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集權所產生的良性效果分析
時間:2015-01-25 來源:www.xayqsn.com作者:admin
?1商法中集權理論提出的依據
?1.1傳統民法理論缺乏對整體化權利的研究
因為中國商法本身并不存在權威的成文法典,一般情況下,商法中的基本理論大量來自民法基本理論的借鑒,然而對于集權理論這個辦法卻行不通。對于商法中的集權現象的分析遇到的第一問題是傳統民法理論中集權理論相對缺乏。這也是研究商法中集權現象的一個重要原因。正是這樣的理論空白導致相關研究幾乎無法獲得借鑒。現代學者對于商法中集權現象研宄的比較少,當然也就不存在著相對完備的理論系統。同時,也正因為這樣的空白,使得很多關于私法理論中權利的研宄總是陷入誤區,容易出現背離現實的情況。民法非常重視權利的概念,自古羅馬至今有很多權利概念方面的學說。
民法權利理論中的類型化理論也極為發達,例如絕對權與相對權的界分、物權與債權的分類等等。其分類標準眾多、視角多樣,權利的類別也極為眾多。與權利的類型化理論相應,各類型權利的特征也是民法的重要內容。這些內容篇幅巨大,構成了民法權利理論的內容,形成了繁榮的權利理論‘。然而這種繁榮的權利理論,畢竟只是權利個體的研究,它缺乏權利的?整體化研究。權利的集中的研究相對缺乏,集中過程,集中之后的整合都沒有詳細的研究成果。權利的歸屬對于自然人來說當然很重要,但是,現代權利的集中化趨勢非常明顯,使得物上之權以一種單獨的,小數額的,小規模的形態出現已經成為一種小眾表象。該現象在商法中的體現尤為明顯,也正是因為這樣的原因,資本集中后的權利研宄才是更符合現實的考慮。如果不考慮國民的私人利益,就不可能界定公共利益。大的權利來源于小的權利的集合,所以小權利與大權利之間的聯系千絲萬縷。并且從系統的構建來說,微觀上的私權歸屬固然重要,但相對宏觀的權利歸屬也是非常值得研究的,特別是當這種相對宏觀的、集中的財產權利對國民經濟的發展越來越重要,集中財產的現象越來越普遍的情況下,這種研究就顯得更有意義了。?
......................
1.2商法中集權理論的法學含義
既然單純依靠傳統民法理論已經不足以明確和完善系統的集權理論,那么就需要為商法中的集權理論尋找更為扎實的根基。一般認為,集權理論最早產生于公法理論,權力的集中是公法必然的要求。可以這樣認為,集權是國家的本質、國家的生命基礎,而集權之不無道理正在于此。著現代經濟的發展,權利集中的現象不僅僅體現在公法領域,在私法領域也顯得尤為明顯。在公司法、保險法、證券法和銀行法中都有很具體的體現。然?而這兩種集權卻有著截然不同的含義。在公法領域,集權意味著權力從形式到實質的集中,即出于社會宏觀需求而將權力集中從而發揮作用。權力的歸屬發生根本性的變更,權力主體集中行使權力。而本文所強調的商法集權,與前一種情況有著本質的區別,它的集權表現為形式上的集中。實質上,權利的歸屬并不發生轉移,只是在形式上將權利集中行使,屬于權屬的移動,以期發揮更加符合商法理性效率的結果,其中公司法制度中股東將財產集中運作的情況尤為明顯。對于股東來說,實際上是他們放棄了自己財產權的一部分權利,來換取這種集權的效果,而公司所獲得的也不是這部分財產權的所有權利,也只是一部分的權利。而且就字面上來說,公法集權形成的權力與私法集權形成的權利也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之所以將這二者并行比較,是因為這兩者之間存在著大量的相似效應,相互之間可供參考。同時也試圖分析出二者之間共有的相似的規律,因為公法中的集權相對而言是比較成熟的理論,所以是后者向前者模仿和學習的過程。即便如此,也不意味著后者全盤接納前者所有的內容,從之前分析可知,因私法中的集權與公法中的集權有本質上的差異,所以私法中的集權有其自有的特有內容和含義。
............................
