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司環境社會責任實現的法律機制研究
時間:2016-11-22 來源:www.xayqsn.com作者:lgg
第 1 章 緒論
1.1 研究目的及意義
選題的依據:公司的營利屬性表明公司所追求的最高目標就是股東利潤最大化。然而隨著我國進入經濟高速發展時期,公司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環境資源的不合理利用以及違法排污行為對環境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危害,環境污染事件愈演愈烈,侵害了公眾環境利益,與可持續發展理念相違背。現實中我國許多公司環境保護意識淡薄,環境保護基礎設施不健全,排污技術也較為落后,對相關環境法律制度的執行不到位導致公司環境社會責任的實現面臨諸多困境。這不僅不利于我國的環境保護事業,對于公司自身的形象塑造以及長足發展也有不好的影響。為合理利用資源,積極防治環境污染,促進環境、經濟與社會協同發展,我國公司環境社會責任的實現是十分必要的。如今在生態文明理念指導下,公眾的環保意識逐漸提高,同時以強化法律責任、加大處罰力度為重點的新《環保法》對于公司環境社會責任的承擔也做出了更加完善的法律規制,可見當前利用法律機制對促進公司環境社會責任的承擔具備可行性。此次選題筆者正是針對公司環境社會責任實現現狀中的困境,綜合一些國內外代表性國家立法及其實踐現狀,從中借鑒優秀的環境法律制度以及實踐經驗,從法律規定、司法救濟手段以及執法水平三個層面探究問題背后的成因,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希望構建在立法層面上形成完備的環境法律體系、司法層面上推進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執法上促進環境監管這三個層面的規制手段,并具有創新性地將這三個層面有機結合成為系統化的法律機制,通過三者之間的相互配合,互相推進,從而共同達成促進公司環境社會責任實現的目的。現實意義:如今我國正處在經濟社會的轉型升級時期,人們的環境保護意識也在逐漸提高,單純 GDP 數量的增長已經無法滿足綠色發展的要求。全國各地日益頻發的環境違法行為對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產生了不良的影響。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對資源的不合理利用以及隨意排放污染物等行為,對環境造成了負擔,甚至會造成不可挽回的危害結果。在如今提倡生態文明理念的形勢下,公司亟需提高環境保護意識,轉變傳統的只追求經濟效益的經營理念,自覺遵守環境法律,承擔環境社會責任。然而基于公司的營利屬性,僅僅依靠公司的自覺來實現環境社會責任是不現實的,有必要通過法律機制進行對公司的第一性環保義務和對公司環境違法行為進行懲戒的兩方面內容的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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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國內外研究現狀
理論現狀:公司環境社會責任是公司社會責任的內容之一。通常認為公司社會責任的范圍包括經濟方面的責任、政治和文化方面的責任以及環境責任。1縱觀近年來我國公司環境社會責任的研究現狀,可以發現關于公司環境社會責任的概念已經有了較為統一的定位,關于促進公司環境社會責任實現的機制也取得了一定的具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我國對公司環境社會責任的研究較于西方發達國家起步較晚,是伴隨著公司社會責任研究的推進而逐漸展開的。目前對公司環境社會責任的概念以及促進其實現均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對于公司環境社會責任的定義,大多數學者支持其包含公司進行環境保護行為的道德義務和實施環境違法行為之后所需承擔的法律后果兩方面。其理論依據也涵蓋了可持續發展、利益相關者、法的正義與秩序等多方面內容,可以說發展較為完備。在促進公司環境社會責任的實現機制方面,不同學者從不同角度出發,探討形成了許多有價值的建議。比如完善環境立法,改善公司治理結構,發揮司法救濟功能,加強環境監管等措施,還有的學者根據公司設立、存續和終止各個階段進行有針對性的制度設計。李廣兵、李環對傳統公司法理念中“先污染后治理”的模式進行了批判,認為要想遏制環境污染行為,須強化過程管理。1文中分析了環境責任的特點,并將公司環境責任意識淡薄的原因歸結于不合理的公司治理結構,并提出兩種方案:內部通過設立環保董事、環保監事以及增設獨立環保董事等將環境責任的承擔滲透在公司內部治理結構中;外部利用市場對公司利益的制約引導環境責任的承擔。除此之外,作者還探討了公司設立失敗、存續期間和終止后各個時期的環境責任法律制度的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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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公司環境社會責任實現的法律機制概述
