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中嚴格責任的適用界限研究
時間:2015-01-25 來源:www.xayqsn.com作者:admin
第一章商法嚴格責任理念的內涵
第一節嚴格責任理念的提出?
法律理念本屬于法理學研究的范疇,主要是指法律職業共同體從法律規范和法律現象中抽象出來的體現正義、自由、秩序等法律最高價值的信念。在我國法學界,對法律理念的界定大多超越了諸如“正義”、“自由”等西方主流理論,而是將其作為一種可以涵括法律原理、法律精神、法律意識等豐富內涵的抽象概念。通過這種泛化的界定,法律理念己成為一個較為寬泛的概念。不過對泛化的“法律理念”概念的使用,仍應作必要限定,使其內涵不至于過于模糊。如果該概念發展成為一個可以無所不包的概念,則其可以涵蓋法律的理想、信念、精神、價值、方法論等概念的特殊價值也就喪失殆盡了。因此在商法研究與法律實踐中,不妨將法律理念作為可以涵括上述基本概念的內涵的抽象概念使用,但其內涵也必須與上述基本概念密切相關,而不宜將其內涵過于泛化。①部門法為適應專業化分工的實踐需要,也日益在各自內部形成獨具特色的法律理念。商法是適應商業社會經濟活動不斷發展而產生,它在調整商事法律關系時,雖然要以調整財產關系的民法的基本原則為基礎,但也形成了適應商事交易日益專業、頻繁、風險聚集等特點的特有的原理和原則。所以商法在現代經濟活動日益紛繁、復雜的條件下,具有其鮮明的一系列指導商事立法、執法、司法的基本理念。②嚴格責任理念就是市場經濟發展日益成熟的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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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嚴格責任諸家學說及評析
布萊克法律詞典關于嚴格責任的定義如下:嚴格責任不依賴于實際加害人的過失或故意,但以違反保證他人安全的絕對義務為基礎,嚴格責任常適用于高度危險活動或產品責任案件。也稱為絕對責任、無過錯責任。②嚴格責任的概念主要在英美侵權法意義上使用,我國民法學者主要在民法領域的責任認定和歸責原則上使用,而商法學者一直對嚴格責任有不同的見解。
喻勝云曾經對商事嚴格責任作過系統的梳理,在學理上主要有以下論述:一是指在商事交易中,不論債務人有無過錯都應該對債權人負責?,F代商事交易活動規模大且繁雜,但主要依靠少數人負責,如果適用過錯責任,則可能危及交易安全,因此,各國商法均實行嚴格責任原則。二是指對從事商事交易的人設定更為嚴格責任制度的法律規則。三是指對商行為的實施主體設定更為嚴格的責任制度。四是指商法領域中,傳統民法尊崇的個人責任和補充責任轉化為各種形式的加重責任,連帶責任和嚴格責任,成為商事責任的典型形式。五是指在商事交易中,債務人無論是否有過錯,均應對債權人負責。六是指對于交易雙方之當事人,分別課以特別嚴格之?責任,如若不然,勢將妨害交易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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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嚴格責任理念存在的價值
第一節滿足經濟活動的內在需求
一、民法與商法價值理念區分
以經濟基礎著手討論嚴格責任理念,民法和商法的關系是避不開的話題,無論堅守民商合一還是民商分立模式,我們的落腳點總是要能解決現實經濟發展中遇到的問題,如果不能解決問題再完美的立法模式也是海市蜃樓。民法和商法同樣屬于私法,但是兩者之間存在較大的差異,主要差異是兩者在價值理念上的區分。價值理念上的差異性是導致民法與商法在基本原則、制度構成、理論結構、調整作用等方面相互區別的根源。
民法調整的主要內容基本全部涉及自然人的日常生活需求,在生產中人與人形成關系最為重要的是平等和公平。民法專屬于調整商品經濟時代平等主體之間簡單的財產人身權利義務關系,往往帶有一定的倫理性,甚至有宗教色彩。公平、平等的理念體現于民法制度的各個方面,貫穿于民法規定的始終,民法的基本原則都體現了公平、平等的價值理念。?
