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繳制下的股東表決權分配制度研究
時間:2016-10-24 來源:www.xayqsn.com作者:lgg
引 言
一 選題背景
應我國經濟發展的需要,我國建立了現代公司制度,出臺并多次修改了公司法,隨之有了越來越多的冠以公司名稱的企業,公司的繁榮一發而不可收,現如今的公司之于社會經濟就好比血液之于人體,它是現代社會最重要的經濟組織形式之一,是奠定社會發展的基石。但是隨著公司數量的增加,隨之而生的還有各種各樣的實踐問題,例如控股股東“一股獨大”,股東大會完全被形式化;對董事、經理等公司日常事務負責人缺少相應的監督制度;公司法中的個別規定不夠明確,適用時模棱兩可;中小股東權利被侵害卻無有效救濟之法等等。以上的種種問題都可以從股東表決權的研究中找到一定的出路和解決辦法,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在 2013 年注冊資本制改為完全的認繳制,公司股東越來越多的選擇認繳資本,但是對于認繳制下的股東表決權的行使和計算方法卻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在認繳期內認繳人表決權的安排和超過認繳期認繳人的表決權的行使上法律并無妥當的安排,造成現實中對于此類問題的處理有著很大的不確定性,常常導致相同的案情卻是不同的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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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研究意義
表決權是股東權的一種,它融合了實體法和程序法,法律關系極為復雜。國內學者研究表決制度多以現有的表決權體系為視角,力主表決權結構框架的完善,研究對象常為累積投票制度、表決權信托制度、表決權征集制度和表決權的限制等,這在我國經濟發展的初期,在經濟和社會影響力不大的成長時期發揮了重要的作用,激發了股東參與公司治理的積極性,促進了公司框架和制度的迅猛發展。但是,隨著公司制度的不斷復雜,公司框架的逐漸完整,公司制度又出現了新的問題。在愈發適用頻繁的認繳制下,股東表決權的計算問題逐漸引起了人們的重視,適用混亂的情況不僅影響到公司運營的公平性和效率,也必然危及公司股東的利益甚至是社會的穩定。面對這種越來越多認繳制下出現的表決權之爭問題,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上都有深入研究認繳制下股東表決權制度的必要性。因此,本文試圖從認繳制下股東表決權的計算為視角論述股東表決權制度,通過分析股東權的代表權利——股東表決權在認繳制下規定的不足而提出相應的完善建議,希望可以解決表決權在認繳期內和超過認繳期后的表決權的相關問題,通過提出完善建議,為在認繳制下越發頻繁出現的表決權的計算等問題提供參考建議,拋磚引玉,以期可以找到一定的解決之法,在不同主體之間建立一種利益平衡,從而最終有望實現公平與效率的有機結合,進而希望可以更好的保護守約股東和債權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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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股東表決權和認繳制概述
第一節 股東表決權制度
有限公司的股東會或者股份公司的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利機構,股東基于其股東資格而在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上享有的權利就是股東權。我國公司法賦予公司股東很多權利,這些權利可以劃為兩種:一是公司法上規定的權利,如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或監事的權利、知情權、紅利分配請求權、股權轉讓權等等。二是在公司章程規定的權利,規定的權利不得同公司法等強行性規定相抵觸,也不得侵害社會公眾的共同權益。出席股東會會議并行使自己的表決權是股東的基本權利,可以說表決權就是股東通過股東會表達出自身的觀點,從而形成公司的意思表示的權利。①股東所擁有的表決權具有非常重要地位,可以說是股東不可或缺的、極其重要的一項權利。 