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費者保護立法問題研究
第一章 緒論
1.1 研究背景
金融消費者不僅是傳統消費者在現代金融領域內的概念延伸,同時也是傳統弱勢金融主體在現代金融市場發展下身份嬗變的結果。上個世紀 70、80 年代以來,由于金融自由化對境外各國的金融市場與工業經濟體制的不斷沖擊,綜合經營實踐成為了境外各國金融市場的重要經營與交易形式。伴隨著綜合經營實踐在境外各國金融市場的不斷的推進,境外各國金融市場出現了新的弱勢金融主體—金融消費者。為了通過法律有效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與有序的發展,境外各國從上個世紀 80、90 年代起已經展開對金融消費者保護問題的立法理論研究與金融服務立法實務工作。2008 年肇事于美國的金融危機,不僅造成境外“多個國家與地區的金融消費者受損嚴重①,同時在境外各國金融市場中,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呼聲再次日盛。2008 年美國金融危機后,在金融消費者保護呼聲的再次影響下,英美等境外各國政府啟動了以金融消費者保護為核心的金融體制改革計劃,調整境外各國保護金融消費者的金融服務立法,重新頒布和修改了許多“旨在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法律”,“以重建金融消費者對金融市場的信任②”。我國證券市場自上個世紀 90 年代初成立至今,一直十分注重對證券投資者的保護。近年在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實踐中,由于受到金融全球化與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影響,我國證券市場中出現了綜合經營實踐趨勢。在綜合經營實踐趨勢的推動下,我國證券市場的弱勢金融主體身份已經無法再簡單貼上證券投資者的標簽,開始在身份認定上逐漸有了一個新的名稱—金融消費者。金融消費者雖然已經在我國證券市場中逐步出現,但因我國現行證券法缺乏對金融消費保護的明確立法指引,導致在我國近年證券市場的發展歷程中,金融服務商利用違法違規手段,侵害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案件在頻頻發生。所以研究我國證券法保護金融消費者立法問題,在我國未來證券市場的發展中,能全面有效的完善我國現行證券法立法,及時為金融消費者提供有效法律保護的重要現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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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國內外的研究現狀
“隨著金融活動的日益普遍化,投資者向金融消費者的轉化,境外主要各國自上個世紀 80、90 年代年起,已經開始展開對金融消費者保護的金融服務立法實務工作,并取得一定的立法成果。英國在 1986 年頒布的《金融服務法》完善的基礎上,于 2000年頒布了以保護金融消費者為核心的《金融服務和市場法案》;首次采用了“金融消費者”概念,認為所謂的金融消費者,指的是“貿易、商業、職業之外接收金融服務的任何自然人”,同時在金融消費者監管方面,《金融服務與市場法案》廢除過去的自律分業監管,通過金融服務局(FSA)對金融消費者實行統一的監管保護。 2008 年全球性金融危機后,為了更好應對危機帶來的挑戰與全面保護金融消費者,英國將《金融服務與市場法案》修改為《金融服務法》,在強化對金融消費者統一監管的基礎上,增加了金融消費者監管目標、責任與監管機關責任權限等重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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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金融消費者保護立法的學理概述
2.1 消費者概念的法律界定
“消費”的學術術語是出自于古希臘色諾芬的《經濟論》,隨著時代的發展,不同時期對消費有不同的定義法。按照學界對消費的一般界定,消費在學術層面上主要有生活消費與生產消費兩種消費形式。按照上述消費的學術分類標準,各國持有具有不同的消費者法律界定,大體上主要有以下兩種:堅持這種觀點對消費者概念進行法律界定有美國、英國、泰國與俄羅斯等國的消費者保護立法。消費者的法律概念在美國制定的相關消費者保護立法中被定義為同零售商與銷售商之間發生消費交易關系的社會個體。在英國 70 年代制定的相關消費者保護立法中,消費者概念則體現為不經常從事專門商業活動的個體活動成員。而消費者概念又在泰國與俄羅斯制定的相關消費者保護立法中被定義為滿足個人消費欲望或目的而與經營者進行交換的社會個體成員或社會公民。堅持這種觀點對消費者概念進行法律界定有我國臺灣與韓國等國的消費者保護立法。我國臺灣在制定的相關消費者保護立法中將消費者概念確立為接受消費服務和滿足個人消費目的社會組織成員。而韓國在定義消費者概念方面“采用較為廣義的消費者概念,即總統規定部分事業者被納入到消費者的范疇②”。我國現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雖沒有從立法層面出現過消費者的明確概念,但我國學界已經通過對其相關法律條文規定的不斷研究,明確將我國消費者的概念定義成為滿足一定的生活需求,同經營者產生消費交易關系的自然人個體或整體③。隨著現代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消費者的法律概念有了擴張,逐步延深到現代金融領域內,出現了金融消費者的新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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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金融消費者概念的界定
