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通控股破產重整案例思考
本文是一篇財會管理論文,本文選取了重整成功的上市公司安通控股(600179.SH)作為研究對象進行研究,通過案例研究和文獻研究相結合的方法,對破產重整的發展脈絡進行了較為詳細的梳理,在結構上以安通控股重整程序為基礎,從重整程序、重整方案、重整投資者和重整績效四個維度展開深入研究,通過對重整投資人介入方式、重整方案進行梳理,最終對重整的效果進行綜合評價,并得出相應的研究結論和啟示。
1緒論
1.1研究背景與意義
1.1.1研究背景
隨著新冠肺炎疫情的持續爆發與反彈,全球產業鏈、供應鏈的穩定與安全面臨危機與挑戰。根據國家統計局發布的數據,2021年三季度后宏觀經濟的下行壓力明顯增大,三季度和四季度國內生產總值同比增長4.9%和4.0%,和2020年同期相比,增速明顯放緩,低于兩年5.1%的平均增長速度。在這種“需求收縮、供給沖擊、預期轉弱”的經濟環境下,部分企業不可避免地出現經營效率低下、業績虧損、現金流斷裂以及債務違約等問題,導致企業面臨破產危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顯示,2021年審結破產案件1.3萬件,較2020年增加2868件,較2019年增加8374件,破產企業數量逐年增多。并且涉及的債權金額也急速增長,由2019年的6788億元到2021年的2.3萬億元。在越來越多公司面臨破產危機的大背景下,破產重整作為破產危機有效解除的重要方式之一,其增長趨勢也較為明顯。2021年法院審結破產重整案件732件,盤活資產1.5萬億元。相較于2020年盤活資產4708億元而言,2021年盤活資產的量級增長約兩倍。此外,針對順利執行破產重整的企業數量而言,截止到2021年末,中國共計有96家A股上市公司申報的破產重整項目經過了人民法院的裁定批準。其中,2021年為33家,2020年為13家,2019年為6家。同時自中國2007年實行的破產重整制度施行至今,共計有40余家ST企業的破產重整計劃順利執行,同時適用于破產重整制度的非上市企業也超過了200余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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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文獻綜述
我國學者對破產重整的研究隨著制度的制定逐漸起步,而國外對于破產重整的研究較早,且較為成型和深入,國內外專家關于破產重整機制的研究大多聚焦于破產重整動因及模式的研究及其重整效益的評估方面,并產出了很多研究成果。
1.2.1破產重整動因相關研究
企業在面臨破產危機時選擇破產重整的動因主要是改善企業經濟狀況、關注相關方的利益及滿足市場需求。Bulow和Shoven(1978)對美國債務危機企業進行研究后發現,企業在破產重整時,債權人和投資人都會通過考慮企業凈資產、債務資本和股權資本的比例等因素來保障自身利益最大化[33]。
Tucker J.M.和Moore W.T.(1999)認為小規模企業更加看重重整成本的高低,如果企業面臨的重整成本較大且過程復雜,那么出于成本效益的考量,小企業就會被迫放棄重整機會[43]。欒甫貴和侯晶(2017)研究提出觀點:破產清算和破產重整所帶來的未來收益是決定企業選擇的關鍵因素[16]。
薛楠和殷尹(2005)研究提出,我國對于破產重整的選擇在依托于企業財務狀況的基礎上,還會考慮多方利益權衡的結果[26]。袁嘉(2011)通過實證分析得出基于債權人利益保護的動因,公司會更多選擇破產重整的方式緩解危機以實現多方共贏的結果,并且提出債權人利益的保護是通過買殼上市模式下清償率高于清算模式下的清償率得以實現的[30]。郭婭麗(2020)通過研究得出企業在面臨選擇破產清算還是破產重整時實則是一個博弈的過程,在此過程中股東、債權人及上市公司等是諸多博弈主體,相關方博弈的結果是決定破產重整的重要因素[7]。Yu K(2018)認為企業選擇破產重整是通過修復企業與各利益相關方的關系提高企業績效并使得企業再生,其從本質上來講是一種戰略的調整[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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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概念界定與理論基礎
2.1破產重整相關概念
2.1.1破產重整定義
破產重整是指陷入債務危機或者經營危機但其營運價值仍然存在的企業,在債權人或企業自身的請求下,通過法院以及各利益相關方的協作,對企業債務方面的協商以及經營方面的重整,最終達到消除企業債務危機并恢復可持續經營價值的目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有以下情況的公司可以應用破產重整程序:一是公司自身提出重整請求。如果負債企業已陷入倒閉中或者存在倒閉跡象,并且如果資產價格低于債務價值即資不抵債,或者是償還能力出現嚴重不足的情況下,可以向地方法院提起破產重整程序;另一種則是債權人提出重整請求。企業債權人向法院提起實施清算,對負債進行處置以及資產查驗,認為企業在實施重整的情況下能夠獲得更多的利益,也即重整帶來的效果優于清算時提出重整請求。
破產重整的目的就是增加公司的管理和營運價值及對公司負債進行更好的償還。當企業出現資不抵債,無法足額償還全部到期債務時,清算與重整產生的效果截然不同,陳維(2020)提出破產清算是對企業現存的資產進行拍賣或者變現,向各債權人進行簡單的分配以償還其相關債務,因受資產總額及受償優先順序的影響,部分債權人的利益必然得不到滿足,給債權人帶來一定的損失[1]。池偉宏(2021)表示企業重整既可以恢復企業的營運價值又可以保障全部債務得到清償,雙重目標使得重整能夠保障更多方的相關利益[2]。一方面,企業恢復營運價值實現持續經營,也就具備了持續穩定的償還債務能力,能夠更好的挽回社會財富的流失,更大程度的保障利益相關人的利益不受損害,維護了社會的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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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破產重整相關理論
