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信用卡法律關系的若干問題
時間:2016-05-19 來源:www.xayqsn.com作者:lgg
導 言
一、問題的提出
信用卡自 20 世紀 50 年代在美國誕生以來,它以方便、快捷、安全等特點, 在全球范圍內迅速發展。我國大陸地區信用卡產業起步于 19 世紀 70 年代末,在這個被喻為全球最有發展潛能的國家里,它正已爆炸式的速度向前發展。 然而,隨著信用卡業務的迅速膨脹,信用卡法律糾紛也層出不窮。一方面 是因為我國信用卡相關的法律法規制度的滯后、漏洞,無法滿足現有信用卡業務的發展速度;另一方面在信用卡交易過程中,除了信用卡偽冒等交易風險仍居高不下、格式條款的公平性發生質疑外,抗辯切斷條件的設計也出現了局限性。面對這些問題,作為法律學者有必要對其進行論述,闡述自己的觀點,提供一些理論依據,只有這樣才能促進我國信用卡產業長期健康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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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價值及意義
(一)全額罰息格式條款研究價值及意義
目前,國際慣例對于信用卡計息的方法有“全額計息”和“部分計息”。中央電視臺曾報道過某持卡人在少還款 1 元錢后,采用二種不同的計息方法,得到的結果居然相差 6800 倍,這著實讓持卡人深感不公平。雖然持卡人與發卡機構在用卡前曾簽訂過《信用卡領用協議》,發卡機構也明確寫明持卡人在對賬單所載到期還款日前清償全部欠款的,當期對賬單所載消費及通過貸記賬戶的圈存交易可享受免息還款期。否則,全部欠款不享受免息還款期,發卡機構自銀行記賬日起,根據持卡人實際欠款天數,按每日累積欠款余額乘以日利率計息,日利率為萬分之五,按月計收復利。但是根據我國《合同法》有關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筆者認為發卡機構在不區分持卡人是否具有惡意占有,而一概采用“全額計息”的方法,顯失公平。對我國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有一定的影響,同時也侵害了持卡人的公平交易權。
(二)信用卡冒用案件中特約商戶賠償責任研究價值及意義
近年來,信用卡冒用的案件得到廣大媒體、社會團體的關注,大量的數據顯示,信用卡冒用案件是目前信用卡交易糾紛中所占比重最大的。當發生信用卡冒用案件時,絕大多數持卡人都訴請法院判決特約商戶承擔賠償責任為訴訟請求。這讓我國法院的審判工作陷入了困境。究其原因是當持卡人刷卡消費時,特約商戶應履行核對信用卡背面簽名是否與簽購單上簽名一致等義務,而該義務的產生是基于特約商戶與發卡機構簽訂的合同。當發生信用卡冒用案件時,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持卡人不能以特約商戶違反審慎義務而要求特約商戶承擔賠償責任。同時我國《侵權責任法》對于侵權責任構成要件之一是行為的違法性,然而由于我國目前對于信用卡相關的法律法規尚不完善,法院在審判該類案件時得不到支持,故對于信用卡冒用交易案件的發生,出現了既不能適用合同相對性原則追究特約商戶的責任,也沒有法律法規作為有力的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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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信用卡概述
第一節 信用卡的含義及功能
