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類別股份制的完善
時間:2016-04-26 來源:www.xayqsn.com作者:lgg
引言
(一)研究背景和意義
類別股份制度,又被稱為種類制度,是公司在股權結構中設置的不同股份,而不同股份的分類依據是種類、性質、權利義務關系和利益效果等的不同,這種不同集中表現在財產權和控制權內容方面的明顯區別和差等。股份的分類制度實質就是股權內容的自治性分配。所謂類別股,就是類別權依附的載體,它可以分為優先股與普通股、已繳納股與未繳納股、流通股與非流通股。對于類別股份制度的適用,是否僅局限于股份有限公司,還是在我國有限責任公司達到一定條件的基礎上也可以適用類別股份制度,在這個問題上,我國學者有不同的看法。研究類別股份法律制度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學術價值:第一,類別股份制度的研究有利于完善我國公司法的制度結構。從現實角度考慮也可以為我國公司的治理提供指導建議,從長遠看還可以完善我國公司法律制度,為我國建立更加先進的制度掃除障礙。第二,類別股份制度的實施可以使股東平等原則得以體現。雖然類別股東可以依據其自身需要制定不同的內容,這似乎正是一種不平等的體現,但股東在因素相關的前提下是平等的,因此,如何使類別股份制度更加平等地維護各股東的利益是研究的目的之一。第三,通過對類別股份制度的研究可以與國際學者進行更多地交流,從而豐富本國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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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文獻綜述
國外關于類別股份制度的研究比較完善,美國是最早出現類別股份制度的國家,隨后,英國、日本、德國、法國等發達國家也相繼制定了類似制度。沈四寶(2006)指出,美國在 1950 年頒布《標準公司法》之后,每隔幾個年份都會進行修訂,在 2005 年的法律修訂中,主要集中在種類股的設置上。[美]羅伯特·W·漢密爾頓(2008)指出,美國公司法賦予公司在種類股的設置上很大的自由度。若公司章程有授權,董事會就可以創設、發行一系列的種類股,且無需經過股東會同意。當市場和公司發展發生變化時,董事會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規定或者改變種類股的相關條款。[法]伊夫·居榮(2004)提出,法國法律肯定類別股可存在于一個公司內部,種類股的劃分依據股東的權利來源,并且這種劃分要以同股同權原則為前提。日本自 20 世紀 30 年代以來,在經歷泡沫經濟的復蘇過程中,不斷修改公司法,在 2005 年 6 月份通過最新公司法,其中有大部分都是有關類別股份制度的規定。[日]森田章(2012)認為,將股東對公司的地位單位化是為了便于多數人參與公司事務而采取的技術措施。我國目前對于類別股份制度的研究只是停留在制度表面,甚至還沒有明確的立法對這類制度進行詳細規定。對于類別股份制度,我國學者各有不同的意見。在類別股份的概念方面,葛偉軍在《論類別股和類別權》(2012)一文中從利益平衡的角度分別對類別股和類別權進行了區分,認為類別股并非泛指不拘泥于分類標準的任何非同種的股份,在類別權的變動方面,他提出權利的變動并不必然使股東失去控制權。在類別股份制度的價值方面,任爾昕在《關于我國設置公司種類股的思考》(2010)中列舉了國外各國有關類別股份制度的相關規定和立法實踐,從價值角度分析了類別股份制度設立的意義:可充分實現公司融資功能,利于私法自治,利于股權平等。在關于類別股份制度瑕疵表決方面,馮旭峰在《瑕疵股東與虛假股東的區分》(2005)中分別從概念、地位、資格證明和責任承擔方面對瑕疵股東和虛假股東作出區分介紹。對于類別股份制度中的股東表決權,有學者持肯定態度,有學者持否定態度。筆者認為,一項制度只要能發揮對公司或者股東實在的規范作用,那么這項制度還是有其存在的必要。但是,不可否認的是我國的股東表決機制仍然存在諸多問題,小股東無法行使表決權,大股東操縱董事會,股東表決機制形同虛設都是十分突出的弊端。因此,應該在承認股東表決權的前提下,切實改變以上現象,在現有制度的基礎上進行修正,使類別股東表決機制可以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在股東權利保護方面,對股東的身份進行確定不僅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管理與運作,而且可以更好地保護股東的權利。類別股不僅存在于股份有限公司,也存在于有限責任公司,只是我國尚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確立類別股份制度,在實踐中,關于股東權利的保護也變得模糊不清。股東權利保護的對象既可以是大股東,更應當是中小股東,保護的范圍既可以是公司事項的表決,也可以是中小股東的民主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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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類別股份制概述
(一)類別股與類別權類別
股和類別權是不同股東之間利益沖突的反映,股東通過設立公司追求各自不同的利益,由于存在著不同的利益方向,股東之間的沖突則不可避免。規定類別股和類別權的意義是可以確立一種規則,這種規則使股東在維護自身利益的同時達成一種有效的合意:只有經過本類別股東的同意,各主體才能對類別權做出變動或者修改。關于類別股的概念,我國學者都對此給出了不同的定義。所謂類別股就是在公司的股權結構中設置了兩種以上的股份,這些股份根據各自不同的種類、不同的性質、不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甚至不同的利益效果進行劃分。有的學者認為,類別股份是有分類標準的股份。參照國外類別股份的分類標準可知,類別股份之間是存在著明顯區別和差等的,這種差等體現在財產權和控制權方面,它可以是權利的有無、權利范圍的大小、權利行使的先后等等。類別股份確定的過程是動態的,它由公司議案和法律規定所決定。類別股東就是類別股份的持有者。有的學者在界定類別股份時,將附著于股份之上的權利作為核心,認為若是權利相同則為同類股份,反之,則為不同類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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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類別股的分類類別股的分類