?保障營利是商法的基本價值理念。個人主義私法的本質在于,它是為那些精于識別自己的利益并無所顧忌地追求自己的利益,非常自利和非常聰明的人設置的。這種個人主義法律規范接受者的典型是按照商人的形象刻畫的,而商人的本性則決定了他唯利是圖、精于計算一一眾所周知“商場如戰場”。毫不夸張地說,個人主義私法的特點就在于將每個人都視為商人——甚至工人也是勞動力商品的出賣者。事實上,商貿的需要產生了個人主義的私法。②以至于馬克思認為,資本來到世界上,從頭到腳每一個汗毛孔都滴著骯臟的血和骯臟的東西。商主體注重的是將資本配置到最能產生效益的領域,計算投入和產出、成本和收益的比率。并不是說商法不追求公平正義的價值,只是這些價值蘊含在追求營利的過程之中,因此商法能實現的只是相對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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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反映風險社會人類對安全的追求
一、風險社會帶來的潛在威脅
現代工業文明給人類帶來了前所未有的多種便利,與此同時,可以毫不夸張的說我們現在處在一個風險無處不在的時代。誰也逃不掉現代工業文明塑造的環境,而且風險已經幵始轉化為現實的威脅,我們已經真切的嘗到到各種惡果。自工業文明幵始之后,出現無法控制的海洋石油泄漏,嚴重影響健康的食品安全問題,群體性的證券欺詐和內幕交易,頻繁發生的工業事故等無法避免的問題,這對我們人類已經敲響了警鐘。
進入20世紀后,商事活動的面貌較之前發生了根本性的改觀,商事活動的數額和范圍隨著技術的進步和國際市場的形成而大大增加,商業資本和金融資本的結合則使傳統商業煥發出新的生命力,同時也埋下了危機的伏筆。商業活動再也不單純是商人階級謀求個人財富的手段和工具,而是與社會各層面緊密相連、牽一發而動全身的經濟基礎的關鍵成分。加之市場經濟具有不可克服的局限性,商事活動不穩定給社會生活帶來的沖擊和震蕩不容低估。30年代的大危機、70年代后期的滯漲、90年代末的金融風暴無時無刻不在提醒人們,安全交易才是長久發展之道。②正如拉德布魯赫所言,任何商事交易都不過是無數的其他商人之間交易鏈上的一環。這個交易鏈上任何環節出現了一個障礙,都會接著使整個交易鏈發生連續的震蕩。因此,面對這種影響廣泛的障礙,法律交往的安全就成為商業上生死?攸關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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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嚴格責任的適用界限.............16
第一節從商主體的視角論嚴格責任.............16
一、商主體與非商主體的沖突 ................16
第四章嚴格責任理念引起合同法適用之反思.................24
第一節關于沉默制度作為法律推定在商事審判中的適用..............24?
第四章嚴格責任理念引起合同法適用之反思
?第一節關于沉默制度作為法律推定在商事審判中的適用
一、更嚴的法律推定
《合同法》第10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釆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釆用書面形式。法律規定的意思表示有兩種表示形式,一種是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包括書面形式和口頭形式;一種是其他方式,默示就屬于其中之一。關于默示只有法律明確規定為意思表示的才可以認定。由于我國采取的立法模式是民商合一,合同法的規定在商事和民事合同中統一適用。在民法中,沉默作為未作出反應的行為,基本上不具有意思表示之效果。由于商行為均以營利為目的,行為人理應對其行為負擔較之一般民事行為實施主體更加嚴格的義務與責任,因此在商行為之意思表示中,沉默作為意思表示的方式可以更廣泛地得到確認,從而有利于維護商事交易的效率與效益。?在民事合同中沉默作為意思表示是例外,但是在商事合同中要盡量把沉默作為承諾的一種,否則有違背商法價值追求。合同法第22條規定,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因此在商事合同實踐中司法機關完全可以推定沉默是商事交易的習慣性承諾,從而提高商事合同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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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在商法基礎理論研究中,商法嚴格責任理念的提出比較新穎,此理念并不是為了強調商法的獨立而特意造出,其實更應該說是對商事實踐的客觀反映,是商法的精神和靈魂。國內只有少數商法學者主張將嚴格責任上升到理念的高度研究,這和我國民法與商法的“曖昧”關系不可分離。在我國缺少商法通則的現實商事立法模式中,商法更多的是作為民法的特別法。商事單行法在短時間內可以滿足商事實踐的需要,但從長遠來看,各個單行法內容因為缺少統一的原則性規定可能發生沖突。畢竟在成文法國家,司法系統發揮主觀能動性的能力非常有限,而商法通則的制定就成為解決沖突的必然。如果在商法通則中把嚴格責任理念貫穿于商主體和商行為的具體制度中,則有益于我們理清商法和民法的糾結關系,為商法嚴格責任正名,從而建立商法自己的理論體系。?
本文借鑒商法學界關于嚴格責任理念研究比較深入的幾位學者的研究成果,以嚴格責任理念的內涵,必然性和適用條件三個角度來解讀,結合我國合同法的部分規定,對比域外商事立法,為我國合同法領域的商事審判提供有益思路。在這樣的研究思路下,最終的落腳點是在區分民事合同和商事合同的基礎上,讓商事審判在尊重既有合同法規定的同時更能凸顯商法價值。
參考文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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