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產中股東債權受償比較研究
引 言
一、 選題背景及意義
股東提供借款給所出資的公司是公司最有效率的一種融資方式,股東也有提供借款給公司的動力——為了公司的順利運營從而維護其在公司股份上的利益。同時,隨著關聯公司的大量出現,母子公司以及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具有關聯關系的姊妹公司之間在企業經營過程中也會出現大量的關聯交易從而在相互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系——其中就會形成母公司對子公司的債權。在上述情況下,股東(包括個人股東、公司股東)就同時具有了兩種身份——公司的股東身份及公司債權人的身份。與公司在公開市場上產生交易關系及進行貸款的對象(即僅具有一種身份——公司的債權人身份)相比,股東對公司有更多的知情權和控制權,故可以將對所出資公司享有債權的股東稱為公司的內部債權人,而將其他普通債權人稱為外部債權人。在公司破產分配中,股東的這部分債權本應與外部債權人的債權具有相同地位,因為股東有選擇向公司提供借款從而收取利息的權利,該項權利應當受到平等對待。但由于股東對公司狀況更加了解,甚至有時股東對公司存在不當控制,從而使某些股東債權存在不正當情形。①若對這些行為不加以考慮,給予這些股東債權與外部債權人的債權同等的對待,則有損其他外部債權人的利益。在我國司法實踐當中,就出現過類似的案例,如惠陽南環實業公司破產案、上海新滬鋼鐵有限公司破產案,以及廣東中谷糖業破產重整等關聯公司破產案件中,股東對所出資的公司都存在過度控制行為,債權債務關系錯綜復雜,在公司破產中如何對待股東債權引起了其他債權人的廣泛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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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研究現狀
關于破產中股東債權受償制度的外國研究現狀,主要以美國和德國為代表,這兩個國家的法律及司法判例中形成了對股東債權受償的特殊制度,并被其他國家所借鑒和吸收。具體而言,美國法上規定了兩項針對股東債權的原則:衡平居次原則和債權重新定性原則。衡平居次原則的研究已經比較成熟,破產法典也對其予以了認可。債權重新定性原則在美國司法實踐和理論研究中都存在一定的爭議。①由于美國破產法注重對債務人的拯救,盡管現在關于債權重新定性在實踐中已經形成了一系列的標準,學者們號召考慮到公司融資的需要,應當綜合考慮公司的處境而非機械地適用那些標準。2008 年金融危機使學者對該原則的適用更加關注。②德國關于股東債權的制度之前是規定于公司法中的,即自有資本替代原則,將股東在危機時刻提供給公司的貸款視為是股東的出資,在破產時居次受償,并規定了小股東和為拯救公司而獲得股東地位的債權人的例外。但如何認定該原則適用的條件之一“公司危機”并沒有統一的標準,這造成了實踐中的混亂。為了統一該原則的適用,2008 年德國公司法改革在公司法中取消了這項規定,改之在支付不能法中進行規定,并取消了“公司危機”這一條件,股東貸款一律居次受償。雖然這項改革減少了之前法律適用的混亂,但如此不加區分將股東貸款一律在破產中居次受償,也引起了不少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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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公司破產中股東債權受償特殊性分析
一、公司破產中股東債權的界定和分類
股東對公司享有的債權,可基于以下四種情況產生:第一,股東參與公司管理,擔任董事、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而產生的薪酬、補償、獎勵等請求權;第二,基于股東對公司的出資而享有的股息分配、分紅請求權,以及在破產時發生的剩余資產請求權;第三,基于股東對公司的借貸行為等產生的合同債權請求權;①第四,股東因公司侵權、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等行為而產生的對公司的其他債權。以上四種債權分別是基于勞動債權、股權、合同債權、其他債權而產生的。上述股東債權可統稱為廣義的股東債權。在公司破產清算的時候,關于股東的勞動債權、股權的清償一般無異議,法律都已經做出明確的規定。根據我國《企業破產法》第 113 條的規定可知,股東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將按照公司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與職工工資一同在破產清償順序中優先清償;股東基于其他如侵權等產生的債權作為普通債權進行分配;股東基于股權產生的權利將在債權清償之后進行清償,一般情況下,企業因資不抵債即無法償還債權人的債權而步入破產境地,故基于股權產生的權利幾乎是得不到清償的。這三類權利由于在實踐和理論中爭議較少,因此不是本文研究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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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破產中股東債權特殊受償的價值
