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繳資本制度下公司債權人利益保護
時間:2016-07-25 來源:www.xayqsn.com作者:lgg
一、問題的提出
公司有限責任制度的獨特設計,使股東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外承擔責任,公司無法規避和消除的商業風險被轉嫁,公司債權人往往是被轉嫁的對象。基于股東和債權人利益均衡的思想,為保護公司債權人合法利益,《公司法》構建了以實繳登記制為基礎的一系列制度。事實上,無論是 1993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嚴格法定資本制度還是 2005 年《公司法》較為寬松的資本制度,都強調政府監管,側重于保護債權人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以犧牲效率的方式維護交易安全。但實踐表明,上述方式并未能達到預期目標。以設立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出資期限、出資貨幣最低比例以及強制驗資等制度為代表的法定資本制對公司債權人利益保護的結果難盡人意,實踐中發生債權人合法債權無處追索的情形比比皆是,而且對公司自主經營造成了很大的束縛。 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以及股東自治理念的深入,公司資本制度由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制極大地促進了行商自由,使社會出現一股前所未有興辦公司的浪潮,對便利投資、繁榮市場起到了前所未有的積極推動作用。但與此同時也引發了社會廣泛的擔憂,即行商自由與交易安全都是市場經濟不可或缺的價值追求,而兩者又呈現出此消彼長的關系,當制度設計向一方傾斜時,往往會讓另一方面臨困境。
良好的公司資本制度不僅應確保公司人格獨立和公司財產獨立,而且應該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公司股東與公司債權人的風險和收益,并在此基礎上實現公司發展壯大的目標。公司資本制度的改變不僅影響著股東的投資選擇,而且也關乎債權人利益的實現。公司債權人合法利益能否得到切實有效的保護,不僅涉及到投資信心和債權市場的穩定,而且關系到資本市場的充盈程度,甚至會影響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地有序進行。任何情形下以損害債權人利益為手段追求股東和公司短期利益的舉措,都是飲鴆止渴、殺雞取卵的投機行為。反之,重視和加強債權人利益的保護,最終會實現公司、股東和債權人共贏的局面。 實繳登記制被取消使基于其構建的債權人保護制度被廢除,卻未同時構建認繳資本制度下的債權人保護體系,“有廢卻無立”。而且更多地賦予了股東自治權,股東與債權人之間的平衡體系向股東傾斜,公司債權人利益保護面臨新挑戰。為使行商自由與交易安全再平衡在合理范圍之內,更應加大對公司債權人保護的力度。在認繳資本制度確立初期相應的配套法律法規尚不健全的情況下,如何科學合理地設計和完善公司債權人保護制度,如何更好地維護交易安全并對公司債權人利益進行必要的有效保護,成為認繳資本制度確立后面臨的緊迫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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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認繳資本制度下公司債權人利益保護概述
(一)認繳資本制度的確立
申請設立公司時,出資人僅需對認繳的出資總額或者發起人對認購的股本總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取消申請設立時必須實繳資本的規定,股東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繳納期限等事項由股東通過公司章程自主約定,注冊資本最低數額、首次出資額、最低貨幣出資比例、注冊資本實收額等不再作為強制要求,也不再要求提交已實繳資本的驗資情況,這種公司設立方式被稱為認繳資本制。允許股東在一定期限內僅認繳而不必實際出資,有別于實繳登記制。 需要明確的是,注冊資本由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并不當然地適用所有的公司類型和所有的經營行業和范圍。《公司法》第 26 條第二款、第 80 條第三款明確規定,“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注冊資本實繳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2014 年 2 月 18 日國務院出臺《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附件進一步明確,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 27 種行業暫不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①除此之外,部分區域對外商投資企業也有特別規定。如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對其區域內外資公司的設立就采取了不同于內資公司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通過發起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需要提交首次出資的驗資證明。”②因此,本文主要以國內允許實行認繳制的公司為研究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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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債權人利益保護的重新審視
