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系中第三者的法律責任
時間:2017-01-22 來源:www.xayqsn.com作者:lgg
第 1 章 引言
近些年來,隨著社會不斷進步,經濟發展的也越來越快,隨之而來的是人們生活觀念、消費觀念、道德觀念等方面的變化。為追求物質、追求自由、追求精神上的滿足,一部分人們可能會偏離正軌,走上不法道路,這些情形表現在婚姻關系中,例如“婚外戀”、“第三者”等。而且隨著社會的發展,婚外戀、第三者這些不正常現象也與日俱增,對我們正常婚姻家庭、政治、社會產生了許多不利影響。針對這一不正常現象,我國當前并沒有具體法律進行規定。因此,本文主要針對第三者的行為,從法律角度分析,在婚姻關系中第三者侵犯夫妻關系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從而更好地促進社會發展。 本章主要對研究第三者法律責任的背景、意義、方法、國內外相關規定以及最終的結論進行討論。
1.1 研究背景及意義
隨著社會不斷發展,新事物也在不斷出現。任何事物都有兩面性,表現在本文討論的婚姻家庭中也不例外。隨著西方先進自由思想的涌入,在給我們帶來有利方面的同時,也造成了許多負面影響。好處在于人們的思想進步,文化進步,帶動社會發展的步伐加快;不利方面各種各樣,表現在婚姻家庭關系中,主要是第三者現象的頻繁發生。當前我國應對婚姻關系中第三者的現象主要依靠道德以及社會輿論來調整,但是,隨著人們思想的進步,在現在物欲橫流的社會,道德以及社會輿論的壓力已經不足以調整第三者行為。在法治國家中,國家主要靠法律調整、約束人們行為,我國也不例外。在當前第三者現象頻繁發生的情況下,我們就需要運用法律給道德做指引,給人們提供正確的向導。 首先,我國現行《婚姻法》已經明確規定了無過錯配偶方對過錯配偶方的損害賠償責任請求,對于能否向插足他人婚姻關系的第三者提出損害賠償,我國法律并沒有進行規定說明。當第三者侵害夫妻關系時,無過錯方的配偶利益很難得到更為全面的法律救濟。為了更好地實現無過錯配偶方的合法權益,我們必須建立侵害夫妻關系時第三者應當承擔法律責任這一制度。對此,我們應在法律層面予以重視和合理規范調整,使得這種暫時社會不規范現象在更高法律層次上實現整合。 其次,我國當前法律制度僅僅規定導致家庭破裂后,無過錯配偶對另一方配偶的離婚損害賠償,并未規定造成該結果的第三者應當承擔的責任,原因在于:在我國當前的立法以及理論界,對怎樣確定插足他人婚姻關系中的第三者這一身份還存在很多爭論。對一些特征比較明顯的第三者,如重婚者、通奸者等,比較容易確定。但是,這僅僅是人們對社會上一些所謂的“第三者”進行的定義,該“第三者”所包含的意義跟我們法律上講的第三者并不等同,這一“第三者”的范圍太廣泛,不易于法律規范。因此,本文中,筆者嘗試著從第三者這一概念以及行為出發進行探討,為實踐運用提供一定幫助。此外,為了對婚姻關系中第三者侵犯夫妻關系有更加完整的把握,筆者在研究本國法律的同時,還參考國外、港臺地區在第三者侵權方面的相關立法例,對比國內外立法,寫出自己的相關意見及建議,期望在婚姻關系中“第三者”民事責任這一制度構建問題上有所幫助。同時,本文在具體分析婚姻領域中第三者侵權行為構成及其特點的同時重點研究夫妻法益被“第三者”侵害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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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國內外文獻綜述
首先,基于承擔責任的主體“第三者”的認定。1韋優愿(2012)認為應將“第三者”劃分為善意第三者和惡意第三者。他認為善意“第三者”本身沒有破壞他人家庭的故意,甚至有與對方建立幸福家庭的合理期待,從某種意義上來講善意第三者根本算不上是一個破壞者,更可能是一個無過錯者。因此,他認為此處的“第三者”指的是惡意第三者。2李馨宇(2007)指出關于“第三者”的界定,他認為對該詞的界定應該做廣義上的理解,主要從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來討論,最后得出,“只要是‘婚外戀’即為‘第三者’”。在他看來“第三者”的行為破壞他人婚姻家庭和社會風氣,擾亂社會秩序,不符合我們的精神文明建設。為了良好的社會風氣,我們應該法律與道德兩手抓,從這兩方面著手共同調整。1楊遂全(2001)從行為方式出發,認為“第三者”指的是,主觀方面存在故意,知道他人已經結婚,但是仍然與其成為男女性關系,為了與之成為合法夫妻,造成他人正當家庭破裂的人。2巫昌禎教授則認為,“第三者”雖然知道對方已經結婚,但是該第三者僅僅限于跟有配偶者談戀愛,并沒有其他越軌行為的,該類“第三者”不能稱為法律意義上的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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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婚姻關系中第三者法律理論分析
本章針對婚姻關系中第三者的法律責任這一論題,首先對該論題中的主體“第三者”行為所侵犯的法益及理論本質進行分析,其次對婚姻關系中第三者的行為進行認定。經過分析,對整篇文章有個基礎認識和把握。
