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英美法上的比例責任及其借鑒
時間:2016-03-07 來源:www.xayqsn.com作者:lgg
緒論
隨著狂會復雜情況的加劇,高新技術不斷的發展,越來越多不確定因素對社會生活的影響,對于行為與損害結果的因果關系認定越來越困難,我國司法實踐中存在很多因果關系不明的案件難以處理,這主要是因為我國對于因果關系案件的處理一般是根據證據規則當中的"證明標準"來判決的,從我國《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千規定》中可以看出我國適用"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這種規則最大的弊端就是在無法100%的確定損害結果是由被告的行為引起的情況下,原告的利益將不能得到維護,這樣的做法其實不利于保護受害者的利益,在很多因果關系不明的情況下,受害者其實是受到了損害,但是其損害有時候在舉證方面難以到達法律規定的要求,所就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這就使得受害者受到損害而不能獲得相應的賠償,這樣會使得人們對法律的保護性產生疑問,很容易讓人誤解法律的公正性,面對這樣的情況,筆者認為比例責任對解決因果關系不明的案件有很大的啟示意義。比例責任在國外很多法院的審判中己經得到應用,而且在解決因果關系不明案件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所謂的比例責任規則是根據被告侵權行為可能對原告造成損害的機率進行分析,進而根據可能性的大小來確定被當應該承擔的責任范圍,比例責任的優勢在于減輕了原告的舉證責任,也就是說即使原告不能100%的證明被告對其造成了損害,也能獲得相應的補償,其補償的范圍就是原苦能夠舉證證明的范圍,這種獲得部分補償的傲法,更有利于彰濕侵權法矯正正義的功能。
從美國一些學者對于比例責任的研究中,我們可以總結出到目前為止美國對于比例責任的研究還是相當成熟的,大部分的學者都主張在審理因果關系的案件時,引入比例責任來進行審判,也就是說根據造成損害的可能性大小來確定賠償數額的大小,這樣能更好的維護實質上的公平,也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英國的學者對于比例責任的研究主要是集中在已經將比例責任進行了類型化,而且在實際的審判中還將這種責任進行充分的應用,在英國大多數學者認為比例責任的關鍵理論基礎支撐是承認不正當創造了風險,基于公平的理論,被告受到的損害,應該由造成其損害的人按比例進行承擔,因此我們可以在英國的判例法中找到運用比例責任進行裁判的案例。目前我國現存的法律中關于比例責任的立法還是一片空白,只有在部分的立法中可以隱約看見比例責任的身影,如《侵權責任法》第67條,這條法律條文就是關于比例責任在立法上的最好體現,當兩個以上的污染者對于同一環境造成污染后,不能確定是由誰造成的損害,當出現這種倩況的時候,就由數個污染者分擔各自的責任。該規定蘊含著比例責任的精神,環境污染者承擔責任是依據各自對于環境污染造成損害的可能性大小來確定的,換言之,就是根據污染者各自的先行為引發的危險程度來確定各自所應當分擔的責任的比例,而污染物的種類、排放量等因素是這一可能性比例的重要指標。冉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該條司法解釋同樣體現了比例責任的基本精神。由此可見我國的立法中并沒有直接規定比例責任這一制度,只是散見在一些規定當中,但是可以明確的看出我國正在積極的適用這個責任來解決因果關系問題中存在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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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化例責任的概述
第一節比例責任的基礎理論
對于比例責任的概念到目前為止沒有形成一個統一的概念,各國對于比例責任的概念又有不同的定義,在英國侵權責任法中,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必須對同一侵權案中的共同侵權責任人的責任區分出相應的比例(即責任分配),或者計算出被侵權人自身應在何種程度上對損失承擔責任(即過失比較),而且只要被告的責任連反與原告的損害之間存在一種更低程度的偶然聯系便可認定為有因果關系,但責任的限制程度與被告所創造的風險的比例主要取決于原告的損害程度是可分的還是不可分的。可見英國的侵權法認為比例責任是在原被告之間分配相應的責任,對于因果關系的證明只要能夠證明存在偶然性即可,而且對原告的損害還需要區分損害的程度和損害是否為可分的,如果損害為可分的,按對損害的貢獻率承擔比例責任,也就是說,被告需要對一部分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損害為不可分的,那么就需要對全部的損害承擔連帶責任。實際上,英國侵權法對于比例責任的概念是從廣義上進行界定的。在美國的侵權法中,對于比例責任的概念又有不一樣的界定,美國侵權法中對于比例責任的概念是隨著案件的不同存在著不同的含義,換言之,化例責任的概念在法庭的運用中具有不同的定義,要根據具體的案件具體的分析比例責任的概念。有時候,比例責任作為個別責任的替代性責任用以區分連帶責化也就是說在兩人或多人對原告的請求各自承擔責任的時候,比例責任就得以適用,適用比例責任的目的就是為了與連帶責任進行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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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化例責任的類型
