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藝術作品追續權在我國的適用
時間:2017-03-31 來源:www.xayqsn.com作者:lgg
第 1 章 導論:追續權的歷史與內涵
2013 年我國藝術品市場的發展迎來一個新的發展歷程,藝術品在市場的售價也伴隨經濟的發展而水漲船高,可惜的是,雖然書畫作品的價格一再上漲,但是我國的書畫作者卻難以從升值的作品中獲得相應的利益。根據 2012 年 6 月我國文化部文化市場司出版發行了《2011 中國藝術品市場年度報告》,該報告指出我國自 21 世紀以來,藝術品市場在十年間產生了質的變革,藝術品市場交易數量達到歷年之最,從數十億元跨越到千億元,藝術品拍賣市場在我國文化市場中的比重也是逐年上調。據報告的顯示,我國藝術品市場的整體規模繼續呈現快速增長,市場交易總額達到 2108 億元,名列世界第一。中國藝術品拍賣市場中,其中很多都是油畫與現代創作的中國國畫。 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作為藝術價值較高且無法用恒定標準衡量的智力成果,其在拍賣與轉售中也伴隨作者的知名度和一些其他的因素而呈現出不同的價格。因此,藝術品市場就會出現一些擾亂市場秩序的商人,他們以低廉的價格收取潛在價值巨大的藝術作品,待藝術作品升值時,再以高價賣出從而獲得暴利,但是,作品的原作者卻無法享受作品升值所帶來的利益,這不符合法律上的公平原則。有些藝術家執著于藝術的創作,卻不懂經營,很難在轉售中獲得應有的利益,其藝術品的價值也被不良商家索取。這樣一來,勢必使藝術創作者越來越少,優秀的藝術產品很難出現。所以,追續權制度應運而生。
1.1 追續權的內涵
追續權,是指藝術作品在轉賣時,作者有權從中分得一定比例的份額。對于追續權的概念,學者們都有不同的見解,吳漢東教授將追續權定義為“藝術作品被再次出售后,如果購買人轉售他人的價格高于購買時支付的金額,則該作品的作者有權從此差額中分享一定比例的金額①”指明追續權的適用對象僅限于藝術作品。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出版的《版權與鄰接權詞匯》中的定義是,“作者、其繼承人或法律指定的組織,在保護期限內,對美術作品原件的每一次再出售中要求分享一定份額的權利。②這一權利也可適用于手稿的再出售”,該定義全面合理且具有權威性,同時兼顧了各國的利益。筆者認為,追續權是指在藝術作品原件轉售之后,作品原作者或者有資格的繼承人有權向買受方主張金錢利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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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追續權的性質認定及相關學說
著作人身權,又稱著作精神權利,指作者對其作品所依法享有的各種與人身相聯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無直接財產內容的權利,是作者通過創作表現個人風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獲得的名譽、聲望和維護作品完整性的權利。該權利由作者終身享有,不可轉讓、剝奪和限制。①著作人身權的基本屬性:1.不可轉讓性;2.永久性。雖然追續權規定不可轉讓,但是其不可轉讓的目的仍是為了維護市場的正常發展與作者的經濟利益。 著作人身權體現了作者獨特的思想內涵,作者獨立的人格,以及對于藝術品的情感狀態,是作者智力成果的結晶。 著作人身權旨在保護著作權人切身的利益,我國澳門地區將追續權列入著作人身權的范圍之內②,其理由在于人身權的不可轉讓與不可拋棄性,在此,作者認為追續權的不可拋棄行只是追續權的隱形特征,并不能認定追續權為人身權利,其次,追續權設立的目的是為了補償作者的經濟損失,彌補作品升值后與在前交易的差值,不符合著作人身權的基本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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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世界各國追續權制度及對我國的啟示
2.1 歐洲代表國家的立法現狀及對我國的啟示