2.1 對第三者行為性質及侵犯法益分析
第三人侵犯婚姻家庭關系是否應承擔法律責任,目前在學界最大的一個爭議是,“第三者”的行為應該由道德來調整還是由法律的介入來制約。筆者認為,第三者不僅由道德來調整,更應該由法律來約束。這要從道德與法律二者的關系來分析。 首先,法律與道德有著一定的聯系,二者并不是截然分開的。任何時期、任何社會也都無法嚴格界定哪些事應該由道德“管轄”,哪些事應該由法律“管轄”。因為社會生活是千變萬化的,社會的道德價值觀也在發生變化,原來只需要由道德調整的社會現象也許隨著社會的發展需要由法律來加以調整。縱觀法律的產生發展歷史可以看出,法律是國家出現以后為適應社會的管理需要而產生的,新法律的產生也是由于出現了新的社會現象,為適應其需要而不斷更新制定的。 其次,法律與道德也存在著區別,它們有著自己的特征,法律與道德作為社會規范,兩者最重要的區別在于道德對人們社會生活的調整,主要依靠人們的自覺性以及外在社會的約束,而這些約束都不具有強制力,對很大一部分人并不能起到作用。反之,法律是在國家產生之后產生并發展起來的,它是靠國家強制手段運行實施的,有國家強制力做后盾,當然對人們生活秩序的維護和規范的約束力要大大強于道德。此外,還有一個區別是道德不僅約束人的行為,還約束人的內心,道德的作用是“抑惡揚善”,以高尚的道德風尚凈化人的內心,約束人的行動;而法律僅僅約束人的行為,而且是為保障必要的社會秩序對人的相互行為的最低限度的要求,即“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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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婚姻關系中第三者行為分析
首先,婚姻關系中第三者插足現象頻繁出現的原因。第一,市場經濟的發展。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對各個方面的需求就有了很大的提高,外界的不良誘惑也隨之而來,這就為第三者的插足提供了先決條件。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主要體現在物質金錢上,這就造成一些人對道德也棄之不顧,為了能有好的物質生活,不惜破壞他人婚姻,甘當別人的第三者。第二,受西方自由主義思想的影響,自從我國實行改革開放開始,我們就在不斷地進行體制改革,在改革過程中,我們學會了揚長避短。對我們五千年文明在繼承的同時,也不斷吸收國外一些先進文化,取其精華去其糟粕,將國內外文化結合在一起,創新出適于我們國家發展的制度。西方先進的文明和開化的思想在很大程度上沖擊著我們故步自封的思想。當然,自由思想在給人們帶來好處的同時,也造成了許多不良影響,其中,對婚姻家庭的影響從根本上動搖了人們道德底線,人們逐漸追求更自由多彩的生活。而有的人們為了追求刺激或感情上的滿足,婚外戀現象日益增多。第三,我國現行法律關于第三者責任方面的缺失。沒有限制的自由不是真正的自由,法律是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任何事物沒有法律而僅靠道德約束是不能真正實施的。在我國,婚姻家庭中出現的第三者現象幾乎都是靠道德輿論或黨紀黨規的約束。這在改革開放之前,人們思想比較保守的年代,道德輿論、黨紀黨規起著非常大的作用。但是在如今思想解放的今天,僅僅靠道德、黨紀黨規是無法制約這種不道德現象出現的。因此,用法律來規制第三者的行為,將第三者承擔法律責任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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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婚姻關系中第三者法律責任立法現狀...... 18
3.1 第三者法律責任在我國立法現狀.... 18
3.2 第三者法律責任在國外立法現狀.... 20
3.2.1 美國關于第三者法律責任立法現狀.......... 21
3.2.2 日本關于第三者法律責任立法現狀.......... 21
3.2.3 法國關于第三者法律責任立法現狀.......... 22
3.2.4 香港、澳門地區關于第三者法律責任立法現狀.......... 22
3.3 婚姻關系中第三者法律責任入法必要性............ 23
3.3.1 第三者責任入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23
3.3.2 第三者責任入法明確道德法律化.... 24
3.3.3 第三者責任入法維護社會穩定和諧.......... 24
3.3.4 第三者責任入法完善我國侵權責任.......... 25
3.4 小結............ 25
第 4 章 婚姻關系中第三者承擔責任分析及立法完善.... 26
4.1 婚姻關系中第三者法律責任分析.... 26
4.1.1 第三者行為侵犯夫妻關系具體情形分析............ 26
4.1.2 第三者承擔法律責任具體方式........ 26
4.2 婚姻關系中第三者法律責任立法完善建議........ 30