對比例責任的類型進行梳理是很重要的,這有助于在實踐中能夠更好的運用比例責任,筆者認為對比例責任進行類型化的原因是基于以下四點考慮的:首先,更有利于促進侵權法目標的實現。每一項規則都會體現不同的侵權法目標,比例責任按照不同的規則對其進行分類,把雜亂的類型進行系統的分類,這樣做能夠讓人一目了然,明白什么樣的案件屬于哪一類型,法官在審理同類型案件的時候就可以借鑒有意義的經驗,這樣不僅能夠提高司法的效率,而且能夠增加對案件審理結果的可預測性,更有利于侵權法保護人民合法權益的目標的實現。其次,更有利于發現每種類型中存在的問題。把具有相同特點的案件歸于一個類型下,這是對案件性質的歸納,通過對同一類型下不同案件的問題的歸納,進而總結出這類案件的問題所在,這樣做不會使總結出的問題缺乏數據支持,也更容易發現此種類型下的案件存在的問題。再次,更有利于實踐中的可操作性。把比例責任進行類型化,法宮能夠提前對案件進行分類,確定案件屬于哪一種類型,需要運用什么樣的標準對其進行審判,而且確定類型也能夠讓人更加明白比例責任適用的范圍,進而能更加準確的適用比例責任解決現實中的問題,有助于實現法律的確定性,讓比例貴任在實際的審判中具有更強的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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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英國法上比例責任的理論與判例..........21
第一節英國法上化例責任的理論.........21
第四章域外比例責任的借鑒.........27
第一節我國引入化例責任的可行性分析.........27
一、我國關于化例責任的立法及其評析.........27
二、我國關于化例責任的理論評析.........27
第二節我國適用化例責任的典型.........30
一、比例責任無意思聯絡的連帶侵權中的適用.........30
二比例責任喪失生存機會侵權中的適用.........34
三、比例責任物侵權中的適用.........40
四、比例責任缺陷產品侵權中的適用.........42
第四章域外比例責任對我國的借鑒
第一節我國引入比例責任的可行性分析
在我國比例責任這種制度并不是眾所周知的,只有在條文中有體現比例責任的立法精神。例如,《侵權責任法》第67條,關于本條的理解產生了三種觀點:其一,無意思聯絡的侵權并承擔按份責任。根據民法室的解釋,第67條所規定的環境侵權行為可以由四個要件構成:一是侵權主體有兩個或兩個上;二是環境污染者之間對于其行為沒有意思方面的聯絡;三是數個侵權行為之間與損害有總體上的因果關系,并不是單個侵權行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系;[43]四是造成了同一個損害結果。民法室進一步分析,二人以上的環境侵權行為,根據有無意思聯絡,可分為有意思聯絡的環境侵權行為和無意思聯絡的環境侵權行為,如果屬于前者,就是共同侵權,那么可以根據《侵權責任法》第8條的規定讓侵權者們承擔連帶責佑[44姻果屬于后者,那就不是共同侵權的問題了,從第67條的條文中看不出有要求二人以上的侵權者承擔連帶責任的意思。其二,屬于共同侵權但承擔按份責任。對于前述所說第67條規定的侵權屬于無意思聯絡的侵權,有學者提出了不同的意見,他們認為本條是共同侵權行為中的共同危險行為的責任認定方式。雖說本條是共同侵權,但是其責任的承擔方式確是不同的,是適用按份責任。為什么是共同侵權卻不適用連帶責任呢有學者認為一是因為污染者的侵權行為是不一樣的,換言之,對于損害的可能性是不同的,二是因為在責任的承擔上本條并沒有規定適用連帶責任,因此雖然是共同侵權的行為,但是對于承擔的責任并沒有作出具體的規定,只是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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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在我國有很多因果關系不明的案件存在,這些案件因為不能證明因果關系事實存在而得不到法律的救濟,為了讓受害者能夠在法律上獲得保障,本文引入了一種新的責任來解決因果關系不明的案件,即比例責任,送種責任是一種較為新穎的責任分擔形式,而且這種責任適用的范圍也較廣,既包括侵權人不明,也包括受害人不確定,同時還包括具體的侵權情況不明的情形,本文在對英美國家比例責任的應用進行分析的基礎上,參考其符合我國目前情況的做法,對送種責任有選擇性的加以應用,希望對無意思聯絡侵權、喪失生存機會侵權、高空拋物侵權以及缺陷產品侵權中因果關系不明的情形有所啟發,找到一種更加合理的解決途徑,而且比例責任的引用并不是為了取代傳統的因果關系證明規則,而是為了彌補傳統因果關系帶來的不足,在因果關系的認定化及責任的分擔上進行創新,主要適用于因果關系不明的情形中,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減輕了原告的舉證責任,對于因果關系的證明只要符合有損害的可能性即可,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這種可能性不能太小,對于可能性大小的界定有一定的口檻,如果可能性太小就不是比例貴任適用的范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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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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