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披露規則下內部控制缺陷披露的影響因素研究
1 緒論
1.1 研究背景
2001 年 12 月作為美國最大的能源公司之一的安然公司,在沒有任何征兆的情況下申請了破產保護,在此之后有關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的事件不斷的出現,尤其是 2002 年 6月的世通公司被爆出的財務造假事件,這個事件讓投資者對資本市場的信心大大降低。所有的財務造假丑聞都暴露出了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失效問題。美國國會和政府為了重新規范資本市場的運作加速通過了《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希望以此改變這種財務造假案件頻繁發生的現狀。我國緊隨國際趨勢,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頒布了我們自己的“薩班斯法案”。2008年頒布的《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和隨后所頒布的《企業內部控制配套指引》是我國頒布的有關內控的一套比較全面的規范體系,也是屬于我們中國自己的“薩班斯法案”。為保證企業內控規范體系能夠慢慢地一步一步地實施下去,以財政部為首的五部委提出了具體的實施計劃安排:自 2011 年初起先在境內和境外同時上市的公司施行,自 2012年初起在滬深兩市的主板上市的公司開始施行;在該套體系能夠順利實施的前提下,選取適當時間讓在中小板和創業板上市的公司也實施該套體系;并且支持非上市大中型企業也根據實際情況盡早實行。自該套體系被正式執行之日起,實施的企業,需要對本單位內部控制的實施情況進行鑒定,并且要對年度評價報告對外公示,同時聘請符合規定條件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其與財務報告有關的內部控制實施情況進行判定,出具報告。[1]各國財務造假事件的頻頻發生和與此有關的制度規定的制定,使各界人士對企業的內部控制給予了越來越多的研究。如果企業的有關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出現了漏洞,那么直接的結果就是會影響企業的財務報告的質量,使其可靠性不能得到有效地保證,進而會影響廣大投資者、債權人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因此,有關內控缺陷及其披露的研究就成為了近年來的研究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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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目的及意義
我國內控規范體系的正式實施是在 2011 年之后,并且為了使主板上市公司能夠順利有效地實施該套規范體系,保證該套體系能夠有效地實施并取得一定的實施效果,避免形式主義情況的出現,財政部會同證監會決定在主板上市公司分類分批實施企業內部控制規范體系。2012 年中央和地方國有控股上市公司開始全面實施該套體系。按照通知的要求,符合條件的上市公司應該按照內部控制體系的要求,在會計年度發表本公司的有關內部控制的自我評價報告,并要求注冊會計師在對報表進行審計時對本公司的內控的實施效果發表意見。[2]那么我國頒布的這套內部控制體系的實施效果如何,上市公司是否嚴格按照此體系對本公司的內部控制進行了規范,并且如實地對公司的內部控制的實施效果進行了自我評價,披露了內部控制所存在的缺陷,這是本文要分析和探討的問題,對可能對內控缺陷披露產生作用的因素進行驗證,分析公司有關內部控制缺陷的實際披露情況是否與理論相符,從而對內部控制體系的實施效果進行初步的判斷,并且為內部控制規范體系的穩步實施提供理論上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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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文獻綜述
理論研究是實務實踐往往是如影隨形的,任何理論的研究與發展都離不開實務的檢驗,同樣實務的具體操作也需要理論的指引與支撐。內控信息的披露內容里面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就是內控缺陷的披露,在理論與實務的印證上也具有同樣的道理。有關其披露的理論探討是伴隨著內部控制制度的不斷演進而逐漸展開和推進的。現就國內外有關內部控制制度的發展階段和各階段有關內控信息這方面的研究文獻做了整理和比較,以此來分析內控缺陷披露發展的現狀和今后的主要探討方向。
2.1 國外內部控制缺陷披露影響因素的研究
