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網店的法律地位研究
時間:2016-03-15 來源:www.xayqsn.com作者:lgg
一、個人網店概述
(一)個人網店及其歷史沿革
提到個人網店,我們不得不先了解的一個概念就是-電子商務,了解電子商務可以幫助我們更好的理解網絡交易和個人網店。根據世界貿易組織的定義,電子商務是指以電子方式進行的商品和服務的生產、分配、市場營銷、銷售和支付1。電子商務是隨著計算機和互聯網技術的發展,并且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推動下蓬勃發展的新興產業,它為世界經濟的發展提供了更加便捷的交易方式,在現代市場,電子商務模式的使用是大勢所趨。而在中國,電子商務則自進入21世紀之后也逐漸薪露頭角,易趣和淘寶兩大在線交易品臺引領了行業先鋒,并使得電子商務在我國漸成燎原之勢。在實踐中,很多應用領域都逐漸電子商務化,而網絡本身也在不斷的發展,新的信息服務方式層出不窮,根據交易主體和對象的不同,我們將電子商務主要劃分為以下三種: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電子商務(business to consumer,即B2C),這種方式是指通過網絡,企業直接提供產品或者服務給消費者的行為,具體來說就是:企業廠商直接將產品或者服務推上網路,并提供相關信息和便利的購買通道吸引消費者選購,在實踐中,大家比較熟悉的就是企業專門的購物網站,或者是某些專門提供咨詢的企業網站。總得來說都是企業與顧客直接接觸。2相對與傳統的購物模式,B2C最大的優勢就是節約成本,節約消費者去購物場所選購商品的時間,提高交易效率。這種模式中的經營者一般都是經過工商部門認證的商家,信譽度較高,因此比較受廣大消費者歡迎。與我們所熟知的當當網,京東網等網絡超市模式,以及有實體店的網上商店構成的直銷模式的網上商城,例如蘋果公司的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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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個人網店的現狀和問題
雖然電子商務現階段在我國發展的如火如荼,但歸根結底還是屬于新生事物,各種新型問題層出不窮,而鑒于法律的滯后性,相關的立法制度還不是很完善,處于在摸索中前進的狀態。我國相繼頒布了與電子商務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辦法及實施細則,如規范網絡管理的《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網上證券委托暫行管理辦法》,規范域名管理的《中國互聯網域名管理辦法》,規范網絡安全的《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等等,其中也有少數對相關主體資格的法條規定,雖然都是分散在各個法律法規中,但是相對于傳統商主體的要求而言,這些相關主體被限定了更高的條件。而對于個人網店的法律地位問題,則尚處于模糊狀態。2010年S月30日,國家工商總局頒布了《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并與2010年7月1日起實行。該《辦法》中規定了網絡商品和服務經營者的義務,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所要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對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如何監督管理,以及相關的法律責任。這是第一部國家層面的關于網絡商品交易及服務行為的管理辦法,明確了網絡商品經營者和網絡服務經營者以下方面的義務:守法經營、主要信息闡明、安全保障措施、電子格式合同、出具憑證和單據、消費者信息安全保護,知識產權保障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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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確立個人網店法律地位的必要性和正當性分析
資格,也就是說一個主體在一段法律關系但中所處的位置,法律地位一般由其他社會規范、習俗先行限定,由法律最終確認后生效。我們探討個人網店的法律地位,實際上就是探討個人網店在網絡交易活動中所處的位置,它是否有法律上的獨立的地位,是否享受作為法律上的主體所擁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如前文所述,個人網店在現在的社會經濟生活中已經產生不容忽視的影響,但是伴隨而生的問題也接踵而至,確立個人網店的法律地位并不是為了限制個人網店的發展,而是為了引導個人網店在良性的發展道路上前行,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本章將從分析個體網店與網絡交易平臺、第三方交易者之間的法律關系入手,對個人網店法律地位缺失進行實例分析,并提出確立個人網店法律地位的法理基礎。
(一)網絡交易中個人網店法律地位辨析
網絡交易平臺是網絡交易平臺服務提供商為買賣雙方提供的,從事網上交易的運 營平臺,網絡交易平臺有三種:單一型平臺服務提供者、混合型平臺服務提供者、居間型服務提供者,而我國目前的個人網店所在的交易平臺為單一型的平臺服務提供者,只是提供平臺服務,網絡交易平臺并不參與到買賣雙方中,也不為買賣雙方提供締約機會,總的來說,網絡交易平臺就是一個電子網絡交易市場-賣家和買家通過注冊成為會員和用戶的形式參與到市場交易中-交易雙方在這個虛擬的網絡平臺上進行現實的商品或者服務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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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個人網店法律地位缺失的實例分析