換句話說就是股份的分類,根據所依據的標準不同,股份的類別則有所不同。常見的股份類型有:普通股與優先股、記名股與無記名股、有面額股與無面額股。在各類股份中,最基本且最常見的是普通股,它表示股東享有所在股份公司中所行使的基本權利,同時也負擔相應的義務。與之相對的是優先股,與普通股不同的是,持有優先股的股東可以優先于普通股股東分配公司的利潤和剩余財產,同時,該股股東在公司事務表決等方面的權利也會受到一定限制。記名股與無記名股、有面額股與無面額股,顧名思義,均可概括為是否在股票票面上做一定標記,用以區分股東或票面面值的股份。從記名股和無記名股方面來說,記名股要求在票面和公司股東名冊上都要記載持股股東,無記名股相較于記名股的安全性要弱一些。因此,對于持有無記名股股東的出資要求則比記名股東要更加嚴格。從有無面額股方面來說,無面額股淡化了票面價值,也使得股票的發行和轉讓更加靈活,這對于公司以后的股份分割是很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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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國關于類別股份制的規定及存在的不足....21
(一)關于我國類別股份制的相關規定......21
(二)我國的類別股份制存在的不足....22
1.我國的類別股份制立法體現不明晰......23
2.類別股東參與表決機制不健全........25
3.類別股東股份回購請求受到限制,股東權利得不到保護......28
四、我國類別股份制的完善......29
(一)完善我國類別股份制的立法........29
1.確定立法模式,明確公司自主劃分并發行類別股份的主體地位......29
2.堅定公司模式的劃分立場,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并存于公司法........29
3.在《公司法》中規定公司可以推行有發行數額限制的優先股....30
(二)完善我國類別股份制的具體制度......31
1.完善類別股份制度中的股東分類表決機制......31
2.賦予類別股東退股權,擴大類別股東請求權范圍......32
四、我國類別股份制的完善
(一)完善我國類別股份制的立法完善
我國類別股份制的立法就是指加強立法,完善我國《公司法》中有關類別股份制的規定,用法律條文確定類別股份制度。法律是對社會生活的調整規范的總和,通過法律的指導作用,對經濟活動中存有的類別股份通過制度加以明確,制定出實踐性的類別股份制度,可以使該制度得到合法的地位,更有利于促進制度的運用。由此,我國可以通過對《公司法》中有關類別股份制度的修改或者由國務院出臺相關的詳細規定,以我國《公司法》為藍本,并且以美國與德國的類別股份制度為借鑒來完善我國的類別股份制度,具體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依法治國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基本原則,關于立法模式的問題我國應當適用法定式立法模式。在法定式立法模式的前提下,應該加大法律的授權,在《公司法》中可以加入法律明確公司可以自主劃分并發行類別股份的權力,只要公司章程的規定在法律范圍內,公司的自主權力就應該得到確認。對于類別的劃分可以采用非窮盡列舉式加不設限制的規定,說明只要滿足法律規定和公司章程要求,就可以由公司根據市場需求設置類別股份。由于我國對類別股份制度的引入還處于不夠成熟時期,對于公司的過分開放可能會導致股東利益分配的不平等。因此,在公司具有自主設定并發行類別股份的權力的同時,需要結合德國法律關于類別股份設置的規定,公司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發行類別股份的過程中,還必須要發揮國務院監督許可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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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 語
我國商法是在借鑒外國商事法律的基礎上制定和發展起來的,怎樣制定出符合中國特色的商法來規范市場經濟秩序是我國法學學者一直思考的問題,不斷完善市場經濟制度也是法律工作者追求的目標。我國商業發展正逐漸融入世界經濟當中,然而,我國公司法在類別股份制度方面還沒有明確規定是否設立類別股,即使公司發行普通股以外的其他種類股也要經過國務院的審批。面對日新月異的國內市場和不斷變化的國際市場競爭,我國的公司股份制度已經出現了滯后甚至供給不足的情況。因此,完善公司法律制度,制定與國情相適應的類別股份制度將會成為推動我國公司制度發展的一項新舉措,是我國實現現代化的重要階梯,更有利于提升我國公司市場競爭力和國家的整體經濟水平。本文意在指出類別股份的概念、分類及內容,明確類別股份制度的價值,在借鑒外國對于類別股份制度的基礎上探析適合我國國情發展的股份制度。筆者希望能在此基礎上對我國的制度建設有更深入了解,并且能對我國股份制度的構建和完善有所幫助。公司股東是公司運行的一條動脈,因為股東的出資,才使得公司具有正常運轉的前提資本。然而,龐大的股東數量造成大股東與中小股東之間的差距不斷加大,甚至各自相互對立。大股東利用自身的權力操縱著董事會,通過控制公司危害中小股東的利益,公司的繁榮或是衰敗最直接地影響著中小股東的切身利益。筆者試想,隨著科技進步,手機上網已經在大眾生活中普及,利用科技創新,設計實用的信息軟件對于中小股東了解上市公司的信息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也為公司信息透明化提供了良好的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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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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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戰時緩刑制度的思考與完善2017-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