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醫療損害責任制度
時間:2016-07-02 來源:www.xayqsn.com作者:lgg
第 1 章 緒論
1.1 論文研究背景和意義
自古以來,醫生都被人們所尊崇,這是理所應當的,也是由醫生救死扶傷的職責所決定的。然而,近些年來,和諧的醫患關系早已不復存在,患者對醫生的不信任表現的愈加明顯,醫患矛盾愈加激烈。當然,這種局面的造成與醫患雙方都脫不了關系。一方面,就醫方來說,部分醫務人員的職業素養較低,這不僅表現在其業務水平的低下,也表現為其責任心和服務意識的欠缺。而作為醫方的另一代表,醫療機構本身也存在一定的問題,如商業性質增強,公益性質減弱使得醫療機構愈加注重營利,這使得患方的權利得不到充分的尊重和維護。同時,醫療機構本身管理能力的欠缺以及法律意識的淡薄也都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醫患雙方之間的矛盾。另一方面,就患方來說,隨著科技的發展,患者對醫療技術水平的要求越來越高,這本是無可厚非的,但對于缺乏醫療知識的患者來說,他們并不了解醫療診治過程中的風險,因而當風險變成現實,預期的診治結果沒有出現時,患方難以接受這種心理落差,并進而將原因歸咎于醫務人員一方。同時,也有部分患者家屬被不法分子利用,企圖以“醫鬧”的形式獲取私利等因素都或多或少的加劇了醫患之間的緊張關系。此外,我們的社會保障體系尚不完善,關于醫療保障的體制尚未建立,這些都給醫療糾紛的解決增加了難度。為了解決這一難題,我國相繼出臺了《醫療事故處理方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并且,新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以法條的形式結束了醫療糾紛的二元制解決模式,并以一元制作為處理醫療侵權訴訟的準則,然而實踐中,一元化模式并未得到很好的推廣,二元制模式仍有殘余,這讓我們看到我國醫療損害責任制度的諸多不完善、不協調的地方,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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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國內外研究現狀
在國內,隨著醫療侵權的時有發生,醫患矛盾逐步激化,與之配套的相關醫療損害責任制度開始形成并運用于社會實踐中。從 1987 年實施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到 2002 年開始實施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再到 2010 年 7 月 1 日正式實施的《侵權責任法》,我國對醫療損害糾紛的法律規定在不斷的修正和完善?;谙嚓P法律規定的變化,學者們關于醫療損害責任這一特殊的侵權責任出版了許多著作,也發表了很多論文,如楊立新在 2009 年編著的《醫療損害責任研究》中提出歸責原則的三元論學說,并在其發表的《〈侵權責任法〉改革醫療損害責任制度的成功與不足》這篇文章中提出實行舉證責任緩和制度的觀點。王旭在其編著的《醫療過失技術鑒定研究》中提出醫療損害責任的鑒定參與人必須具有相關領域的專門知識和專業技能,從而得出科學的鑒定結論這一觀點。黃丁全在其編著的《醫事法》中提出醫療行為應被把握在可允許的范圍內這一觀點。郭明瑞在其《簡論醫療侵權責任的立法》一文中,將醫療侵權責任劃為專家責任,反對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 在國外,不同國家對醫療損害責任的相關法律制度的研究各有不同,但綜合來說,各國民法典都沒有專門規定醫療侵權的相關內容。其中,德國、法國、日本、俄羅斯依據人身損害的相關規定對醫療損害的受害患者進行賠償,荷蘭將醫療行為定性為合同行為,并以違約責任追究醫方的損害責任。針對不同國家醫療損害責任制度的探討與考察,可以為我國醫療損害責任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鑒。如德國學者在醫療訴訟的證明責任中普遍采用表見證明理論,而學者迪德里克森和帕瓦洛夫斯基認為這種表見證明理論又兼有實體法性質。日本學者認為醫療損害責任應該以過錯作為追究責任的基本原則,同時以過失之大致推定原則作為證明規則的補充。此外,英國法官 Baron Pollock 在 1863 年審理 Byrne v Boadle 案件時,首次以事實本身說明過失原則作為判斷醫療損害的證明標準,并在之后的類似醫療侵權訴訟案件中繼續適用這一原則,使其在適用的過程中得到了進一步的豐富和延伸,并被美國所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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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我國醫療損害責任制度的概述
2.1 醫療損害
有行為就有結果,有結果就可能有損害,但是何為損害?“損害”一詞用英文表示即為“damage”。現代漢語把“損害”解釋為“使事業、利益、健康、名譽等遭受損失。”然而實踐生活中,我們對損害的理解與侵權法領域中的理解大不相同。生活中的損害可能僅僅是指某一種物品所含價值相對的減少,它涵蓋了合法情況下導致的損害和非法情況下產生的損害;而侵權法領域中的損害僅包含了非法這一層含義。例如,死刑犯在被法警執行槍決導致其喪失生命時就不能被評價為侵權法中的損害行為。此時,損害的評判標準重要性就會凸顯。在近代侵權法的發展過程中,金錢在很長一段時間內都被作為判斷“損害”存在的標準。然而,這種衡量標準在很大程度上排除了非金錢因素,使得公民遭受的非金錢損害得不到合理有效的救濟。當然,隨著科技的進步和文明程度的提高,學者們對侵權法領域中損害一詞的理解更加全面。那種僅僅依靠金錢來衡量損害的方法已經被現代侵權法中的全面評價標準所取代。在現代侵權法的概念之中,損害早已不再限于可用金錢來評價之物質性損傷,無法用前者來衡量而隨之產生的精神性痛苦也被包含在損害的范圍之內。更確切的說,法律上是否存在相應的權利以及該種權利是否受到侵害被視為現代侵權法評價損害的標準。這種全面而客觀的評價標準有助于公民合法權益之維護,也是更加適合現代法律之發展趨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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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醫療損害責任