2.2.1營運價值理論
隨著二十世紀七十年代全球破產性改革運動的蓬勃興起,營運價值理論被市場廣泛關注。Doug1as G.Baird(2003)指出不再具有運營能力的企業應當進入破產清算程序,而具有繼續生產經營能力的企業應當實施破產重整[38]。
營運價值即企業在可持續經營狀態下能夠繼續產生的價值,營運價值理論指出企業繼續運營的價值大于清算價值,這是因為企業繼續運營帶來的價值不僅是只涉及到單個有形資產,還包含商譽等無形資產,一旦選擇破產清算這些無形資產的價值也會隨之消失。因此,企業在選擇破產模式下應當比較公司的營運價值和清算價值。同時,一些企業即使短期內由于一些不可抗力的因素導致其陷入困境與危機,但是營運價值仍然存在,若能通過破產重整恢復企業的營運價值,其在后續期間所帶來的價值必然遠高于清算價值。因此,本文會基于營運價值理論這一理論基礎,分析案例公司在重整狀態下的營運價值是否高于清算價值,從而分析其選擇破產重整的原因。
2.2.2利益相關者理論
1984年,Freeman在其《戰略管理:利益相關者管理的分析方法》中指出利益相關者即其自身目標與組織目標之間能夠相互影響的所有關聯方。利益相關者理論認為企業的經營和發展是諸多利益相關方相互配合的結果,包括股東、債權人、職工以及社會等,各利益主體也一同面臨著風險。丁燕(2019)表示企業如果選擇破產清算,則需要在短時間內變賣資產,收到的收益相應很低,無法滿足眾多利益方的訴求由此很可能產生沖突[5]。但是如果選擇破產重整,企業可以從重整投資人等多渠道獲得投資收益,債權人的利益能得到極大程度的補償,如果選擇營業保留模式,還能避免員工失業的問題,股東得到更多的股利分配,推動當地經濟的發展,有效維持社會的穩定。所以,破產重整可以使得各利益相關方的收益得到更大程度的滿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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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安通控股破產重整案例介紹 .......................... 21
3.1 安通控股公司基本情況................................ 21
3.2 重整投資人基本情況 .................................... 23
4 安通控股破產重整案例分析 ....................... 39
4.1 破產重整原因 ........................... 39
4.1.1 外部原因 ................................. 39
4.1.2 內部原因 ................................ 40
5 案例啟示 ............................................... 55
5.1 優選重整投資人,創新重整方式 ........................ 55
5.2 保障多方利益相關者的利益 ................................ 55
5案例啟示
5.1優選重整投資人,創新重整方式
破產重整的目的是為了拯救不良企業,上市企業的特殊性和信息的開放性,也使得其在進入破產重整程序后容易獲得外部資源支援。產業投資者和財務投資者在上市公司破產重整程序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產業投資者主要為重整后企業修復其價值,為其經營業務方面進行賦能和重新注入生命力;財務投資者則是為企業破產重整方案提供堅實的資金基礎,梳理其債權債務關系并提供資金融通,無論是產業投資者還是財務投資者都為企業破產重整后的績效提升、經營回復提供了堅強的后盾。因此,投資者的選擇對于破產重整至關重要,相對獨立的管理人可以保障重整的專業性,避免相互之間利益的影響和干預,從而給企業帶來充足的動力,提高重整的效率。本案例中通過成立招航物流平臺作為產業投資人這一創新方式,將地方央企、國企、民營物流企業等多方資源聯合在一起,形成一股新的強勁勢力,充分發揮各方優勢。因此,企業在破產重整的過程中應當結合自身實際,慎重選擇重整方和投資人,并創造性的規劃重整方式,出臺適合的重整方案,使得企業能夠在短時間內恢復活力,涅槃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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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結論與展望
6.1研究結論
安通控股破產重整從進入重整程序到宣布重整成功歷時一年,在保留了兩家核心子公司主要經營資產的情況下,通過增發股票引入投資人、籌集資金并向子公司提供償債資金來源,實現了公司重整效果最優化。重整成功的取得是多方共同努力的結果。本文通過對安通控股破產重整整個時間線的回顧,縱向分析重整前后的財務及非財務效果,得出以下結論:
6.1.1安通控股通過重整實現了重生
安通控股通過破產重整以債轉股及現金的方式化解了逾130億元的債務危機。此外,安通控股利用重整程序保住了自己上市公司的地位,徹底消除了因凈資產為負等原因導致的退市風險,并且解決了資金違規占用擔保的問題。經歷了2018年的股價暴跌,重整后復盤日市值大漲162%且股價持續向好。
由此可見,安通控股是一成功案例,對于一些陷入債務危機但是運營價值依舊存在的企業,可以在法院及利益相關方的幫助下進行破產重整,通過權益人出資及對公司重新規劃調整,幫助企業恢復生產經營,走出困境,也由此更大程度保護利益相關方的權益,保障債權人的利益不受侵害,從而幫助企業持續經營和涅槃重生,保障我國市場經濟的穩定長久發展。
參考文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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