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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戰時緩刑制度的思考與完善

時間:2017-02-17 來源:www.xayqsn.com作者:lgg
緒  論 
 
縱觀當今世界,任何一支現代化軍隊都把建設一套科學、完善的軍事司法制度作為提高軍隊戰斗力的重要手段。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習主席高瞻遠矚,立足于實現中國夢、強軍夢的戰略高度,鮮明地提出了黨在新形勢下的強軍目標。強軍目標引領著軍隊的法治建設,軍隊法治建設必須立足于強軍目標的要求,以保證部隊能打仗、打勝仗為根本導向。軍事法是治軍之法的主體,是部隊建設、管理和軍事活動的主要遵循,也是實現強軍目標的重要環節。構建一套科學、完善的軍事司法制度是我軍在新時期、新形勢下做好軍事斗爭準備的制度保障。2015 年 11月 26 日,中央軍委改革會議在北京勝利召開,為實現新的強軍目標,黨中央、中央軍委指出:“聽黨指揮是我軍的強軍之魂;能打仗、打勝仗是我軍的強軍之要;依法治軍、從嚴治軍是我軍的強軍之基。”黨中央、中央軍委高度重視軍隊法治建設,將“依法治軍、從嚴治軍”提高到了“強軍之基”的戰略地位。①而軍事刑法作為軍事司法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對軍事刑法體系的構建和完善直接關系到軍隊法治建設的成敗。經過多年的探索,我軍的軍事刑法體系日趨完善。在緊密結合“新時期、新形勢下做好軍事斗爭準備”的要求下,本文對我國軍事刑法中的戰時緩刑制度進行了思考和分析,以發現其中存在的問題,并在此基礎上提出完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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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戰時緩刑制度概述 
 
(一)戰時緩刑制度的概念及歷史沿革
緩刑制度,在學理上又稱為刑罰猶豫,緩刑制度主要是針對初犯或罪行較輕者,在一定時間內,對其刑罰猶豫宣告或執行的制度。①我國的緩刑制度主要包括普通緩刑制度和戰時緩刑制度。戰時緩刑制度是適用于戰時的特殊軍事司法制度,規定于《刑法》第 449 條當中。我國《刑法》第 449 條對我國的戰時緩刑制度作出了規定,即“在戰時,對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有現實危險宣告緩刑的犯罪軍人,允許其戴罪立功,確有立功表現時,可以撤銷原判刑罰,不以犯罪論處”。戰時緩刑制度的特點,主要體現在六個方面:在時間要件上,我國戰時緩刑制度要求必須適用于“戰時狀態”這一特定的時間區間;在對象要件上,我國戰時緩刑制度要求必須適用于“犯輕罪的軍人”這一特定的對象范圍;在程序要件上,我國戰時緩刑制度要求必須適用于“宣告緩刑”這一特定的程序條件;在實質要件上,我國戰時緩刑制度要求必須適用于“沒有現實危險的軍人”這一特定的實質條件;在考察內容上,我國戰時緩刑制度主要考察適用對象在戰時是否存在軍事上的“立功表現”;在法律后果上,如果我國戰時緩刑制度的適用對象經過考察,確實在戰時存在軍事上的立功表現,則可產生“刑事處罰和犯罪前科”同時消滅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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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戰時緩刑制度的實質剖析 
從《刑法》第 449 條的內容上看,該制度適用于戰時狀態下,適用對象為犯輕罪被宣告緩刑且無現實危險的軍人,當其“確有立功表現時,可撤銷原判刑罰,不以犯罪論處”。也就是說,當適用對象確有立功表現時,可產生“刑事處罰與犯罪前科”同時消滅的法律后果,且必須滿足以下前提:(1)依法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緩刑的犯罪軍人;(2)無現實危險;(3)確有立功表現。適用對象“刑罰與前科”的消滅是由其立功表現引起的。實際上,可以將該制度視為犯罪軍人以“戰時立功表現”來交換“刑罰與前科”同時消滅的法律后果。本文認為,戰時緩刑制度是一種“將功贖罪”制度而非“戴罪立功”制度。從刑法條文的表述上來看,將戰時緩刑制度視為一種戰時“戴罪立功”制度似乎順理成章,許多學者對此亦持肯定的態度。那么將該制度視為一種“戴罪立功”制度是否合理呢?學界對此也一直存在爭議。有的觀點認為,該制度是戰時軍事刑罰制度的戴罪立功制度;①有的觀點認為,該制度是一種立功制度,稱其為戴罪立功較為合理;②亦有觀點將該制度定義為戰時特別緩刑制度或者戰時戴罪立功制度;③還有觀點則反對將該制度視為立功制度的一部分,認為戰時緩刑只是緩刑制度的組成部分。④本文認為,也許把戰時緩刑制度視為一種“將功贖罪”的制度更為準確,理由如下: 其一,戰時緩刑制度體現出了明顯的“交換”性質,而“戴罪立功”的這種表述無法體現出這種性質。我們可把《刑法》第 449 條的內容視為一種國家和犯罪軍人之間的“契約”,雙方都可視為經濟學上“理性的人”,雙方的行為都力求以最小的代價獲得最大的利益。①犯罪軍人可視為生產者,即供給方;生產者的生產要素為“其所提供的軍事服務”;而產品是“軍事資源”;國家可視為消費者,即需求方;而該制度的法律后果可視為國家為了獲得犯罪軍人所供給的“產品”所支付的“報酬”,即“產品”的“價格”。實際上,國家與犯罪軍人之間的這種“交換”是迫于戰爭壓力所作出的“決策”。在適用該制度的過程中,雙方的行為實質上是一種“經濟活動”,體現出明顯的“交換”性質。“戴罪立功”的這種表述顯然無法體現出該制度的“交換”性質,而“將功贖罪”當中的“贖”字卻能夠非常直觀地體現出該制度的“交換”性質,故使用“將功贖罪”這種表述更為合理。 其二,“戴罪立功”的這種表述無法體現該制度的法律后果。適用對象“刑罰與前科”的消滅是由其立功表現所引起的,該制度所體現的情形,是一種因“功過相抵”而導致的“刑罰與前科”同時消滅的法律后果。如果使用“將功贖罪”這種表述,其中的“贖罪”一詞可以很明確地體現出這種法律后果。但是如果使用“戴罪立功”這種表述,只能體現出兩方面內容:一是適用對象是“有罪之人”;二是適用對象以“有罪之身”爭取立功。而“刑罰與前科”同時消滅的法律后果卻并不能明確地在“戴罪立功”這種表述中體現出來。 綜上所述,我們可將戰時緩刑制度視為一種在戰時“將功贖罪”的法律制度而非“戴罪立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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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國戰時緩刑制度的法律解讀 ........ 9 
(一)時間要件 ............. 9 
(二)對象要件 ............. 9 
(三)程序要件 ............ 11 
(四)實質要件 ............ 11 
(五)考察內容 ............ 12 
(六)法律后果 ............ 14 
三、對我國戰時緩刑制度的缺陷分析及完善建議 ..... 17 
(一)以刑法學為視角的缺陷分析 ...... 17 
(二)以經濟學為視角的缺陷分析 ...... 27 
(三)對我國戰時緩刑制度的完善建議 ............ 38 
 