“金融消費者”一詞,是產生于上個世紀 70、80 年代境外的金融市場。在美國上個世紀 90 年代制定的金融服務法律中,金融消費者被定義為滿足一定金融消費與交易需要的社會個體成員。在英國本世紀初制定的金融服務法律中,金融消費者概念被定義為在金融消費與交易活動中,與金融服務商之間具有相關權益關系的個人,而日本制定的相關金融服務法律則將金融消費者明確為在金融消費與交易活動中,非金融專業的個人與法人組織。近年美國的金融危機后,美國又在新修改與頒布的相關法案中把金融消費者概念直接定義為進行金融消費與交易活動的自然人個體及其授權的代理人與委托人。而在境外各國的學界,不少境外學界的學者也一致認為,由于金融消費是現代社會一種為了滿足個人或家庭的一種經濟手段,所以在境外學者看來,金融消費者定義為滿足個人金融消費需求而進行金融消費與交易活動的個人或家庭成員。總之一句話,在境外各國無論是在立法還是學理研究層面上,都把金融消費者視為購買金融商品與接受金融服務并具有相關利益需求者的統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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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金融消費者在我國證券市場的現狀與評析.... 15
3.1 金融消費者在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現狀........ 15
3.1.1 從證券投資者到金融消費者...... 15
3.1.2 金融消費者保護問題的理論研究已初現端倪........ 16
3.2 金融消費者在我國證券市場的立法現狀...... 17
3.2.1 我國證券法保護金融消費者的立法缺陷........ 17
3.2.2 我國證券法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實踐后果........ 18
第四章 境外各國金融消費者保護立法與借鑒.... 20
4.1 美國金融消費者保護立法與借鑒.......... 20
4.2 英國金融消費者保護立法與立法借鑒.... 22
4.3 日本金融消費者保護立法與立法借鑒.... 25
第五章 我國證券法保護金融消費者的立法完善建議.... 28
5.1 金融消費者概念的立法完善........ 28
5.1.1 確立“金融消費”新立法理念........ 28
5.1.2 再次明確金融消費者概念.......... 28
.2 金融消費者保護立法基本原則的立法完善........ 29
5.3 金融消費者市場監管模式的立法完善.... 29
5.4 金融消費者糾紛處理機制的立法完善.... 31
5.5 金融消費者保護規則的立法完善...... 33
第五章 我國證券法保護金融消費者的立法完善建議
5.1 金融消費者概念的立法完善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自 1993 年 10 月 31 日頒布生效,至 2013 年進行再次立法修改以來,始終將傳統生活消費作為該法律的適用條件與基本立法理念。從理論研究層面看來,我國學界的不少學者認為所謂的金融消費,比起傳統生活或生產消費,雖然存在(1)消費標的物不同。金融消費主要的標的物品是具有風險性、抽象性與復雜性的金融商品;而傳統的生活或生產消費主要標的物卻是具有能進行商品交換的普通生活或生產用品;(2)消費內容的不同。金融消費較之普通的生活或生產消費,消費與交易的金融商品的商品信息內容往往具有復雜與專業性;(3)對價獲取的不同。在對價獲取上,金融消費較之傳統的生活或生產消費而言,尤其是在保險領域,金融消費者的對價獲取具有實現的不確定與不穩定性等方面的學理差異;但隨著我國當今消費市場的不斷壯大與發展,我國當前消費者的消費已不再局限于傳統生活或生產消費的范圍之內,逐漸延伸到我國現代金融領域。在消費對象方面,我國消費者逐步接受金融消費理念,已經從事進行基金、股票與外匯等金融商品的金融消費與交易活動,而在消費手段方面,我國消費者也由過去簡單通過買賣交易的傳統生活消費,逐漸變為利用信用卡、網上銀行、個人理財等現代金融手段來滿足自己需求的金融消費。總之,在我國當前消費市場的發展中,金融消費已逐漸成為我國消費者為“滿足居民的金錢收益目的一種主觀需求的經濟行為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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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金融消費者作為現代金融市場發展下的產物,其發展對當今各國的金融立法與現行金融體制都提出新的挑戰,金融消費者保護立法現已經在境外各國的金融立法實務工作與理論研究中密切展開。在近年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中,雖然金融消費者已經在我國證券市場中逐步出現,但我國現行證券法顯然是無法對金融消費者保護做出較好的回應。縱觀我國現行證券法,我國現行證券法仍舊存在有關金融消費者的概念界定、市場監管模式、權益維護機制等方面的立法缺陷。經過我國學界對我國證券法保護金融消費者立法問題的初步研究,在我國學界的普遍學術意見看來,金融服務法或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我國未來的制定,對我國證券法保護金融消費者的立法完善方面具有重大的法律意義。究其原因,我國學界的不少學者一致認為“制定金融服務法是完善我國金融法制的重要步驟①”;我國證券法保護金融消費者的立法缺陷具有整體結構性,并不是單靠我國證券法就能夠解決。金融服務法或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制定,能從整體結構上較好克服我國證券法保護金融消費者的立法缺陷②。針對我國證券法保護金融消費者的立法缺陷,筆者基于我國學界進行金融服務立法的立法完善構思,認為我國未來證券法應保持自身的分業立法優勢,充分利用境外各國的立法借鑒與我國學界主流的學術意見,通過建立有效的立法完善措施,進行我國證券法保護金融消費者的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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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