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競業禁止義務研究
時間:2016-04-22 來源:www.xayqsn.com作者:lgg
緒 論
一、研究背景和意義
董事競業禁止義務是董事對公司負有的一項法定義務,其目的是防止董事為了自己或第三人的利益損害公司的合法權益。我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了董事競業禁止義務,但由于規定得較為簡略,在董事競業的認定標準、追責制度等方面仍存在很多爭議,主要表現為: 第一,對董事競業的構成要件界定不清。比如,公司的營業范圍和董事競業的營業范圍,是根據公司章程或營業執照認定,還是從實際經營范圍來判斷,以及如何理解其中“同類營業”中同類的范圍,是否包括有替代關系的營業范圍,法律都沒有明確規定。這些概念的認定不清會導致司法實踐中沒有統一的標準,處理類似案件的結果也會存在一些矛盾。 第二,董事競業禁止義務的豁免條件和程序不明確。沒有明確規定董事需要向股東會披露的事項,以及批準的程序。義務豁免作為公司對法定權利的放棄,涉及到公司的重大利益,如果公司法對此不明確規定,容易導致股東會由于程序不當而作出不利于公司的決議。 第三,歸入權制度的行使主體和程序不明確。我國《公司法》中只籠統的規定公司可以對違反競業禁止義務的董事行使歸入權,關于誰有權代公司行使,在什么期限內行使,以及歸入權和損害賠償請求權的關系完全屬于空白狀態。 雖然我國學者從理論上對董事的競業禁止義務進行了較多的研究,其中涉及了理論基礎,競業禁止的界定,責任豁免條件等,但目前在董事競業的認定和責任方面仍然存在很多爭議,缺乏一個標準。 本文通過整理、分析國內外相關研究,對董事競業禁止義務進行了具體論述。又結合董事競業禁止的相關案例,研究董事競業禁止的立法方面存在的漏洞和司法適用中存在的問題,從而在立法上提供完善的建議,讓競業禁止義務的法律制度發揮更大的作用,使得董事不濫用權力,謀求公司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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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內外研究現狀
國外發達國家的公司法中對董事競業禁止制度的相關規定的較為完善,這些國家本身的法律制度就值得我國借鑒。也正因為這樣,國外對董事競業禁止法律制度的研究比較深入和成熟,有很多優秀的研究成果。綜合來看,國外對董事競業禁止制度的研究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董事競業禁止義務的理論基礎。董事與公司間的關系,不僅是董事競業禁止義務成立的理論基礎,是董事違反競業禁止義務后法律救濟的理論基礎。對此,不同法系所采用的學說觀點不同,但大部分國家都通過立法明確予以規定,且學者的主張基本也是基于法律規定提出的。英美法系習慣以信托關系作為理論基礎,董事基于其與公司之間的信托關系而承受受托義務,即為公司的利益而履行職責。英國學者佩林斯和杰弗里斯認為,董事和公司是信托關系,董事作為受托人,被公司授予了管理財產的權利。但是他們同時認為,與信托關系不同的是,董事不是公司財產的所有人,只有公司享有其財產的所有權。① 大陸法系習慣以契約關系或代理關系作為理論基礎。以日本為代表的一些國家和地區認為,公司與董事的關系屬于委任關系,董事是受任人,對委任人負有善管義務,且忠實義務涵蓋其中。如日本通說認為公司和董事的法律關系適用委任的規定。而德國通說認為董事與公司之間是代理關系,董事只能在公司授權的范圍行使董事職責,董事代理公司而為的交易活動后果由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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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董事競業禁止義務的理論基礎
第一節 董事競業禁止義務的概念和特征