信用卡是發卡機構面向社會公開發行的、持卡人可在其核定的信用額度內先用款后還款、并可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和境外(含港澳臺)使用的信用支付工具。它具有消費支付、提取現金、轉賬結算等功能。由于信用卡具有方便、快捷、安全等優勢,目前當今世界上越來越多的國家都將其作為支付手段和結算工具。持卡人除了可以在發卡機構指定的特約商戶進行刷卡消費外,也可以在網上進行支付結算。在外形上,信用卡是用一種特殊的塑料材質制作而成的,卡片正面印有發卡機構標識、發卡機構名稱、卡號、持卡人姓名、有效期等信息,卡片背面有記錄持卡人信息的磁條、簽名欄以及使用規則等相關信息。 信用卡可分為廣義上和狹義上的信用卡。狹義上的信用卡是指具有透支功能的貸記卡和準貸記卡兩種。準貸記卡比貸記卡較早面世,它要求持卡人必須向發卡機構交存一定金額的準備金,而其后的貸記卡則可以根據發卡機構的授信額度,持卡人在該額度內先行消費,只要在最后還款日前還款,可以享受 50 天的免息優惠。廣義上的信用卡則除了前述兩種狹義上的信用卡外,還包括借記卡(儲蓄卡)。通常來說,信用卡主要有以下幾點功能:(一)支付結算。持卡人持發卡機構授信的信用卡前往特約商戶進行消費或者服務時,無須以現金支付,只須在簽購單上簽名即可。這樣的消費模式與傳統現金結算相比,更加便捷、安全。(二)透支功能。發卡機構根據持卡人的信用、還款能力等因素綜合評估,授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額度,持卡人可以在該額度內刷卡消費,只要在合理的期限內還款即可免息。這是信用卡最本質也是最根本的特征。(三)匯率兌換功能。目前,市場上的信用卡均為雙幣種信用卡,該種信用卡即可在國內使用也可在國外使用。在國外使用時,持卡人不需要兌換外國貨幣,同國內刷卡消費一樣直接在特約商戶刷卡,由國際信用卡組織結算即可。(四)信用記錄功能。目前信用記錄已被越來越多的持卡人所重視,它代表著持卡人的個人信用等級,同時也是大多數公司聘用員工或者借款人向商業機構貸款的重要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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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信用卡業務流程概述
每個發卡機構均有自己的信用卡系統,可能會出現不同的行為模式,交易流程會有所差別,但大致上包括以下幾個流程:申請信用卡、持卡簽帳消費、發卡機構付款、發卡機構向持卡人寄送對賬單、持卡人繳款. 申請人首先向發卡機構申請辦理信用卡,并填寫《信用卡申請表》,該表 要求申請人必填的有姓名、工作單位、收入、家庭地址、身份證號等個人信息。發卡機構在收到申請人的《申請表》以及相關的證件后,書面審核申請人的個人信用狀況、資信情況,有些發卡機構還會打申請人的辦公電話進行電話核實。在經過這些嚴格的征信審核后,發卡機構會根據申請人的職業、年齡、收入、信用等因素進行綜合評估,來評定是否核發信用卡,在核發信用卡的基礎上,來決定給予申請人多少信用額度,也就是俗稱的貸款金額。有關簽訂特約商戶的問題,目前國際市場上較有影響力的 VISA 和 MASTER CARD 國際組織,他們的收單業務和發卡業務是各自獨立的,他們的會員可以申請發卡業務或者收單業務二者兼可,但是簽訂特約商戶的只能有收單業務的機構負責,即收單銀行。收單銀行在與特約商戶簽訂協議后,還須為其安裝 POS 機(刷卡機)以及進行各類操作培訓,使特約商戶能夠為持卡人提供簽單消費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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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國信用卡交易中存在的若干法律問題 ...... 18
第一節 全額罰息格式條款效力認定的困惑 ..... 18
一、存在的問題 .... 19
二、全額罰息格式條款效力認定的困惑 .... 20
三、境外現狀 ........ 23
第二節 信用卡冒用案件中特約商戶賠償責任認定的困惑 ..... 24
一、存在的問題 .... 24
二、一般侵權責任認定的困惑 .... 26
三、解決措施 ........ 30
第三節 抗辯權切斷條款 ..... 33
一、抗辯權切斷條款的合理性 .... 33
二、抗辯權切斷條款的瑕疵 ........ 34
第四章 完善我國信用卡法律體系的若干建議 .......... 36
第一節 完善我國信用卡法律體系的必要性 ..... 36