法國是最早建立追續權制度的國家。歷史上的法國是世界文化中心之一,是藝術家的天堂。伴隨著藝術家的增多,藝術作品尤其是美術作品的增多,美術作品的交易數量也隨之增加,率先建立追續權制度便水到渠成。 法國法中關于追續權的規定,體現在法國新《著作權法》的第一卷第二編第二章,本章第 L122—8 條規定了繪畫和造型藝術作品的作者,即使全部轉讓了原作,仍有不可剝奪的權利分享該作品以公開拍賣或通過商人進行轉售的收益,即享有延續權。提取所得比例統一定為 3%。①(從每一作品的售價和未作任何扣除的全部價格中提取),且只適用于售價在規定數額以上的銷售(具體規定由國家行政部門制定)。但是,1920 年法國初次賦予藝術家對其作品享有 2%的轉售提成費,經過后來的發展增至 3% 。2006 年,歐盟頒布了《歐洲議會和理事會關于藝術作品原作作者追續權的 2001 / 84 / EC 號指令》(以下簡稱《指令》),《指令》對追續權做出了進一步的規定。 2006 年,法國頒布了《信息社會中的著作權與相鄰權法》,該法的出臺正是為了將歐盟的《指令》轉化成為有效且可操作的國內法。歷史上法國《著作權法》幾經修改,修改后的法國《知識產權法典》第一部分《文學和藝術產權》第一卷第 L. 122-8 條明確規定:盡管作品原件已經由作者或其權利繼受人轉讓,如果藝術作品市場的專業人員以賣方、買方或者中介人身份介入,平面及立體作品原件的歐盟成員國或歐洲經濟區成員國公民作者,享有追續權,即對任何轉售該作品所得收益有不可剝奪的分享權。 法國對追續權的立法模式是法典式立法,采取統一的知識產權法典來規整知識產權的內容,其中追續權被列入著作財產權。其主體限定在平面繪畫及立體造型藝術品的作者,這點值得我國加以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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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美國的立法現狀
美國的聯邦立法中并沒有規定追續權制度,至今為止,美國只有 3 個州通過了追續權制度,其最主要的原因在于美國追續權制度設立的疑問至今仍在,對于追續權制度的設立,美國學界現在仍有不同的觀點,其主要的爭議點在追續權制度與美國判例法系是否存在沖突,在美國,只有加利福尼亞州采用了成文法對于追續權的制度予以保障,其次在于追續權的發展是不是真正能夠促進藝術品市場的發展,會不會對美國藝術品市場的發展造成實質的影響,再次許多學者認為追續權在成本上不具備其應該擔負的價值,在操作中非常復雜,難以達到目標的效果。 美國追續權的設立現在尚處在討論階段,對追續權還沒有進行統一的立法。多數學者認為追續權不適合美國經濟的良好運行。其質疑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第一,追續權是否違反公平交易理念的內涵,第二,追續權真的能夠拯救這些生活在水深火熱的藝術家么?第三,追續權是否能被世界各個國家所承認還是未知之數,第四,追續權對市場的負面影響是否過大? 美國國會參議員塔米·鮑德溫(Tammy Baldwin)、愛德華·馬基(Ed Markey)以及眾議院議員杰羅德.納德勒(Jerrold Nadler)聯名向美國國會遞交了一份有關于藝術家對所創藝術作品相關“追續權”(droit de suite)的法案草案,被命名為美國藝術品版稅法案(2014)該項法案旨在通過建立藝術品版權以保護藝術家相關知識產權,確保美國藝術市場的良性發展。 2013 年前美國還尚未有知識產權保護的措施,僅僅是提出了版權保護的相關概念。這也是美國議員羅德.納德勒在 2011 年所提出“藝術家公平法”提案的實現,因為 2011 年的提案最終未能獲得國會通過。2011 年提案規定,藝術品在拍賣行再次售賣時,售價超過 10,000 美元,藝術家可獲得 7%售價的版權所得金。①新版權法案對數額等進行了重新的設計,規定藝術品售價為 5,000 美元至 35,000美元時,藝術家可獲得 5%售價的版權所得金。 美眾議院議員杰羅德.納德勒就此項法案做了相關闡釋:“美國藝術家受到了不公平待遇。世界范圍內約 70 多個國家相繼出臺相關藝術版權的規章制度,以保障藝術家享有相關權利,美國也是時候出臺相關規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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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追續權制度在我國建立的正當性分析 .... 10
3.1 追續權建立的理論基礎 .... 10