2.商法財產集權現象分析
?2.1銀行法中財產集權現象分析
財產的良性流動是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條件,從集中到分散,分散到集中,之后再分散的過程實現了財產的效能釋放。在商法中,財產的流動性一般是始于集中,即財產需以集合在一起為流動的起點。在商法范疇,集權現象一般始于銀行業。銀行業通過其業務集中巨額的財產,同時通過集中的財產權實現其社會職能。可以這樣認為銀行業中集中越多的財產權,其實現職能并獲得利潤的幾率越高。正是基于這樣的原因,在研宄銀行法中的集權現象之前非常有必要先了解一下銀行業集權現象的發展趨勢。
2.1.1銀行法財產集權化趨勢的形式特征
銀行業中的集權過程是其實現職能的前提,只有具備充足的資金才能更充分的發揮銀行的作用和職能。事實上,按照慣例都用銀行資本額的多少來衡量銀行實力的強弱。從國際上關于銀行業的排名來看,資本越雄厚的銀行排名也越靠前。英國著名銀行業雜志Thebanker公布了 2013年全球銀行業的排名可以看出(表2),中國工商銀行以160646億美元的核心資本位于榜首,美國的JP摩根公司排在第二位。于此形成對比的是2009年該雜志公布的全球銀行業排名(表3)。從這兩個表格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首先,與2009年的排行榜相比,2013年排行榜的前十位的核心資本額更高',也就意味著財產的集權化程度更大,并且提高的比例也很大。可以這樣認為,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銀行業財產集權化趨勢不可避免,且程度逐漸加深。
其次,經濟發展情況相對良好的國家,銀行業的集權化趨勢愈加的明顯,進程愈加的順利。而遭受經濟危機的國家的銀行\集權化趨勢就顯得非常緩慢,甚至有些還出現了明顯的衰退。雖然有學者認為銀行的利潤與該國的經濟增長之間并不存在必然聯系/但就相比利潤而言更為宏觀的資本額概念來說,我們甚至可以直接這樣的下結論一一銀行的資本額與經濟發展之間存在正比例關系。
........................
2.2公司法和證券法中財產集權現象分析
如果說銀行法是集權現象最集中的體現,那么公司法就是集權現象最普遍的體現,事實上,在公司法所規定的各個方面都有集權現象的體現。公司通過集中股東的資本,來實現其基本職能。一方面公司為股東同一種門濫較低的財產權集中方法,另一方面股東以資本集中的方式,為公司的資本擴大運作提供了資本額。雙方處于一種雙贏的局面,而規范這種集權化雙贏局面的就是公司法。公司集中股東財產權的方法有幾種,證券法所規定的證券化方法正是其中很重要的一種,證券法提供了集中財產的基本方法。所以從本質來說,從集權的角度來看,公司法與證券法本身就是雙面一體的集權方法,互為增益,互為補充。
2. 2.1公司法中財產集權現象分析
公司法中集權現象相當普遍,貫穿了整個公司法的各個部分。可以這樣認為,集權是公司發展的起點,沒有集權的效果,或者說沒有集權所帶來的優勢,公司就沒有存在的價值和意義。人類社會早期沒有公司形態的時候,靠著簡單的商品交換或者小規模的作坊式的商品交易就能滿足需求,但這種情形隨著商品經濟的快速發展而產生巨大變化。某個自然人財產的力量己經不足以滿足商品經濟流動的需求,不足以滿足該自然人的利益需求,在這樣的情況下,將財產集中起來,擴大商業的規模,以期獲得更高的利益,成為了一種普遍的選擇,公司自然應運而生。所以可以這樣理解是集權的需求產生了公司,而公司又依賴集權的效果而發揮作用。?
?.........................
3商法集權所產生的良性效果...................26
3.1 集權是權利質變的誘因...............27
3. 2 集權是財產整合的手段?............29
4商法集權所產生的負面效果及其控制手段.................32
4.1集權可能產生的負面效果................32
4.1.1集權可能產生權利濫用...............32?
