馳名商標反淡化制度研究
1緒論
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確立,商標對企業的影響日益突出,商標在市場競爭中的作用也產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其功能也不僅僅停留在區別商品來源的層面上,這點在馳名商標中體現得尤為明顯,它己經逐漸發展為一種可以與商品或服務分離的獨立的存在。馳名商標蘊藏著無限的商機和巨大的商業價值,已成為一個企業非常重要的無形資產,并且其自身也有獨立的地位。一個企業一旦擁有了馳名商標,將在市場中獲取比之前更大的競爭優勢和商業利益。很多世界知名企業極為重視品牌建設工作,將打造品牌知名度看作贏得市場競爭的重要手段,其品牌發展的歷史也比較長。目前為人們所熟知的眾多國際名牌,如奔馳、香奈兒等都是在上世紀初甚至更早創立的。相對而言,馳名商標在市場競爭中的作用更加明顯,因此很多不法商人罔顧商標權利人的利益,非法使用他人馳名商標來謀取私利。由于馳名商標遭受侵犯的頻率很高,各種形式的商標侵權行為己成為惡性競爭的重要形式之一。特別是商標淡化行為,對馳名商標產生了嚴重的危害,而且這種危害往往是通過一個長期而微妙的方式實現的。一旦一個馳名商標遭到淡化,將會給其帶來不可逆轉的損失。因此,馳名商標淡化的問題己經引起了人們越來越多的關注。商標淡化案件第一次出現在德國法庭,也被稱為“奧多”案。法院認為:盡管原被告之間不存在競爭,但使用他人商標的行為很可能導致該商標的顯著性及市場競爭力逐漸減弱。因此,判決原告勝訴。這次審判提出了一個新的商標保護方法,即對商標的反淡化保護。盡管第一起反淡化保護案件是在德國出現的,但使商標淡化理論系統化完善化的卻是美國,由于當時美國的商業貿易發展速度己經處于世界領先水平,所以美國的法律界也開始重視商標淡化問題的研究。美國法學家弗蘭克率先對商標淡化理論進行了系統的研究,并且其研究成果得到了學術界的廣泛關注,商標淡化理論即以此為契機逐漸開始發展完善。1947年,美國馬薩諸塞州第一個通過了《商標權淡化法》。
目前學術界就商標淡化形式的分類已基本達成一致,將其分為弱化、丑化和退化三種形式。其中弱化形式是商標淡化行為的最主要類型,它指的是在其他領域的商品和服務中未經授權使用馳名商標,降低了消費者心目中馳名商標與所代表的商品的關聯感,導致馳名商標的影響力下降。而丑化指的是在未經授權的前提下,使用與馳名商標相同或類似的商標,來宣傳可能對其造成負面影響的其他產品,或者將在高端產品市場領域已經取得廣泛影響力的商標引用到低端市場,使馳名商標的市場美譽度遭到破壞。退化是三種形式中對馳名商標危害最大的,它指的是將馳名商標的影響力完全消除的商標使用行為。如果退化現象發生,馳名商標將轉變為某種或某類商品的代名詞,會對馳名商標的所有權人造成不可估量的經濟損朱。在商業競爭中淡化馳名商標的行為具體體現為以下幾種:在普通商標的商品或服務上未經授權使用馳名商標;將他人的馳名商標作為個人企業名稱;將馳名商標印刷在自己產品的外包裝上,或在廣告宣傳中借用他人馳名商標;在互聯網上使用馳名商標或使用馳名商標來注冊域名;在實踐中一些其他做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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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馳名商標淡化理論概述
2.1馳名商標淡化的定義
在《布萊克法律大辭典》中商標淡化被解釋為:商標淡化條款是對特征明顯的商標或者市場信譽突出的商標加以保護的法律條款,其目的是防止濫用識別性強的商標而導致商標淡化。美國于1995年出臺了一部關于商標淡化的法案,其中對商標淡化的定義為:所有影響馳名商標識別性和顯著性的行為"。商標淡化問題由來己久,有關商標淡化的法律訴訟也頻頻出現,這表明商標淡化己不再是一個新生事物。但是學術界關于商標淡化的概念并未達成共識,不同學者都從各自理論出發得出了不同的定義。有學者以外在表現作為界定商標淡化的依據,將商標淡化定義為行為人未獲得馳名商標所有人授權,在與馳名商標代表商品或服務差異較大的領域上使用馳名商標或類似商標的行為;有學者以內在損害作為界定商標淡化的依據,將馳名商標淡化定義為因未經授權使用馳名商標導致其顯著性及其內在價值被削弱以及美譽度遭到損害的行為。2還有學者將商標淡化界定為弱化商標與其所識別的商品或者服務聯系緊密程度的行為,即弱化商標區分不同商品或服務作用的行為。總之,在商業領域的淡化概念并沒有統一的定義。我國法學界也沒有針對商標淡化行為做出專門說明,在《商標法》中也沒有給出商標淡化行為的準確定義,可見我國學術界和司法界沒有就商標淡化的內涵達成一致。