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藝術品“贗品”拍賣人的民事責任
時間:2017-02-21 來源:www.xayqsn.com作者:lgg
引言
研究背景
藝術品是經濟價值和藝術價值完美的結合品,而作為藝術品重要交易方式的拍賣,更是使藝術品的雙重價值發揮到了最高水平。2015 年 10 月 15 日習近平在文藝工作座談會上講到,文藝不能當市場的奴隸,不要沾染了銅臭氣。事實上,近年來,拍賣行業的種種天價拍品事后被認定為贗品的丑聞屢屢不斷,使業界和藝術品收藏愛好者的信心都大受打擊。在藝術品拍賣中,贗品指各種仿冒的藝術品。贗品問題一直是制約藝術品拍賣行業良性發展的重要因素,2015 年秋拍也持續了春拍的疲軟態勢。究其原因之一,就是拍賣人的民事責任的規定過簡,細化拍賣人民事責任的規定法律位階過低,導致拍賣人拍賣贗品后民事責任落實不到位,而我國理論界還尚未對拍賣人與買受人之間法律關系給出統一定義,也間接導致了拍賣人的民事責任認定不清。買受人難以得到充分的救濟,最終導致買受人的對藝術品拍賣的信心大減。《拍賣法》雖歷經 2004 年和2015 年的兩次修改,但都沒有涉及拍賣人對買受人的民事責任問題。現行《拍賣法》對拍賣人民事責任的規定無法適應日益變化的拍賣行業,尤其無法適應贗品橫行的藝術品拍賣業,《拍賣法》亟待完善。基于此,研究并提出解決的思路和方案具有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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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范圍和研究意義
(1)研究范圍。從拍賣人與買受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否為居間、行紀和代理法律關系依次研究,并對拍賣法律關系進行界定。研究藝術品拍賣人對買受人需要承擔哪些義務,進而對“贗品”拍賣人的民事責任進行探討。分析我國目前“贗品”拍賣人的民事義務和民事責任相關規定的現狀和不足。研究英國與香港的藝術品拍賣人民事責任制度和行業規范,重點研究贗品退貨制度以及拍賣人知假拍假的懲罰性民事賠償責任。結合我國實際,適當吸收采納境外法律和相關規則,從而完善“贗品”拍賣人的民事責任制度。(2)研究意義。在沒有發達完善的拍賣行業自治機制的我國,《拍賣法》在維護和保障拍賣交易良性運行中應發揮重要的作用。首先,完善藝術品“贗品”拍賣人民事責任制度具有理論意義,學界在拍賣法律關系的定性上有諸多觀點,但到目前都沒有統一,研究拍賣法律關系意味著明確了拍賣人的權利義務以及責任的承擔問題,從理論上完善“贗品”拍賣人民事責任制度。其次,完善藝術品“贗品”拍賣人民事責任制度具有現實意義,司法判決的公正能使買受人得到充分的救濟,能夠為藝術品收藏愛好者增加拍賣交易信心,為司法機關節約司法成本,為拍賣行業良性長遠的發展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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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拍賣人民事責任的相關理論研究
1.1 拍賣人民事責任的相關理論
拍賣是一種特殊商品交換模式,各國給出的定義不盡相同。我國現行《拍賣法》對拍賣的定義為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的物品或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英國拍賣法簡介》認為:“拍賣是一種特殊的契約方式。”2其特殊在以下幾個方面,拍賣具有中介性,即需要拍賣人做中介來進行拍賣標的的物權變更;公開性,即拍賣并非私下秘密進行,而是由競買人公開競價,價高者得來完成交易;法定性,即拍賣不僅涉及私人利益,其特殊的公開性使拍賣也涉及國家和公共利益,所以拍賣的程序和法律責任都由法律來調整和規范。3正因為拍賣具有這些特性,我國《合同法》明確規定,拍賣程序和拍賣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由《合同法》分則中買賣合同一章的規則調整,而由《民法通則》、《合同法》相關規定和《拍賣法》及相關法規調整。4因此,盡管《合同法》中的相關條文也是調整拍賣活動的主要法律依據,但是拍賣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并不能簡單的與《合同法》中一般買賣合同中的當事人相等同。在拍賣法律關系中,拍賣人對拍賣標的的責任要弱于一般買賣合同,這是法律為了促進拍賣行業發展而對拍賣這種特殊交易形式所給予的特殊對待。英美法系等國家的拍賣法對拍賣人的民事責任也都規定了較之一般買賣中出賣人更弱的責任。我國《拍賣法》規定的瑕疵擔保免責條款也同樣體現了法律對拍賣人的寬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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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拍賣法律關系學說爭鳴