?4.商法集權所產生的負面效果及其控制手段
?4.1集權可能產生的負面效果
前文說過,權利集中化會產生權利質變為權力的效果,這種效果前文僅僅是提到了它的良性效果一一會對集權的程度產生巨大的推動作用。但是,這種質變后的權力效果也有一定的負面效果。阿克頓勒爵說過:“權力帶來腐敗,絕對的權力就是絕對的腐敗”。集權后質變的權利雖然從實質上來說并沒有完全轉變成權力,只是具備了權力的部分屬性,但同樣也不可避免的附帶了權力集中后的負面效果。這些負面的效果是集權理論發展道路上必須克服的障礙,很大程度上抵消了集權所產生的良性效果。
4.1.1集權可能產生權利濫用
?禁止權利濫用原則發源于古羅馬。通說認為,近代民法的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濫觴于法國判例。:'權利濫用禁止原則最早之法典,是1896年制定,1900年開始實施的《德國民法典》,?其226條規定:“權利行使,不得專以損害他人為目的。”'我國在《憲法》第51條和《民法通則》第7條也相對隱晦的規定了禁止權利濫用的內容。禁止或控制權利的濫用,是民法要解決的一個基本問題。這一問題涉及權利濫用的概念、標準、后果等諸多方面,對此學者們已有深入研究。2但是,真正的問題是到底哪些權利會被濫用?哪些權利更容易被濫用?孟德斯雞認為:“一切有權力的人都會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第一個問題答案不言自明切權利都是可能被濫用的,但第二個問題就需要仔細分析了。權利的濫用是根源于利益的需求,“小權利”的的濫用本身所可能獲得的利益非常有限。并且,“小權利”由于未能獲得質變為權力的效果,其濫用的“能力”十分有限。還有就是,“小權利”所能影響的范圍和程度都很有限,即使出現濫用后果也不會很嚴重。正是基于此,可以認為,真正應該被重點研究是“大權力”,即集合后的權力,產生主要危害的是這種權利的被濫用。從實際情況來看,商法集權領域中的權利濫用與傳統的民法中的權利濫用并沒有太大的差別。最主要的區別就是商法集權領域中的權利濫用有著其特定的表現形態。
......................?
結論
新的時代是經濟發展更為劇烈和澎湃的時代,其最大的特征就是公司規模越來越大,公司資本越來越雄厚,無數個巨型的、跨國的公司產生,并深刻的影響著這個時代,以及這個時代中生活的人。如果說二戰后,個人權利意識的覺醒,帶動了民法的蓬勃發展。那么這樣一個經濟飛速發展的時代就是屬于商法的。縱觀人類歷史發展,現今財產的集中程度前所未有,人們對于自身財產收益的關注前所未有,同時商法進入普通人生活中的比例前所未有。從商法的現象來看,這是個屬于集權的時代,這是一個商法注定要蓬勃發展的時代。在這樣的大背景下,拋卻對商法集權自然屬性的輕視,認真而又審慎的看待集權在商法中的作用和地位是非常有必要的。同時,結合集權和分權進行系統的分析財產流轉也是非常必要的。?
?雖然論述了很多,但是對于集權問題的研究才剛剛開始,集權的現象產生人們對于財富的自然而然的追逐,滲透到每一個人的日常生活中,它所帶來的益處惠予每一個人,并帶動了國家社會的發展。說的極端一點,沒有集權現象本身及其發展,這個社會各方面的發展將極大的受限并止步不前。也正因為此,集權本身是一個涉及多個社會科學領域,多個學科的理論,充分并深入的研究它靠這幾萬字很顯然是不夠的。基于本文的專業要求,對于商法以外的集權問題,盡量少的涉及。但當我們展開視野,宏觀的觀望滾滾奔騰的經濟發展時,就會發現集權這一個根本規則不停的出現在我們眼前,是根本就無法回避的。在2014年不論是“余額寶”的爭議,還是“眾籌模式” 1的出現,還是全國農用地流轉超過四分之一的現狀,都能直接說明集權在社會經濟生活的多樣性和重要性,所以集權問題還有很大的余地可供研宄。我們不僅僅要發揮集權的“效率”屬性,還要控制集權的空前膨脹。在商法領域內,讓集權能夠發揮最大的良性的效果。上海自由貿易區的建立讓我們可喜的看到了集權的“松綁”,也對未來集權的發展充滿了希望。
參考文獻(略)?
相關閱讀
暫無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