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處分合同效力研究
時間:2016-03-05 來源:www.xayqsn.com作者:lgg
一、無捉處分與合同效力
(一)無權處分合同及相關概念的界定
研究無權處分合同的前提是正確理解和界定相關內涵。語言是一種表現(xiàn)手段,面對不同的語境、不同的指代對象會有不同的含義。對于"處分"的理解,在不同的理論背景下、在不同的法律條文中有很大的區(qū)別,就無權處分來說更是毋庸置疑。因此從基礎概念入手,是深入分析宏觀制度的敲口磚。探討無權處分合同問題,首先要從處分的概念入手。依據(jù)民法理論,處分是民法上的基本概念。王澤鑒教授通過抽象概括和舉例的方法對"處分"的概念從最廣義、廣義和狹義三個層次進行了詳細分類。具體來說處分包含三個方面的內容,即事實上就財物本身進行的破壞或者拋棄;為自己設立一個給付義務的債權行為以及"處分行為"。其中該"處分行為"是德國民法中的專口概念,它是指直接使得標的物權利發(fā)生變動的法律行為,包括物權行為和準物權行為(例如債權讓與和債務免除根據(jù)王澤鑒教授對其的定義,可見對于"處分"和"處分行為"是區(qū)別開來的不同概念,處分是一個適用范圍很廣的概念,它是一種廣義上的行為,其行為的內容可是對財產的拋棄,也可レッ是對財產所有權的轉讓,還可以是德國法對它進行分類的結果。相比之下,處分行為卻僅僅是一種適用范圍很窄的概念,是從"處分"概念中分離出的一部分內涵。它主要指德國法和我國臺灣地區(qū)區(qū)分下"物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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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無權處分對合同效力的影晌
合同有效與否的評判應當依據(jù)《合同法》的要件來進行,合同是否具備生效要件以及生效要件是否存在瑕疵,可導致不同的合同的效為發(fā)生,因此本文在論述無權處分合同效力時,有必要從合同生效要件角度來進行分析。就合同的生效要件來說,根據(jù)民法的理論可知需要具備四個方面: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合同標的合法、確定和可能;不違反法律社會利益。當合同欠缺前兩個生效要件時,涉及無權處分,可以僅根據(jù)該生效要件進行判斷其與他人餐的合同無效或者可撤銷。可以說,行為是否具備行為能為和意思表示瑕疵與無權處分對合同效力的影響沒有關系。因此,我們討論的是行為能力和意思表示合格前提下的無權處分問題。標的物不僅是決定合同成立與生效以及是否能夠履行的關鍵因素,也與處分他人財產密切相關。在無權處分合同中,他人的財物作為合同的標的物,既存在該標的物是否合法的問題,也存在該標的物是否能夠交付的問題。因此,對標的物進行討論,對于研究無權處分合同效力至關重要。標的物可能是指合同給付可能實現(xiàn),合同一方當事人能夠履行交付義務。如果當事人的給付內容依法律或社會上的觀念為不可能,則涉及到傳統(tǒng)民法理論的履行不能問題。一般認為履行不能起源于羅馬法的一條法則,即"對于不可能的物不產生任何債"。這一法則被許多國家所繼承,例如《德國民法典》第306條、《瑞±民法典》第20條、臺灣地區(qū)民法典第246條均規(guī)定:不能的給付為契約的,合同無效。"就標的物本身來說,導致履行不能的原因有很多。總得來說可以分為法律上的不可能和事實上的不可能。法律上的不可能,是指標的物不合法,是法律上予以規(guī)定不可充當交易標的物,比如我國的天安口、毒品、槍支彈藥等等。事實上的不可能的情形更多,比如自然界存在的沒有歸屬權的物(月亮、星星),或者標的物已經(jīng)毀損甚至于根本不存在,還有一種情形就是他人之物。依照對履行不能理論的研究,標的物給付不能主要包括兩種情形:第一,物的滅失造成的物理上的履行不能,例如甲乙簽訂一份以山水畫為標的的買賣合同,在交付給買受人么前該畫被焚毀。第二,依照社會觀念不可能期待債務人實現(xiàn)其債務的履行不能。例如該山書畫是屬于丙所有,甲構成無權處分,或者甲一物二賣,將該山水畫又買給T并且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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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無權處分合同效力的比較法分析
(一)大陸法系國家的無權處分合同效力分祈