以上所說權利的行使和保護大都離不開表決權,表決權是公司所有連接公司控制的關鍵點,是能否掌握公司控制權的焦點,是股東享有的所有權利之中最為基礎和重要的權利“如果有限責任是公司法最為顯著的特征,則股東表決權是公司法的第二顯著特征”②。那么,到底什么是股東表決權呢?有人認為;表決權是股東針對公司出現的相關問題在股東會上表達出個人意志和愿望的一項權利。③也有人認為:表決權可以理解為股東在股東大會表達出的個人觀念,然后按照自身所擁有的股份參與公司全體股東共同決定的一項權利。④ 學界雖無通說,但是各家的觀點倒也是相差無幾,可以概括為三點:第一,股東表決權是在擁有股東身份的基礎上擁有的一種權利;第二,表決對象是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事項;第三,表決權的實施是對相關事項做出同意與否的意思表示。綜合來說,我們把股東表決權(Shareholders Voting Right,Stimmerecht)定義為:股東基于其身份所享有的,對股東大會所議事項做出一定意思表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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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注冊資本認繳制度
注冊資本認繳制是在公司成立時,不需要一次性、及時繳納認繳的出資額度,無需驗資,股東根據意思自治原則協商一致后將各自的認繳額、出資方式、繳納期限、首次繳付比例、貨幣與實物出資比例等事項記載于公司章程中,同時認繳出資要記載于“商事登記薄”中。在繳納資本相關制度上,我國《公司法》經過了多次修改,結構和內容都在不斷進步、不斷完善,繳納資本的方式開始時候是實繳制,后來發展到有限制的認繳制,如今發展到了完全的認繳制,資本有關制度變動可以說涉及到了整部《公司法》的有關制度構成與相關規則的訂立。2013 年開始公司的資本認繳制從有限制轉變為了支持相應資本可完全認而不繳的認繳制,不再繼續實施原來所要求的繳納資金的比例和時間要求。認繳制與實繳制的最根本區別在于實繳制下必須一次性、全額繳納注冊資本,而目前實行的徹底的認繳制則減低了公司設立的門檻,不需要實繳即可成立公司,同時取消驗資制度使登記機構不會繼續通過實收資本來催促股東出資,但是不變的是公司及其股東仍然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即與其投資的資金相當的出資責任。 認繳制僅僅是股東對自身認購的股份進行分期繳納的一種繳資形式,不能引起相關資本制度本質上發生變動——這種制度沒有否認法定資本制的價值和意義,僅僅是將繳納相應認繳資本的時間作了變動。其不再由法律作硬性規定而是由公司章程進行規制,可以說此一方面賦予了公司更多的自治權,另一方面也削弱了行政機構的相關權利,這種變化是與市場經濟相關特征相一致。資本認繳制并不是說投資者不用實際交出相應的資金,也不是說交給公司的相應資金的時間是絕對任意的,資本認繳制其實僅僅是不要求投資人在建立公司時就繳納全部資金,僅僅是以合同的方式約束和監督相關出資人的出資義務,把在設立公司過程中的出資日期及實繳與否的決定權給予公司的認繳人和其他股東。 在認繳制下,我們國家關于公司建立的要求進一步降低了,對于公司的建立和長期向前發展有著重要的作用和很高的價值。然而該項制度也不可避免的出現了一些負面作用,其中最主要的一項就是,一旦不要求認繳人一次性繳納全部資金,就會導致實收資金總數和注冊的資金數額不同、股東內部實際繳納資金的相應比例和認繳資金數額的相應比例不同的情形。在股東按照出資的相關比例分配表決權的時候,分期繳納資金的相關制度可能會影響到該項權利的具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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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認繳期內認繳人表決權的分配 ..... 17
第一節 認繳期內認繳人股東資格的確定 .... 17
第二節 認繳期內認繳人表決權的理論爭議 ........ 18
一 實繳說 ..... 18
二 折衷說 ..... 20
三 認繳說 ..... 20
第四章 超過認繳期未繳人表決權制度完善 ....... 23
第一節 超期未繳人的股東資格 ...... 23
第二節 超期未繳人股東表決權的限制 ...... 24
一 限制原因 ......... 24
二 超期未繳人表決權的限制方式 ......... 26
三 超期認繳人補正后表決權的恢復與表決權的溯及力 ......... 31