債產生于契約、違法行為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任何產生債的行為或者事實,所有擁有債之請求權的主體均為債權人。從債的性質而言,公司債權人與一般債權人無異。公司債權人即指對公司享有債權,公司對其負有債務的債權人,即以公司作為債務人所形成的債的關系中有權請求公司為一定行為的權利主體。 依發生依據的不同,公司債權人可以分為合同(意定)債權人和法定債權人。前者是公司的主要債權人,主要包括為公司直接提供長期貨幣資金的組織或個人的貨款債權人、商事交易過程中允許或默許延期付款從而為公司提供短息融資的組織或個人的商業債權人以及為公司承擔擔保責任而享有求償權的擔保債權人。因拖欠國家稅收或拖欠職工工資、社保繳費等產生的債權人屬于法定債權人范疇。對于國家稅收債權人和職工債權人,《破產企業法》已經明確其擁有法定優先受償權,故不再納入本文的討論之列。本文主要討論來自合同之債的公司債權人的利益保護制度問題。公司有限責任制度的獨特設計,使公司以其獨立財產、股東僅以其出資責任為限對外承擔責任。該制度迎合了股東規避無限風險的心理需求,降低了股東的投資風險,無法消除、化解和規避的投資風險被股東轉嫁,并且轉嫁的對象恰好是公司的債權人。在當下公司治理結構中,公司債權人往往無法直接參與公司的管理,成為風險的最終承擔者。基于公司法利益均衡的思想,公司債權人也是唯一獲得各國公司法保護的非股東利益相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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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認繳資本制度下公司債權人利益保護存在的問題 ..... 11
(一)公司設立階段債權人保護制度缺失 .... 11
1.債權人知情權保障不足 ......... 11
2.公司財產獨立面臨挑戰 ......... 12
(二)公司運營階段債權人保護制度有名無實 .......... 13
1.刑罰保護手段“除刑化” ..... 13
2.勤勉義務規定原則化 ...... 13
3.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缺乏適用空間 .......... 14
(三)公司退出階段公司非破產清算難以執行 .......... 16
1.債權人難以參與公司非破產清算過程 ...... 16
2.債權人不能準確獲悉公司解散時間 .......... 17
3.強制解散過多 .... 17
四、新形勢下完善公司債權人利益保護制度的建議 ......... 19
(一)建立健全信用機制 .... 19
1.建立全面統一的企業信用體系 .... 19
2.完善企業信用信息監管 ......... 20
3.加強失信企業懲罰力度 ......... 20
(二)強化公司管理 ..... 21
(三)規范公司清算 ..... 26
(四) 加強債權人自我保護 ......... 28
四、新形勢下完善公司債權人利益保護制度的建議
上述分析表明,認繳資本制度確立后價值追求由交易安全向行商自由傾斜,債權人相對股東處于更加弱勢、從屬的地位,公司財產獨立、債權人知情權以及債權人的權利救濟機制等面臨新問題,容易誘發商業交易過程中的欺詐,加強新形勢下對公司債權人利益保護顯得尤為重要。在比較分析借鑒國外先進制度的基礎上,立足于本土的社會經濟環境和政治文化等因素,文章從以下幾個方面對公司債權人利益保護制度的完善提出相應的建議。
(一)建立健全信用機制
現代社會市場經濟本質上是信用經濟,健全的信用法律制度是現代經濟社會體系的基石。①公司設立時注冊資本由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對市場經濟信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實際上關乎信用機制的重構。②在認繳資本制度下,假如商事主體無法真實及時地獲取交易相對人必要的信息,交易雙方自身不重視信用效益,違約失信行為橫行,很難想象公司債權人利益能夠得到保障,整個社會經濟秩序也會陷入無序混亂的狀態。因此,信用機制的有無和是否健全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信用經濟時代的成敗,加強企業的信用意識,建立健全符合我國實際的信用機制是最重要最基本的問題。 信用本質上是交易雙方對信息的對稱掌握,信息公示公開是前提。新《公司法》充分注意到了企業信息公示的必要性,規定公司應公示公開信息的范圍并對其真實性負責。國務院及時出臺的《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進一步明確了企業公開公示信息的范圍。但是,目前我國尚未建立全面統一的信用體系,現有體系仍有待完善。具體說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商事主體的登記機關,具有獲取商事主體登記信息的最佳平臺,銀行等監管機構基于自身優勢可以有效了解企業的資產狀態和征信信息,稅務機關可以通過企業納稅監管及時了解企業的運營狀況和納稅情況,司法機關通過日常業務能及時獲悉企業可能存在的法律糾紛。因此,打造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為中心,銀行、稅務機關、司法機關協同合作,工商登記信息、稅務信息、銀行征信信息、司法信息等無縫鏈接的信用數據庫,構建全面統一的企業信用平臺,并及時接收、反饋、更新上述信息。該數據庫向公眾開放供利害關系人及時了解查詢相關信息,讓企業的信息狀況曝光在陽光之下。潛在交易者和債權人能方便及時地判斷公司的守信程度和償付能力,以便及時做出理性地選擇。通過建立該平臺,真正做到讓守信企業一路暢通,失信企業寸步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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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 語
完善的公司法律制度不僅能有效提升市場競爭力,而且是保證市場經濟繁榮有序的必要條件。作為公司核心制度之一的資本制度,擔負著繁榮市場和保障交易安全的雙重使命,向任何一方傾斜都不利于市場經濟的健康有序發展。 認繳資本制度確立減少了資金閑置、鼓勵市場繁榮和促進行商自由,具有時代的進步性和必然性,于此同時對公司債權人利益保護產生的不利影響亦不容忽視。公司債權人利益能否得到切實有效的保護,不僅關系到投資信心和債權市場的穩定,而且關系到資本市場的充盈程度,甚至會影響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地有序進行。因此,關注債權人利益保護并提供相應的保護制度很有必要。 我們有理由相信,在確保公司法人格獨立和公司財產獨立的前提下,建立健全社會信用機制,在公司設立、運營和退出各個階段對公司債權人提供合理的保護,平衡公司股東與債權人風險和收益,不僅能達到公司發展壯大、繁榮經濟的目標,而且會最終實現公司、股東和債權人共贏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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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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