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設立時債權出資問題研究
時間:2016-10-26 來源:www.xayqsn.com作者:lgg
導論
一 選題的背景和意義
我國公司法于去年經過了修訂,取消了要求股東在設立公司前必須履行其充實資本的義務,否則公司將無法設立的規定,當前實行認繳制,即股東可以對公司設立的相關情況進行約定。這一變革,有利于鼓勵投資,促進了市場的發展。修訂后還允許投資人可以債權作為公司設立時的資本出資,學界、司法界對其改變爭論不休,如何防范注冊資本認繳制下債權出資在公司設立時所帶來的風險,最大限度的發揮認繳制及債權出資對降低公司設立門檻、鼓勵投資的優勢成為討論的主要焦點。 資本認繳登記制度是指在公司設立時由公司發起人對出資的類型、價值、履行期限等自行約定,并將預定事項記載在公司章程中,且公司章程對各發起人的行為具有法律約束作用。而公司法修訂前實行的資本實繳制,其要求設立者以貨幣出資的,需在公司設立前將其承諾繳納的貨幣全部繳清,如果投資者以實物出資的,需要在公司設立前進行驗資。而修訂后的公司法規定,投資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約定出資額、出資方式,且無需在公司設立前就繳納完成,并且對出資的種類也采取原則性的規定,不再過多的限定必須由某幾類的財產出資。但對于那些雖然具有貨幣可估價行,但不能依法轉讓,也不能將其作為公司設立時的資本進行出資。法律已承認債權在作為公司設立時出資資本的合法性,但就債權本身特點而言,債權具有實現的或然性、難以被外界了解其權利變動情況,難以確定其真正價值等不足,公司設立者如果以債權出資的,在公司設立時并未實際繳納出資的,后期有可能出現債務人的經濟狀況惡化不能履行、不愿履行、時效經過等情況,導致債權的不能完全實現,使得公司資產虛空。 資本制度關系到公司的設立與運營的各個具體環節,在公司法中的意義重大。投資人設立公司時的出資是公司資本的最主要來源,公司設立時的出資環節在公司資本制度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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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研究方法及研究思路
本文的重點在于分析中國當前公司資本制度下,公司設立時債權出資存在的問題,以及對健全我國公司設立時債權出資制度的思考,研究方法主要包含:第一,歷史研究方法。通過分析我國公司資本制度繳納制度立法變遷及公司設立時債權出資相關立法規定,依次分析了債權出資在當前社會背景下的優勢及存在的問題,從而確立本文的研究方向;第二,比較研究方法。本文首先依據新公司對公司設立時出資資本的相關規定,分析了債權作為公司設立時出資資本的適格性要件,為后文對公司設立時的債權出資的客體規制奠定了基礎;其次通過分析國外國家關于公司設立時債權出資的相關立法規定,并結合我國現狀和存在不足,提出對我國的債權出資制度的構想。第三,實證分析法。本文以我國現有法律規定為基礎,結合我國實際情況,指出當前法律規定允許出資人在公司設立時使用債權出資對增加市場活力有積極作用,但法律對公司設立時的債權出資問題還主要表現在一些原則性的規定,不利于實際執行;其次考慮到先進國家的相關制度做法,提出關于防范出資人在公司成立時以債權出資風險的相關制度構建。 借助于適當的方法,本文的行文思路如下:首先根據中國關于資本認繳制度及公司設立時有關債權出資的立法規定,結合當前的社會經濟發展情況,分析在公司設立時允許出資人以債權出資對經濟發展帶來的作用,并分析債權本身風險性特點指出其當前制度并不完善;其次對債權可以用于出資進行分析、對當前資本觀念的更新予以分析;并指出我國法律制度中對于公司設立時債權出資機制的缺失;然后,通過對兩大法系國家在公司設立時債權出資方面的立法進行研究,分析可借鑒的的先進做法,包括加強債權人自我保護的意識、用判例法來彌補成文法的滯后性等;最后針對我國現有制度設計的缺陷,提出對我國當前公司設立時的債權出資制度的構想,得出結論:公司設立時的債權出資制度的構建需要注意債權移轉過程中的變動情況,注重程序制度與責任機制并重,才能發揮出債權出資對市場經濟發展的作用,在注重效率的同時,也要兼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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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中國公司設立時債權出資立法及缺陷
第一節 中國公司設立時債權出資立法變遷