4.2.1 以法律條文固定責任.... 30
4.2.2 完善舉證責任制度........ 31
4.2.3 提高自主救濟能力........ 32
4.3 小結............ 32
第 4 章 婚姻關系中第三者承擔責任分析及立法完善
通過前面幾章對基礎理論、第三者行為認定以及國內外立法比較進行分析討論,本章旨在對婚姻關系中第三者的具體責任進行討論研究,并提出將第三者的責任納入法律的立法完善建議。
4.1 婚姻關系中第三者法律責任分析
我國民法規定,任何侵權行為都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前面已經詳細分析了婚姻關系中“第三者”的插足行為,該第三者的行為與過錯配偶方構成共同侵權行為,確實侵犯了他人正常的夫妻關系,按照我國侵權責任法,該第三者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第三者插足他人婚姻家庭關系中的行為不僅會使無過錯方配偶的合法權益收到侵害,造成該配偶方名譽、財產、身體乃至精神方面的損失,更嚴重的可能會使其走上違法犯罪道路;而且很可能導致他人婚姻關系出現裂痕甚至是家庭破裂,這些對社會的和諧發展都是非常不利的。在對婚姻關系中第三者行為認定時,筆者已經討論了第三者侵犯夫妻關系的情形。從中得出,我國現行法律對第三者侵犯夫妻關系行為承擔的責任主要體現在刑事責任方面,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結婚的行為”“與有配偶者同居”,第三者很明顯觸犯了我國《刑法》相關規定,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無過錯配偶方在重婚的刑事訴訟外,仍然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刑事責任僅僅是對過錯方及第三者在身體方面自由的限制,對于無過錯配偶來說并不能得到真正的權益保護。而民事責任側重于物質和精神兩方面的賠償,對于一般人來說,該兩方面的賠償更加實際,也更加體現人道主義。在以上三種情形下,無論是否造成無過錯人離婚的損害結果,第三者都應該對無過錯方配偶承擔民事責任。那么具體應該如何承擔呢,下面來具體討論民事責任的承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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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從我國現行民事法律中來看,并沒有明確的法律來約束過錯第三者的不正當行為,僅僅在刑事法律中規定了重婚罪,對違反該項內容的當事人進行刑罰處罰。從現實生活中看,當前過錯第三者插足他人合法婚姻家庭關系的現象非常頻繁。這是因為即使該過錯第三者與過錯配偶方實施了不正當的行為,只要這些行為能避開刑法所規定的犯罪。那么,他們所實施的侵害無過錯配偶方的行為也僅僅是受到道德的約束。但是,從現實來看,道德的約束并不會起到什么實際的作用。一部分過錯第三者會因為親朋好友、輿論的壓力而收斂自己的行為,與他人斷絕來往;一部分過錯第三者并不會因此有所改變,依然我行我素。但是,無論過錯雙方如何行使權利,他們都會鑒于法律的威嚴,不敢違反刑法所規定的罪行。這也從側面反映出,人們在行使自己的權利義務時,依然會考慮自己的行為是否合法,更重要的反應出法律的有效性。 在當前紛繁復雜的社會,各種糾紛矛盾也在不斷涌現,人們的自我保護意識、法律意識也在不斷增強,當遇到權利被侵害,人們會自覺的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當前第三者插足他人合法婚姻家庭關系現象的頻繁出現,一方面是由于道德底線的降低,更重要的原因是我國法律在這方面的空白,給人們有了可乘之機。我們現在呼吁對婚姻關系中的第三者實行法律規制,并不在于限制自由,最終目的是為了更好地保護權利。一方面減少婚姻家庭破裂的現象;一方面為無過錯配偶方提供更全面的救濟途徑,減少犯罪現象的發生。同時,希望持反對觀點的人們也能加入到討論第三者法律責任的研究隊伍中,為保護無過錯配偶方以及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供更多的意見和建議,也為更加完善我國現行法律努力。從本文討論來看,為了婚姻家庭的和睦、社會和諧,非常有必要將婚姻關系中第三者的行為作為一種特殊侵權行為規定在法律中,并將其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也納入到法律中來。此外,任何法律的制定都是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的利益,不會為了限制自由而專門立法。本文亦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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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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