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網絡環境中著作權與信息共享之利益平衡
時間:2016-07-05 來源:www.xayqsn.com作者:lgg
引 言
一、問題的提出
著作權的英文翻譯是“Copyright”,即復制的權利。著作權自產生以來,權利內容就如同其字面所示:“指對某一特定作品加以復制以及未經許可禁止他人復制的權利”1。可見,復制是著作權的核心權能。著作權制度適應傳播技術的變革而調整,是因為作品復制傳播技術的每一次進步都會拓展作品的傳播渠道,加快作品的傳播速度,擴大作品的傳播范圍,進而給著作權人和作品使用者帶來更大的利益,而著作權法又不可能依照某個特定的可以量化的標準來分配雙方動態的利益。因此,為了防止雙方的利益沖突以及可能引發的利益糾紛,著作權法必須適時作出調整。 今天,隨著數字傳播技術以及互聯網技術的興起和發展,著作權在網絡這一新的環境中遭遇了新的挑戰。就復制技術而言,互聯網時代的復制十分快速和便捷,已經不能再稱為一項技術,而是每個網絡參與者的基本能力。就作品的使用方式而言,一方面,“數字技術的出現和發展完全顛覆了傳統復制技術條件下傳播的單向性”2,社會公眾不再只是被動地接受由掌握傳播技術的出版商復制的作品,而是充當了作品使用者和傳播者的雙重角色;另一方面,在一些情況下,社會公眾本可以零成本地閱讀或使用互聯網中的海量信息,但其中一些使用行為超出了傳統著作權法所規定的合理使用范圍,這時社會公眾的信息共享自由又受到限制。著作權人與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沖突在網絡環境中表現得更加明顯。因此,為了緩和這種沖突,必須準確把握網絡環境中作品傳播的特點和發展趨勢,分析、理順各種法律關系,協調、整合各種解決途徑,重新調整和更新著作權法律制度,以實現著作權和信息共享之間的平衡。
..........
二、選題的意義
互聯網作為現代社會最重要的信息傳播手段之一,研究和實現網絡環境中著作權與信息共享之間的利益平衡具有重要的理論和實踐意義。理論上,實現著作權和信息共享的平衡體現了著作權法保護著作權和鼓勵作品傳播的宗旨,有利于實現社會的文化發展,同時實現著作權制度的整體完善,從而構建高效運行、協調發展的知識創造機制、使用機制和傳播機制。 實踐中,網絡環境中著作權與信息共享的平衡制度的完善,有利于現實糾紛的解決。同時,實現網絡環境中著作權與信息共享的平衡,有助于實現信息資源的高效利用,維護網絡環境中信息分享的良好秩序,促進社會文化的繁榮發展。 本文從網絡環境中著作權,信息共享的相關概念和基礎理論入手,分析論證網絡環境中著作權與信息共享利益平衡的合理性,探析我國網絡環境中著作權與信息共享失衡的表現及成因,在梳理國外相關立法的基礎上,對構建和完善我國網絡環境中著作權的相關法律制度提出建議。主要運用了以下三種分析方法。
...........
第一章 網絡環境中著作權與信息共享之理論界定
一、網絡環境中著作權的含義及新特點
“網絡環境中的著作權”,強調的是在“網絡”這一特殊環境下的著作權。有的學者將其稱為“網絡著作權”或“網絡作者著作權”。認為網絡環境中的著作權是指“著作權人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在網絡環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權權利”。 也有觀點指出,網絡著作權就是“因網絡而產生的,作者及其他權利人對其文學、科學、藝術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總稱”。實際上,前者指向的是在線下已經享有著作權,被數字化后在網絡環境中也應當受著作權保護的這一類作品;后者指向的是直接借助網絡而產生的應當享有著作權的作品。我們可以將前一種類型的作品稱為“原生網絡作品”,后一種類型的作品稱為“新生網絡作品”,兩類作品都屬于本文研究的“網絡環境中著作權”的客體。因此,本文所探討的網絡環境中著作權是指作者在網絡環境中對上述兩類作品應當享有的有關財產和人身方面的權利。 網絡環境中著作權的新特點是與傳統著作權相比較而言的,兩者產生差異的根源在于作品載體形式的不同。隨著計算機技術的興起、發展,作品的載體不再限于傳統的諸如報紙雜志等有形物質,傳統作品經過數字化后,以互聯網為媒介進行傳播,以無形的虛擬物質作為載體;另外,一些作品則可能直接通過網絡進行創作和發表,作品的載體成為了硬盤、軟盤等數字化形式。新的載體的出現,使得著作權原有的許多特征被邊緣化。
.........
