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歸扣制度研究
時間:2016-07-16 來源:www.xayqsn.com作者:lgg
一、歸扣制度的起源與流變
(一)歸扣之濫觴
歸扣制度最早來源于古代羅馬法律中的“財產加入”制度。古羅馬時期,羅馬人設立這項制度的目的,是在于維持共同繼承人應繼承份額的平衡;設立這項制度的根據,是基于尊親屬對卑親屬應有同等的慈愛,并且其情感深厚程度是一樣的。因而在繼承時,對各繼承人應一視同仁,財產進行平均分配。尊親屬過去對其卑親屬的贈與或設立的嫁資,視為該卑親屬預先提取了自己的應繼份。所以當被繼承人死亡,繼承人開始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時,應當將預先取得的那部分財產加入到遺產中,以示公平。這種做法在共同繼承人分割財產時,由于其有一定的合理性,故為后世的法國、德國、日本、瑞士、意大利等大多數大陸法系國家所采納。2 根據羅馬社會的法律規定,繼承開始后,各個繼承人根據法律的規定,原則上取得各自的應繼份;在具體進行遺產分割時,如果遺產是可以分割的財產,就按照各繼承人應得的份額進行劃分,如果遺產是不可分割的,則由全體繼承人共同所有,但法律賦予每個繼承人都享有隨時請求法官裁判分割的權利。然而,當時的羅馬社會,同為繼承人,卻有著兩種不同的身份:一種是處于家父的權力支配之下的家子。這種家子在家庭中無獨立的財產權,不論年齡大小、是否已婚,其所得的財產,不管是勞動所得, 還是贈與得到的財產,都歸其家父所有。故這類家子被稱為他權人;另外一種是在家父死亡前,已經通過人格變動的方式,擺脫了家父支配權控制的家子。這種家子有自己獨立的財產權,其所得的財產為其個人所有。故這類家子被稱為自權人。當家父死亡的時候,無獨立財產權的家子(他權人)是家父遺產當然的繼承人。家父在遺囑中必須指定他權人為繼承人,否則將影響到遺囑的效力。但對有獨立財產權的家子(自權人),家父應該在遺囑中指定其為繼承人或在遺囑中明確表示其無繼承資格。家父如果在遺囑中沒有進行以上兩種意思表示的,那么根據法律規定,自權人有權主張對遺產的占有。由此,我們可以發現,當繼承開始的時候,如果自權人與他權人共同參與繼承, 那么,這兩種繼承人事實上所處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即自權人參與繼承的財產中包含他權人所得的財產。法官在處理這類有多個不同身份的共同繼承人參與的遺產繼承案件時,不可避免地要面臨著不同身份的繼承人是否能夠公平繼承財產的問題。為了補救繼承制度存在的這個缺陷,實現法律的公平原則,羅馬的法官創設了一種財產加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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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當代各國歸扣制度之檢討
遺產歸扣制度的設立,國外有兩種立法例:一是非歸扣主義, 即只要被繼承人留下的遺產,超過了法律規定的特留份的范圍,繼承人就沒有必要對被繼承人生前給予的特種贈與進行歸扣。采用這種立法例的有挪威、丹麥、墨西哥等少數國家。這種立法例的理論基礎,是基于被繼承人對自己財產的自由處分權,即只要不違反法律對于特留份的規定,繼承人沒有必要以被繼承人生前所贈與的特種利益補償其他繼承人。二是歸扣主義, 即繼承開始后,先進行財產歸扣,以確定遺產總額,再在該總額的基礎上,依據法律規定的比例,核算特留份的份額。近現代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都吸收了羅馬法中財產加入制度的精神,在立法上確認歸扣制度,如法國、德國、瑞士、奧地利、意大利、日本、阿根廷等大多數國家均采用此立法例。采用這種立法例的國家認為,歸扣制度的設立,有利于維護各繼承人之間的利益平衡。 法國民法典中歸扣制度規定的主要內容為: 第一,贈與沖算主體。根據《法國民法典》第843條的規定,任何繼承人,都應當在繼承開始時向其他繼承人返還從被繼承人生前直接或者間接繼承的一切財產;除了被繼承人明示對繼承人應繼份額以外的特別贈與無需返還外,贈與或遺贈繼承人不得持有被繼承人生前贈與的物品也不得主張死者對其所為的遺贈。受贈人在受贈時沒有繼承資格,而在繼承開始后取得繼承資格,除了贈與人有相反意思,同樣應返還其贈與。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子所為的贈與或遺贈,視為免除返還義務。受贈人的父親承認贈與人的繼承的,不負有返還義務。子若以自己之名義繼承贈與人的財產,即使承認對父親遺產的繼承也不負有返還贈與人對父親所為贈與的義務。在代位繼承時,即使放棄對父親遺產的繼承也應當返還父親所受領的贈與。繼承人的配偶作出的贈與或者遺贈,視為免除返還義務。其中一人作為繼承人時,應當返還一半;夫妻雙方作出的贈與或者遺贈,對于兩人中有繼承權的一人作出的贈與或者遺贈,應當由贈與人或者遺贈人返還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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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歸扣的法理基礎
(一)理論困境的解構:被繼承人意志的限制
