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航空客運承運人的附隨義務
時間:2017-04-06 來源:www.xayqsn.com作者:lgg
第一章緒 論
1.1 選題背景與意義
目前在航空客運中出現的摩擦和糾紛越來越多,此現狀在一定的程度上是由于航空立法的不夠完善而導致的。相關立法固然重要,但是運輸合同完成的過程涉及旅客和承運人雙方很多的細節,需要共同努力才能順利完成。尤其考慮到航空運輸與其他運輸的特殊性,其對安全的注意義務要求更為嚴格,因此有必要對航空承運人的相關附隨義務進行一定的研究。附隨義務是合同法上很重要的一個概念。起源自于民法中的誠信原則,目的是用來彌補合同法上和侵權法上對于權利規定的漏洞,通過法官的自由裁量來實現實質上的公平和正義。附隨義務的規定具有重要的價值意義,是合同體系的一大進步。首先,我國目前無合同或者合同約定過于粗簡的現象大量存在;其次,舊有的誠信原則過于籠統,實踐性、操作性不強。因此附隨義務概念的引入及其基礎地位的建立,填補了我國合同法立法領域的空白,同時,它使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立法中更為清晰起來,解決了合同粗簡或無合同等造成的合同履行中的諸多弊端。因此,選擇此論文題目,有助于重視附隨義務的研究。目前,世界范圍上對于附隨義務的理論研究,德國是源頭,其對于附隨義務的研究有一定的成果,但是實際上,自附隨義務在德國產生的近百年時間里,相對于成熟的民法體系而言,仍屬“幼稚”的部分。而我國臺灣地區,對于附隨義務的理論研究相比較而言又有長足進步。王澤鑒先生、史尚寬先生以及專門研究誠信原則與附隨義務的姚志明先生都有相關的著作體現,并且臺灣已經將附隨義務應用在實際的案例審判之中了。而對于我國大陸來說,對于附隨義務,我國民法學界少有人論及,新的《合同法》頒布時我國更是直接將臺灣王澤鑒先生的觀點納入了法條中,這種直接的拿來主義更多的像是補充法律形式上的不足,卻沒有充分的考慮現實國情以及適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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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文獻綜述
附隨義務的最早雛形出現在羅馬法時期。但是真正在理論上得到進展的是德國,德國民法上對附隨義務的理論做了更為進一步的研究,基本上形成了相應的理論框架。針對其與誠信原則的關系、范圍的界定、責任的認定等都有相關規定。附隨義務在中國大陸的研究起步較為晚,不僅在法律條文中少有體現,甚至在理論界也不為熱門研究話題。相比之下,同是大陸法系的我國臺灣地區,對附隨義務的研究有所成就。較為著名的是姚志明教授,其所著的《附隨義務與誠信原則》就專門研究了附隨義務的法源基礎問題,另外還有王澤鑒教授、史尚寬教授等,雖然沒有專門著作論述附隨義務,但從其相關專著中可以發現對附隨義務仍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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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航空承運人附隨義務的概述
2.1 航空承運人附隨義務的界定與區分
承運人附隨義務概念的界定非常重要,其是后面對于具體形態以及認定方式分析的前提,但同時要想界定清楚附隨義務并非易事。時至今日,不同國家以及不同學者對于附隨義務與其他邊緣概念的區分仍然沒有達成共識。本文認為所謂附隨義務,就是指在合同過程中,為了更好地實現債權人的給付義務,保證合同目的的實現,按照誠實信用原則,依據合同性質、目的與相關交易習慣而履行的一系列義務,包括告知、協助、保密、注意等義務。其與其他義務區別如下。不少學者在理論上認為附隨義務是不包括法律規定的義務以及合同中約定的相關義務。一旦出現在法定或者約定中,那些義務就不應當屬于附隨義務的范疇。本文認為,附隨義務不但可以存在于法定規定中,亦能存在于合同約定中。“法定與約定”與否不應當成為判斷是否為附隨義務的依據。理由是:兩者之間并不成對立排除關系。眾所周知“法定”對應的是“約定”,“法定義務”對應該的就是“約定義務”,而“附隨義務”對應的概念名稱是“給付義務”。這實質上是兩種不同的分類方式,并不存在排他性。因此,有些被法律規定了且非給付義務范疇的義務有可能也是屬于附隨義務的性質。例如:我國《民用航空法》第 110 條第 3 款規定:如果旅客航程目的地出發地或者經停地有任何一個不在我國境內,都應當在航空客票上做出聲明,并告知此項運輸所應當適用的公約。這是對航空公司客票上規定的對適用法律的告知義務,是屬于法定化的附隨義務范疇。可見,部分附隨義務屬于法定義務的范疇,法定與否并不影響對附隨義務屬性的認定。另外,合同約定也不能構成認定附隨義務的依據,理由同前。在航空客運中,大部分合同都是格式合同,最主要的就是客票,不管是紙質的還是電子客票都是客運合同的主要形式。除了客票憑證外,每個航空公司的運輸總條件以及客票背面的“旅客須知”中都是合同的內容。例如,國航國內運輸總條件第 27 條就航班延誤下的不同原因規定了航空承運人的不同義務形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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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航空承運人附隨義務的理論基礎