二、信息共享的含義及意義
信息共享,在管理學上有不同的表述:信息共享指“不同終端通過網絡共同管理、分享服務器的數據信息”。信息共享指“不同層次、不同部門信息系統間,信息和信息產品的交流與共用,就是把信息這一種在互聯網時代中重要性越趨明顯的資源與其他人共同分享,以便更加合理地達到資源配置,節約社會成本,創造更多財富的目的”。可以說,凡是通過對特定的信息進行分享,提高資源利用率的行為,都可以稱之為信息共享。從以上定義中,我們可以得出信息共享的兩個核心要素:共同享用,提高效率。 在本文語境中,信息共享指向的是一種權利,一種可以為信息共享行為的法律依據,一種在網絡環境中與著作權相對應的信息自由分享權利。具體是指,社會公眾享有的利用數字、網絡技術,在互聯網中發布、獲取、加工、傳播信息等的權利。這項權利來源于憲法賦予公民的信息自由權利,即公民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獲取相關信息,并對合法取得的信息進行修改、傳播、保存、使用的權利。基于作品這一特殊信息資源所具有的私人性和社會性,信息共享的充分實現不僅對著作權人和社會公眾雙方都是有利的,對整個社會的文明進步也是有益的。 對著作權人而言,只有作品被媒體傳播,被他人使用,其著作權才會得到有效實現。作者創作作品一方面是為了記錄和表達自己的思想,另一方面也是為了通過作品獲得一定的物質回報,實現作品的財產價值。但“作品的價值體現于作品的社會認可度與接受度等方面”3,如果得不到社會的認可,作品的價值將無從談起。而要檢驗社會的認可度,一個重要的前提就是要讓社會公眾接近作品,信息共享就是實現這一前提的重要途徑,通過信息共享,公眾可以對作品作出反應,這些反應或激發作者更高的創作熱情,或刺激作者尋找新的靈感,創作新的更有價值的作品,實現著作權利益。
..........
第三章 中外網絡環境中著作權與信息共享之相關立法梳理 .......... 14
一、國際條約的相關規定 ...... 14
二、國外典型的相關規定 ...... 15
(一)美國的《數字千禧版權法》 .... 15
(二)日本的《版權與鄰接權管理事務法》 .... 16
(三)小結 ........ 17
三、我國的相關規定 .......... 17
第四章 網絡環境中著作權與信息共享失衡之分析 .......... 18
一、網絡環境中著作權與信息共享失衡之表現 .... 18
(一)網絡環境中著作權保護力度不足 ........ 18
(二)網絡環境中信息共享自由膨脹 .......... 19
(三)傳統著作權制度滯后 .......... 20
二、網絡環境中著作權與信息共享失衡之原因 .... 20
第五章 我國網絡環境中著作權與信息共享之制度重構 ...... 23
一、加強網絡環境中的著作權保護 ...... 23
(一)賦予新類型作品著作權 ........ 23
(二)明確網絡作品侵權中的責任劃分 ........ 24
二、合理限制網絡環境中的著作權 ...... 26
第五章 我國網絡環境中著作權與信息共享之制度重構
如前所述,網絡環境中著作權與信息共享失衡,主要是網絡技術的發展和應用導致的。因此,在進行著作權制度修改時必須注意以下幾點:首先,要確立網絡環境中協調著作權與信息共享的基本原則,結合我國科學技術發展的實際,著作權法制度應當在保護網絡環境中著作權的同時,最大限度地促進信息共享;其次,必須充分考慮網絡環境中作品使用行為和信息共享行為的特殊性,有針對性地進行制度設計;再次,要注意與相關國際條約精神的銜接,以及與其他國家的制度交流。 由于著作權和信息共享是此消彼長的關系,因此,本章將從著作權的保護和限制兩個方面來提出網絡環境中著作權制度的構想。
一、加強網絡環境中的著作權保護