意思自治原則是民法上重要原則之一。根據意思自治原則,表意人在符合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可以自由充分地表達自己的意思。這在繼承法中,具體體現為在遺產繼承過程中,當分割被繼承人所遺留的財產時,須充分尊重被繼承人的意愿。當被繼承人生前有明確意思表示時,我們應該按照被繼承人的意思進行遺產的分割;當被繼承人生前沒有明確的意思表示時,我們則推定被繼承人希望絕對公平地在繼承人之中分配遺產。根據民法的基本理論,無論被繼承人生前出于何種目的,在給予某些繼承人特定的財產時,只要他沒有明確的、特別的表示,那么,這種給予行為就符合贈與的外觀形式,應該被認定為贈與行為。歸扣制度則是把符合贈與外觀特征的具體行為,推定為應繼份額的預付,并認定該種行為是贈與行為。在英國,有人主張在制定無遺囑繼承規則時,應以被繼承人生前的意思來確定法定繼承的規則,這與繼承制度的本質是相符的。英國學界的這種觀念,所導致的后果,就是在共同繼承中,將繼承人所獲得的被繼承人的生前贈與,視為其應繼份額的預付。換言之,既然繼承人在被繼承人生存期間,已經從被繼承人處取得了自己應繼承的份額, 那么在繼承正式開始后,與其他繼承人一起共同繼承遺產時理應扣除之前已經獲得的那部分的份額, 從而達到一種實質上的公平。由此可見,遺產歸扣制度至少在結果上,體現了一種對公平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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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法律的基本理念:平等
平等觀念產生于西方,它萌芽于古希臘和古羅馬期間,確立于資產階級革命時期。平等觀念,最初主要是針對奴隸制,后來針對封建特權和等級制,如今是指向階級壓迫的“種族歧視”、性別歧視和文化歧視。 平等觀念要求人們之間權利和義務上的平等。它包括兩個方面:其一,每個人享有的社會權利和承擔的社會義務應該相一致,不能只享有權利而不承擔義務,也不能享有權利多,而承擔義務少,或者相反;其二,每個社會成員所享有的社會權利和承擔的社會義務應大體一樣,不能在某種權利或義務上,使某些人多而另一些人少。正因為平等主要體現在權利和義務方面,因此社會制度安排上的平等,主要表現在對權利和義務的分配上要平等。平等觀念的產生,主要是因為存在著因社會制度設計而造成的不平等現象,并進而產生的不合理性和不人道性情形,為此,人們一直在努力改變著諸如特權、等級觀念等一些不合理的制度,為人的發展創造一個平等的環境,以促進人類社會的和諧和統一。換言之,平等觀念并不否認或試圖消滅人和人之間的自然差別,而只是消滅或減少制度所造成的人與人之間的不合理差別;甚至平等觀念也并不是想消滅人與人之間在財富和權利占有上存在的差別,而只是要改變把人不當人的觀念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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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我國遺產歸扣制度的必要性 .... 16
(一)我國未建立遺產歸扣制度之原因分析 .... 16
1、遺產歸扣制度與現行繼承法遺產范圍之規定的沖突 ........ 16
2、遺產歸扣制度與民法贈與制度之沖突 ........ 16
3、遺產歸扣制度和民法所有權制度之沖突 .... 17
(二)建立我國遺產歸扣制度之必要性分析 .... 17
(三)我國設立遺產歸扣制度的可行性 .... 20
(四)設立遺產歸扣制度的意義 ........ 25
四、我國歸扣制度的構建 .... 27
(一)歸扣的主體---權利人和義務人 ........ 27
(二)歸扣的范圍 ........ 28
(三)歸扣的順序及其請求時限 ........ 31
(四)歸扣之免除 ........ 32
四、我國歸扣制度的構建
(一)歸扣的主體---權利人和義務人
歸扣權利人是指與接受被繼承人生前特種贈與的繼承人相對應的其他全體繼承人。為保障全體繼承人之間公平地分割遺產, 只要發現有繼承人之前接受過被繼承人生前特種贈與的財產, 其他未接受過被繼承人生前特種贈與的繼承人就有權請求歸扣。這種歸扣的權利具有人身專屬性,既不得轉讓也不能繼受。至于拋棄繼承權、喪失繼承權以及受遺贈的人因為其不屬于繼承法律關系的當事人, 當然不能成為歸扣權利人。歸扣義務人是指接受過被繼承人生前特種贈與的繼承人。其范圍可以涵蓋配偶、子女、父母等。如果接受了被繼承人生前特種贈與的繼承人放棄繼承權, 則可以不視其為歸扣義務人, 當然其所接受的被繼承人生前特種贈與的財產既不需要適用歸扣, 也無需作為“不當得利”返還給其他繼承人。但有兩個例外,一是接受被繼承人生前特種贈與的繼承人放棄繼承權而損害了被繼承人的債權人之利益的, 二是這一特種贈與是被繼承人生前與放棄繼承權的人通謀用于逃避債務的。喪失繼承權的人與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不同,對于其所受的生前特種贈與則應當給予返還。再有就是代位繼承人對以繼承人名義接受被繼承人的生前特種贈與的也應予返還。對于上述三種情形,學界有不同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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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 語
遺產歸扣制度作為一項重要的財產繼承制度在國外立法中早己得以確立,雖然我國民間一直存有類似歸扣的習俗,但也僅僅是習俗而已。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公民所擁有個人財產的品種、數量越來越多,現有繼承法中隱藏的問題必將進一步顯現。完善繼承法,建立歸扣制度保護繼承人的合法利益顯得尤為迫切。筆者在學者現有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從歸扣制度的法理基礎入手對該制度作了一次新的探索,以期建立一個符合我國國情的歸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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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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