2.1 公司環境社會責任的內涵
我國對于公司社會責任的研究較于西方國家起步較晚,而作為其中一部分的公司環境社會責任,目前的理論與制度發展尚未完全成熟,其理論的發展當以公司社會責任為基石。筆者意欲從公司社會責任入手,深入探討我國當前形勢下公司環境社會責任的內涵。西方國家的學者對于公司社會責任理論的研究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起初公司社會責任理論更多地關注對人權的保護問題,后來延伸至社會經濟文化,再后來由于環境問題的日益嚴峻,公司社會責任的內涵擴展到環境保護方面,這也是本文所探討的公司環境社會責任。筆者認為,對于公司社會責任的概念,無法一言以蔽之。毋庸置疑,公司環境社會責任的內涵在公司社會責任內涵的范圍之內,其概念也由公司社會責任的概念衍生而來。這一點,我國學界中大部分學者持一致觀點。中國人民大學劉俊海教授對公司法的研究在學界影響較大,他認為,公司不應當只關注股東利益,而是要注重公司利益與全體社會主體共同利益的協調統一。公司應當最大限度地增進股東利益之外的其它所有社會利益。這種社會利益包括雇員利益、消費者利益、債權人利益、中小競爭者利益、當地社區利益、環境利益、社會弱者利益及整個社會公共利益等。1西南政法大學盧代富教授則提出公司社會責任中對于環境保護所應當承擔的責任,他認為,“企業對環境、資源的保護與合理利用承擔責任,這是企業對全人類和后代負責的體現,故企業的此項責任是一種典型的社會責任。”2這種觀點體現了可持續發展理論的基本要求。馬燕認為公司環境社會責任的實現應當包含道德層面和法律層面的環境保護要求,以促進股東利益最大化和環境保護事業可持續發展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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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公司環境社會責任構建的理論依據
可持續發展理論是對科學發展觀的具體落實,是在全人類面臨的逐漸嚴重的資源危機、環境污染、土地沙化以及物種滅絕等眾多危機不斷加劇的背景下所提出的理論。1972 年首次提出并在 1980 年的聯合國大會上正式使用此概念。可持續發展理論的構建目的在于:采用對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維持生態結構的完整性以及防治環境污染等手段形成良好的生態環境,確保人類在地球上不斷生存發展下去。可持續發展理論的提出是人類歷史上的一次重大進步,代表著人類對以往社會發展模式的反思以及對將來如何可持續地在地球上生存下去的構想。可持續發展理論的核心是追求經濟、生態、社會三方面利益的協調統一,要求人們在關注經濟總量增長的同時,維護生態環境,促進社會公平,從而達到全球社會的可持續性發展。經濟增長方面,需要轉換思維。不能采用傳統的“粗放型、高能耗”生產模式,而是要實行科學節能的經濟發展模式。生態保護方面,一切行為要求以保護環境為基本原則,合理利用資源,積極防治環境污染,避免對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的破壞。社會發展方面,可持續發展理論著眼于促進全社會的公平,提高社會保障水平,力求為全球人民創造自由、文明、穩定、健康的社會環境。公司行為應當符合可持續發展理論的需要。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對于環境以及資源的利用導致公司必須對環境問題負有不可推卸的義務。公司應當為社會創造一個健康、可持續的環境而努力。當前我國公司在這方面的意識還不夠強,許多公司仍以犧牲生態環境為代價追求經濟利益。未來,我國公司應當將可持續發展理念作為公司發展方向的理念指導,提高環境保護意識,嚴格執行排污標準,更要學會利用科學技術合理利用資源,開發環保產品,降低排污量,履行好自身的環境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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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我國公司環境社會責任實現現狀研究...........18
3.1 道德層面的公司環境社會責任實現現狀.........18
3.2 公司環境法律責任的實現現狀..........19
第 4 章 我國公司環境社會責任實踐中的困境及其成因分析..........22
4.1 我國環境社會責任實踐中所面臨的困境.........22
4.1.1 公司環境保護意識淡薄......22
4.1.2 環境保護基礎設施不健全,排污技術落后....23
4.1.3 公司對環境法律制度執行不到位.....23
4.2 我國環境社會責任實踐中問題的成因分析.....25
4.2.1 現有環境法律制度的缺陷..........25