3.1.1追續權制度建立的價值 .......... 10
3.1.2 追續權是非常損失原則的體現 .... 11
3.1.3 追續權與權利窮竭原則并行不悖 .............. 13
3.2 追續權建立的現實需要 .... 14
3.2.1 藝術品收藏的變化 .............. 14
3.2.2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完善 ...... 16
第 4 章 我國追續權制度的利弊與完善路徑 ...... 18
4.1 追續權法律關系的主體 .... 18
4.1.1 追續權法律關系的權利主體 ...... 18
4.1.2 追續權法律關系的義務主體 ...... 18
4.2 追續權法律關系的客體 .... 18
4.3 追續權的利益提取 ........ 21
4.4 追續權的保護期限 ........ 21
4.5 追續權的救濟與預防制度 .............. 22
第 5 章 結語 ........ 24
第 4 章 我國追續權制度的利弊與完善路徑
追續權雖然是著作權中的子權利,但其實質作為一種民事權利,在其構造上也符合民事權利的基本特征,我國民法經過多年的研究與發展日趨完善。對于追續權結構的解讀,從民事法律關系入手,更為直觀與合理。
4.1 追續權法律關系的主體
對于追續權法律關系的主體,各個國家在規定追續權主體時,基本都包括了作品原作者跟繼承人,但是我國《著作權法》修訂送審稿中又加入了受遺贈人的這一法律關系主體,許多學者對受遺贈人這個主體提出了相應的疑問,認為對于人身權利相對濃厚的追續權來說,貿然加入受遺贈人的權利主體范圍,破壞了追續權這一人身權利相對濃厚的權利體系。各個國家的風俗習慣、法律背景有所差異,的我國人情關系相對濃厚加入受遺贈人這個主體也無可厚非。但是需要注意的事在追續權行使中對于受遺贈人的認定上應該采取相對嚴苛的標準,這樣才能保證追續權的公平合理與設立之初的目的。 對于追續權的義務主體,許多國家規定的是公開銷售機構或者中介機構。我國追續權義務主體,并沒有做出詳細的規范。筆者認為,在對于義務主體的限定上,可以設定為轉售商或者買方,也可以設定為某個具體的管理組織,以確定支付的義務主體能夠有確定的實力履行自己的支付義務。在外部關系中,作為受讓人或者中介人參與轉讓的藝術品交易商或者拍賣商與私人轉讓人為連帶債務人,向作者負有在轉讓收益中支付作者一定份額的義務,而在內部的相互關系中,僅僅轉讓人負有支付義務。其在支付后可以請求轉讓人償還。 對于我國追續權法律制度主體的確定,在實踐中有人認為應該以買方作為義務主體,原因是我國藝術品拍賣市場的發展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國外的推動,買著集中在歐美與日本,所以應該將追續權的主體確立為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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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追續權制度設立百年有余,其發展也日趨完善,伴隨著我國文化市場的進一步發展與繁榮,市民眼中的藝術交流也不再僅限于潘家園淘貨這樣的娛樂活動,面對藝術品市場的繁榮發展,對藝術品市場的規范與保護也提上日程,作為規范藝術品拍賣市場,維護作家利益的追續權制度顯得尤為重要,我國追續權制度尚未設立,但是《著作權法》的修訂給我國追續權制度的設立提供了一個基本的框架模型。追續權體現公平正義,平衡各方利益,保護藝術家的的理想與信念,也是對藝術家價值的肯定。對文化保護與知識產權的發展有著重要的意義。 在《著作權法》即將頒布之際,筆者以拙劣的思維分析了《著作權法》(修訂送審稿)中有關追續權的規定,分析了追續權的性質,并簡單介紹了追續權的本體。并且介紹了域外追續權制度的相關經驗,并結合我國的實際對追續權的適用進行了簡單的適用,提出了一些立法構想,希望能夠對追續權制度的完善做出一些貢獻,也希望追續權在今后的實踐中發揮自己的作用,切實的促進我國文化的發展與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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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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