董事競業禁止,又稱為董事競業回避、董事禁止競業。11董事競業禁止是競業禁止中的一種,理論上通常將禁止競業稱為廣義競業禁止,而把董事競業禁止稱為狹義的競業禁止。12廣義競業禁止是指對特定營業具有競爭性的特定行為的禁止,其被禁止的客體為與特定營業有競爭性的特定行為,禁止的主體為不特定人。如專利權禁止除權利人以外的任何人行使的規定就屬于廣義的競業禁止行為。與之相對應的,狹義的競業禁止,是指對與特定營業具有特定關系的特定人所為的競爭性特定行為的禁止,其禁止的主體限于與特定營業存在某種特定法律關系的特定人。董事競業禁止的主體是特定人董事,他基于與公司的某種特定關系,對公司負有競業禁止義務,故本文取狹義說,被禁止的主體為具有特定地位的董事,被禁止的客體為從事與任職公司業務相同或類似的營業活動。從而進一步將董事競業禁止定義為:公司董事不得自營與所任職公司具有競爭性的同類營業,或擔任與其所任職公司具有競爭性的經濟組織的負責人或無限責任股東。 約定競業禁止義務是董事和公司雙方依合同約定或公司在章程中直接規定的競業禁止義務。由于公司法仍屬于私法范疇,根據私法的自治性,雙方可以自由合理的約定競業禁止義務的期限、范圍等,既可以嚴于法律規定,也可以放寬董事競業限制。除此之外,還可以約定董事離職后的競業禁止義務,但如果剝奪了董事合法的就業權,公司需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約定競業禁止義務的目的是為了彌補現行法律對公司競業禁止規定過于單一的不足,從而根據公司和董事的具體情況更好地保護雙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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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董事競業禁止義務的依據
董事競業禁止義務的理論基礎主要是論證為何董事對公司負有競業禁止的義務,一般認為,董事競業禁止義務主要來源于董事與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部分國家在法律中直接規定了董事與公司的關系,如日本《公司法》就規定,董事與公司間的關系從委任關系。我國公司法對此沒有明確規定,學術界存在幾種不同的觀點,分為委任說,信托說,代理說和混合說等。 (一)信托關系說。這一主張主要起源于信托制度比較成熟的英美法系國家,這一學說主張公司和董事之間的關系為信托關系,董事受公司委托,以財產所有人的身份為公司管理、處分財產,其為公司的利益忠實謹慎的履行職責,對公司負有信義義務。但有學者認為信托關系不能完全概括公司與董事的關系,如學者張開平認為,按照信托的性質,委托人必須將財產的所有權轉移給委托人,而董事并不享有公司財產的所有權,只是代為行使公司的管理處分權。19 (二)代理關系說。代理說認為董事是代理人,受公司的授權代理公司對外從事交易活動,公司是被代理人,直接承擔代理產生的法律結果。從而,董事的行為須受到代理法律制度的規范,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不得為自身利益損害公司利益。從法律中代理的概念和性質來說,這一學說具有較為明顯的漏洞,首先,代理權必須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超出代理權限的行為是效力待定的,但是董事超出公司經營范圍的交易行為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前提下仍是有效的,董事有較大的自主權;其次,董事會的成員是由公司股東會選任的,且需要董事自身的同意,而代理是一種單方授權行為,代理人不同意也不影響授權的效果;再次,代理涉及到三方關系,且主要側重于規制代理的外部行為,而研究董事與公司之間的關系,主要是為了研究董事為什么對公司負有競業禁止義務,即為了解釋董事和公司的內部關系問題。綜上,用代理說來解釋董事與公司之間的關系并不是很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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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董事競業的構成要件 ...... 18
第一節 董事競業的主體分析 ....... 18
第二節 董事競業的客體分析 ....... 23
第三節 董事競業的時間、地域界定 ........... 25
第三章 董事競業禁止義務的豁免 ...... 28
第一節 豁免的意義 ....... 28
第二節 董事的“披露”義務 ....... 29
第三節 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批準制度 ....... 31
第四章 董事競業的責任 ...... 33
第一節 民事責任 ........... 33
第二節 刑事責任 ........... 41
第四章 董事競業的責任
董事與公司之間是一種委任關系,一旦董事在受任時違反了競業禁止義務,就會對公司負有相應的責任。這種責任不僅僅包括《公司法》中規定的責任,也包括民法中的責任,甚至不排除刑法上的責任。其中民事責任中,不僅僅涉及到違反了董事與公司契約產生的違約責任,也涉及到董事違反公司法的規定產生的侵權責任。由于我國并沒有規定董事違反競業禁止義務的行政責任,本章主要從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兩方面進行詳細的闡述。