2011年6月23日,人民法院報上一則新聞引起人們的注意:2005年,阿俊在淘寶網上開設了一家網絡店鋪銷售服飾鞋包,經過幾年發展,該店鋪己成為淘寶網的金色皇冠賣家。2009年5月起,阿俊陸續發現有網民在“天涯社區”論壇和博客上發布了題為“淘寶五皇冠大店檢舉材料”等多篇帖子、文章和漫畫,宣稱阿俊的網店涉嫌造假販假、偷稅漏稅、虛假廣告、信用作弊等違法、犯罪行為,借機誹謗和詆毀,引起眾多網友關注。為此,阿俊曾多次向天涯論壇投訴,但天涯論壇未采取措施。阿俊認為,網店屬于個體工商戶性質,其作為店主有權主張網店的權利。天涯論壇在收到投訴后未及時刪除帖子中對店鋪侮辱徘傍的內容,損害了店鋪的名譽權。法院審理后認為,網店并非法律規定的民事主體,依法不享有名譽權。阿俊的網店是基于銷售商品目的、經相關網絡服務提供者審查認可、在虛擬的網絡環境下設立的店鋪。目前對于該類網店,我國法律尚未賦予其民事主體地位。阿俊的網店也未經工商部門核準登記,依法不屬于個體工商戶范疇,阿俊無權以店主身份提起訴訟。因此,阿俊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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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人網店法律地位的相關制度構建......19
(一)個人網店的法律定位......19
1個人網店商事主體資格認定......19
2.個體工商戶與個人獨資企業的對比......20
(二)個人網店工商登記具體規則......22
1.工商登記的條件......22
2.工商登記的內容......23
3.工商登記的方式......23
三、個人網店法律地位的相關制度構建
(一)個人網店的法律定位
商事主體是傳統意義上的商人,很多國家的立法中都有商人的概念,1807年,法國《商法典》第一條明確規定:商人者,以商行為為業者。該規定率先以商行為來界定主體資格。而德國1900年的新商法典,則確立了 ‘丨商人中心”原則,其第1條第1款規定:“本法典意義上的商人是指從事商事經營的人。它以商人構成要件來界定商主體。這兩個法典即為商主體客觀主義原則和商主體主觀主義原則的代表。另一種比較盛行的觀點為折中主義原則,以日本商法典為代表,日本現行商法典第四條規定:“本法所謂商人是指用自己的名義,以從事商行為為職業的人。”從中我們可以看出日本商法典是以客觀主義為主,兼顧了主觀主義原則,這種規定為很多國家采納。由于我國目前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沒有統一的的商法典,國家層面的法律法規中也沒有對商事主體的定位,對此我們可以參照學理界的觀點。蘇惠祥教授認為商事主體應當具備以下要件:首先要經過主管機關登記,其次是以自己的名義,在客觀方面其營利行為應當具有持續性、職業性、營業性,并且獨立的享有商事權利以及承擔商事義務的組織和個人,范建教授認為商事主體-也就是商事法律關系的主體,首先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參與到商事法律關系之中,其次要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商行為的個人或者組織,最后是要能夠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32,從中我們可以看出兩位學者的表述在要件方面大體是一致的,都表明商事主體需要經過法定程序的認可,以自己的名義從商行為,并且享有商事權利承擔商事義務的個人或者組織,而綜合法律學界關于商事主體的討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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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主體法律地位的明確是法治的前提條件,也是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的落腳點,否則,將會陷入錯亂無無序的管理狀態。個人網店作為一種新生事物,一方面給我們帶來了方便快捷的購物體驗,另一方面我們也應該意識到由于我國法律的滯后性,對個人網店的管理規制問題處于空白狀態,這不僅不利于個人網店自身利益的保護,也給消費者、網絡交易平臺和相關主體的利益造成了影響,而明確個人網店的法律地位,厘清其權利義務,對解決目前的問題具有重要意義。而個人網店的法律地位問題也引起實務界和理論界的廣泛爭議,在實務界,不管時國家立法層面,還是各個地方立法都不斷的在為解決此問題做出嘗試和努力;而學術界也提出不同的理論解釋。本文是在借鑒實務界和理論界的各個學說觀點上,通過與相關主體對比分析,指出個人網店應當歸屬于個體工商戶的領域,這也為我國的商個人理論研究提供新的研究內容。網絡經濟和電子商務不僅促進商品和服務貿易,也加速了經濟全球化的進程,對社會經濟的發展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對個人網店的法律定位也應當綜合考慮多方面的因素,既要保持網絡經濟的活躍性,促進電子商務的不斷發展,也要保護相關主體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在各方面兼顧的前提下尋求最佳的解決方式,為網絡交易的發展創造自由、有序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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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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