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論文:論商業寄存類服務的法律性質及責任
時間:2016-07-13 來源:www.xayqsn.com作者:lgg
第 1 章 引言
1.1 研究背景及意義
隨著商業的發展,商場和娛樂場所已成為人們購物和消費的主要場所。為了給消費者提供便利條件以促進經濟效益,商家一般會為消費者提供商業寄存類服務,如娛樂場所和商場的物品寄存、為消費者提供停車場等服務,這樣兩者之間便形成了一種權利義務關系。由于這種法律關系并沒有明確的法律規范予以調整,因此當寄存物品或車輛發生損毀、丟失時,消費者權益往往難以得到維護。現實生活中商家與消費者產生的糾紛難以解決,雖然學界對因商業寄存類服務在商家和消費者之間形成的法律關系的性質及責任有過激烈討論,但仍然存在較大分歧。在此類糾紛居高不下,爭議不斷的背景下,探討商業寄存類服務的法律性質及責任并提出法律依據成為了當務之急。目前理論界和一些已頒布的地方規章雖對商業寄存類服務已有了一定的界定,但對商業寄存類服務的本質特點還沒有形成統一的認識。從我國的立法來看,對商業寄存類服務的立法是不夠全面的,并且缺乏可操作性,對法官授予的自由裁量權太大,從而出現了不同的法官處理基本相同的案件時會有不同的處理方式和處理結果。從局部和短期來看,這種狀況會導致對個別案件處理的不公平,從全局和長期來看,會對我國的法制建設造成負面的影響。①本文從商業寄存類服務的基本概念和特征入手,借助比較分析和價值評判的方法,剖析國內對商業寄存類服務的立法,通過和國外相關法條的對比,指出當前國內商業寄存類服務立法中存在的缺陷,以期對完善我國的商業寄存類服務立法及其司法實踐有所裨益。
..........
1.2 研究現狀
不同性質的法律問題應當適用不同的法律調整機制。超市、賣場是一種新型的經營模式,又具有我國特色。在法律的理論研究層面,我國很多學者開始重視商業寄存箱服務中存在的一些法律問題。但是從當前的研究情況分析,我國相關領域的研究并未從整體方面形成系統化的研究體系,缺少細化研究,研究過于籠統,因而得到的研究成果對于實際的商業寄存糾紛的解決并沒有很強的指導意義。在涉及具體問題時,對商業寄存類服務性質的認定、責任主體、歸責原則、舉證責任的承擔、訴訟時效等學者觀點各異。研究成果尚未針對寄存服務中物品損毀、滅失的責任承擔以及消費者與商家法律關系的性質等問題進行詳細的研究和論述,更沒有形成統一的觀點和意見。此外,我國商業寄存法律性質及責任的探析,在研究結構方面也存在不平衡的問題,法律性質和法律責任方面的研究成果眾多,但是研究的內容都大同小異,沒有建設性的創新,在可行性方面更是不足。因此,對商業寄存類服務法律問題進行系統全面、注重實踐的研究是非常迫切和重要的。
..........
第 2 章 商業寄存類服務的法律關系
2.1 商業寄存類服務的界定
人類社會在很久以前就出現了寄存行為,我國古代對寄存就有所規定,《唐律疏議》中“受寄物輒費用”:諸受寄財物,而輒費用者,坐贓論減一等。詐言死失者,以詐欺取財物論減一等。《大清律例》中“費用受寄財產”:凡受寄他人財物、畜產而輒費用者,坐贓論,以坐贓治罪律。減一等。罪止杖九十、徒二年半。詐言死失者,準竊盜論,減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免刺。并追物還主,其被水火、盜賊、費失,及畜產病死有顯跡者,勿論。若受寄財畜而隱匿不認,依誆騙律。如以產業轉寄他人戶下,而為所賣失,自有詭寄盜賣本條。①以上條款雖屬刑律,但也可看出對寄托物的一些要求,如不準隱匿,因不可抗力致寄托物毀損不承擔責任等。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以前所未有的速度高速發展,特別是商業的迅猛發展和服務水平的提高使人們的生活更加豐富和便捷,各種規模的商業樓如雨后春筍般在全國各地拔地而起。為了贏得顧客,方便消費者,寄存箱和停車場等商業附屬設施和服務應運而生,并因為其方便性和實用性而被推廣,現已成為商業區必不可少的設施。②筆者將這種利用商業為媒介向個人或團體提供寄存、放置并收取一定費用的行業服務,稱之為“商業寄存類服務”。現當今,商業寄存類服務主要為兩種:自助寄存箱服務和車輛寄存服務。
..........
2.2 商業寄存類服務法律關系的構成
商業寄存類服務中一般存在四方利益主體,即寄存服務提供者、消費者、保險人以及第三方侵權人(即非寄存服務提供者與消費者)。其中保險人與第三方侵權人在商業寄存類服務中的法律關系相對明確,爭議不大;本文重點關注的是在商業寄存類服務中寄存財產之利益受到不法侵害后,寄存服務提供者與消費者之間法律關系性質認定以及責任適用的問題,因此,本文有必要于此對“商業寄存類服務的提供者”和“消費者”的概念進行明確界定。商業寄存類寄存服務的提供者(以下簡稱為提供者)是指對所提供的寄存服務場所有管理權并能對外承擔民事責任的單位或自然人。對此概念的把握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著手:1、提供者對所提供的寄存服務場所具有管理權。這種管理權來自于寄存服務提供者對寄存服務場所享有的使用權。正因為如此,提供者可以選擇并通過各種手段對寄存服務場所進行管理。2、提供者是有資格成為本文討論的商業寄存類服務中的民事主體并承擔法律責任的單位或自然人。當提供者是自然人時,理所當然由他自己對外發生法律關系、承擔法律責任;當提供者是單位時,雖然具體的管理工作需由員工做出,但因其行為具有職務性,所以應是單位對外發生法律關系、承擔法律責任。
..........