參考以上幾個學者闡述的概念,盡管其出發點不同,但是都指出商標淡化的共性是削弱了品牌識別度和顯著性。在我國,商標反淡化立法若要得到發展,首先就應明確商標淡化的概念。若要確定商標淡化的概念,應借鑒歐美先進國家的成功經驗,再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將經濟的發展水平、當前法律體系中的商標保護力度等問題考慮進去。筆者在總結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礎上,認為商標淡化應該是指個人未經授權在非競爭領域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馳名商標相同或相似的商標(包括圖形、文字、圖文結合),導致商標識別性和顯著性遭到損害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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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馳名商標淡化的性質
與定義類似,商標淡化行為的性質同樣沒有在學術界達成共識。不同學者從不同角度研究了商標淡化行為的性質,總結出以下研究成果以便能夠更加清晰的認識商標淡化的本質,為規范商標淡化行為及加強對馳名商標的保護提供理論支持。其一,商標淡化行為是一種侵權行為。如果某企業通過合法經營擁有了一個馳名商標,將提高企業的競爭力,擴大對消費者的影響,使消費者對其產品及商標更加熟悉。而一旦其他企業未經授權將該商標應用到其他領域,即便該領域與馳名商標所在領域差異明顯,消費者也極易對馳名商標產生誤解,進而對馳名商標權益人正常使用馳名商標造成不利影響,削弱馳名商標的市場號召力。馳名商標雖然具有更高的識別度,但是也隸屬于普通商標的范疇,一個普通商標在商標所有權人堅持不懈的經營之下,同樣可以發展為馳名商標。馳名商標淡化行為從根本上可以說是一種對他人勞動成果的利用和破壞,就是侵犯對方商標權的行為。其二,不正當競爭的行為。臺灣學者曾陳汝明先生曾在其研究中指出“不正當競爭是違反市場誠信原則,超出正當競爭領域的任何競爭手段或形式。” 不正當競爭在馳名商標領域主要體現在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濫用馳名商標。馳名商標淡化行為就是未經商標所有人許可使用馳名商標宣傳自己的產品,誤導消費者認為他們購買的產品是馳名商標所標識的商品或服務,以實現提高市場占有率的目的。同時,在其非法借助馳名商標影響力的情況下,其他與之經營相同或類似產品或服務的生產者們的市場份額受到了沖擊。并且,馳名商標本身也由于被濫用而使得其市場影響力被削弱,市場占有率也會受到沖擊。可見馳名商標淡化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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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國外馳名商標反淡化制度評析........8
3.1美國馳名商標反淡化制度評析.......8
3.2德國馳名商標反淡化制度評析.......11
3.3法國馳名商標反淡化制度評析.......13
3.4日本馳名商標反淡化制度評析.......14
3.5歐盟馳名商標反淡化制度評析.......15
3.6國外商標反淡化制度研究對我國的借鑒意義.......15
3.7本章小結.......16
4我國馳名商標反淡化保護現狀分析.......18
4.1我國馳名商標反淡化立法現狀.......18
4.2我國馳名商標反淡化保護中存在的問題.......21
4.3本章小結.......26
5完善我國馳名商標反淡化制度的建議.......28
5.1盡快確立反淡化制度.......28
5.2完善馳名商標認定機制.......28
5.3對未注冊馳名商標采取跨類保護.......29
5.4界定商標淡化的法律概念.......30
5.5完善馳名商標淡化的救濟方式.......31
5.6建立聯合商標和防御商標制度.......32
5.7本章小結.......32
5完善我國馳名商標反淡化制度的建議
5.1盡快確立反淡化制度
