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遺產債務清償法律制度研究
時間:2017-01-22 來源:www.xayqsn.com作者:lgg
第 1 章 引言
1.1 研究背景和意義
繼承法是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早在 1985 年就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論文以下提到稱之為《繼承法》),與此同時,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及時組織人員進行研究審議,制定并出臺了《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論文以下提到稱之為《繼承法意見》) 來對《繼承法》的具體實施給予指導意見。這兩部法律是我國繼承法律制度的重要法律淵源。這兩部法律的頒布實施為我國人民群眾私人財產的保護、財富創造的激勵以及個人意志自由的尊重產生了極大法律層面的保障作用。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的日趨成熟,一方面中國居民所擁有的財產數量日益豐富,被繼承人去世后的被繼承的財富數量快速增長;同時另一方面被繼承人在去世之后留下很多對外債務的情形也非常之多。因此,經濟關系發展的越來越多且越來越復雜,在經濟關系的影響之下,債權債務關系的數量也不斷增多,但是站在法律角度而言,人的死亡不會促使債權債務關系的滅失 ,那么遺產債權人的利益也應當受到相應的保護。從外國的立法角度分析,大陸與英美法系的國家都極為重視遺產債務清償制度,在法律規定中都會存在大量的條文與篇幅對該問題進行認真細致的陳述,使之有序運行。在我國目前使用的法律法規當中關于遺產債務清償的條文較少且較為籠統,沒有形成一個系統的體系,在《繼承法》中主要存在兩個法條,即《繼承法》三十三條和三十四條。《繼承法》之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繼承法》之三十四條規定:“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繼承法意見》也有兩條與遺產債務清償制度有關,即第六十一條規定“繼承人中有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即使遺產不足清償債務,也應為其保留適當遺產,然后再按繼承法第三十三條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清償債務”和第六十二條規定“遺產已被分割而未清償債務時,剩余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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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國內外文獻綜述
自 1985 年頒布《繼承法》以來對遺產債務清償制度的學術研究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1)遺產債務范圍制度。國內學者對被繼承人生前所欠債務分類主要有以下三種:第一類,尚未發生繼承時產生的債務,例如被繼承人按法律規定應繳稅款、按合同約定所欠債務、侵權導致的損害賠償、不當得利以及無因管理等;第二類,繼承正發生時產生的債務,例如法律規定的遺贈、特留份等債務;第三類,繼承發生后產生的債務,例如被繼承人死亡之后因料理其后事、處理繼承的相關事務產生的費用。[1](2)遺產債務清償順序。國內關于遺產清償債務清償順序問題的學說主要有五種順序說,即三、四、五、六以及八順序說。[2]這些順序說的劃分主要基于六個“清償順序先后”的問題,即:一是撫養家庭成員的費用之債與繼承遺產先后,二是擔保債務與國家稅款的先后,三是普通債務與國家稅款的先后,四是遺贈撫養協議債務與普通債務的先后,五是遺贈撫養協議債務與承擔撫養義務多酌情分遺產債務的先后,六是特留份債務與遺贈債務的先后。學者在對遺產清償順序的處理方式譚啟平和馮樂坤在《遺產處理制度的反思與重構》中明確提出了遺產處理制度應當借鑒企業清算制度,設計遺產清算制度以保障遺產清償的順利進行。[3]遺產債務清償順序的構建,應綜合考量現代繼承法有關遺產債務清償順序立法的價值取向,堅持和體現法之效益、公平、安全、自由等價值理念實現法對各遺產債權人利益的衡平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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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遺產債務清償的基礎理論
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在法律框架中,人們在擁有社會權利的同時,也會伴隨著社會義務。權利與義務兩者是相互統一的,擁有權利是人們履行義務的前提條件,履行義務是人們享受權利的重要基礎。繼承人在繼承遺產時須要負擔遺產債務的清償,當然對遺產債務的清償應當有必要的限制。按照《繼承法》之三十三條規定“被繼承人生前按照法律規定應繳納的稅收或者應償還的債務應該從其遺產中先行扣除,稅收與債務的數額以被繼承人遺產實際價值為限額。”這就說明并不是所有被繼承人生前所負的債務都是遺產債務,對遺產債務概念的界定、清償方式的選擇以及原則的適用都對繼承人和被繼承人的債權人有著直接的影響。
2.1 遺產債務的概念和屬性
遺產債務作為一個專業詞匯在法學學界廣泛使用,但是對于遺產債務的定義卻很少論述。在《繼承法》中可以幫助界定遺產債務概念的條文是第三條“遺產是指被繼承人死亡之前取得合法的屬于個人擁有的財產利益”和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根據法律條文可以看出,如要想要對遺產債務做到全面、準確以及深刻的理解,就必須認清楚、理解透被繼承人的遺產和債務兩者相互之間的的復雜關系。從被繼承人立場考慮遺產債務,要求其死亡之前必須有實際遺產并同時肩負債務,只留有遺產而不負有債務或者只負有債務而沒有遺產都不會涉及遺產債務這一概念的范圍。站在繼承人的角度,繼承人必須繼承遺產,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或者繼承人被依法剝奪繼承權,繼承人都不應承擔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遺產債務也就無從談起。因此,遺產債務的概念應當有以下三個特征:遺產債務是被繼承人和繼承人共同作用的結果,雙方作用的因素缺一不可。不能簡單的因為被繼承人留有遺產同時還負有債務就斷定這一債務是遺產債務,還應當要求有繼承人繼承遺產這一法律事實。