4.2.2 司法救濟途徑受限,環境公益訴訟難普及....26
4.2.3 執行難成為環境監管的瓶頸..... 28
第 5 章 我國公司環境社會責任實現的法律機制完善...... 30
5.1 源頭規范形成完備的環境法律制度.........30
5.2 推進環境公益訴訟制度...... 36
5.3 完善環境執法,促進環境監督..........39
第 5 章 我國公司環境社會責任實現的法律機制完善
5.1 源頭規范形成完備的環境法律制度
法律層面的硬性約束必然是對公司承擔環境社會責任最底線的要求。環境法律體系是對公司行為的規范性指引,在公司未盡到相關環保法律義務時,需承擔環境法律責任。我國環境法律責任的規制方面需要進一步完善。首先,嚴格規制公司環境法律責任:現行環境法律對公司行為的規制已經比較完善,但是還存在可改進之處:公司環境民事責任方面注重環境保護法與民法通則中關于污染環境的侵權行為的統一協調,在今后的立法中進一步明確環境侵權案件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環境行政責任方面已經有了很大的進步,接下來的工作保障其落實,促進環境執法水平的提高。目前我國關于環境刑事責任的承擔還不夠具體,在新環保法中只是規定了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須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作為對公司環境行為打擊力度最嚴厲的環境刑事責任,在立法和實際適用過程中應當慎重。對于公司構成環境刑事犯罪的行為應當根據其嚴重程度設置寬嚴相濟的懲戒措施。如今新環保法順應了學界對環境違法行為加大懲戒力度的理論方向,并希望能以此形成強大的威懾力,從而促進公司環境社會責任的自覺承擔。然而根據刑法的罪刑相適應原則,應當注重主觀惡性與懲罰手段相平衡。有的公司的環境違法行為是由于環保部門的行政審批過程中出現失誤所致,此時就要考慮到其主觀惡性并不強,只要采取適當的懲戒手段即可。尤其是如今國家鼓勵自主創新,公司在探索環保產品生產技術的過程中可能會因為疏忽對環境造成破壞,此時不能一刀切,直接適用相關懲處規則,而是應當結合實際情況做出合理處理結果,才不至于打消公司向綠色經營理念轉換的積極性。當然了,對于主觀惡性較強、情節惡劣且嚴重污染環境的行為,則須從重處罰,例如新法中規定的按日計罰無上限的制度。還可以根據違法行為所造成后果的嚴重性以及企業自身經濟狀況提高罰金標準,加大其違法成本,使得公司不得不在高昂的違法成本面前重新審視自身,積極主動地履行環境社會責任。必要時責任到人。對于一些逃避監管、拒不改正的單位主管人員以及其他責任人員,可處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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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近年來,環境污染事件頻發,公司作為環境違法事件的重要主體,有必要承擔起自身的環境社會責任。而當前公眾環境保護意識的逐步提高與環境法律的不斷完善也為公司環境社會責任實現的法律機制創造了良好的理論指導和實踐環境。2015 年以來新環保法的實施也對公司環境社會責任的落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環境問題愈發嚴重的新形勢下,為貫徹落實綠色發展理念,應從多方完善公司環境社會責任實現的法律機制。當前我國公司環境社會責任實現的法律機制構建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公司環境社會責任的內容包含兩個方面:公司環境道德責任和公司環境法律責任。本文意將公司環境社會責任的實現轉化為法律問題,法律機制的構建在于將立法層面上實現環境法律的完善、司法層面上促進司法救濟手段的實施和執法層面上提高環境監督執法水平這三者之間有機結合成為系統化、穩定運行的機制,共同促成公司環境社會責任的實現。這也是本文創新點之所在。我國公司環境社會責任實現現狀存在諸多問題:公司環境保護意識薄弱、環保設施和排污技術較為落后以及對環境法律制度的執行不到位等,筆者試從立法、執法、司法三個層面深入探討問題背后的成因,借鑒美國、日本、德國等發達國家成熟的立法技術和實踐經驗,提出有針對性的解決措施,形成系統化、規范化的法律機制,從而對公司環境社會責任實現產生推動作用。特別是如今新民訴法中對于環境公益訴訟的規定、新環保法對公司環境法律責任的嚴格規制,對公眾參與制度的倡導以及如何在生態文明理念指導下進行制度設計,均能對公司環境社會責任實現的法律機制形成具體細化的配套措施產生很大的啟發,筆者希望能在此基礎上探索出真正適合我國國情,能夠解決實際問題的公司環境社會責任實現的法律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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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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