如上文所述,網絡技術已經滲透到作品流通的各個環節中,作者的權利面臨著極大的挑戰和威脅,進而影響到社會文化事業的發展,因此,加強網絡環境中著作權的保護是當務之急。著作權保護的客體是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明確界定作品的范圍,對更好地實現著作權保護具有重要作用。理論上講,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應當具有內容上的獨創性和形式上的物質載體。隨著復制技術的發展,作品的載體不斷發生變化,從原來的石板、木頭、紙張等有形載體,發展到今天由虛擬數字構成的無形載體。信息時代,很多作品只有數字化的形式,沒有有形的物質載體,但其同樣承載了作者的思想,是社會知識財富的重要組成部分,從著作權法促進社會發展的角度出發,這些作品也應當受到著作權的保護。 在著作權法的具體內容修改時,結合網絡技術發展的社會背景,應當弱化作品的物質載體形式,擴大著作權保護范圍,將那些應當受到著作權保護但沒有有形載體的作品納入到著作權保護體系當中。
..........
結 論
數字和網絡技術的快速發展將人類帶入了信息時代,信息資源在社會生活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在國家層面,信息化程度已經成為衡量一個國家綜合國力的重要指標之一;在社會生活層面,信息已經成為人們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要素,同時人們對信息的訴求也達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網絡,因其擁有海量信息資源,成為現代人們獲取信息的重要渠道之一,極大地滿足了人們對信息資源的需求。在網絡環境中,人們獲取、使用、傳播信息幾乎不再受到時間、地域和技術的限制,信息資源在這里實現了快速、充分的共享。但同時,網絡技術也給傳統著作權帶來很大的沖擊。著作權的專有性、地域性、保護期限性等特點,受到互聯網信息共享性、交流全球性以及傳播高速性等特點的挑戰,網絡環境中著作權侵權案件頻頻出現,傳統的著作權法律制度在面對這些問題時,顯得“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有必要對現行著作權的相關制度作出適當調整,以應對和解決網絡環境中著作權遭遇的一系列挑戰。 網絡環境中著作權遭遇的困境其實是兩種利益,即著作權利益和信息共享利益的沖突。在互聯網這一海量信息匯聚的領域,一方面,作者基于著作權,希望通過作品在網絡中的傳播,實現自己的著作權利益,另一方面,社會公眾則基于信息自由權,希望最大限度地分享網絡中的信息。事實上,著作權與信息共享是此消彼長的關系,如果單純擴大作者的著作權范圍,勢必會影響社會公眾的信息共享程度,而單方面擴大社會公眾的信息共享范圍,也一定會對作者的著作權形成影響。因此緩和二者沖突的最好辦法,就是要找到一個利益平衡點。在著作權人和社會公眾之間合理分配信息資源,實現著作權與信息共享的平衡,是法的價值以及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的必然要求,同時著作權和信息共享共同的目標追求也為這種平衡的實現提供了現實可能性。
.........
參考文獻(略)
相關閱讀
- 論電視節目模板的著作權保護2016-03-23
- IPTV著作權侵權問題研究2016-05-25
- 軟件著作權許可合同中規避性條款的效力2016-11-20
- 教材著作權保護范圍研究2016-12-16
- 著作權默示許可制度研究2016-12-25
- 投保人法定解除權研究2015-12-02
- 遺產債權人利益保護研究2015-12-08
- 新公司資本制度下交易相對人利益保護研究2016-02-21
- 締約過失責任探究2016-06-27
- 注冊資本認繳制下的債權人利益保護研究2017-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