隨著經濟體系改革的不斷完善,商標以及商標背后凝聚的市場競爭力和品牌價值已經成為各個國家謀求發展的重要戰略性資源,此外國際社會也一致對馳名商標呵護有加,可見馳名商標的重要性毋庸置疑。因此,有必要通過提高馳名商標反淡化保護的立法水平,拓展馳名商標反淡化保護范圍等舉措進一步完善馳名商標反淡化保護制度。將反淡化理論納入我國商標法立法層面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原因有三:一是淡化理論本身的合理性;二是鑒于我國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已經實際采用了這一理論,并積累了一定的理論基礎和實證經驗,如果對淡化理論繼續采取回避態度必將導致執法混亂;三是我國作為《巴黎公約》與WTO的成員國,我國必須建立起可以與公約接軌的法律制度。世界上不同的國家對馳名商標提供反淡化保護的方式也不盡相同,大體有三種。第一種是作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內容加以確認,把淡化行為作為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加以禁止;第二種是單獨立法;第三種是在商標法中對馳名商標進行反淡化保護。我國理論界對立法方式的看法也存在著分歧,但一般主要有兩種觀點。第一種是對商標淡化行為進行單獨立法;第二種是修改現行的《商標法》并加入馳名商標反淡化保護條款。美國作為經濟高度發達的國家,擁有數量眾多的全球知名品牌,也因此美國對馳名商標的保護水平一直處于世界領先地位。目前美國也是世界上唯一對馳名商標反淡化問題進行單獨立法的國家。而我國作為在品牌建設之路上剛剛起步的發展中國家,還沒有建立起系統的商標淡化理論學說,相關的法律制度也存在諸多缺陷。如果簡單的模仿美國,制定單獨的商標反淡化法是不符合中國國情的,也會對我國經濟的發展進程產生影響。因此,筆者認為,為商標反淡化問題單獨立法的時機尚未成熟。但我國可以借鑒美國和相關國際公約的經驗,修改和完善現有法律體系內容,或對現有法律法規做出更加詳細具體的司法解釋,以滿足司法實踐中商標淡化案件的現實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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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工業革命帶來的規模化生產和高效運輸,以及興旺的傳媒廣告業,都為企業擴張其品牌影響力提供了堅實的社會基礎。同時,政府對商業經濟的控制手段也愈加豐富完善,保護商標權人的權益也成為了調控的重心,商標也由原來的責任標志轉化為了財產標志。商標意義的轉化以及我國改革開放后的經濟體制轉型,都要求我國商標法律體系必須做出相應的調整。因此,我國的行政機關逐步從商標的管理者轉變為了服務者,商標法也逐漸從計劃經濟時代的公權管理法轉變成為了市場經濟時代的私權保障法。通過解讀美國等國家的商標反淡化成果,可知商標反淡化理論及制度的建立健全,往往需要幾代法學學者的共同努力。而我國學者對相關概念的接觸時間較短,仍屬起步階段,所以對商標反淡化理論的研宄還相當欠缺,現有的文章及著作也都大多停留在對國外反淡化理論的介紹評析層面,對于我國引入商標反淡化保護制度的方式方法也都沒有經過成熟深入的論證。所以在學習國外商標反淡化理論時一定要戒驕戒躁,將準確了解商標淡化理論的核心本質作為重點,只有通過一步一個腳印的學習研宄,并結合國外的成功經驗及我國自身特有的市場環境與法治現狀,才能建立起適合我國的馳名商標反淡化制度。由于缺乏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我國在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的過程中也存在許多不足。比如馳名商標在我國己經成為了某種榮譽稱號,其數量也早己泛濫成災,有很多所謂的馳名商標并沒有達到可以適用反淡化保護的條件。馳名商標的認定,也產生了一些諸如存在地方保護主義現象、制造虛假訴訟以認定馳名商標、具有認定資格法院過多等問題。還有就是由于我國商標法適用商標注冊原則,而使得未注冊馳名商標沒有受到已注冊馳名商標般的特殊保護。并且由于對淡化理論沒有準確的認識,在對馳名商標進行特殊保護過程中,發生了將混淆作為反淡化保護的前提這樣的錯誤,相關的救濟措施也并不完善。未來,我國應以使馳名商標回歸法律本質為目標,因為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體現對馳名商標保護的立法意圖,使馳名商標反淡化保護制度成為激勵創新和促進公平競爭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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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