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資源使用權轉讓問題研究
時間:2017-03-22 來源:www.xayqsn.com作者:lgg
引 言
水資源作為自然資源的一種,具有天然性、有限性、可利用性和滿足人類需求性等特征。水資源處在天然的水循環當中,是與人類生活和生態環境直接關聯而又不斷補充的淡水資源。脫離水循環的水資源則成為產品水。因此,本文所述水資源,是指在水循環中的水體,對脫離水循環的水體的使用則是對產品水的使用。水資源的天然性并不意味著水資源是無法耗竭的自然資源,當人類的開采大于其更新速度時,水資源也會面臨枯竭。農民開水井越鑿越深,河流污染嚴重等等問題如不對水資源引起重視會愈發嚴重。此外,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水資源逐漸被人類控制和利用,因此能成為法律的調整范圍。那些尚不能被人類利用的冰川,海洋咸水,深層地下水等則不能包含在法律所調控之內。水資源被譽為生命之源,人類的生活生存離不開水資源,工業生產,農業灌溉都需要用水。設立法律制度將水資源保護起來是有重要意義的。傳統理論認為,物權具有對世性,因此要成為物權客體應當具備特定性。且應當是獨立物和有體物。水資源由于其流動性和非特定性特定是否就不能成為民法上的物權標的呢?答案是否定的。水資源不同于一般物的特性,所以水資源使用權的特定性有其自身特質。本人認為,水資源符合客體特定化要求。隨著人們科技進步,能控制的非固定物如流水,還有非有體物如光、熱、聲等自然力越來越多。因此這些物質也被納入物的范圍。如梁慧星教授所言,社會對光熱電聲等自然力的廣泛使用,使得法律有擴張物的概念的必要性。
客體特定性應當從以下幾點來理解:1.客體在空間上有明確的范圍;2.客體應當定量化;3.客體由特定區域加以確定;4.客體應當有特定的期限。可以參照動產浮動抵押,其客體就是存在于一定期限內。法律是不斷發展的,我們對客體的理解也不應當一成不變,而是要對其進行合理的擴大解釋。這才是民法能不斷發展的原因。民法中許多對有體物的擴大理解、日本民法中的企業擔保等都體現出對物權客體擴大解釋的趨勢。①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物權客體特定是為了滿足主體對客體的支配和便于公示。而現在對許多看似不特定的物已經有了確定其范圍、體積和期限的方法。只要在一定區域內的總量不變,就可以不必要求客體必須具備固定的形態和體積。所以,水資源使用權客體符合擴大解釋的物權客體特定性要求水資源不同于一般的私人物品,其具有環境、生態及社會價值等多種功能。它的多元價值性使得它不能被私人獨享,且水資源人人都需要使用,也決定了其不能劃入競爭商品之中。法律不可能規制讓競爭強的人獲得更多水資源,而讓競爭弱的人無法使用水資源。因此,將水資源定義為公共物品。在我國,水資源經歷了從全民所有到憲法上的國家所有再到現在的民法上的國家所有的過程。民法上的水資源國家所有,一,有利于主權國家轉變為國家法人;二、使得水資源可以作為民法客體起支配作用;三、使得在水資源使用權上設立用益物權成為可能,最大發揮水資源的效用性,并使得水資源所負載的公共效益得以實現。為有效解決水資源問題,不僅需要依靠法學,還需要諸如經濟學、水利水文等多個學科的共同努力。但是,法學學科的研究會對水資源合理行使起到重要的引導作用。為了使水資源的使用權得到合理的分配,確立水資源使用權轉讓制度就顯得非常有必要。本文的研究意義主要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一、經濟發展離不開水資源的合理利用,建立水資源使用權轉讓制度能夠讓市場調節水資源的合理分配,由市場對水資源的水質好壞進行篩選,進而促進水資源經濟效益的提高。二、建立水資源使用權轉讓制度的能夠有效緩解行政壓力。在水資源配置中政府的行政指令往往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不可能應對所有的水資源使用權配置問題。市場存在波動性和不可預測性,建立水資源使用權轉讓制度能夠更好的代替政府解決各項問題。三、只有建立完善的水資源使用權轉讓制度,才能使得水資源的配置更加合理,更重要的,能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鼓勵人們節水惜水,達到我國建立節水型社會的總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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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水資源使用權及其轉讓的概念
