制信息(包括個人信息)以電子方式跨境傳輸。盡管條文指出數據流和被涵蓋者的業務之間需要有一些因果關系,但實際上該條款的范圍很廣,可能涵蓋通過互聯網傳輸的大多數數據。另外,該條款還對國內的法規進行了一定的限制。雖然該條款只適用于“跨境”壁壘,由于離岸服務器的廣泛使用和網絡空間的無國界性質,即使是國內監管數據流動的法規也有可能產生跨境影響。
第 19.11 條第 2 款列出了限制數據跨境傳輸的例外規定,但例外規定的適用存在模糊,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一是該條款給監管者留下了一定的靈活性,隱含著允許“必要”的例外措施,但“必要”的要求是主觀的還是客觀的,這個問題沒有定論。②二是條款未對關鍵字詞作出解釋導致適用的模糊。其中第 19.11 條第 2 款 a 項的文本表述與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以下簡稱 GATT)第 20 條和服務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以下簡稱 GATS)第 14 條極為相似。③即上述協定中都有類似“不以構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視或對貿易構成變相限制的方式”的表述。
(二)與其他區域貿易協定同類規則的比較
1.USMCA 與 CPTPP 的同類規則比較
USMCA 的數字貿易章節大量借鑒了 CPTPP 電子商務章節的條款,并在此基礎上進行深化和修改,下文將對兩協定的具體條款進行比較分析。 首先,在電子方式的信息傳輸方面,USMCA 措辭更為強硬,且縮小了限制數據流動的范圍。從措辭來看,雖然 CPTPP 與 USMCA 一樣都包含關于跨境數據傳輸的規定,但USMCA 措辭更為強硬。在 CPTPP 中該條款規定“各締約方應允許信息的跨境轉移……”,在 USMCA 中措辭是:“任何一方不得禁止或限制信息的跨境傳輸……”。⑤另外,USMCA為了確保跨境數據自由流動,在第 19.11 條刪去了 CPTPP 第 14.11 條第 1 款關于締約方可設有各自監管要求的規定,進一步縮小了限制數據流動的范圍。
三、《美墨加協定》數字貿易壁壘規制之數字產品的非歧視待遇規則............................26
(一)《美墨加協定》規則的主要內容、解釋及適用..............................26
(二)與其他區域貿易協定同類規則的比較.................................29
四、《美墨加協定》數字貿易壁壘規制之互聯網中介責任豁免規則.........................33
(一)《美墨加協定》規則的主要內容、解釋及適用.................................33
(二)與其他區域貿易協定同類規則的比較......................................36
五、《美墨加協定》數字貿易壁壘規制的啟示......................41
(一)數字貿易壁壘規制的影響..................................41
(二)數字貿易壁壘規制的借鑒........................................45
五、《美墨加協定》數字貿易壁壘規制的啟示
(一)數字貿易壁壘規制的影響
消除數字貿易壁壘,實現數字貿易的自由化一直是美國在國際談判中的重要目標,并體現在其主導的自由貿易協定中,USMCA 也不例外。這一目標落實在具體規則中,主要體現在數據跨境自由流動,數字產品的非歧視待遇,以及互聯網中介豁免規則這三個規則上。這三個規則正好與代表著全球數字貿易政策發展趨勢的數字貿易新議題息息相關,這些新議題包括更多提倡有條件的數據的跨境自由流動、更多限制計算機本地化和源代碼的披露、注重個人信息的保護、界定更清晰的互聯網中介責任等。①USMCA 制定這些規則就為了在數字貿易新議題上搶占先機,從而嘗試主導全球數字貿易規則的制定。不僅如此,USMCA 對數字貿易壁壘概念的模糊處理更是給美國濫用規則,約束他國監管政策打開了方便之門。這給全球的數字貿易發展施加了外部壓力,下文主要通過兩個方面對數字貿易壁壘規制的影響進行分析。 1. 對成員國和其他國家的影響