一種觀點認為拍賣屬于行紀16法律關系。17此觀點認為行紀法律關系最符合拍賣的實際情況。18《合同法》規定,行紀是指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處理委托人交代的事務而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要向其支付酬勞。行紀與拍賣的確有共同之處,首先,行紀與拍賣都是有償的雙務合同,行紀人和拍賣人為委托人處理事務,都會向委托人收取一定的費用;其次,行紀人和拍賣人處理事務時,都是自己支付處理事務需要的費用,并不由委托人支付;再次,行紀人和拍賣人都是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辦理委托事務,行紀合同和拍賣合同都不是委托人與第三人或買受人直接訂立合同,合同的當事人都只是行紀人和拍賣人與第三人或買受人兩方,行紀人與拍賣人都依照合同向買受人履行義務和承擔責任,委托人不直接與買受人產生合同關系。最后,行紀人和拍賣人都需要具備一定的資質,不具備相應資質是不能經營行紀公司或拍賣公司的。一種觀點認為拍賣人與買受人間屬于居間19法律關系。20此觀點認為,首先,拍賣人以自己名義訂立合同,只為委托人和買受人能夠有效的聯絡溝通,在拍賣成交合同的簽訂之前,拍賣人要進行一系列宣傳拍賣標的、說明標的瑕疵或提供場地等行為,這些行為都和居間合同的居間人的義務相類似。其次,拍賣標的最終是交付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的價款最終是交付于委托人,拍賣人并沒有享有標的流轉上的權利,拍賣人只是為買受人提供了場地來進行交易。拍賣人與競買人先簽訂競買協議,而后,拍賣人與買受人簽訂拍賣成交合同,此合同中也具有拍賣人向買受人提供居間服務并收取對價的內容,例如拍賣人向買受人收取競買保證金,與居間相類似。基于此,此種觀點認為拍賣人與買受人間為居間法律關系。也有學者將競買人與買受人和拍賣人的關系予以區分,認為買受人在競買階段與拍賣人與成立媒介居間法律關系,其理由是拍賣人與競買人之間簽訂的競買協議屬于居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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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贗品”拍賣人民事責任法律法規和行業規則現狀研究....18
3.1 我國“贗品”拍賣人民事責任法律法規和行業規則現狀研究..... 18
3.2 英國和我國香港地區“贗品”拍賣人民事責任制度現狀研究..... 23
3.2.1 英國拍賣行業概況和相關規則........ 23
3.2.2 我國香港地區拍賣行業概況和相關規則............24
3.2.3 英國和我國香港地區拍賣人民事責任制度對我國的啟示............25
4 “贗品”拍賣人民事責任司法現狀和案例研究...........26
4.1“贗品”拍賣人民事責任司法現狀.............26
4.2“贗品”拍賣人民事責任司法判例反映的問題分析............. 29
5 完善我國“贗品”拍賣人民事責任制度............. 32
5.1 構建“贗品”拍賣人退貨責任制度............32
5.2 增加“贗品”拍賣人懲罰性賠償責任....... 36
5.3 確認拍賣圖錄的法律效力........ 38
5.4 贗品糾紛舉證責任倒置.............39
5 完善我國“贗品”拍賣人民事責任制度
我國的拍賣立法和拍賣規范文件整體上不能形成系統,缺乏統一性,相互之間的銜接配合不足,規制拍賣行業的較高位階的法律過于單薄。72我國目前亟需出臺《拍賣法》的相關司法解釋或修改《拍賣法》來對《拍賣法》的適用和藝術品拍賣交易進行完善和對其進行體系上的梳理和貫通。本文建議其中應增加包括贗品的退貨制度,確定拍賣圖錄的效力問題以及知假拍假的拍賣人的懲罰性賠償責任等內容。
5.1 構建“贗品”拍賣人退貨責任制度