第一節 水資源使用權概述
水資源使用權不同于水權,學界一般認為水權是指包括水資源所有權、使用權在內的整體權利,水資源使用權是指權利人使用水資源的權利,包括使用、收益和有限的處分權。對比水權,水資源使用權更能明晰的表達對水資源的使用狀況。一般來說,水資源使用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使用。本文引言中已經提到,水資源是指處于水循環中的水體。如果向河里取用一部分水使用,這部分脫離的水是產品水,不再屬于水資源。并未破壞整個水資源的整體性,因而,這種使用不應當被認為是消耗原物的使用。對水資源的使用有多種,如用于灌溉農田、生產產品水和利用水能發電等。生產產品水的公司往往會通過直接從水資源中取用水體進行包裝然后進入銷售市場的方式獲得收益,發電廠主要通過借助水資源的流動力來制電。用于經濟目的的水資源使用權的取得都要經過行政許可,因此,使用的范圍和用途在取得取水權時就已由審批機關加以限制,不能由企業私自更改。此外,由于水資源具有稀缺性和生態性,企業和個人在水資源使用過程中,還應當負有管理、保護水資源的義務。②2.收益,是指水資源使用權人在行使使用權時獲得的經濟利益,其中分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在使用水資源過程中會獲得許多利益,能給使用人帶來經濟效益,這就是本文探討水資源使用權轉讓的根基。無效益,無市場。天然孳息則屬于直接利益。而法定孳息出于某種法律關系產生,例如水資源使用權人將權利轉讓而獲得的轉讓金。③3.處分。有學者認為處分為法律上的處分和事實上的處分。法律上的處分是指對財產的轉讓、抵押或租賃。事實上的處分為對物的消耗和消費等。水資源使用權人的處分主要體現為法律上的處分,即將水資源使用權進行市場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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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水資源使用權的分類
水資源使用權因使用方式不同可分為取水權、水能利用權、竹木流放水權、娛樂用水權等。取水權是水資源使用權轉讓中最主要的一部分,是指為滿足人們日常生活或農業和工業生產而從地表水和地下水資源中獲取水的權利,又可分為汲水權、引水權、蓄水權。水能利用權與取水權不同,在于其主要是利用水流的力量而不是水資源本身,如水力發電站,就是通過在河流上建立設施,通過水能產生電能。竹木流放權是指在江河上利用水流的自然動力漂流竹木的權利,在臨水而居的地區,人們主要通過河流來進行運輸,這也是水資源使用的一種。娛樂用水權在旅游地區較為普遍,是指利用湖泊水、水庫水等靜態水中的特定水域進行娛樂經營的權利。水資源在日常生活和生產經營中都十分重要,根據水資源使用權人的使用目的不同,水資源使用權可分為基本生活用水權、生態環境用水權、經濟用水權等。對于人類而言,水資源是最基本的生命之源,因此,基本生活用水權被視為基本人權,其具體是指人們有獲得達到飲用水標準的生活用水的權利。因此國家在水資源配置時必須優先滿足在每個地區按人口計算的水資源的基本需求。除了生活基本用水,整個水資源生態環境的保護也是十分重要的。因此,生態環境用水權也被視為水資源使用權中的重要一類,是指為水資源使用權主體獲得生態系統良性循環的最低水量的權利。其標志是地下水位不下降,其表現是河流不斷流、湖泊不萎縮、濕地不干涸,同時保證城市環境的基本用水。經濟用水權是水資源使用權轉讓的主要客體,是指為發展工農業經濟而用水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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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國水資源使用權轉讓制度的完善............ 20
第一節 水資源使用權轉讓制度的構建............ 20
一、水資源使用權轉讓的形式..........20
二、水資源使用權轉讓法律關系的主體.....21
三、水資源使用權轉讓法律關系的客體.....22
四、水資源使用權轉讓法律關系的內容.....23
第二節 水資源使用權轉讓原則....24
一、政府調控和市場決定相結合的原則.....24
二、公平與效率相結合的原則..........25
三、有償轉讓與合理補償相結合的原則.....26
第三節 市場制度完善......... 26