公司資本制度關系到公司運營的基礎,對公司資本的籌集及后續經營使用具有絕對性的作用,是公司法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公司資本制度的好壞直接關乎公司債權人的債權能否得到實現,關乎市場經濟能夠健康運轉,市場交易是否安全。我國公司資本制度的發展歷史有二十多年了,1993年我國第一部《公司法》正式施行,二十多年間共經歷了四次修改,零五年和一三年都對公司設立制度方面進行了修訂,從法律規定上來看,我國公司資本制度從一開始的維護市場交易安全,保障債權人利益,逐漸向鼓勵經濟發展,降低公司設立門檻,關注投資者自由方向發展,對投資人出資形式、時間、強制程序方面的規定逐漸取消。 2013年修訂并于2014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公司法,是對中國公司法歷史上的一次重要里程碑。首先,2014年公司法正式確立了認繳資本制度,也就是說股東如果想設立公司的話,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約定出資方式、出資多少、出資時間等,并將公司設立的相關事記載在公司章程中,但法律法規要求實繳資本的公司類型不遵循上述公司設立方式;其次,2014年新公司法還取消了公司設立時的最低注冊資本的相關規定,不再強制要求發起人在設立公司前需要先繳納法律規定一定數額的資本,對公司設立時股東出資的資本不再過多限制,也不要求貨幣資本必須達到資本總額的一定比例,關于公司資本的出資完全依照發起人的意愿進行約定;再次,簡化公司設立程序,股東不再需要對出資進行驗資程序,有限責任公司無需再將資本的充實情況進行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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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中國債權出資立法
新中國成立后,由于我國市場經濟發展較慢,為了維護市場交易安全,防止虛假出資等不利于公司運營和債權人利益的現象出現,我國公司法一開始關于公司發起人設立公司的出資方面的規定采取的是限制列舉的方式,舊公司法規定只有貨幣、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能作為公司資本進行出資;同時,還規定貨幣資本出資額必須達到公司資本總額的80%以上,且使用非金錢類財產出資的,在公司接受前需要知曉其價值,確定價值后才可用于公司出資。這種嚴格的限制列舉方式對保護公司和債權人利益起到了巨大作用,但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市場經濟的發展,公司設立程序較多。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2005年我國對公司法進行了修訂,對公司資本出資種類的規定上將之前的限制列舉方式改為列舉加原則性的區分的方式,即除了明確列舉可以用于出資的財產外,其他可以依法移轉且其價值可以用金錢估計的其他財產也是法律所許可的,此外還規定貨幣資本出資額最低要達到公司資本總額的30%及以上,這就在一定程度上放寬了對公司金錢資本比例的要求,從另外一個角度來說,根據05年公司法的規定,股東用非貨幣財產出資的可以到達70%。 隨著2014年新《公司法》的施行,改革了以前要求股東在公司設立前必須使得公司資本得到全部充實的制度,改為股東自行約定,不再要求公司設立時的出資人只能以金錢或者某幾類財產出資,正式承認了債權出資的合法地位,只要符合可以用貨幣估計價值且可以轉讓的財產均可以作為公司資本出資;并且將貨幣資本出資額最低要達到公司資本總額的30%及以上這條規定刪除,也就意味著法律不再限制公司發起人的出資類型、比例、時間,甚至公司設立時的出資人以完全以非貨幣財產出資也是有可能的。這一重大改革,極大的提高了投資者設立公司的熱情,有效激發了市場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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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國公司設立時債權出資制度構建 ..... 24
第一節 債權需要背書轉讓 ..... 24
第二節 限制債權出資比例 ..... 25
第三節 債權出資機制的構建 .......... 26
一 債權出資的種類 ........ 26
二 債權出資的主體 ........ 27
三 債權出資的要式程序 .... 27
四 債權出資的公示 ........ 28
五 債權出資的評估 ........ 30
六 債權出資的交付 ...... 31
第四節 責任機制構建 ......... 32
一 債權出資人的責任 ...... 32