德國學者薩維創(chuàng)立了物權行為的概念,并經(jīng)法學家發(fā)展形成了物權行為理論。在該理論的影響下,《德國民法典》成為物權形式主義立法模式的典型代表。1840年,薩維尼在其名著《當代羅馬法體系》一書中明確闡述了物權行為的概念。他在書中寫道"私法上的契約,以各種不同制度形態(tài)出現(xiàn),甚為復雜。首先是基于債權關系而成立的債權契約,其次是物權契約,并有廣泛的適用。據(jù)此,薩維尼將法律行為區(qū)分為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在此基礎上,薩維尼又進一步提出物權行為無因化。隨之學術研究的不斷深入,在對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的區(qū)分基礎上,形成了物權行為理論。該理論有三大原則支撐:分離原則、抽象原則(又叫無因性原則)和物權變動的形式主義原則。以分離原則是指物權變動法律關系中的原因行為與物權行為相分離,即負擔行為和處分行為相互獨立。抽象原則包括內在抽象和外在抽象。所謂的內在抽象是指處分行為不包含原因行為,具有中立性;外在抽象是處分行為的效力不依賴作為原因行為的負擔行為,例如一方當事人欲為履行買賣合同而交付某物,另一方當事人誤認為是贈與而受領,此時該交付雖然有錯,但不影響物權契約的效力,所有權發(fā)生轉移。物權變動的形式主義原則是指物權變動需要公示,動產交付,不動產登記。逸三項基本原則使得德國采用了物權形式主義的物權變動模式,并因為其理論體系的嚴密性和優(yōu)越性成為該模式的典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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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英美法系國家無權處分合同效力分析
英美國家的合同法并沒有明確規(guī)制無權處分合同效力的法律條文,同時學界并不討論其物權變動模式,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的區(qū)分理論更是無從談起。但英美法過關于無權處分合同效力的法律主張,可從其模式條款中體現(xiàn)出來。皆尤買賣合同的權利義務來說,根據(jù)英國1979年的《貨物買賣法》第12條的規(guī)定,出賣人有一項默示的擔保義務,即保證標的物上的權利狀況完好,交易相對人不受到因為標的物存在權利瑕疵而受到干擾的問題。承擔這一合同義務當然前提是合同成立。違反該義務,買受人可以請求法律上的救濟,主要是解除合同和請求賠償損失。其次,就買賣合同中標的物的轉移來說,當事人可約定即時交付或者在將來某一時間進行交付,可見是否交付并不影響合同的成立。而對于不動產的標的物轉移問題,同樣需要履行登記送一手續(xù)。若以物權變動為內容的合同成立后,作為出賣人一方無法對標的物的所有權進行移轉,則買受人可向法院主張對方的違約責任。《美國統(tǒng)一商法典》第2-3條規(guī)定出賣人一方對其所出賣的貨物,有義務保證該貨物不會被第三人主張權利,即賣方不會存在被侵權的可能。如果出賣人違反了上述合同義務,則其需要對買受人承擔連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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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國無權處分合同效力探析..........20
(一)問題的提出....20
(二)關于我國《合同法》第51條的爭論及評析....20
1、完全無效說及評析................21
2、債權合同效力待定說及評析........22
3、債權合同有效說及評析....23
4、處分行為有效說及評析............23
5、物權變動不生效力說及評析........24
(三)關于我國《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的爭論及評析....24
(四)有效模式選擇的合理性分析....26
1、物權變動與原因行為區(qū)分原則在無權處分領域的貫徹....26
2、有利于對第三人的保護,進而保護交易安全....27
3、與善意取得制度的適配....27
4、對于未來物買賣合同,實踐與立法相統(tǒng)一....28
(五)有效模式選擇的缺陷性分析....29
1、物權變動要件不合理....29
2、法條上的不足....29
四、對我國無權處分合同效力的理性思考....31
(一)將處分權作為物權變動的要件....31
1、與我國所采用的物權變動模式的統(tǒng)一....31
2、有利于限制惡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權....32
3、有利于協(xié)調權利人與交易相對人的利益關系....32
(二)對無權處分合同的立法思考....33
四、對我國無權處分合同效力的理性思考