條款適用范圍不應包括真偽瑕疵在構建“贗品”拍賣人退貨制度時,必須要先明確一個觀點,即在藝術品拍賣中,出現真偽瑕疵時,拍賣人不能適用瑕疵擔保免責條款免責。瑕疵擔保免責條款是我國拍賣行業為了與國際拍賣行業接軌而引入的特殊拍賣規則,法律上也對其予以了肯定,但是我國在引入此規則的同時并沒有考慮到我國的拍賣行業狀況和人文環境因素。我國沒有高度自治的拍賣行業,拍賣行普遍缺乏社會責任意識,公眾對拍賣業也不甚了解,所以瑕疵擔保條款自引入后并未發揮其應有的作用。英國的瑕疵擔保免責制度是建立在嚴格的真偽瑕疵不免責的制度前提下的,其并未將真偽瑕疵也歸入到瑕疵擔保免責的范圍里。我國卻反將真偽瑕疵也歸到瑕疵擔保免責的范圍里,是《拍賣法》立法上的一大疏忽。本文認為,應嚴格限制瑕疵擔保免責條款的適用范圍,拍賣人免責只能適用于藝術品的品質瑕疵。品質瑕疵免責是有其現實根據的,藝術品被上拍之前很多都是幾經流轉,品質瑕疵無法避免,例如書畫表面上的褶皺和顏料的褪色,瓷器表面的刮痕或漆器的掉漆現象等都屬于品質瑕疵,這類瑕疵拍賣人無法避免,在拍賣前買受人也會在預展上看到藝術品的真實狀態,對這類瑕疵也充分的了解,所以拍賣人對這類瑕疵免責有充分的理由。但是真偽瑕疵不同,幾天的預展時間買受人很難看出藝術品是否為贗品,此種風險不該由買受人承擔。盡管古玩藝術品市場上有著不成文的規定,即真假全靠買主眼力,買到贗品也不退,73但是這樣的不公平且略顯無賴的行業潛規則應該讓其成為過去。贗品不能因為拍賣而流通,當出現贗品問題讓拍賣人承擔相應責任,才是真正與國際接軌。綜上,瑕疵免責條款不能適用于真偽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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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我國藝術品拍賣業起步較晚,卻歷經繁榮與困境。困境主要來自于整體拍賣環境的監管機制不健全和相關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拍賣法》在施行后,拍賣業并未按預期良性發展下去,拍賣公司誠信缺失,藝術品拍賣市場贗品橫行。要想改變當前藝術品拍賣業的行業亂象,在立法上完善“贗品”拍賣人民事責任制度是關鍵。首要是法律理論的完善。若要厘清拍賣人在贗品糾紛中對買受人的責任,其相對于買受人的法律地位必須明晰。拍賣人與買受人間的法律關系區別于行紀和居間法律關系,實為隱名代理法律關系。在藝術品拍賣交易中,在真偽問題上,拍賣人應對買受人承擔真偽瑕疵告知的先合同義務。所謂真偽瑕疵告知義務并非字面上的淺顯,其是包括對藝術品的真偽審查義務,誠信發布拍賣公告義務以及對競買人如實告知藝術品真偽瑕疵的義務的一個義務群。在拍賣人違反這些義務時,要承擔相應責任。瑕疵擔保免責條款的適用范圍不應包括真偽瑕疵,在此基礎之上,完善我國藝術品“贗品”拍賣人的民事責任制度。完善我國“贗品”拍賣人的民事責任制度時,應重點參考英國和香港關于“贗品”拍賣人民事責任制度上的相關先進立法和規則經驗,在考慮到我國實際拍賣大環境的情況下,適當借鑒。首先,構建“贗品”拍賣人的退貨制度。當買受人拍到贗品,拍賣人承擔責任情況應分為兩種情況予以考慮。若買受人拍到贗品是因為人為因素導致時,包括拍賣人的原因導致和委托人的原因導致以及拍賣人和委托人共同導致買受人拍到贗品的情況,此時,根據“贗品”拍賣人主觀過錯的程度,來對其民事責任進行細化處理。一、在拍賣人主觀具有極大惡意嚴重違反了其告知真偽瑕疵的義務時,如故意拍假則“贗品”拍賣人應承擔較重的損害賠償責任;二、若拍賣人在其有能力審查的范圍內違反了審查藝術品真偽瑕疵的義務,或者拍賣人對拍品進行了虛假宣傳且使買受人因此而做出錯誤決定的,拍賣人要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三、若拍賣人無過錯,即是因為委托人的原因而導致其未盡到告知真偽瑕疵的義務,拍賣人先承擔責任,再向委托人追償。若買受人拍到贗品是因為非人為因素導致時,贗品的出現不可歸因于任何人,則此時拍賣人無需對贗品負責,無需承擔任何責任。其次,針對知假拍假主觀惡意極大的拍賣人,增加雙倍價款賠償責任,使我國《拍賣法》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制度構建上相銜接。再次,我國拍賣相關法律應確認拍賣圖錄的法律效力,認定在拍賣圖錄上使用確定語言描述藝術品真偽的拍賣人應對贗品承擔責任。最后,將贗品糾紛中的舉證責任進行倒置來充分保護買受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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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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