第二節 完善信用卡配套法律法規 ..... 37
第三節 加強對信用卡消費者的保護權益 ......... 38
第四章 完善我國信用卡法律體系的若干建議
我國大陸地區信用卡產業起步于 19 世紀 70 年代末,在這個被喻為全球最有發展潛力的國家里,它正在以大踏步的步伐前進。雖然目前我們取得的成績是令人欣慰的,但是同發達國家相比,尤其是與美國相比,我們的信用卡發展還僅僅處在啟動階段,還有很多地方落后與其他發達國家,產生這些差距的原因不僅僅是來自于傳統觀念和市場經濟體制,還包括信用卡法律法規的不健全的影響。
第一節 完善我國信用卡法律體系的必要性
目前,我國的信用卡產生正以朝氣蓬勃的氣勢快速發展,但同發達國家相比差距仍然很大,這差距主要來自于經濟體制、消費觀念等。信用卡產業作為我國一項重要的經濟組成部分,它的發展勢必要依賴于我國信用卡法律體系的完善和規制,因此,逐步的健全和完善我國的信用卡法律體系就有其必要性。 第一,我國的經濟狀況目前正處于需求導向型,刺激消費、擴大需求就成為了我國可持續發展的經濟方針和基本目標。當信用卡成為了我國社會經濟的主流支柱后,市場的規模就會迅速擴大,整個社會的經濟也會呈現快速增長,我國的內需也會成倍擴大。然而,健康發展的信用卡產生需要建立在完善的法律體系之上的,只有將法律體系牢牢的構建起來,并借鑒一些國外的先進經驗,才能更好的發展我國的信用卡市場。 第二,隨著我國科學技術的飛躍發展,電子金融無紙化的時代已經來臨,它正逐步逐步改變著人們的生活習慣和消費習慣,并且潛移默化的讓人們在不知不覺中適應了這樣的變化,因此這種支付方式的變革導致目前的法律已經不能用來滿足社會的多樣性,勢必要求法律以其自身的前瞻性和預見性,并以調整我國經融秩序為目的,制定和完善能夠符合市場需求的信用卡法律體系,只有這樣才能保障我國信用卡交易市場的健康發展,實現對信用卡產業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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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中國人民銀行在 90 年代頒布的《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仍然是目前各大發卡機構參照執行的有力依據。作為一部具有影響力的部門規章,它并沒有明確信用卡風險責任的分擔問題,而是將此問題任由發卡機構、持卡人、特約商戶三者間自行協商解決。發卡機構憑借其壟斷優勢地位,在與持卡人簽訂的《信用卡領用協議》以及特約商戶簽訂的《信用卡受理協議》中采用格式條款的方式將風險責任轉嫁給他們,使得他們處在明顯不利于自己的地位,即便知道自己的權益被侵害了也沒有權利可以救濟,這顯然有失公平、正義。因此,筆者認為應當對《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進行修訂,將信用卡冒用案件的風險責任納入到該《辦法》中,通過制定相應的條款來分配和調整各自的風險,以達到公平合理的目的。具體而言,當發生信用卡冒用案件時,如果持卡人沒有及時掛失的,風險責任由持卡人自己承擔;持卡人及時掛失信用卡的,掛失前的風險責任由持卡人承擔,掛失后的風險責任由發卡機構承擔;特約商戶在沒有仔細核對持卡人簽名的或者與非法持卡人合謀詐騙信用卡的,持 卡人有權利要求特約商戶承擔風險責任。當然,不能因為發卡機構處于優勢地位就讓其承擔過多的風險責任,存在以下幾種免責情況:持卡人利用或與特約商戶串通,進行虛假交易的行為;發生信用卡冒用案件后,持卡人拒絕向公安機關報警或者協助調查;發卡機構能夠有證據證明自己已經盡到注意義務;持卡人得知自己的信用卡遺失后,怠于向發卡機構通知有關事實,或者沒有在信用卡背面預留簽名處簽名而導致信用卡被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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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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