第 3 章 商業寄存類服務法律性質....12
3.1 超市自助寄存服務法律性質.......12
3.2 停車糾紛法律性質.......17
3.2.1 車輛保管合同說與場地租賃合同說........17
3.2.2 法定保管合同說........19
3.2.3 基于合同的附隨義務說....20
3.3 商業寄存類服務法律性質之我見.......21
第 4 章 商業寄存類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責任....26
4.1 商業寄存類服務糾紛中的違約責任...........26
4.1.1 免責性格式條款之效力....26
4.1.2 違約責任之損害賠償范圍........28
4.2 商業寄存類服務糾紛中的侵權責任...........29
4.3 商業寄存類服務糾紛中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之競合.......32
第 4 章 商業寄存類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責任
我國法理學界通常把法律責任區分為廣義法律責任和狹義法律責任,廣義法律責任與法律義務同義,如每個公民都有遵守法律的責任,人民法院有責任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等等。狹義的法律責任是指由違法行為所引起的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文所稱“商業寄存類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責任”是界定在狹義的法律責任范疇以內的。依通說,民事責任主要可以分為: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這種區分是民事責任最根本的區分。①二者的區別為:違約責任的承擔者違反了約定義務,侵權責任的承擔者違反了法定義務;違約行為侵害的是相對權,侵權行為侵害的是絕對權;前者當事人事先存在合同關系;后者當事人之間的損害賠償關系自侵權行為實施時發生;違約損害賠償權限于財產損失,侵權損害賠償可包括精神賠償。②其實,縱然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是相區分的兩種責任形式,但在一個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兩者是完全有可能出現競合的,受害人可以根據具體的情況選擇對其有利的救濟形式,以充分維護其合法權益。如是,本文將分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兩大部分對商業寄存類服務提供者之法律責任進行探討。
4.1 商業寄存類服務糾紛中的違約責任
對于合同責任的構成要件,即合同當事人在何種情況下承擔違約責任的問題,一般認為,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可以分為一般構成要件與特殊構成要件,一般構成要件主要包括兩項:違約行為與不具備免責事由。關于違約行為,雖然我國實行嚴格責任,但在特殊情況下,基于合同的約定,要求一方因故意或過失構成違約,才能追究其違約責任。至于免責事由,一般認為其包括了法定和約定的兩種。事實上,在一般情形下,無論是提供物品寄存的商場還是提供車輛停放的停車場,他們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地位是處于優勢一方的,而且在現實社會生活中,其往往在場所以告示等形式將格式條款訂入合同之中,而這些條款大多是對其違約責任的免除或限制,所以對其是否應承擔合同責任便需要考察這一類性質的格式條款。
..........
結語
隨著商業的發展,商場和娛樂場所已成為人們購物和消費的主要場所。為了促進消費、節約成本與防盜,商業寄存類服務作為一種商業附屬行為,一般是為了輔助和配合商家的主營業行為而設立的一項服務,具有輔助性、盈利性、促進性、短暫性的特征。商業寄存類服務法律關系的構成中,服務提供者是有資格成為本文討論的商業寄存類服務中的民事主體并承擔法律責任的單位或自然人;消費者是指以購物消費為目的,將自己所占有的財物暫時放置在商場空間的單位或自然人。商業寄存類服務中的客體通常為寄存物,其中物品是否為貴重物對服務提供方的賠償范圍問題具有重要影響,但我們很難以具體的數額作為衡量標準,因此必須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關于商業寄存類服務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本文主要以其是否有償加以討論。當寄存類服務是有償服務時,服務提供方應當負有妥善保管、損害賠償、親自保管義務;寄存人應負相關情況的告知與及時領取寄存物的義務。無償寄存類服務中,服務提供方應當負有保持提供的服務符合約定或習慣推定的用途、給付憑證、不得擅自使用寄存物之義務,就寄存人來說,其應當負有按約定接受寄存服務、及時歸還寄存工具或場地、不濫用權利之義務。學界對于超市自助寄存服務的法律性質的觀點主要有保管合同說、借用合同、附隨義務說與法定保管義務說。停車寄存服務的法律性質則有車輛保管合同說、場地租賃合同說、法定保管合同說與基于合同的附隨義務說四種。筆者認為,超市自助寄存服務系借用合同關系,收費的有償停車寄存服務的法律性質為保管合同和消費合同之附隨義務的并存,對于無償停車寄存服務定性為場地租賃合同和消費合同之附隨義務并存為宜。
.........
參考文獻(略)
相關閱讀
- 我國域名權法律性質及其法律保護問題研究2016-03-18
- 夫妻一方對外舉債的性質認定2016-11-17
- 《海商法》司法實踐中法律問題的研究2015-01-25
- 上市公司破產重整制度法律問題研究2015-10-20
- 監事自我交易的法律問題研究2015-10-28
- 我國上市公司監事會與獨立董事協調機制法律問題研究2015-11-03
-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法律保障研究2015-11-04
- 我國社會保障基金運營的信托法律規制研究2015-12-10
- 快遞服務合同法律問題研究2015-12-26
- 股權本質研究2015-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