二 其他股東的連帶補充責任 ........ 34
三 評估機構的責任 ........ 34
第三章 我國公司設立時債權出資制度構建
我國公司法修改之前對公司設立采取嚴格的限制,遵循資本三原則,當前為了鼓勵投資,降低公司準入,當前法律將資本實繳制度改為資本認繳制,已從法律上許可了在公司設立時出資人以債權出資。但是相關規定都只是簡單的被刪除或者沒有更改,比如第 26 條取消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第 29 條被刪掉,取消了股東出資驗資程序,第 81 條取消了對公司資本出資期限的限制,改為股東可以依照公司章程自行訂立。當前實行認繳資本制度,并許可債權出資,有利于中國市場經濟的發展,但在我國信用體制及市場機制還不發達的情況下,公司發起人以債權出資在具體操作過程中還存在一些問題,為了實現對我國有限責任公司債權人保護體系的完善,最大限度的發揮債權出資在帶動經濟發展方面的優勢,需要對公司設立時的債權出資問題構建科學合理系統的制度,從源頭把控風險。
第一節 債權需要背書轉讓
上文已論述過債權本身的固有缺陷,債權的不公開性對出資前的價值評估、公司設立后資本能否實現造成了隱患,并且當公司發起人以債權出資設立公司后,市場交易的相對方用以判斷公司資本示實力是否雄厚的標準也就能依據公司章程中所評估的債權價值,但對于用于出資的債權是否存在多重讓與、債權出資人與評估機構是否相互勾結,虛高的估計了出資債權的實際價值等這些實踐中常見的情形,交易相對方無從知曉,不利于維護市場交易安全。 筆者認為,為了防范債權移轉過程中的非公開性所帶來的風險,可以借鑒票據背書轉讓的方式。票據背書轉讓只要持票人自己愿意即可,這一點與債權轉讓的合意行為不同,但是二者的移轉均無需通知債務人,不需要債務人的同意,票據背書轉讓是指一般在票據背面都有事先印制好的若干背書欄的位置,當票據發生移轉時,轉讓人與受讓人需要將移轉的相關情況,例如日期、背書人名字等在背書欄寫清楚,當背書欄或票據背面寫滿時,可以在票據上粘貼“粘單”進行背書。票據的這種轉讓方式能夠保護票據后期受讓人的利益,票據受讓人或者說當前的票據持有人只要通過背書欄里記載的事項,就可以證明自己對票據享有權利,而且也防止出現多重讓與的情形,并且如果票據當前的權利人要求票據債務人履行義務時,如果票據債務人以對票據之前的權利人的抗辯事由行使抗辯權是不為法律所認可的,票據的受讓人可以憑借背書的內容來切斷票據債務人的抗辯,不受票據債務人與前手背書人之間抗辯事由的影響,或者也可以憑借背書內容來主張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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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本文以公司設立時的債權出資為研究對象,結合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現狀,立足于我國 14 年正式施行的新《公司法》規定,指出債權出資的適格性、固有缺陷及我國認繳制下債權出資存在的問題,并比較分析了兩大法系對于債權出資的立法實踐,借鑒其先進經驗,提出我國公司設立時的債權出資制度的構建。在本文即將結束的時候,將文章的基本觀點及創造性成果概括如下: 當前世界范圍內,債權在市場交易中的作用不斷加強,越來越多的國家打破對資產信用的迷信,開始放寬對注冊資本類型的限制,我國 13 年修訂的公司法正式確立資本認繳制度,且擴大了公司資本的類型,只要符合可以轉讓、可以金錢估價并合法的債權均可以作為公司資本進行出資,但由于債權自身的固有缺陷,即是否能實現的或然性、本身的隱秘性等,我國關于債權出資的法律規定還需要繼續完善。 通過研究兩大法系國家關于債權出資的立法規定,可以發現大部分國家都通過建立相關的機制來防范債權出資風險,英美法系國家受自由主義思潮影響,且長期的經濟發展使其建立的良好的市場機制和信用體系,其公司法主要強調公司債權人的自我保護,且通過判例法來彌補成文法的滯后性所帶來的弊端,值得借鑒的有“揭幵公司面紗”、“資本充實責任”以及“深石原則”。大陸法系國家公司隨著資本信用觀念的不斷更新,其公司立法逐漸降低公司設立門檻,把立法重心轉移到事前防范和事后監督等相關機制的建立上。兩大法系國家防范機制的不斷拓展,為我國認繳制下的債權出資問題提供了有效的經驗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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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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