(―)將處分權作為物權變動的要件
無論是對《合同法》51條還是對《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產生不同的解釋與爭論,癥結在于我國法學家對物權行為理論是否接納及接納程度不同。由于對物權斤為理論的不同意見,又導致對我國物權變動模式的爭論。關于我國的物權變動模式的爭論,學者們圍繞是否采納物權行為理論,是否采納負擔行為和處分行為的區(qū)分原則大致分成了三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我們應當承認物權行為的存在,采納德國的物權行為理論,一種是否定物權行為的存在,另一種是折衷說,認為我國民法應當承認物權行為是脫離債權行為而單獨存在的,只是不接納物權行為無因性原則。我國學者中接納物權斤為理論的主要有孫憲忠等。代表觀點是;物權行為是客觀且真正存在的,無論是在生活中還是交易中,無論立法者承認與否,都不能將其忽略。既然標的物的移轉并不芭能夠代表物上權利的移轉,那么法律就確實有必要把他們區(qū)分開來,即在標的物的移轉和物上的所有權移轉之間劃分一個界線,為所有權的移轉確定一個明確而獨特的法律方式。這就是把物權行為和債權行為作為明確劃分的根本原因。總之,物權行為的存在既符合實際,又符合法理。不接納物權行為理論的的學者主要有梁慧星、王軟、王利明等。其認為所謂的物權行為是虛構出來的,"這一理論,捏造了獨立于債權行為之外的物權行為,嚴重脫離社會生活現(xiàn)實,與人們的傳統(tǒng)觀念不符合。送兩種見解,都是以現(xiàn)實生活和交易為邏輯起點,從不同的角度,通過不同的研究方法結合學者不同的知識背景進行研究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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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綜上所述,一項法律制度的設立并完善需要眾多學者的不斷研究以及實踐的不斷考驗。在我國,隨著生產力的不斷提高,立法者越來越注重保護交易的安全,在送樣的背景下,《合同法》51條越來越不適應社會的需要,由此出現(xiàn)了《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的規(guī)定。該條內容對無權處分情形下買賣合同效力的承認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交易的安全,促進了效率的實現(xiàn)。但是它并非完美無瑕,針對眾多不同的情況,它還是表現(xiàn)出了許多的問題。問題需要不斷的發(fā)現(xiàn)然后不斷完善,送樣才真正成為一種好的法律制度。綜合本文的分析,筆者認為應當在修改《合同法》時刪除第51條,同時將處分權作為物權變動的要件規(guī)定在物權法中。我國未來經(jīng)濟的發(fā)展方向一定是與世界接軌,倡導契約自由,經(jīng)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法律的制定也會與世界經(jīng)濟接軌,在倡導契約自由的背景下注重交易安全的保護和交易秩序的維護,因此我國規(guī)定無權處分合同有效是值得肯定的,并且對無權處分的規(guī)制也會越來越完善。本文旨在我們債權形式主義物權變動模式的基礎上,尋求解決無權處分合同效力的最佳解釋。創(chuàng)新之處在于;首先,文章第一部分從合同效力的生效要件為切入點,重點論述了標的物可能與無權處分合同的效力;其次,通過比較分析法,結合德國的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的區(qū)分原則,得出我國的區(qū)分原則是物權變動和合同效力的區(qū)分,這與規(guī)定無權處分合同有效邏輯一致;第蘭,對我國關于無權處分合同效力的爭論(包括《合同法》51條和《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進行了詳細的論述,對梁慧星教授的"區(qū)別說"提出質疑,并支持"有效說"模式的選擇。最后提出把處分權從影響合同效力中解脫出來,作為物權變動的要件。本文的不足在于;本人的研究能力和寫作水平也有待提高,對于一些觀點的分析和質疑略顯不足,同時查閱和研究的資料尚有不足,文中難免有一些紙漏。不足之處,敬請評閱老師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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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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