公司破產時股東債權可分為真實善意的股東債權、存在不公平因素的股東債權以及虛偽的股東債權,對于真實善意的股東債權,應當按照對待外部債權人的債權一樣在破產中作為普通債權(若該股東債權上設定擔保,則作為優先債權)按比例清償。但對于后兩種——存在不公平因素的股東債權和虛偽的股東債權,則有必要進行區別對待,這既是公平的要求,也是公司法上股東義務的要求,更是破產法公平清償目標的要求。對存在不公平因素的股東債權和虛偽的股東債權在破產程序中進行特殊對待是公平原則及債權人利益保護的要求。這部分債權均存在不正當、不合適的行為,如前者體現為對公司不正當控制、債權債務關系錯綜復雜、違規擔保等,后者則體現為股東降低對公司的出資,若對這部分債權不加以識別,則會導致股東采取不正當行為使自己獲得利益而致使公司的外部債權人受損的結果。對這部分股東債權進行特殊受償,有利于為公司的普通債權人營造公平的環境,防止股東向公司的普通債權人轉嫁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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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公司破產中股東債權受償制度之德國立法.......23
一、德國制度之一——自有資本替代原則 ......... 23
二、德國制度之二——股東貸款自動居次原則 ....... 26
三、本章小結 ......... 27
第四章 公司破產中股東債權受償制度之比較分析.......28
一、公司破產中股東債權居次受償制度之比較 ....... 28
二、公司破產中股東債權居次受償制度之分類 ....... 30
三、其他國家對股東債權居次受償制度的選擇和引入 ....... 32
四、啟示 ..... 34
五、本章小結 ......... 34
第五章 我國公司破產中股東債權居次受償制度之引進.....36
一、引進股東債權居次受償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36
二、股東債權居次受償制度引入模式的選擇 ..... 40
三、股東債權居次受償制度在我國法律中的具體建構 ....... 42
四、本章小結 ......... 44
第五章 我國公司破產中股東債權居次受償制度之引進
一、引進股東債權居次受償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實踐中,股東利用有限責任制度的保護,對公司債權人造成不公平的損害的現象屢見不鮮,惠陽南環實業公司破產案、上海新滬港鐵有限公司破產案,以及廣東中谷糖業破產重整等關聯公司破產等案件只是一個縮影。公司股權結構不合理的存在,更加劇了股東從事不當行為侵害公司、侵害債權人的可能性。根據調查顯示,我國公司中“一股獨大”的現象很普遍,在上市公司中更是如此。據統計,在上市公司中,第一大股東持有的股份超過公司總股本的 50%以上的有近百分之八十。這就為大股東侵吞公司資產、損害中小股東及債權人利益的行為提供了便利。此外,那些雖然不具有大股東身份,但是卻可以通過其他方式對公司的經營決策進行控制的股東,即控制股東由于其控制權的存在,也可能從事侵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大股東或控制股東主要通過關聯交易、欺詐行為、控制公司侵占或挪用從屬公司財產的行為直接或間接對債權人利益造成損害。在關聯企業中,這種侵害表現的更為明顯。盡管關聯企業的存在對于降低成本、整合資源等有極大的優勢,但其成員間存在著控制關系與重大影響關系,從而為相關主體利用此種關系進行不公正交易提供了機會。在關聯企業之間的關聯交易中,母公司利用自己的控制權或其他姊妹公司利用其親密關系,相互之間進行不正當的利益輸送行為,違規提供擔保,當從屬公司或姊妹公司面臨破產時,其利用各種途徑使自己的債權獲得足額擔保或足額清償,從而對其他債權人造成不公平的結果。因此,有必要對這種行為進行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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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 論
出于公司融資的需求,以及關聯公司之間大量關聯交易的存在,會產生大量股東對所出資公司享有債權的情況,這些債權的存在有其必要性。然而由于股東身份的存在,其相對于公司的普通債權人而言有更多優勢,其可能利用其地位獲得不正當利益、逃避出資責任等。根據這些股東債權的不同情況,可將股東對所出資公司享有的債權分為三類:真實善意的股東債權、存在不公平因素的股東債權、虛偽的股東債權。在公司破產分配中,若不對上述債權做出區分而統一與普通債權同等對待,則有違破產法公平清償的目標。同時,其他規避手段如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破產欺詐制度在調整股東債權方面存在不足。為了實現破產分配的實質公正的結果,防止股東獲得不正當的利益,公平保護所有債權人,有必要采取新的規制手段——股東債權居次受償制度。通過對美國法和德國法上的各項制度進行對比分析,可知股東債權自動居次制度不考慮股東貸款的具體情形,而將所有的股東債權一律居次受償,會造成新的不公平,也會抑制股東對公司正常經營所需資金的投入,從而不可取。股東債權公平居次,則具體考察股東及股東債權的情形,在不調整股東債權的順位有可能造成實質上的不公平時才將某些股東債權在破產分配中的順位進行調整,能夠對股東的某些不正當的行為或不公正的后果進行規制,也鼓勵了股東對公司的正常融資行為,實現了股東與債權人之間利益的平衡。因此,應當采取股東債權公平居次制度。股東債權公平居次制度有包含兩種:不公平股東債權居次、虛偽的股東債權居次,兩者制度針對的情形不同,因此是可以并存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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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