遺產債務并不是遺產與債務的簡單相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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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遺產債務的清償原則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繼承人在放棄繼承權利的情形下,不用對被繼承人的債務進行償還。換句話說繼承人只有在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前提下才對被繼承人的債務進行償還。繼承人在繼承遺產權利的同時也要承擔清償債務的義務,反之繼承人在放棄繼承權利的情形下,不用對被繼承人的債務進行償還。此類立法方法也見于其他國家的法條中,如《日本民法典》“繼承人行使了繼承權利同時,就對被繼承人的權利義務予以無限繼承。”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債務所負有的償還責任以其所得繼承財產的實際價值為限,通俗講,就是繼承人只在自己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范圍之內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承擔償還責任,對范圍之外的債務償還責任不承擔,無義務以個人資產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這一原則又被稱為有限繼承原則。有限繼承原則讓繼承人不必用自己的財產來清償債務,保護了繼承人的權益。另一方面,我國繼承法承認并允許,繼承人在自愿前提下,超過繼承財產的實際價值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該自愿償還債務形式更多的是基于道德因素的考量,而非法律的規定。[7]世界各國立法中繼承人清償債務的責任原則可以分為有限繼承與無限繼承兩種。無限繼承原則是與有限繼承原則相對應的原則,主要是指繼承人就其繼承所得財產不足以全部償還被繼承人所負債務情況,以個人財產對被繼承人的債務進行償還。這一繼承原則常見于我國古代的立法觀點和早期羅馬法繼承原則。無限繼承原則主要站在債權人立場,維護債權人利益,但由于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債務償還的責任被無限放大,很大程度上嚴重損害繼承人利益。因此,國際社會絕大多數的國家采用有限繼承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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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我國遺產債務清償法律制度的現狀與不足.......... 15
3.1 我國遺產債務清償法律制度的現狀............. 15
3.2 我國遺產債務清償法律制度的不足............. 16
3.3 小結........19
第 4 章 域外遺產債務清償法律制度及其對我國的借鑒............20
4.1 域外遺產債務清償范圍.... 20
4.1.1 大陸法系國家遺產債務清償范圍......20
4.1.2 英美法系國家遺產債務清償范圍......22
4.1.3 域外遺產債務清償范圍對我國的借鑒....... 22
4.2 域外遺產債務清償順序.... 24
4.3 域外遺產債務清償責任的承擔............26
4.4 小結........29
第 5 章 我國遺產債務清償法律制度的完善............. 30
5.1 明確遺產債務的清償范圍..........30
5.2 明確遺產債務的清償順序..........31
5.3 明確相關主體法律責任的承擔.......... 33
5.4 小結........35
第 5 章 我國遺產債務清償法律制度的完善
5.1 明確遺產債務的清償范圍
有關遺產債務清償范圍的爭論,學界大體上有兩種學說,即廣義說和狹義說。狹義說認為,遺產債務與被繼承人債務相同,是指被繼承人生前依法應繳納的稅款和所負的債務。這些債務大致上包括: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侵權損害之債、不當得利之債、合同之債和違約之債等債務。廣義說認為,盡管狹義說與我國《繼承法》相符,但仍然有疏漏的地方,遺產債務應當廣于被繼承人債務,包括:(1)被繼承人生前所欠下的債務,如被繼承人應繳納的稅款和因合同、侵權、無因管理、不當得利欠下的債務;(2)繼承開始后發生的費用,如遺囑執行費、遺產管理費、訴訟費等;(3)繼承開始時發生的債務,如酌給遺產之債、遺贈撫養協議之債、特留份之債。對比以上廣義和狹義兩種觀點,狹義說只是對《繼承法》條文的一個概括,隨著當今遺產債務的形式日趨復雜,這種學說對繼承中和繼承后發生的債務無法定義也就很難給出相應的解決方案;廣義說更加符合現實中司法實踐的情況,同時也是當今學界的主流觀點,有助于妥善的處理被繼承人死后的事宜,方便解決有關繼承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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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完善我國遺產債務清償法律制度應當從如下三個方面入手:第一,擴大我國遺產債務清償的范圍,學習大陸法系國家的相關法律規定,將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遺產繼承時的債務、遺產繼承后的債務都包含到遺產債務清償的范圍內。第二,根據現代民法的相關原則,綜合考慮遺產債務的發生時間、性質和目的等因素的基礎上我國的遺產債務清償建立八個位階清償順序。第三,學習大陸法系國家建立有效的遺產管理制度來保障遺產債務的清償責任可以得到有效的執行。本文僅通過五章的內容對遺產債務清償制度的法律問題進行了研究。而要解決遺產債務清償糾紛的困難,無疑需要立法改變現有的繼承制度,通過健全的法律規范體系來保障繼承人和遺產債權人的權利。未來的《繼承法》必將通過完善的制度規定來解決遺產債務的相關問題,希望本文能為《繼承法》的修訂提供必要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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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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