第一節 民事責任
一、董事競業行為的法律效力
董事違反競業禁止義務,經營與公司同類的業務,這種業務必然會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該行為是否有效,雖然各國法律對此沒有作出明確規定,但從各國規定了公司的歸入權、介入權來看,對董事違反該義務所為行為的效力是持承認態度的。原因在于,如果董事的競業行為無效,則因競業與第三人交易所簽訂的合同就被視為自始不存在,董事需返回原物和孳息,這樣董事就不存在有收益,法律中規定公司歸入權就無從實現了。 從理論上來說,按照商法的維護交易安全原則,如果交易本身不存在違反法律的事由,則更應該側重于保護交易相對人,交易行為有效。而且董事競業行為是持續性的,不是一次性的,交易的相對人人數眾多,如果交易無效,還需要根據合同法無效合同來處理,返還對方原物,這在實踐中操作起來太過浪費司法資源。另外,隨著市場交易范圍、地域的不斷擴大,不能苛求所有的交易相對人在與競業董事進行正常的交易行為時了解或詢問該董事是否違反了競業禁止的規定,如果法律一概的規定董事違反了競業禁止的行為就是無效的法律行為,不僅會增加第三人交易的成本,還會破壞市場交易的確定性和安全性,損害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顯然不利于法律效率的實現。因此,分析判斷董事所從事的競業行為的效力時,要依據董事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或從事交易時主觀上是否出于善意而進行相應分析判斷。在公司董事與第三人進行交易時,可以采用民法上關于“善意”的有關約定,只要是可以確實第三人不是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不知董事違反競業禁止義務的,就可以推定第三人在從事交易過程中是出于善意,也就是采用善意推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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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董事受公司的委任主管公司業務,其決策和行為都能對公司產生重大的影響,為了保護公司的利益,需要對董事的行為加以必要的限制,其中就包括設定競業禁止義務,避免董事從事與公司同類營業,損害公司利益。本文從董事與公司的法律關系入手,系統的分析董事承擔競業禁止義務的理論依據,接著逐一分析董事競業禁止義務構成和豁免,以及當董事違反競業禁止義務時公司的追責方式。 在論文的寫作過程中,通過閱讀了一定的國內外文獻,筆者對我國董事競業禁止制度進行了全面的分析,認為應對我國《公司法》有關董事競業禁止的規定進行完善和拓展。具體分為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明確董事競業禁止義務的主體和行為的概念,確定統一的標準。應該在公司法中明確規定競業的主體范圍和董事競業的方式、時間、地域等界限,否則難以界定清楚實務中復雜多變的董事競業情形。第二,建立系統的披露和許可豁免程序,正當的程序能夠確保實體結果的正當化,完善豁免程序能保證董事競業豁免決議作出不違背公司利益。第三,完善公司歸入權和損害賠償請求權等一系列事后救濟制度。要細化公司法中對歸入權行使主體、期限和歸入范圍等規范的不足,完善損害賠償請求權在董事競業責任追究中的應用。這三個方面的研究是一個有機的整體,包括了事中的規范機制和事后的救濟機制,囊括了董事競業禁止制度運轉的整個環節。 本文不僅僅從理論上對董事競業禁止制度進行研究,還收集了一定數量的案例,一方面通過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發現制度不完善之處,另一方面通過案例驗證本文的觀點,以盡力使得本文除了在理論上形成一個體系外,在司法實踐中也具有可操作性。但由于時間限制和能力欠缺,對案例的分析還不夠全面,理論也有待進一步加深,在今后的學習中還需不斷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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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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