國外對內控缺陷信息披露這方面的探討主要以美國為代表,這可能與美國具有比較嚴格的 SOX 法案有關,通過對文獻的搜集與整理也確實證實了這一點,因為多數有關內部控制缺陷信息披露的研究都是出現在 SOX 法案頒布和實施之后。美國從上個世紀70年代經濟進入滯脹階段開始就時常會有公司財務造假事件發生,于是美國從1978 年到1988 年這十年的時間里一直在致力于推進要求管理當局對公司的內部控制系統進行評價并報告的工作,但是均遭到了管理當局的反對。1990 年,美國政府出臺了一項規定,對上市公司提出了規定,要出具內部控制報告,然而由于種種原因也沒能通過。法律的頒布者和實施者在有關內部控制信息的強制披露與否方面一直處于博弈的狀態,直到 2001 年安然等上市公司的財務丑聞爆發后,美國為了使投資者對其資本市場的投資信心增強,于 2002 年加緊頒布了 SOX 法案,強制要求上市公司公示內控信息,這才終止了有關內控信息強制公示與否的爭論,同時也開啟了理論界對于這方面探討的大門。國外學者對于內控信息披露這方面的探討主要是針對其最實質性的內容——內控缺陷的披露進行研究的。圍繞內控缺陷披露的影響因素展開了多樣化的研究,各學者主要從影響其披露的最直接的因素:公司整體特征層面、公司內部治理水平、外部審計情況和國家政策法規等方面進行了研究和探討。(1)基于公司整體特征層面的影響因素研究。DeFond 和 Jiambalvo(1991)在對公司規模與內控缺陷關系的研究中發現,在單因素分析中公司規模與內控缺陷微弱負相關,但放入多變量回歸模型中公司規模對內控缺陷的影響卻并不顯著。[3]DeFond(2002)經過研究發現,公司擁有的子公司的數量越多,其經營狀況就會越復雜,其內部控制出現缺陷的幾率就會提高。[4]Bryan 和 Lilien(2005)用 SOX 404 法案頒布后的上市公司作為研究的樣本,通過對公司整體特征對內部控制缺陷披露的影響的研究發現,披露內控重大漏洞的公司往往比處于同一行業的公司規模小,業績情況也不容樂觀,且經營風險也較大。[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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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國內內部控制缺陷披露影響因素的研究
我國有關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規章制度是從零慢慢地發展起來的,并且處于不斷地完善的狀態。我國學者也緊隨制度的發展和完善不斷地充實有關內部控制信息披露方面的理論研究。基于內部控制信息披露方面的研究。最早有關內控信息披露的文件是我國證監會于 2000 年 11 月出臺的《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的第 7 號和第 8 號文件。之后,2001 年出臺的《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第 2 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01 修訂稿)》規定,普通上市企業對“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發表獨立的意見。我國學者開始圍繞以上規定的發布,對上市公司披露的內控信息展開了分析。李明輝、何海和馬夕奎(2003)對企業內控信息對外公示情況的研究起步較早,研究表明,金融行業的企業由于受到政府頒布的文件的制約,因此其披露的內控信息內容比較多,而其他類型公司的內控信息披露形式化比較嚴重,且多為被動性披露。[20]蔡吉甫(2005)選取了 2003 年上市公司中的 A 股公司作為對象進行研究,對我們國家的上市公司內控信息的披露進行了實證研究,結果發現,盈利情況越好、財務報告越可靠的企業披露內控信息的幾率越高。[21]方紅星和孫翯(2007)以滬市 2006 年上市公司的年報為樣本進行研究。結果發現,那些積極主動地披露內部控制信息的公司具有以下特征:在境外上市、資產較多、被出具標準無保留意見、國有控股等。[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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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理論基礎與研究假設..... 10
3.1 內部控制的概念界定 ........ 10
3.2 內部控制缺陷的認定 ........ 10
3.3 內部控制缺陷披露的理論分析與研究假設 ....11
3.3.1 基于委托代理理論的研究假設........11
3.3.2 基于保險理論的研究假設.... 12
3.3.3 基于信號傳遞理論的研究假設....... 13
4 研究設計.... 14
4.1 樣本選取及數據來源 ........ 14
4.2 變量選擇及定義 ..... 14
4.2.1 因變量的選擇及定義 ....... 14
4.2.2 自變量的選擇及定義 ....... 14
4.2.3 控制變量的選擇及定義 ........ 15