對于附隨義務的來源,學術界并沒有統一的結論,一些學者認為附隨義務主要來自于民法中的“帝王條款”——誠信原則,有些則認為來自于日常交易往來中所形成的交易習慣,或是針對合同本身所進行的解釋,還有些學者則認為附隨義務是來自于對合同隱含危險的防范措施等等。總體上有以下幾種學說。2.2.1 誠信原則說目前在理論上,大多數學者都認為附隨義務是來自于誠信原則。①我國 《合同法》第 60 條第 2 款規定明文規定了通知、協助等附隨義務的依據是誠信原則。所謂誠信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中,應當本著誠實守信的態度。現代各國民法中都規定了誠實信用原則,在英美法系中稱其為“一般條款”,有“民法中的帝王條款”的稱號。之所以誠信原則適用如此廣泛,主要是由于其能夠靈活的彌補法律上的漏洞,以及合同上的不足,通過利益權衡實現實質上的公平和正義。附隨義務,從實質上來說是誠信原則的具體化的產物。在現代型契約中,法律原則在某些領域通過具體化為法律規范的形式,消除不確定性所帶來的弊端,從而起到對社會活動進行規范的作用。這種具體化既可以通過立法者來實現,也可以通過司法者來實現。前者就是在立法的過程中結合實際假設情形,在法條之中規定相應的權利和義務,來使雙方達到公平正義;而后者主要是通過法官在判案的過程中,除了依據法條,還要結合實際案情,考慮綜合因素,根據誠信做出不偏不倚公正的判決。②在航空客運實踐中,承運人附隨義務產生的憑借在于客運合同。航空承運人除了承擔著將旅客及其攜帶的貨物安全運送到目的地這一義務外,承運人還有告知旅客安全注意事項、保護乘客信息不被泄露等附隨義務,這些義務都是源自于雙方為更好的完成既定旅程而努力的結果,是旅客相信航空承運人專業性以及承運人對旅客支付票價這一事實保有誠實守信的基礎上而延伸出的附帶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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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航空承運人附隨義務具體形態和判定原則......14
3.1 航空承運人附隨義務的具體表現形態.............14
3.1.1 告知義務...........14
3.1.2 協助義務...........19
3.1.3 保密義務...........20
3.2 航空承運人附隨義務的判定原則...........21
第四章 航空承運人違反附隨義務之責任............27
4.1 違反附隨義務的責任性質.....27
4.1.1 違反附隨義務屬于廣義上的合同責任.....27
4.1.2 不同階段的合同責任體現.....28
4.2 違反附隨義務的歸責原則...... 28
4.2.1 不同學說.............29
4.2.2 航空承運人違反附隨義務應適用過錯原則......29
4.2.3 在承運人過錯認定上適用過錯推定........30
4.3 航空承運人附隨義務違反的責任方式...... 31
第五章 我國航空承運人附隨義務立法存在的問題及完善建議......34
5.1 立法中存在的問題.......34
5.2 完善建議.............35
第五章 我國航空承運人附隨義務立法存在的問題及完善建議
在我國由于人們對附隨義務認識不夠,制度上的不完善,附隨義務并沒有完全發揮其應有的作用。為了更好地讓附隨義務落實到實處,應從立法上對其進行完善。
5.1 立法中存在的問題
由于附隨義務是基于誠信原則而產生,隨著合同關系的發展而不斷變化其內容形式。我國現階段《合同法》中只在第 60 條針對附隨義務做了原則性的規定。在航空立法中更是如此,基本上沒有針對具體形態做出歸納規定。原則性的規定雖然可以適應不斷變化的義務內容,但同時也存在很多弊端,如容易導致對附隨義務的內容的任意性解釋,使得當事人的權益得不到保護。①再如前文所述,在我國目前法治水平還有待提高的前提下,太過于原則性的規定會增加法官判案的難度,也可能會導致司法上的不公正。附隨義務雖然在合同中屬于“附隨”地位,但它關乎合同當事人利益的最終是否能得以實現,甚至有時候會起到舉足輕重的地位。如在航空客運實踐中,航空承運人如果不告知旅客乘機信息,或者遇到信息變動不及時通知旅客,可能會造成旅客錯過航班的后果,一個附隨義務的沒落實,可能會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實現。但是,在目前情況下,附隨義務不僅立法少,而且更主要的是與合同義務相比,其法律效力極低,有時甚至沒有法律效力。如在目前,旅客遇到航班延誤,對于航空承運人的“冷處理”,既不告知延誤理由,又不提供正確航班信息,也不采取協助安排膳宿的情況,很多旅客只是默默的忍受這種權益的侵害,或者采取過激這種不理智的行為。歸根到底,是立法上對于這種義務沒有履行缺乏法律上的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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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 語
經過幾個月的思考和寫作,對于航空承運人在客運合同中的附隨義務研究暫且告一段落。目前對于這一問題的研究還沒有其他學術人員的探究,其中的理由,一部分是因為附隨義務的理論研究在我國尚不夠成熟,沒有扎實的理論基礎,是很難以再去指導實踐上的分析,理論、實踐兩頭難的情況并不利于論文的開展;另一部分原因是因為我國航空法不是一個獨立的學科,立法及研究人員對于航空實踐并不如它起到的實質作用那么重視,再加上我國民航雖然發展快,但是還是相對于美國歐盟等國家較為落后,學習對方的做法需要大量實踐考究,因此資料的缺少也是部分人不愿觸及此研究范圍的原因。秉著“不破不立”的精神,借鑒了目前對于附隨義務的最新研究理論成果,在盡可能的范圍內搜集航空承運人在實踐中有關附隨義務的案例資料,雙面創新的研究,盡管會有不足,研究會稍顯淺薄,但是只要開啟這一扇門,相信就會有更多的人繼續勇往直前。我國目前附隨義務理論還有待進一步研究,立法中的相關規定尚不夠完善,司法實踐中也缺乏判例出現,因此,航空承運人附隨義務在立法中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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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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