第四章 超過認繳期未繳人表決權制度完善
第一節 超期未繳人的股東資格
實際生活中很多不同類型的股東不符合程序和規則的出資層出不窮,這樣的情況會對于公司相關資本的正常運轉不利,給予其他股東以和整個公司大局利益可能會造成危害,同時也可能會提高市場交易方面的危險系數,從而在客觀上可能給公司相關債權人的權益帶來危害。在此,對作為超期未繳人的一種——超過認繳期的未繳人是否享有股東資格進行討論。 股東資格是指適法主體因向公司出資而與公司發生財產關系和身份關系后享有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身份。對于超出認繳期還尚未繳資的未繳人是不是享有股東身份,學術界有著兩類不一樣的學說:否定說的觀點就是如果股東的出資不符合法律程序和標準就算是沒有履行相應的義務,這樣的話就不應該擁有股東的身份。二肯定說的觀點就是如果股東的出資不符合法律程序和標準,這樣的話就可以讓這些股東負相關的法律方面的責任和限制相應的股權,卻不應該反對股東擁有相應的身份和資格。① 由于我們國家之前受到了比較深厚的資本形成制度的立法影響,在初期,針對這些出資人的股東資格問題,我們國家大多數理論界人士都不支持其擁有相應資格。伴隨法律專業人士和實踐商人更加深入的了解和理解了公司資本方面的功能,越來越多的人秉承肯定的觀點,堅持以為那些沒能按照規定繳納資金的股東只應當負擔的是違約責任,對于沒有合法繳納資金的股東,公司可以就他們的行為進行抗辯、可以對股權的構成進行一定的調節,也可以按照法律規定剝奪其股東的身份和資格,然而僅僅依據股東的相關出資有著不合法方面就剝奪其身份和資格是不合法理的。對此觀點,本文亦表贊同。可以說實繳資本只是股東的一種義務,但不是獲得相應股東資格的前提,在邏輯結構上來講應該是資格在前、出資義務在后的。②不完全出資也可以享有股東權利,只是享有的是不完整的股東權利,而完全出資只是享有完整的股東權利,股東身份并不以完全出資來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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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 論
關于認繳股東在認繳期內的表決權和超過認繳期后表決權的限制方面的問題一直存在爭議,尤其是在實行完全認繳制后,這方面的問題就顯得越發常見和突出。法律規定不明確的這種狀況可能會損害公司、按期繳納股資股東或者債權人的合法利益,所以,認繳制下股東表決權的行使就變成了立法和司法實踐亟待解決的難題。在認繳期內,對于利潤分配請求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權利在認繳期內法律有明確的規定可供操作,其他的權利按照共益權、可分權、固有權等法律體系的解釋也可以找到一定的行使方法,但是對于表決權,卻并不容易計算。超過認繳期后,對于表決權的限制及一系列相應后續問題并沒有合適的解決之道。 在認繳期內,相對于實繳出資的股東,認繳股東雖然沒有全部出資,但是這種認繳行為法律是認可的、鼓勵的,認繳人也是享有相應的股東身份的。認繳人是公司的股東,擁有相應的表決權,在認繳的認繳期內,如果章程有關于表決權的行使依據,應該按照其規定。如果章程沒有相應的規定,那么從立法依據、法律權利和義務一致原則、認繳人權利濫用的可能性和現代經濟學角度來看應該按照認繳額而非實繳額來行使表決權,因為這樣是最符合法律框架結構和實踐需要的。 超過認繳期后,認繳人基于各種原因仍不履行認繳額的出資義務,這種情況下,未繳人的行為便不再為法律所認可和鼓勵,變成了為法律所禁止的一種瑕疵出資行為,這種行為損害了公司的債權人以及之外的一些股東的合法利益。這時未繳人雖然仍享有股東資格,但是這種行為侵犯了權利義務的對等性和公司契約的正義性,為了其他守約股東利益的保護和公司資本的充實完善,我們提出了一種防微杜漸的方法:對超期未繳人的表決權實施一定的限制,表決權行使時按照實際出資額計算而不再按照認繳額計算。這種安排是防止未繳人不按期繳資的一種事前預防,也能夠激勵按期認繳股東發現超期未繳人的尚未出資行為,從而希望可以解決現實中存在的此類的股東出資瑕疵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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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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