USMCA 的數字貿易規則實際上是圍繞著美國歸納的數字貿易壁壘限制措施設立的,從最終的談判文本也可以看出,美國提出的代表著美國利益的條款都成功納入了協定。②加拿大和墨西哥高度依賴美國市場,在談判中兩國不得不做出相應的妥協和讓步。USMCA較高標準的數字貿易規則促進了北美自由貿易區數字貿易發展,但在鞏固美國國內數字產業優勢地位的同時也給加拿大和墨西哥國內數字產業的發展施加了較大的壓力。
結語
UMSCA 數字貿易章節中的數字貿易壁壘主要包括關稅、限制數據流動壁壘、互聯網服務壁壘、歧視性待遇問題這四類。鑒于關稅不再是數字貿易主要的障礙,因此目前對數字貿易壁壘的關注主要集中在后三類,而 USMCA 也正是圍繞著這三類壁壘制定了三大類規則,分別是數據跨境流動規則、數字產品的非歧視待遇規則和互聯網中介責任豁免規則。
第一類數據跨境流動規則涵蓋了多個與數據流入流出有關的條款,嘗試在數字貿易自由和個人隱私、國家安全之間的沖突中尋找平衡。究其本質還是通過禁止數據本地化、源代碼非強制本地化、達成較低標準的個人信息保護、減少互聯網訪問和使用等條款實現數據跨境自由流動的主張。第二類是數字產品的非歧視待遇規則。USMCA 通過單獨設立數字貿易章節方式,讓數字貿易章節與跨境服務章節相輔相成確保數字產品能夠獲得非歧視待遇。同時 USMCA 通過刪去“廣播例外”規定實現了對文化例外條款的突破,使得數字貿易自由化的程度得到進一步的提升。第三類互聯網中介責任豁免規則完善了互聯網中介的責任界定。通過美國國內法國際化的方式,將互聯網中介的豁免延伸至了非知識產權領域,嘗試為跨國企業創造寬松的環境,促進其創新和發展。這三類規則分別涉及數據、數字產品、數字平臺這三個領域,USMCA 正是從這三個領域入手對這些數字貿易壁壘進行系統性規制。這些規則雖然能在一定程度上推動數字貿易自由化,但究其實質還是為了約束其他國家采取限制性措施,從而鞏固自身優勢。USMCA 對數字貿易壁壘概念的模糊處理,可能為其締約國濫用規制數字貿易壁壘的規則打開了方便之門。
從中國角度出發,中國數字貿易規則尚處于起步階段。在中國簽署的貿易協定中只有少數幾個包含了電子商務章節,而且涉及到的議題集中于貨物方面,更不用說鮮少提及的數據跨境流動、數字產品非歧視待遇、互聯網中介豁免責任這類新議題。以 USMCA 為代表的美式數字貿易規則帶來了巨大挑戰,中國將面臨不小的外部壓力和風險,更甚者將陷入一個被動應對的困境。在國際談判方面,中國應當在堅守自身立場的前提下積極參與貿易協定的談判,同時堅持回歸到多邊體系下討論數字貿易規則。截至本文寫作之日,中國正考慮加入 CPTPP,這既表明了中國擴大開放、推動自由貿易的決心,又有助于中國打破被動局面,積極參加全球貿易體系。
參考文獻(略)
相關閱讀
- 匯率對俄羅斯對外貿易的影響2018-01-30
- 我國生產性服務貿易國際競爭力影響因素的實證研究2018-03-09
- 京津冀服務貿易競爭力影響因素研究2018-03-18
- 中國農產品企業國際貿易市場進入模式選擇研究2018-03-28
- 結構突變下國際原油價格與中美股票價格的波動溢出效應2018-04-20
- 我國重化工業產業調整與轉移對區域碳排放差異貿易影響2018-05-31
- 中國出口對國內消費貿易需求的擠出效應研究2018-06-25
- 中國對西亞四國出口貿易的驅動效應及其影響因素2018-07-14
- 碳補貼政策下供應鏈企業一體化國際貿易策略選擇2018-07-29
- 碳配額不同分配機制下供應鏈碳減排策略及國際貿易...2018-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