4.3 模型設計 ....... 16
5 實證分析和穩健性檢驗 ...... 17
5.1 描述性統計分析....... 17
5.2 相關性分析.... 18
5.3 Logistic 回歸分析 .... 18
5.4 穩健性檢驗.... 21
5 實證分析和穩健性檢驗
5.1 描述性統計分析
為了檢驗所選取的變量的顯著性,對各個變量的均值進行了 T 檢驗,表 5.1 列示了檢驗的結果。本文對 T 檢驗的結果做了具體的分析:本文所選取的三個自變量董事長與總經理的兼任情況(CFM)、是否是“四大”事務所(BIG4)、是否納入實施范圍(NSF)中,只有是否納入實施范圍(NSF)這個變量的 T 值通過了顯著性檢驗,并且方向與預期的一致,即越是納入實施范圍的公司,其披露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缺陷的概率越大;其余兩個變量的 T 值均沒有通過顯著性檢驗。在本文所選取的控制變量中,營業利潤(LOSS)和是否 ST(IFST)這兩個控制變量的 T 值通過了顯著性檢驗,并且符號與預期的一致,說明了當公司經營狀況不佳時,其內部控制出現漏洞的可能性更大。其余的自變量和控制變量的 T 值并沒有通過顯著性檢驗,具體原因將在后文的Logistic 回歸結果的分析中給出。T 檢驗只是對假設的初步檢驗,具體的應該看最終的邏輯回歸的結果。通過表格可以看出,本文所選取的虛擬變量:是否 ST(IFST)、是否是“四大”事務所(BIG4)、是否納入實施范圍(NSF)、事務所變更(AUC)、營業利潤(LOSS)、董事長與總經理的兼任情況(CFM)的初始取值全都都發生了變化,即原來的 0 改用 1 表示,原來的 1改用 0 表示。記住這個分類對后面的回歸結果的分析非常的重要,因為我在讀文獻的過程中發現許多學者在他們的研究中把這一點給忽略了,導致了結果的分析錯誤,即 T 檢驗的結果和 Logistic 的結果相互矛盾,這點是我們在以后的研究中應該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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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本文以 2012 年深市主板 A 股公示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的公司作為分析對象,對影響上市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實質性問題的揭示的有關因素進行了分析,分析的因素主要包括公司治理特征、外部審計特征和國家制度法規三個方面。以委托代理理論、保險理論和信號傳遞理論為基礎,對上市企業內部控制缺陷揭示產生作用的因素提出了假設,并通過實證研究來對所提出的假設進行驗證。通過實證分析得出以下三個方面的結論:
第一,公司治理特征中的董事會領導結構情況與上市公司的內部控制缺陷存在與否具有一定的關聯性,即當公司是“一元領導權結構”,也就是董事長同時兼任總經理時,公司產生內部控制缺陷的幾率就會提高,因為很多財務舞弊案件都與管理層有關,而這種治理結構的本身就是一種內部控制的設計缺陷,因此,比較合理的治理結構應該提倡董事長和總經理分別由不同的人員擔任,已達到較好的內部控制效果;
第二,會計師事務所的規模對內部控制缺陷披露的影響并不顯著。“四大”事務所在促進內部控制缺陷披露方面并沒有發揮積極地作用,原因可能是“四大”事務所的的客戶中規模較大的公司居多,而實證表明規模較大的公司的內部控制構建情況是比較合理完整的,產生內部控制缺陷的概率較低,因此,“四大”事務所在進行審計時,其發現內部控制缺陷的幾率就會降低,進而內部控制缺陷披露的概率也相對較低。而在本文的穩健性檢驗中卻發現“十大”事務所在促進上市公司內部控制缺陷披露過程中發揮了一定的促進作用。因為,通過本文的數據統計發現,“十大”事務所的市場占有率達到了 50%以上,說明“十大”事務所的客戶的公司規模特征并不明顯,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說明占主導地位的事務所在審查上市公司內控缺陷,并要求公司管理人員對所發現的內控缺陷進行披露方面還是發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
第三,納入內部控制規范體系實施范圍的上市企業更傾向于揭示本單位具有的與財務報告有關的內部控制實質性問題,說明我國的內部控制規范體系的實施推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而沒有納入實施范圍的上市公司應該以此為借鑒,主動向內部控制規范體系建設的比較好的上市公司學習,敢于披露公司所產生的內部控制缺陷,從而進一步促進市場的信息透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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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