醫療損害責任是一種特殊的侵權責任,是醫療機構及其所屬的醫務工作人員對自己過失行為所應當承擔的一種不利后果,這種不利后果產生于醫療機構一方對病人開展的診治過程之中。楊立新教授對此概念作出過全面而精準的界定,他主張:這類責任是指醫院或者所屬的的醫務工作人員因在診療護理過程存在過錯,抑或是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可能沒存在過錯,但導致了病人人身損害或之外的其他損失,故而理應負擔的賠償病人相應虧損之責任①。它具有如下特征: 首先,這一責任所涉及的主體是特定群體,包括醫療機構一方和病人一方。只有基于醫患雙方之間關系從而產生的民事領域內侵權責任才是此篇文章所需要探討的醫療損害責任。醫療機構及其所屬的醫務工作人員就是本文所指的醫方。所謂醫療機構就是指經過合法注冊程序而后設立的、取得執業許可證之醫院、療養院等。醫務工作人員是取得執業醫師資格證的并經過相關的注冊而取得處方權的醫師和其他醫務人員。而患方是指到醫療機構就診的患者本人以及因患者受損所產生的對患者具有人格利益的近親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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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我國醫療損害責任制度存在的問題 ..... 13
3.1 醫療損害責任歸責原則存在的問題 ....... 13
3.2 醫療損害責任鑒定制度存在的問題 ....... 15
3.3 醫療損害責任承擔存在的問題 ...... 18
第 4 章 國外有關國家醫療損害責任制度的分析與借鑒 ............ 21
4.1 德國醫療損害責任的分析與借鑒 ........... 21
4.2 日本醫療損害責任的分析與借鑒 ........... 22
4.3 美國醫療損害責任的分析與借鑒 ........... 23
第 5 章 完善我國醫療損害責任制度的建議 ..... 25
5.1 完善醫療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 ...... 25
5.1.1 健全歸責原則的相關立法 ...... 25
5.1.2 實行舉證責任緩和制度 ......... 26
5.2 完善醫療損害責任的鑒定制度 ...... 27
5.2.1 構建統一的鑒定體系 .... 28
5.2.2 完善鑒定人制度 ............ 30
5.3 完善醫療損害責任的承擔 ..... 31
第 5 章 完善我國醫療損害責任制度的建議
5.1 完善醫療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
法律的基本功能就是保護公民權利,實現公平正義,尤其是針對侵權責任法這一部門法來說,它把法律的基本功能詮釋的更加準確。與此同時,法律本身所存在的弊端也逐一顯露,這些弊端如若不能在合理時間內得到妥善解決,將不利于我們建立完整的權利保障機制和法律調整的“整合機制”①。醫療行業作為一種高風險的職業,醫療糾紛的時有發生以及醫療矛盾的難以緩和都要求我們建立一套完善的醫療損害責任制度體系,這也暗示了我們健全侵權責任法對醫療損害責任的立法工作的重要性。目前來看,我國《侵權責任法》雖然以單章的形式對醫療損害責任制度的相關內容作出規定,但所涉及的條文數目僅有 11 條,且部分條文內容寬泛,特別是對醫療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的規定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因此,健全有關醫療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的立法至關重要。 首先,明確法律對“當時的醫療水平”的概念的界定及評價標準。過錯責任原則的目的是認定醫方是否存在過錯以及合理分配舉證責任,而這一原則的認定是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對應的,但我國《侵權責任法》并未對“當時的醫療水平”作出明確界定。司法實踐中,法官在認定“當時的醫療水平”時通??紤]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醫療技術水平以及醫師的職業能力等因素,這就出現了同一案件適用不同的過錯認定標準以及“同命不同價”的局面。因此,衛生部政法司法規處處長王玲提出了“以全國標準來定性,以地域因素來定賠償金額”的設想②。我們認為,無論以何種標準來認定“當時的醫療水平”,都需要由法律加以明確規定,以此來避免過錯認定過程中出現的混亂局面。其次,擴大法條對過錯推定原則適用情形的列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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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束語
醫療衛生事業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隨著醫療水平的提高,醫療損害案件層出不窮, 與此同時,醫療損害的類型逐步走向多樣化。然而,我國現有的醫療損害責任制度仍不完善,無論是對理論的研究,還是在司法實踐中,醫療糾紛都沒有得到徹底的解決,醫患雙方的利益也沒有得到很好的平衡。在此背景下,深化有關醫療損害責任制度的研究刻不容緩。醫患關系關乎著和諧社會以及法制國家的構建。若醫患關系得不到很好的處理,整個社會的和諧與穩定都將受到威脅。而我們強化對醫療損害責任制度的研究,不僅可以為解決醫療糾紛提供平臺,更可以在最大限度內彌補患方虧損,對醫患關系的穩定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當然,僅有理論研究是遠遠不夠的,我們也應當健全相關立法,使研究成果在法律層面得以體現,還應當加強對司法實踐的監督,為醫療糾紛的解決提供全方位的保障。 理論研究的最終目的是將其付諸實踐,發揮其應有的價值,但這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作為一名學法者,我們愿為法治社會以及法治國家的構建獻出自己的一份力,我們也期待全面的法治時代的到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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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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