三、對我國戰時緩刑制度的缺陷分析及完善建議 
 
(一)以刑法學為視角的缺陷分析
對于“戰爭狀態”的時間區間應當如何確定?有的觀點認為,我國軍事刑法存在一個“巨大的缺陷”,即只規定了“戰爭狀態”的開始,卻并沒有規定“戰爭狀態”的結束,這顯然是不合理的。①根據我國《憲法》第 62 條、第 67 條以及第80 條的規定,一般情況下,由全國人大決定戰爭與和平的問題;而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如果遇到外敵入侵或者國家履行國際共同防衛條約的情況,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宣布國家進入戰爭狀態的決定;當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宣布國家進入戰爭狀態的決定后,由國家主席進行宣布。從我國《憲法》的內容上看,戰爭狀態的起算時間應為國家主席宣布國家進入戰爭狀態時,而結束時間卻不明確。我國《憲法》第 62 條只規定了全國人大決定戰爭與和平的問題,但卻沒有規定戰爭狀態結束,國家進入和平狀態時是否需要宣告?由誰宣告?而我國《憲法》第 67 條只規定了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如有法定情形的出現,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宣布國家進入戰爭狀態的決定。那么,當國家實際已經進入和平狀態時卻適逢全國人大處于閉會期間的情況應該如何處理呢?以上諸多問題還需立法予以完善。部隊執行維穩和安保任務時,是否應視為“戰時狀態”?根據我國《憲法》第 29 條的內容,我國軍隊的任務除了鞏固國防、抵抗外來侵略、保家衛國等傳統軍事任務之外,還包括維護人民在和平時期的勞動秩序、參與我國的各項建設事業等任務。實際上,部隊執行維穩、安保等任務以維護社會秩序的行為就是“維護人民在和平時期的勞動秩序”的具體體現;再有,《憲法》第 120 條還規定,我國自治區的國家機關經國務院批準,可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按我軍的軍事制度在當地組建用于維穩、安保的安全部隊。可見,我國《憲法》將維穩和安保任務視為軍事任務的一種。而我國目前現行的軍事法主要包括:《兵役法》、《國防法》、《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軍事設施保護法》、《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解放軍紀律條令》以及《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等。其中,《國防法》第 68 條和《兵役法》第 72 條,明確規定了武警部隊適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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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  語
 
從全文上來看,本文對戰時緩刑制度的概念和歷史沿革、戰時緩刑制度的實質剖析、戰時緩刑制度的法律解讀等問題作出了較為詳細的闡述,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了關于我國戰時緩刑制度的三大問題,通過三大問題的提出,進一步思考和分析該制度所存在的問題并最終得出本文的完善建議。我國刑法第 449 條所規定的戰時緩刑制度,是我國軍事司法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軍在總結多年軍事斗爭經驗和軍事司法工作經驗的基礎上,所作出的制度創新。戰時緩刑制度集中體現出我軍在軍事司法理念上堅持以軍事利益優先原則為指導,在保證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在戰時鼓勵犯罪軍人將功贖罪,促進軍事效率的提高,使該制度成為我軍在戰時克敵制勝的重要制度保障。 多年來,我國學界對戰時緩刑制度研究相對較少,在司法實踐中也還沒有出現適用的先例,但是戰時緩刑制度的重要意義卻是毋庸置疑的。本文認為,對于我國《刑法》第 499 條中所存在的不足,可結合軍隊司法工作的實際情況予以完善。文中提出的完善建議,有的與現實情況結合較為緊密,還有一些建議可對戰時緩刑制度的構建作出一種展望。通過對戰時緩刑制度的概括和總結,筆者對我國的戰時緩刑制度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對該制度的立法目標和現實意義也有了進一步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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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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