一、完善公眾參與制度............26
二、水價機制的完善..... 27
三、水資源使用權交易市場監管制度的完善.......28
四、引入第三方組織..... 29
第三章 我國水資源使用權轉讓制度的完善
第一節 水資源使用權轉讓制度的構建
我國水資源所有權歸國家所有,作為用益物權的水資源使用權應當具備一般私權所具有的轉讓特征。因此,水資源使用權轉讓的主要形式是指水資源使用權交易合同。水資源使用權建立在雙方平等協商基礎之上,可以發生在個人之間、企業之間或者企業與個人之間。水資源使用權交易合同,是指在水資源使用權交易市場達成的、標準的、受法律約束的,并規定在未來某一時間、某一地點內移交特定水資源使用權證的合同。它包括年度內的短期水資源使用權交易合同和年際間的長期水資源使用權交易合同。水資源使用權交易合同,主要由當事人決定,主要包括交易標的、交易數量、約定用途、交易價格、交割方式、交易地點、交易時間、違約責任及解決爭議的辦法等條款。世界各國對水資源使用權交易合同的定性主要有兩種不同觀點:第一種,認為該合同是債權合同。因為其符合債權合同交易中一方享有請求對方交付水資源使用權的權利,而另一方負有交付義務的法定形式。另一種觀點認為,水資源使用權轉讓合同為物權合同。19我國理論界由于并未采取物權行為理論,因此認定水資源使用權交易合同為債權合同。根據我國目前的法學理論,水資源使用權交易合同是獨立引起水資源使用權轉讓的法律事實。雙方當事人產生水資源使用權轉讓的意思,并通過合同中表達產生債權債務的效果意思。因此,我國采取綜合方法,把一項交易作為一個法律行為,法律確認當事人把發生債權債務的效果意思與發生水資源使用權轉讓的效果意思一并納入到轉讓合同中去。所以,水資源交易合同既包括發生債權債務的效果,也包括水資源使用權轉讓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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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 語
我國地域遼闊,水資源總量豐富,但水資源南北部、東西部分布不均,且人口基數較大,導致水資源人均占有量少。且在水資源豐富的地區,人們往往不重視對水資源的節約,而在水資源貧乏地區,不僅經濟水平落后,人口流失,且很難通過當地政府取得水資源使用權。水資源與一般物質既有共性、又有區別。共性在于其具有客體特定性和經濟價值,不同在于其具有關乎到人類生產的資源性和水體本身的流動性。由于水資源可以具備特定性,因此,可以作為私權客體在市場交易。我國水資源歸國家所有,這就決定了水資源所有權不可轉讓。個人為了獲得水資源使用權,需要向國家提出申請。水資源使用權其實是國家將部分所有權的權能分離出來以方便農業工業等經濟用水的需要。但僅通過國家初始分配水資源使用權,已不能滿足日益增長的經濟環境需要,且行政手續過于繁雜。所以,需要建立水資源使用權市場,允許水資源使用權自由流通。《物權法》用益物權一章將取水權規定其中,可見法律層面肯定了其用益物權性質。水資源使用權的用益物權屬性使得水資源使用權能進入市場自由流通。不過,由于水資源具有雙重屬性,因此,在制定相關法律制度時既要考慮到其自由交易的原則,通過完善交易市場制度以實現水資源使用權價值的最大化,也要考慮到其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加以公法監管。本文先區分水資源使用權的類型,并對不同類型的水資源使用權性質進行區分,以作為水資源使用權轉讓前提。其次,再分析國家現有水資源使用權轉讓的相關立法和案例。發現水資源使用權轉讓主要存在五個方面問題:第一,水資源使用權轉讓的規范性文件不全面;第二,水資源使用權變動的公示方法不明;第三,水資源使用權轉讓的具體規則不完善;只有明確水資源使用權交易市場的主體、客體、內容、原則以及轉讓行使,才能讓市場更加順利的進行。第四,水資源使用權的收費標準以及水資源使用權轉讓的定價不明,要構建一個合理的價格機制使得水資源使用權一級和二級市場更加公平。第五,水資源使用權轉讓中政府干預過多,解決的最佳方法是引入第三方組織以代替政府職能,讓交易中介決定交易比政府的交易干預更加高效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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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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